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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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次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议题安排,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的时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负责安排,并报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在每次会议7天以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要求通知到代表本人。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前,应根据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发言准备。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应按要求准时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不得无故缺席。

第六条

本制度至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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