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分律行事钞
四分律——精选推荐
四分律——源流释迦牟尼佛成道以後,四方游行,弘扬佛法,弟于日渐增多,形成庞大的僧团。
为了和合僧团,约束僧众,便有了制定戒律的必要。
不过释迦牟尼佛住世时的戒律仅仅是因种种机缘,随境点化,约束弟子的各种规约,也是在随犯随止中产生的。
可是到佛灭度以後,僧徒中渐有不守戒律的事发生,於是佛的大弟子摩诃迦叶会集五百比丘,在王舍城的七叶窟举行了第一次经律结集,由优婆离尊者结集律法,升座诵读,在一夏九旬的日子裏,分作八十次诵出,所以称「八十诵律」,成为三藏中的律藏。
此後一百年间,迦叶、阿难、末田地、商那和修、优婆崛多,五师相承,并无支派。
一百年後,异执纷起,以致於分作二部、五部等。
所谓二部,即上座部、大众部;所谓五部,乃优婆崛多的五位弟子,依各自对於律藏内容的取舍不同,采集起来,各自成立一部,即昙无德部(四分律)、萨婆多部(十诵律)、大众部(僧只律)、弥沙塞部(五分律)、迦叶遗部(解脱律)。
以後,相传又分为二十部、五百部等。
一、律学初傅据僧史记载,律学传人中国,始於曹魏嘉平年间(公元二四九——二五三年)。
当时中天竺昙摩迦罗来到洛阳,看见中国僧人只是剪落须发,身穿缦衣,末禀归戒,更谈不上戒律的约束。
於是在嘉平二年(公元二五O 年)译出《僧只戒心》,即摩诃僧只部的戒本,作为僧众持戒的依据。
又敦请梵僧十位大德,建立羯磨法(即受戒仪式),创立以十大僧传戒法的先例,这是中国有戒律和受戒的开始。
正元年间(公元二五四——二五五年),中亚安息国沙门昙无谛来到洛阳,於白马寺译出昙无德部的受戒作法,这是当时中国比丘羯磨受戒所禀之法。
所以在中国所传的戒法,是采取《四分律》的,这可看作是中国佛教四分律宗的嚆矢。
在五部律中,中国最先译出的是《十诵律》。
《十诵律》是萨婆多部的广律。
姚秦弘始六年(公元四O四年),专精《十诵律》的厨宾沙门弗若多罗来长安,与鸠摩罗什共译《十诵律》。
律文尚未译完,弗若多罗便逝世。
後又昙摩流支携此律梵本来长安,复与罗什共译,成五十八卷。
迷事迷理——佛教名词解释
迷事迷理——佛教名词解释迷事/迷理——佛教名词解释?一、迷事1、“迷事”简释【迷事】:佛教术语。
“迷理”之对称,指修惑,又称迷事惑。
无明分为“迷事”与“迷理”两种,“迷事”指不能通达缘起诸法,不明白诸法都是缘起的,从而迷于色、声、香、味、触“五尘”等事相之烦恼。
不清楚法性之真理,叫做“迷理”。
《行事钞》一上曰:“迷事者障俗谛故,迷理者障真谛故2、“迷事”佛学辞典解释?? FROM:《佛学大词典》【迷事】:“迷理”之对称。
又称迷事惑。
指修惑。
即迷于五尘等事相之烦恼。
[参阅:《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一上](参考:“见惑”2997、“修惑”4047)FROM:《丁福保佛学大词典》【迷事】:(术语)无明有迷事与迷理之二,不达缘起之诸法,云迷事。
《行事钞一上曰:“迷事者障俗谛故,迷理者障真谛故。
”FROM:《佛学常见辞汇》【迷事】:无明有迷事和迷理的两种,不明白诸法都是缘起的,叫做“迷事”;不清楚法性之真理,叫做“迷理”。
行事钞说:“迷事者障俗谛故;迷理者障真谛故。
”二、迷理1、“迷理”简释【迷理】:佛教术语。
“迷事”之对称,指见惑,又称迷理惑。
无明分为“迷事”与“迷理”两种,“迷理”即不明法性之真理,迷于“四圣谛”等真理所产生的烦恼? 2、“迷理”佛学辞典解释FROM:《佛学大词典》【迷理】:“迷事”之对称。
又称迷理惑。
指见惑。
即迷于四谛等真理之烦恼。
(参考“见惑”2997、“修惑”4047)FROM:《丁福保佛学大词典》【迷理】:(术语)无明有迷事迷理二。
闇于法性之真理云迷理。
见迷事条。
FROM:《佛学常见辞汇》【迷理】:(参见:迷事)。
四分律比丘尼钞诸杂要行篇释义
四分律比丘尼钞诸杂要行篇释义
四分律比丘尼钞是佛教的经典之一,包含了比丘尼应当遵守的戒律及规定。
其中杂要行篇是其重要的一部分,以下是其释义:
1. 護持戒律:比丘尼应当严格護持佛陀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冥想戒律,以免违犯。
2. 入止品:比丘尼应当时刻保持专注和冥想,不被感官的诱惑所迷惑,抵制嗜欲的诱惑。
3. 言语品:比丘尼应当尽量避免闲谈,不说过多的话,避免招惹是非,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的口舌之恶。
4. 行持品:比丘尼应当尽量避免出门,不要过于依赖外界,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遵守规矩和习惯。
5. 飲食品:比丘尼应该依据佛教的戒律来选择自己的食物,不食肉、酒等违禁品,保持清净的身心。
6. 病患品:比丘尼在生病的时候也要严格遵守佛陀的戒律,同时也要寻求适当的医疗和照顾。
7. 供养品:比丘尼应当依据佛陀的教诲来接受供养,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的贪心和贪欲。
8. 乞食品:比丘尼应当谦虚接受信众的施舍,不应该过于依赖,同时也要谨遵戒律。
在实践中,比丘尼应当密切关注这些品类,保持清净的身心,不断深入实践佛教的教义,以实现解脱与觉悟的目标。
【佛学必知】佛教“五观”指的是什么?.doc
【佛学必知】佛教“五观”指的是什么?“仁义礼智信”是作为五种人的基本常性,同样也是儒家的五观,而在佛教中的五观还有着食存五观,表达的更多的是对于食物的珍惜以及教导莫要浪费之意。
我在本期的佛教文化中带您了解佛教五观。
【佛学必知】佛教“五观”指的是什么?佛教用语。
五观之意为:一是思念食物来之不易,二是思念自己德行有无亏缺,三是防止产生贪食美味的念头,四是对饭食只作为疗饥的药,五是为修道业而受此食。
一、僧侣在用餐时所应起的五种观想:即所谓的‘食存五观’。
《四分律行事钞》卷中之三〈随戒释相篇〉云食须观门五别:1、计功多少,量彼来处;2、醒己德行,全缺多减;3、防心显过,不过三毒;4、正事良药,取济形苦;5、为成道业,世报非意。
