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分律行事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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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分律行事钞·受戒缘集篇》原文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秽流,入圣众之宝位也。既慕心弥博,故所缘弥多。以多缘故,法事攸难。以难知故,理须详检。而世情尘染,每昏教法。为师为匠,实易实难。但由习俗生常,不思沿革。恣此无知,乱彼真教。或但执文谨诵,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无任僧法;或结界漠落,成不混然;或僧数薄恶,不能生信;或衣钵假借,自是非法。如斯师匠,秉御诚难。虚受费功,唐劳一世。后生还尔,永无出期。故《大集经》云:“我灭度后,无戒满洲。”此言必实,深须详鍊。一受已难,不宜再造。故委显示,至机依准。
四分律行事钞选读·受戒缘集篇
第一章具缘成受
初明具缘成受,后加教法。初中五缘。一、能受有五。
第一节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难故。《僧祇》云:“若减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过七十,出家时过,一向不合。”广如沙弥法中。
二、诸根具足。谓身具众恶病,患聋盲百遮等类。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並不应法。准以求之,则聋瘂狂
乱,定不发戒。余者通滥,有得不得。如《义钞》中。
三、身器清淨。谓俗人已来,至於将受,无十三难等杂过。
四、出家相具。《律》云:“应剃髪披袈裟,与出家人同等。”
五、得少分法。谓曾受十戒也。《律》云:“不与沙弥戒与受具者,得戒得罪。”
第二节所对有六
第二,所对有六。
一、结界成就。以羯磨所託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故须深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知无滥,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结。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辄尔寺外结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缘,结大界无爽。若依《毗尼母》云:“直结小界,不以大界围绕,亦不得受。”
中国诸师行事受戒大有尊重。故传中,凡有受者,多驾船江中作法。人问其故,答云:“结界如法者少,恐别众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无多过失。夫欲绍隆佛种,为世福田者,谓受具戒不宜轻脱。故在静处,事必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别人所秉。
三、数满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今言少者,非
谓头数不满也,谓作法者至时缘起别众非法等,如《足数》所明。文云:“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据中国以明。边方无僧,曲开五人持律得受。若后有僧,用本开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诵》所列。
四、界内尽集和合。文云:“更无方便,得别众故。”
五、有白四教法。则除颠倒错脱,说不明了等。
六、资缘具足。文中无衣钵及借者,不名受具。
第三节发心乞戒
第三,发心乞受。
文云:“不乞者、无心者,不成故。”
第四节心境相应
第四,心境相应。
文云:“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是心不当境。”复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境不称心也。”《萨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则有无教。若轻心受,但有其教,无无教也。”
第五节事成究竟
第五,事成究竟。
始从请师,终至白四,九法往来,片无乖各。界非别众,僧无不足,羯磨无非,受者心至,则成受也。与上相违,则成非法。
今引文证。《母论》云:“五缘得成。一、和尚如法。
二、二阿闍梨如法。三、七僧清净。四、羯磨成就。五、众僧和合与欲。”
《多论》云:“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受十戒,随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难中初难摄。”
必有受者,前准上缘。必不堪任,圣教不许。
第二章正加受法
二、加法中分二。初、缘起方便,二、明体用。
第一节缘起方便
若集僧羯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缘中有十。
一、受者得法
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须十戒於前,后听受具。文中:“不与受十戒,众僧得罪。”《多》云:“所以制十戒者,为染习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顿受。佛法不尔,犹如大海,渐深渐入。”
二、请师法
【1.请和尚】
二、明请师法。初请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若无此人,承习莫由,阙於示导,不相生长,必须请之。
《善见论》云:“以不请故,多造非法。诸师诃责,反
云:‘谁请大德为我和尚?’佛因制之:‘若不请者,不得。与受,得罪。’”
《四分》,请法不云僧屏。计理别处预请,何损大理。
今在众中者,《十诵》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头面一一礼僧足已,然后请之。”
《僧祇》云:“今从尊求和尚等。”
《五分》云:“请和尚时,两手捧足。”
当具修如上,至和尚前。旁人教云:“所以请和尚者,此是得戒根本所归投处。种种随机已,计汝自陈,不解故教也。”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和尚,愿大德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说)。”
《僧祇》云:“众中三请已,和尚应语,发彼喜心。”
《四分》云:“答言:‘可尔,教授汝,清淨莫放逸。’弟子答云:‘顶戴持。’”下文更有十种答法。
问:“沙弥戒时已曾请讫,今何重请?”答:“以容改转,不用本师。又沙弥时请,初来为受十戒,今者沙弥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尚无德,不合相摄,故二对请之。”
【2.请二师】
次请二师。律无正文,据《佛阿毗昙》中亦有请法。
文非巧胜,故不抄出。即准和尚例通请之。
应具仪至师前。旁人示语云:“羯磨戒师阿闍梨者,受戒正缘。若无此人秉於圣法,则法界善法无由得生。故须增上重心,於戒师所方发无作。”种种说已,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羯磨阿闍梨,愿大德为我作羯磨阿闍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说)。”
次请教授师。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为汝教授,引导开解。令至僧中,发汝具戒。缘起方便並因此师,重心请者,方乃发戒。”文如羯磨师法,但以教授阿
闍梨为異。
【3.请七尊证师】
次请七证师,义须准请。以羯磨法非是独秉,必取此人证无错谬。《十诵》正则,理例请之。则受者生善,前师心重。彼此俱和,岂非同法。
世多不行,但自灭法。若论发戒,功与三师齐德,何为不请之乎?可准三师而请。必在大众,多僧亦未必通限。
更明十师成不之相。《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应如是人边受,亦知虽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则不成受。反上成也。”余之九师,律无正文,准可知也。
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师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师之内互知犯重,法亦不成。並了知犯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