二、兹依同书卷下之二〈对施兴治篇〉引用《智度论》、《毗尼母论》等所载,略释如次:1、计功多少等,即思惟此食所用之功甚多,如垦植、耕除、收获、蹂冶、舂磨、淘沙、炊煮等功,又计一钵之食,观想作夫之汗多食少,若有贪心,则堕地狱。
2、反省己身德行,若不坐禅诵经,不营佛法僧事,而受他人信施,则堕恶趣,知之而布施者亦堕之,故须思量己身德行是否可获供养。
3、防心显过等,即食分上、中、下;上食起贪,下食起嫌嗔,中食生痴舍。
贪重则堕地狱,嫌嗔则生饿鬼不得食,痴舍则堕畜生,故须先观食,离此过,方能生三善根。
4、正事良药等,即做良药之想,观想治饥渴如除故病,及减约饮食如不生新病。
5、为成道业等,即观想藉由食物使食久住,藉由寿命的相续而成慧命,修三学以伏灭烦恼。
以此五观故,斋堂又称五观堂。
二、《法华经》〈观世音普门品〉所举的观音五观:即1、真观:谓观真实之理而断见思惑之空观;2、清净观:谓于既除见思惑之清净身,断尘沙惑之假观;3、广大智慧观:谓断无明惑而得广大智慧之中观;4、悲观:谓以此上三观观察众生,拔众生之苦恼;5、慈观:谓以前三观观察众生,而给予众生以福乐。
三、因五眼所见对象之不同所产生的五观:即1、肉眼:见色(客观界)之粗杂相;2、天眼:见色之因果微细相;3、慧眼:见物心之粗杂相、微细相及空之道理;4、法眼:见物心之因果粗杂相、微细相及诸法假相;5、佛眼:见前四眼所见及中道佛性之理。
道宣律师年谱 南山宗
道宣律师年谱1、隋开皇十六年,西元596年,四月初八,师出生。
2、隋仁寿四年,西元605年,师九岁,能作赋,通晓青史。
3、隋大业七年,西元611年,师十五岁,从日严寺慧頵法师受业(《续高僧传》等为慧頵,《宋高僧传》为智頵)。
4、隋大业八年,西元612年,师十六岁,于日严寺落发。
5、隋大业十二年,西元616年,师二十岁,依大禅定寺智首律师(智首律师,隋大业之始,始住大禅定道场─即唐之大总持寺,贞观八年始住弥福寺)受具。
6、唐武德四年,西元621年,师二十五岁,依智首律师学律。
7、唐武德七年,西元624年,师二十八岁,随慧頵住崇义寺;同年又住终南山。
8、唐武德九年,西元626年,师三十岁,撰《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三卷),现为十二卷,贞观九年(西元635年)重修。
三十岁以前用咨广学,三十岁以后从事各项著述。
9、唐贞观元年,西元627年,师三十一,撰《四分律拾毗尼仪钞》(三卷),现六卷。
10、唐贞观四年,西元630年,师三十四,往还四乡闻道十载(见《量处轻仪重序》)。
11、唐贞观八年,西元634年,师三十八,撰《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仪》,永徽元年(西元650年)重修。
12、唐贞观九年,西元634年,师三十九岁,入沁州棉上(今山西沁县棉上镇)山中撰《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一卷,后增为二卷,(见第20条)。
同年撰《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二卷,后增为四卷。
13、随后(亦西元635年),撰《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一卷,永徽二年(西元651年)增修;《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三卷,永徽二年(西元651年)增修。
14、贞观十一年,西元637年,在隰州益词谷撰《量处轻重仪》一卷(戒律概要)、亦作《释门亡物轻重仪》,二卷(高观如)。
15、贞观十一年,西元637年,撰《尼注戒本》一卷。
16、贞观十六年,西元642年,仍入终南山丰德寺。
17、贞观十九年(西元645年)六月,参加玄奘法师译场,并任缀文大德;同年撰《玄奘三藏译经缀文》。
沙弥的十戒
护眼色:绿橙xx字体:粗体大中小发布时间:2012-9-10 1:21:20繁體版沙弥的生活轨范,共有十条守则,名为沙弥十戒,是从五戒的基础上,加了五条与世间的俗欲隔离的规定,而成为养成出家人格的训练。
因为,要使凡夫众生,从滔滔的人欲洪流之中抽出身来,便不得不先以自我的意志远离物欲,最后才能达到无欲的境地。
仅守在家的五戒虽也能够到达无欲的边缘,然对于夫妇关系的淫欲未断,终究尚差一步。
当然,如果能以在家身份而守出家的戒律,也能达到离欲无欲的目的。
现在,将十戒的名目,条列如下:① 不杀害有情:此与素食思想虽有关联,但却并不等于规定素食,而是规定不得杀生。
② 不偷盗他人财物:乃至一针一线。
③ 断绝男女的淫事:此与五戒所不同者,乃是由不邪淫而进为不淫。
④ 不妄语:此与五戒的相同。
⑤ 不饮酒:亦与五戒的相同。
⑥ 不非时食:过了日中之后,不得进食,这是印度当时,各沙门团的共同原则,也是出家人的共通生活方式的一种。
⑦ 不用花等的一切装饰,也不得以香水、香油等物擦脸涂身:这是为了避免虚荣心,以及男女之间的相互诱惑而制。
⑧ 不得自作歌舞、音乐、伎艺等的世俗游戏,亦不得存心去观赏世俗的歌舞、音乐和伎艺等的演唱:此乃为了不使已经出家的身心,再为世俗的娱乐所迷,引发贪恋欲情的心理。
⑨ 不坐卧华美轻软而高贵的床座:为免引起高傲心和舒适感,而忘了生死的苦恼,所以应当卧坐坚硬低下的床座。
⑩ 不为自己保持金钱:出家的人,应该常处于物质生活的贫穷之中,不储蓄金钱,也不手持金钱等的财宝,目的是灭除对于身外之物的贪求之心,若有一念贪求存在,他便无法进入解脱之门。
不过,为了教团大众的生活,以及寺院经营的维持,保持金钱,不为过失。
这是出家沙弥的戒律,也是进入解脱之门的守则。
但是,在家的信徒,也有学习出家戒律和体验出家生活的机会,即是逢到每月的斋日即是布萨日,依现代而言,也可称作佛教的假日或节日吧!在家的信徒,可在那天的一日一夜中,守持沙弥十戒中的前八条,称为八关斋戒。
附录:《四分律行事钞
附录:《四分律行事钞附录:《四分律行事钞·受戒缘集篇》原文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秽流,入圣众之宝位也。
既慕心弥博,故所缘弥多。
以多缘故,法事攸难。
以难知故,理须详检。
而世情尘染,每昏教法。
为师为匠,实易实难。
但由习俗生常,不思沿革。
恣此无知,乱彼真教。
或但执文谨诵,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无任僧法;或结界漠落,成不混然;或僧数薄恶,不能生信;或衣钵假借,自是非法。
如斯师匠,秉御诚难。
虚受费功,唐劳一世。
后生还尔,永无出期。
故《大集经》云:“我灭度后,无戒满洲。
”此言必实,深须详鍊。
一受已难,不宜再造。
故委显示,至机依准。
四分律行事钞选读·受戒缘集篇第一章具缘成受初明具缘成受,后加教法。
初中五缘。
一、能受有五。
第一节能受有五一、是人道。
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难故。
《僧祇》云:“若减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
若过七十,出家时过,一向不合。
”广如沙弥法中。
二、诸根具足。
谓身具众恶病,患聋盲百遮等类。
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並不应法。
准以求之,则聋瘂狂乱,定不发戒。
余者通滥,有得不得。
如《义钞》中。
三、身器清淨。
谓俗人已来,至於将受,无十三难等杂过。
四、出家相具。
《律》云:“应剃髪披袈裟,与出家人同等。
”五、得少分法。
谓曾受十戒也。
《律》云:“不与沙弥戒与受具者,得戒得罪。
”第二节所对有六第二,所对有六。
一、结界成就。
以羯磨所託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
故须深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知无滥,方可依准。
不然,舍已更结。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辄尔寺外结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
必有此缘,结大界无爽。
若依《毗尼母》云:“直结小界,不以大界围绕,亦不得受。
”中国诸师行事受戒大有尊重。
故传中,凡有受者,多驾船江中作法。
人问其故,答云:“结界如法者少,恐别众非法,不成受戒。
余事容可再造,不成无多过失。
夫欲绍隆佛种,为世福田者,谓受具戒不宜轻脱。
故在静处,事必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
由羯磨非别人所秉。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
大正藏第 40 册 No. 1804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No. 1804 [cf. Nos. 1428, 1805]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京兆崇义寺沙门释道宣撰述夫戒德难思。
冠超众象。
为五乘之轨导寔三宝之舟航。
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
住持佛法群籍于兹息唱。
自大师在世偏弘斯典。
爰及四依遗风无替。
逮于像季时转浇讹。
争锋唇舌之间。
鼓论不形之事。
所以震岭传教九代闻之拔萃出类智术而已。
欲明扬显行仪匡摄像教。
垂彝范训末学。
纽既绝之玄纲树已颠之大表者。
可得详而评之。
岂非凭虚易以形声。
轨事难为露洁者矣。
然则前修托于律藏指事披文而用之。
则在文信于实录。
而寄缘良有繁滥。
加以学非精博。
臆说尤多取类寡于讨论。
生常异计斯集。
致令辨析衅戾轻重倍分。
众网维持同异区别。
自非统教意之废兴。
考诸说之虚实者。
孰能辟重疑遣通累。
括部执诠行相者与。
常恨前代诸师所流遗记止论文疏废立问答要抄。
至于显行世事方轨来蒙者。
百无一本。
时有锐怀行事而文在义集。
或复多列游辞而逗机未足。
或单题羯磨成相莫宣。
依文用之不辨前事。
并言章碎乱未可披捡。
所以寻求者非积学不知。
领会者非精炼莫悉。
余因听采之暇顾眄群篇。
通非属意。
俱怀优劣。
斐然作命直笔具舒。
包异部诚文括众经随说。
及西土贤圣所遗此方先德文纪。
搜驳同异并皆穷核。
长见必录以辅博知。
滥述必剪用成通意。
或繁文以显事用。
或略指以类相从。
或文断而以义连。
或征辞而假来问。
如是始终交映隐显互出。
并见行羯磨。
诸务是非。
导俗正仪。
出家杂法。
并皆揽为此宗之一见。
用济新学之费功焉。
然同我则击其大节。
异说则斥其文繁。
文繁谁所乐之。
良由事不获已。
何者。
若略减取其梗概。
用事恒有不足。
必横评不急之言。
于钞便成所讳。
今图度取中务兼省约。
救急备卒。
勒成三卷。
若思不赡于时事。
固有阙于行诠。
则略标旨趣以广于后。
然一部之文义张三位。
上卷则摄于众务成用有仪。
中卷则遵于戒体持犯立忏。
下卷则随机要行托事而起。
并如文具委。
想无紊乱。
但境事寔繁良难科拟。
《酉阳杂俎》词语考释
《酉阳杂俎》词语考释李文静;刘传鸿【摘要】《酉阳杂俎》一书中因传抄讹误或使用俗语词等而造成理解困难的词语有很多,我们考释了其中的六个:“作梵”乃“作犯”之误,“继”指病名,“灶瘃”乃“龟瘃”之误,“条”指鸟之粪;“丫戾”乃“了戾”之误;“羊脾”与“羊髀”同.【期刊名称】《内江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29)005【总页数】3页(P82-84)【关键词】《酉阳杂俎》;疑难词;考释【作者】李文静;刘传鸿【作者单位】温州大学人文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温州大学人文学院,浙江温州3250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H13《酉阳杂俎》是唐段成式所撰的内容博杂的笔记小说,历来为众多专业的研究者所重视。
然而这部著作在传承过程中出现了诸多讹误,而当前通行的中华书局方南生校点本未能校出,再加上书中包含了很多方俗语词等疑难词语,给我们的研究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笔者目前正在对这部书进行整理,解决了一些影响理解的词语,此摘其中6条,以就正于方家。
作梵《释僧祇律》:湼槃印者,比丘作梵王法,破肉,以孔雀胆、铜青等画身,作字及鸟兽形,名爲印黥①。
(卷八《黥》302条)②[1]“作梵王法”于义难解。
考此内容,实出自《摩诃僧祇律》,其文原作:“印瘢者,佛住舍卫城,广说如上。
尔时比丘度印瘢人出家,为世人所讥:‘云何沙门释子度犯王法印瘢人出家?出家之人,宜当完净,此坏败人,何道之有?’诸比丘以是因缘,往白世尊。
乃至佛言:‘从今日后,印瘢人不应与出家。
’印瘢者,破肉,以孔雀胆、铜青等画作字,作种种鸟兽像,不应与出家。
若已出家者,不应驱出。
若与出家受具足者,越比尼罪。
是名印瘢。
”两相比照,《杂俎》中“梵王法”当与《摩诃僧祇律》的“犯王法”相应,“梵”当为“犯”之同音误字。
“犯”与它前面的语素“作”可组合成“作犯”一词,这个词为佛典中的专有术语,用例较多。
《四分律》卷三十五:“有犯者,所作犯事未忏悔。
”《四分律》卷五十九:“为彼作犯不作无犯,若受彼自言不如自言法治。
上课字目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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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大师之娑婆因缘
三、大师的日本因缘
大师的日本缘,始于一九0五年秋,东渡日本留学,大师到日本后,根据自己所长和兴趣,从事艺术方面的研究,撰写《图画修得法》、《水彩画法说略》,刊载于留学生所编的《醒狮》月刊。一九0六年九月,大师考入日本美术教育学府上野美术专门学校。大师是中国留学生进入日本美术学校的第一人。他从日本著名的画家黑田清辉学习西洋画,开始了艺术的登攀,进入后,大师学习非常认真刻苦,日本国民新闻社记者特地采访了大师,并发表了题为《清国人志于西洋画》的访问记,对大师的学习行为大中赞赏。留日期间,大师在东京除了学习绘画外,同时还学习钢琴、音乐、外语等。尤其对戏剧艺术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引发了演话剧的强烈欲望。一九0六年,大师与曾孝会、欧阳予倩、谢抗白等创办了‘春柳剧社’演出话剧《茶花女》、《黑奴天录》、《新蝶梦》、《雪蓑衣》等剧目。大师在《茶花女》中扮演的茶花女,得到了日本戏剧评论家松翁很高的评价。他在《对于中国剧的怀疑》一文中说:‘中国的徘优(演员),使我最佩服的李叔同君!’‘尤其李君的优美婉丽,决非本国的徘优所能比拟’。‘倘使自“椿姬”(即茶花女)以来李君仍在努力这种艺术,那末,岂容梅兰芳、尚小云辈驰名于中国的戏剧界……’。《茶花女》片段演出的巨大成功,使日本人在赞扬之余,惊为创举,有好几个日本学生也加入了‘春柳社’。‘可知李叔同君,确是放了新剧最初的烽火。’由此亦可见,大师是中国话剧运动的最早创始人。他对话剧运动的贡献,是应该永远彪炳于新剧运动史册。大师的日本因缘,一直延续到一九一八年出家后,为了佛学研究,经常通过朋友以及在上海的日本书商内山完造与日本书联系,购求留传在日本的中国佛教典籍和日本佛学著作。一九三六年,经大师亲自整理的日本大、小乘经律有万余卷,编成《佛学丛书》四册,交上海世界书局出版。大师手编《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扶桑集释》一书,多达五十余万言,均采揖自日本古本,校勘注释、直到圆寂前仍然笔耕不辍。
百丈清规丛林二十要则
百丈清规丛林二十要则丛林以无事为兴盛;修行以念佛为稳当;精进以持戒为第一;疾病以减食为汤药;烦恼以忍辱为菩提;是非以不辩为解脱;留众以老成为真情;执事以尽心为有功;语言以减少为直截;长幼以慈和为进德;学问以勤习为入门;因果以明白为无过;老死以无常为警策;佛事以精严为切实;待客以至诚为供养;山门以耆旧为庄严;凡事以预立为不劳;处众以谦恭为有礼:遇险以不乱为定力;济物以慈悲为根本。
出家的条件和方法(一)依据如来的正法规(dhamma)与律(vinaya),以及国家相关规定。
欲受戒出家的人,除了要拥有虔诚恭敬且正确的信念之外,尚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父母亲或监护人的同意许可(佛制可通融),持父母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身份证、户籍证明(由派出所开)、体检证明(有的地方不要)到你认为有缘的寺院。
2. 四肢齐全(佛制)。
(缺欠手脚、手脚歪曲、瘫痪、小儿麻痹症患者、麻疯病患者、歪头等不能端正走路者,不可受戒出家。
)3. 五官端正(佛制)。
(瞎眼、斗鸡眼、耳聋、耳缺、歪嘴、兔嘴或缺嘴、哑巴等,是不可受戒出家的。
)4. 没有染上会传染的严重疾病(佛制,病好了可以出家)。
(如爱滋病,多种皮肤病等。
但伤风感冒不在此例。
)5. 没有债务问题缠身者(佛制,债务还清了可以出家)。
(如:破产、生意失败而欠下一身债务者。
)6. 没有违犯国家法律(刑事)或正在打官司等事缠身者。
(指遭警方通缉者。
若曾是犯罪,但已刑满出狱者不在此例。
)(佛制可通融)7. 沙弥年龄不小于7岁(佛制),沙弥年龄不小于17岁(政府)。
(佛制年满二十受大戒,不满二十的可以出家做沙弥。
出家年龄没有上限,佛在世时有一百二十岁才出家受戒的。
但是最少要生活能够自理,有能力修学受持戒律,否则不许出家。
)8. 精神健全(佛制,病好后可以出家)。
(指没有患上任何精神病,如:精神衰弱症、精神分裂症、羊癫症之类会失去知觉理智而失态之病症。
)9. 心理健全、正常。
(双性人不可出家。
王梵志研究三题
第34卷第2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4 No.2 2013年2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eb.2013王梵志研究三题李小荣(福建师范大学 文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摘 要:在王梵志研究中,至今还存在不少有争议的问题。
论文就其中的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一者依据宗密《圆觉经略疏钞》等所述王梵志的神奇出生故事,推定其传说的核心来源确与《柰女经》关系密切,而传说的生成时代在唐代初年;二者指出“翻着袜”的思想本质是适性,即充分尊重个体的自性与独立人格,而不为世俗观念所左右;三者指明了别开生面的“土馒头”之喻在后世的具体影响。
关键词:王梵志;柰女故事;翻着袜;土馒头中图分类号:I207.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3)02-0095-06敦煌所出王梵志诗,作为唐代白话诗的代表,近百年来,深受学术界的瞩目,无论在作品的校刊整理,抑或作者生平时代的检讨及梵志体艺术特色之分析等方面,研究成果都颇为丰硕。
②但是,由于研究方法与观念的差异,特别是对相关材料理解不一,故在不少问题上仍有较大争论,兹就三点略陈管见,以请益于大方之家。
一王梵志传说的生成年代及其核心来源对于王梵志的身世,学术界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一者以为实有其人,但有的认为他生活在隋末唐初,有的主张他是天宝、大历年间人,有的说他是晚唐人。
显然,一个诗人寿命再长,也不可能从隋末活到晚唐。
二者则否定其人的存在。
三者以为,现存三百多首“王梵志诗”:“决不是一人所作,也不是一时所作,而是在数百年间,由许多无名白话诗人陆续写就的。
”③就我个人而言,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
有关王梵志的生平传记,多出于小说家言。
其中,叙述详实且充满神话色彩者是晚唐冯翊子《桂苑丛谈》所引之《史遗》:王梵志,卫州黎阳人也。
黎阳城东十五里有王德祖者,当隋之时,家有林檎树,生瘿大如斗。
结夏安居制度
结夏安居制度一、名义安居,又称夏安居、雨安居、坐夏、夏坐、结夏、坐腊、一夏九旬、九旬禁足、结制安居、结制等,是重要的僧伽规制。
其中“坐夏”“坐腊”之名称,玄奘大师认为是前代译经律者的错误翻译,如《大唐西域记》卷第二载:前代译经律者,或云坐夏,或云坐腊。
斯皆边裔殊俗,不达中国正音,或方言未融而传译有谬。
⑴按中国的文化,“腊”字本指阴历年底,后也转作“岁”或“年”之义;那为何将“腊”用在安居当中呢?原来戒律规定七月十五日前安居结束,僧团要举行自恣受岁,这一天对比丘或比丘尼而言就是相当于我们平日所说的“过年”,意味着要增加了一岁。
坐腊的“坐”字可以引申为“居”或“住”之义。
“坐腊”合起来之义也就不解自明,未必是“传译有谬”。
但也有将冬安居说为“坐腊”的,如法国学者沙畹伯希和在整理敦煌资料时发现说中亚佛教的一个特色,即是在夏安居之外有冬安居,将此冬安居名为“坐腊”。
如果是这样,那就更好解释了。
那何谓安居呢?道宣律师所着的《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以下简称《行事钞》),把安居的内容,叫做“安居策修篇”,从这名字本身可以看出安居主要以策修为主。
如元照律师在《资持记》卷上四解释:形心摄静曰安,要期在住曰居,随时警励曰策,三业运善曰修。
⑵如此定义,虽然诸部广律没有作这样的说明,却也深得律要。
二、结夏安居的缘起及其实践的意义1、结夏安居的缘起结夏安居的缘起在诸律中的记载大致相同,由于印度每年的雨季,受喜马拉雅山的自然环境的影响,恒河平原的降雨量大增。
河水上涨对云游行脚的出家沙门的生活构成了严重影响。
加上雨季外出乞食行脚,容易踩杀虫类及草树的新枝。
故此,印度的婆罗门教及耆那教等宗教均有雨季安居的习俗。
其中婆罗门教的出家修行者,每年中的八个月以云游的方式行脚于各地,其余四个月的时间,由于雨季的影响,在固定的场所安住。
耆那教也有在雨季止住的严格规定。
佛教亦沿用了雨季安居的宗教行事。
对此,《四分律》卷三十七载:尔时佛在舍卫国只树给孤独园,时六群比丘,於一切时春夏冬人间游行,时夏月天暴雨水大涨,漂失衣钵坐具针筒,蹈杀生草木。
沙弥的十戒
沙弥的十戒护眼色:绿橙棕黑字体:粗体大中小发布时间:2012-9-10 1:21:20繁體版沙弥的生活轨范,共有十条守则,名为沙弥十戒,是从五戒的基础上,加了五条与世间的俗欲隔离的规定,而成为养成出家人格的训练。
因为,要使凡夫众生,从滔滔的人欲洪流之中抽出身来,便不得不先以自我的意志远离物欲,最后才能达到无欲的境地。
仅守在家的五戒虽也能够到达无欲的边缘,然对于夫妇关系的淫欲未断,终究尚差一步。
当然,如果能以在家身份而守出家的戒律,也能达到离欲无欲的目的。
现在,将十戒的名目,条列如下:① 不杀害有情:此与素食思想虽有关联,但却并不等于规定素食,而是规定不得杀生。
② 不偷盗他人财物:乃至一针一线。
③ 断绝男女的淫事:此与五戒所不同者,乃是由不邪淫而进为不淫。
④ 不妄语:此与五戒的相同。
⑤ 不饮酒:亦与五戒的相同。
⑥ 不非时食:过了日中之后,不得进食,这是印度当时,各沙门团的共同原则,也是出家人的共通生活方式的一种。
⑦ 不用花等的一切装饰,也不得以香水、香油等物擦脸涂身:这是为了避免虚荣心,以及男女之间的相互诱惑而制。
⑧ 不得自作歌舞、音乐、伎艺等的世俗游戏,亦不得存心去观赏世俗的歌舞、音乐和伎艺等的演唱:此乃为了不使已经出家的身心,再为世俗的娱乐所迷,引发贪恋欲情的心理。
⑨ 不坐卧华美轻软而高贵的床座:为免引起高傲心和舒适感,而忘了生死的苦恼,所以应当卧坐坚硬低下的床座。
⑩ 不为自己保持金钱:出家的人,应该常处于物质生活的贫穷之中,不储蓄金钱,也不手持金钱等的财宝,目的是灭除对于身外之物的贪求之心,若有一念贪求存在,他便无法进入解脱之门。
不过,为了教团大众的生活,以及寺院经营的维持,保持金钱,不为过失。
这是出家沙弥的戒律,也是进入解脱之门的守则。
但是,在家的信徒,也有学习出家戒律和体验出家生活的机会,即是逢到每月的斋日即是布萨日,依现代而言,也可称作佛教的假日或节日吧!在家的信徒,可在那天的一日一夜中,守持沙弥十戒中的前八条,称为八关斋戒。
佛教寺院内部的管理
佛教寺院内部的管理作者: 不详佛教寺院内部的管理僧伽是佛教僧侣团体,僧侣居住的地方是“僧伽蓝摩”,简称“伽蓝”,意谓大众共住的园林。
在印度它一般是由国王和富人施舍给僧人居住的。
“阿兰若”意为空闲处,指单独僧人或二、叁个僧人建的小屋,也是僧侣居住修道之所。
伽蓝可以接纳远道来的僧人,又称十方常住,又如树林丛聚,也名丛林。
在中国自唐代以后则更多地使用“寺院”来代替伽蓝。
“寺”原指古代官署,后来成为佛教伽蓝的别称。
“院”指寺内的院落,有些建规模较小的伽蓝也可以称为院。
但更多的时候是把寺和院连在一起统称寺院。
寺院有时也被称“庙宇”。
习惯上把比丘居住的地方称为“寺”,比丘尼活动的场所则称为“”。
由百姓公共场所建立的奉佛场所,和一些佛教徒在家里辟出的供佛之地叫做“佛堂”。
至元时期,寺院按禅、教、律叁种内容划分。
中国汉地的寺院,自古也有寺院和兰若之分。
唐宋以来,创建寺院要向政府申请,得到许可,方准与建。
寺院的名称也由政府颁发。
《旧唐书,职官志》说:‘天下寺有定数,每寺立叁纲,以行业高者统之。
’ 现在内地对佛教新建寺院要也要向宗教局申请,得到批准方可兴建。
近代的寺院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叫做‘丛林’或‘十方’;一类叫作‘小庙’或‘子孙’。
每个寺院都必定属于一定的宗派,世代相承,很少任意更改的。
然而其寺院对于本宗派的教义和修行法则多不讲习,渐成有宗派之名,无宗派之实。
其十方寺院住持的继承,多是师徒关系,经过传法手续而确定。
由前任住持以‘法卷’写明历代传承,授与弟子,成为法徒。
一代住持可以有几个或更多的法徒,继承住持时在法徒中选任。
十方寺院可以开堂传戒。
子孙寺院住持的继承,也就是师徒关系,是由于住持为弟子剃度,成为剃度徒。
一住持可以有众多剃度徒,到继承住持时在剃度徒中选任。
子孙寺院是不许开堂传戒的。
寺院中如有重大事务或争执,可以邀请本家的住持共同讨论或调解。
子孙寺院经本寺子孙的同意,可以改为十方;十方寺院则不许改为子孙寺院。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第1讲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第1讲
我们从今天开始一起来学习《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首先大家先要祈愿诸佛冥兴加被,一切菩萨密界威灵,使大家发长久心,把这一部书学完。
那么我在这里先说明一下:我只是带领大家一起来学习研讨这一部书,我本人根本就不敢说来讲律,来讲《行事钞资持记》。
我们过去曾经学过一遍,那么今天等于又从头开始再来学一遍。
那么在学习期间,或许某一篇某一段某一些字句会理解错误,有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这样呢,有待于在座的诸位,以及录音带所流行的地方,有明者请他们呢一一指证。
我们在座诸位如果听到我们在学习期间有理解错的地方,弄不明白的地方,如果界诠搞错了,那大家及时提出来,我们及时纠正。
如果你们理解对的话,我们把它纠正改过来,不要呢将错就错。
大家一起来完成这个事情。
因为这么大一部书,我们只是自己学,也没有听谁讲过,肯定会有这样那样的理解法。
因为律在印度所制定,传到中国来,很多一些作法我们尚未见过,或者未听说过,故此弄不明白的地方肯定会有,
那有待于指证。
第1讲
注:仅限出家受具戒者学习,小众及在家居士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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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分律行事钞·受戒缘集篇》原文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秽流,入圣众之宝位也。
既慕心弥博,故所缘弥多。
以多缘故,法事攸难。
以难知故,理须详检。
而世情尘染,每昏教法。
为师为匠,实易实难。
但由习俗生常,不思沿革。
恣此无知,乱彼真教。
或但执文谨诵,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无任僧法;或结界漠落,成不混然;或僧数薄恶,不能生信;或衣钵假借,自是非法。
如斯师匠,秉御诚难。
虚受费功,唐劳一世。
后生还尔,永无出期。
故《大集经》云:“我灭度后,无戒满洲。
”此言必实,深须详鍊。
一受已难,不宜再造。
故委显示,至机依准。
四分律行事钞选读·受戒缘集篇第一章具缘成受初明具缘成受,后加教法。
初中五缘。
一、能受有五。
第一节能受有五一、是人道。
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难故。
《僧祇》云:“若减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
若过七十,出家时过,一向不合。
”广如沙弥法中。
二、诸根具足。
谓身具众恶病,患聋盲百遮等类。
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並不应法。
准以求之,则聋瘂狂乱,定不发戒。
余者通滥,有得不得。
如《义钞》中。
三、身器清淨。
谓俗人已来,至於将受,无十三难等杂过。
四、出家相具。
《律》云:“应剃髪披袈裟,与出家人同等。
”五、得少分法。
谓曾受十戒也。
《律》云:“不与沙弥戒与受具者,得戒得罪。
”第二节所对有六第二,所对有六。
一、结界成就。
以羯磨所託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
故须深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知无滥,方可依准。
不然,舍已更结。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辄尔寺外结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
必有此缘,结大界无爽。
若依《毗尼母》云:“直结小界,不以大界围绕,亦不得受。
”中国诸师行事受戒大有尊重。
故传中,凡有受者,多驾船江中作法。
人问其故,答云:“结界如法者少,恐别众非法,不成受戒。
余事容可再造,不成无多过失。
夫欲绍隆佛种,为世福田者,谓受具戒不宜轻脱。
故在静处,事必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
由羯磨非别人所秉。
三、数满如法。
若少一人,非法毗尼。
今言少者,非谓头数不满也,谓作法者至时缘起别众非法等,如《足数》所明。
文云:“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
”此据中国以明。
边方无僧,曲开五人持律得受。
若后有僧,用本开法,得戒得罪者。
此《十诵》所列。
四、界内尽集和合。
文云:“更无方便,得别众故。
”五、有白四教法。
则除颠倒错脱,说不明了等。
六、资缘具足。
文中无衣钵及借者,不名受具。
第三节发心乞戒第三,发心乞受。
文云:“不乞者、无心者,不成故。
”第四节心境相应第四,心境相应。
文云:“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是心不当境。
”复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境不称心也。
”《萨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则有无教。
若轻心受,但有其教,无无教也。
”第五节事成究竟第五,事成究竟。
始从请师,终至白四,九法往来,片无乖各。
界非别众,僧无不足,羯磨无非,受者心至,则成受也。
与上相违,则成非法。
今引文证。
《母论》云:“五缘得成。
一、和尚如法。
二、二阿闍梨如法。
三、七僧清净。
四、羯磨成就。
五、众僧和合与欲。
”《多论》云:“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受十戒,随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难中初难摄。
”必有受者,前准上缘。
必不堪任,圣教不许。
第二章正加受法二、加法中分二。
初、缘起方便,二、明体用。
第一节缘起方便若集僧羯磨方法,如前篇中。
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
缘中有十。
一、受者得法一、受者得法以不。
四律所明,必须十戒於前,后听受具。
文中:“不与受十戒,众僧得罪。
”《多》云:“所以制十戒者,为染习佛法故。
不同外道,一往顿受。
佛法不尔,犹如大海,渐深渐入。
”二、请师法【1.请和尚】二、明请师法。
初请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
若无此人,承习莫由,阙於示导,不相生长,必须请之。
《善见论》云:“以不请故,多造非法。
诸师诃责,反云:‘谁请大德为我和尚?’佛因制之:‘若不请者,不得。
与受,得罪。
’”《四分》,请法不云僧屏。
计理别处预请,何损大理。
今在众中者,《十诵》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头面一一礼僧足已,然后请之。
”《僧祇》云:“今从尊求和尚等。
”《五分》云:“请和尚时,两手捧足。
”当具修如上,至和尚前。
旁人教云:“所以请和尚者,此是得戒根本所归投处。
种种随机已,计汝自陈,不解故教也。
”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和尚,愿大德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
慈愍故(三说)。
”《僧祇》云:“众中三请已,和尚应语,发彼喜心。
”《四分》云:“答言:‘可尔,教授汝,清淨莫放逸。
’弟子答云:‘顶戴持。
’”下文更有十种答法。
问:“沙弥戒时已曾请讫,今何重请?”答:“以容改转,不用本师。
又沙弥时请,初来为受十戒,今者沙弥为受具戒,受法不同。
或可和尚无德,不合相摄,故二对请之。
”【2.请二师】次请二师。
律无正文,据《佛阿毗昙》中亦有请法。
文非巧胜,故不抄出。
即准和尚例通请之。
应具仪至师前。
旁人示语云:“羯磨戒师阿闍梨者,受戒正缘。
若无此人秉於圣法,则法界善法无由得生。
故须增上重心,於戒师所方发无作。
”种种说已,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羯磨阿闍梨,愿大德为我作羯磨阿闍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
慈愍故(三说)。
”次请教授师。
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为汝教授,引导开解。
令至僧中,发汝具戒。
缘起方便並因此师,重心请者,方乃发戒。
”文如羯磨师法,但以教授阿闍梨为異。
【3.请七尊证师】次请七证师,义须准请。
以羯磨法非是独秉,必取此人证无错谬。
《十诵》正则,理例请之。
则受者生善,前师心重。
彼此俱和,岂非同法。
世多不行,但自灭法。
若论发戒,功与三师齐德,何为不请之乎?可准三师而请。
必在大众,多僧亦未必通限。
更明十师成不之相。
《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应如是人边受,亦知虽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则不成受。
反上成也。
”余之九师,律无正文,准可知也。
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师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
若十师之内互知犯重,法亦不成。
並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不该。
若据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显轻重。
准义详之,乃至犯吉罗者,亦不成受。
以犯威仪,不应师德。
知不得戒,强受不成,由无心故。
既知必须见闻清淨,预须选择。
文云:“令选择取也。
”和尚德者,差互不同。
律中所列百三十余种,十夏一种,必须限定。
余之德相如《师资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
二种闍梨五夏已上,《律》云:“多己五岁也。
”余师随夏多少。
统明师义,幸有老宿硕德,则生善於后。
《五百问》云:“比丘五腊不满,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堕。
弟子不知是非,得戒。
若知,不得戒。
”《明了论疏》:“若已得五夏,为受大戒作证人,及作威仪师。
七夏已去,得作羯磨闍梨。
既是师位,故不得互共同床坐。
”三、教发戒缘三、教发戒缘。
《萨婆多》云:“凡受戒法,先与说法,引导开解。
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得增上戒。
”就文如此。
今以事求,初明缘境,后明心量。
【1.所缘境】初中,所发戒相乃有无量。
由未受戒前恶遍法界,今欲进受,翻前恶境,並起善心。
故戒发所因,还遍法界。
若随境论,《别钞》应有三十余纸。
要而言之,不过情与非情。
空有二谛,灭理涅槃,佛说圣教,文字卷轴,形像塔庙,地水火风虚空识等,法界为量,並是戒体。
故《善生》云:“众生无边故,戒亦无边。
”《萨婆多》云:“非众生上,亦得无量。
”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伤如尘,並得其罪。
今翻为戒善,故遍陆地。
即《善生》言:“大地无边,戒亦无边。
”草木无量,海水无边,虚空无际,戒亦同等。
《萨婆多》云:“新受戒人,与佛戒齐德也。
”以此而推,出家僧尼真是功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於此。
不论受而具持,功德难数。
若毁破者,犹利无边。
故《十轮》云:“破戒比丘虽是死人,是戒余力犹能示於人天道行,犹如牛黄、麝香、烧香等喻。
佛因说偈:瞻蔔华虽萎,胜於一切华。
破戒诸比丘,犹胜诸外道。
”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无量,远有出期。
不受戒者随流苦海,永无解脱。
《智论》说言:“宁受戒而破,初入地狱,后得解脱。
”不受戒者,轮转三界。
《涅槃》亦云:“虽复得受梵天之身,乃至非想,命终还入三恶道中。
”良由无戒,故致往返。
如是随机广略,令其悟解。
若不知者,心则浮昧。
受戒不得,徒苦自他。
《萨婆多》云:“若淳重心则发无教,轻则不发。
”岂可虚滥,理当殷重。
【2.心量】次令发戒。
应语言:“当发上品心,得上品戒。
若下品心者,乃至罗汉,戒是下品。
”《毗跋律》曰:“发心我今求道,当救一切众生,众生皆惜寿命。
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
虽得佛戒,犹非上胜。
”余二就义明之。
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解众生疑,我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复利他人,受持正戒。
”云何上品?若言:“我今发心受戒,为成三聚戒故。
趣三解脱门,正求泥洹果。
又以此法引导众生,令至涅槃,令法久住。
”如此发心尚是邪想,況不发者,定无尊尚。
《智论》云:“凡夫始学,邪心中语。
那含果人,慢心中语。
罗汉果者,名字语也。
”如此自知心之分齐,得佛淨戒亦有分齐。
故文云,“佛子亦如是,勤求禁戒本”等。
问:“此教宗是何乘,而发大乘志耶?”答:“此四分宗,义当大乘。
”《戒本》文云:“若有为自身,欲求於佛道,当尊重正戒,及迴施众生共成佛道。
”律中多有诚例,光师亦判入大乘律限。
如是发戒缘境及心有增上,此之二途,必受前时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续,见境明淨,不得临时方言发心。
若约临时师授,法相尚自虚浮,岂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不发,岂非大事。
四、安置处所第四,《律》云:“当立受戒人置眼见耳不闻处。
”若受戒人离见闻处,若在界外等,皆不名受具。
恐听羯磨,故著离闻处。
犹恐非法,令僧眼见。
《五分》中,以起过故,听安戒坛外眼见处等。
《四分》文云:“界外问遮难等。
”今时受者多在界内,理亦无伤,顺上律文。
《僧祇》云:“教授师应将不近不远处等。
”若多人共受者,应两处安置。
一、多人行立,令望见僧,起敬重意。
二、将问难者离僧及离沙弥行处,於中问缘。
必在同处亦得,恐后问如前,心不尊重。
应各令反披七条及衣钵,在彼而立。
五、单白差威仪师五、单白差威仪师。
《四分》云:“由界外脱衣看,致令受者惭恥,稽留受戒事。
佛言:不得露形看,当差人问难事。
”《五分》:“令和尚语羯磨师:‘长老今作羯磨。
’复语威仪师:‘长老今受羯磨。
’”《四分》云:“彼戒师当问:‘谁能为某甲作教授师?’答言:‘我某甲能。
’”应索欲问和,答言:“差教授师单白羯磨。
”如此四答,止得各作一法。
若总答云:“受戒羯磨。
”已后更不须和。
乃至多人例通问答,不得过明相。
戒师应白言:“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
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为教授师。
白如是。
”应下座礼僧已,按常威仪至受者所。
六、出众问缘【1.出众问意】六、明出众问缘。
所以尔者,恐在众惶怖,有无差互。
屏处怖微,安审得实,即须依律问之。
【2.辨遮难】但遮难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广分别,令其识相,使问难者据法明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