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林地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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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规〔202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规〔202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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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政规〔202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地补偿标准适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规定,具体标准执行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原省农垦总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林木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按其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林地、林木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使用林地、林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结束——。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问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问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问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问题摘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是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涉及到我国森林资产管理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

2009年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也必须适应这一制度改革,调整过去单一的收费类型,对森林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关键词: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中图分类号:文献识别码:文章编号:A Study on Forest Resources Asset Evaluation Charges in ChinaGuo Bao-xiangPlanning and Design Academy of Forest Products Industry, SFA, Beijing 100010Abstract: The charge of forest resources assets evaluation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of the roundly promotion the collective-owned forestry property reform, which effects healthy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forest assets management. The Management Directions on Assets Appraisal Charge from the State Price Bureau and the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Commission took effect in 2009. The charge of forest resources assets evaluation must be reformed to adapt to it and adjust single charge type past. The government guiding price and market price should be used for it.Key words: China; Forest Resources Asset Evaluation ;Charges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提出的明确要求。

关于林地分等定级规程的意见的征集及修改情况汇报材料0317

关于林地分等定级规程的意见的征集及修改情况汇报材料0317

关于林地分等定级规程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一、总体情况(一)总体要求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土地管理法》要求,满足新形势下自然资源分等定级管理工作需要,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关于开展林地分等试点和定级研究的要求,结合林地分等定级试点工作和全国林地分等工作实施情况,编制《林地分等定级规程》进一步强化分等定级的实操性,持续优化分等定级技术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推进全国林地分等定级工作开展。

(二)工作进展2022年3月至今,以团标《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3101-2021)为指导,开始在全国全面铺开林地分等定级工作,国家林草局调查规划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全国各省林地分等定级问题与困难的收集、汇总与解答任务,并收集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夯实《林地分等定级规程》的编制基础。

2022年7-8月,根据各地在林地分等定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组织专家研讨,开始编制《林地分等定级规程》。

2022年9-10月,针对《林地分等定级规程》的原则、技术方法、技术路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等内容,开展专家讨论会,回收专家意见,结合技术问答与林地分等定级实际开展情况,对《规程》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林地分等定级规程》(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2023年2月,起草工作组收集整理各方意见,并针对相关意见按照国家标准导则的要求,对《林地分等定级规程》(征求意见稿)的体系构架、内容完整性、文字逻辑和学术规范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完善补充,形成《林地分等定级规程》(送审稿)。

二、意见征集情况(一)意见征集情况本次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为63个,回函的单位数为56个,回函并有建议和意见的单位数为40个,没有回函的单位数为7个,共收到反馈意见436条,其中,采纳和部分采纳意见382条,占比为87.61%。

经逐条梳理和讨论研究,形成意见处理汇总表。

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新闻来源:无发布时间:2011-12-2 浏览次数:158----------------------------------------------------------------------------------------------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河南求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王岍近年来,林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评估对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而作为评估对象进行抵押贷款的业务有增多的趋势,本人在去年也亲身经历了一次林业权(茶园)的抵押评估,对林权评估也产生了一定的兴趣,现从林权的定义、相关立法及评估规范对林权评估进行论述。

一、林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从《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林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涵盖了整个所有制类型。

该条第三款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林权的第一顺位权利客体包含了森林、林木、林地三种,二是林权的第二顺位权利客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

明确了主体、客体之后,将《森林法》第三条的二、三款结合起来看又可以对林权的内容得出以下结论:1.国家、集体可以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中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2.个人可以对林木享有所有权、对林地享有使用权。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遽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V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 67号)和《关于转发V资产评估操作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 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淼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待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国有林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神政办发〔2019〕72号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国有林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神政办发〔2019〕72号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国有林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国有林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神政办发〔2019〕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国有林地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30日神木市国有林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地保护,规范国有林地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有资产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地属于资源性国有资产,由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第三条国有林地管理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国有林地管护,提高国有林地森林覆盖率,防止林地、林木等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让、兑换国有林地。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占、买卖国有林地。

第二章国有林地保护第五条保持全市国有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格控制国有林地用途的变更。

第六条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国有林地保护,建立健全国有林地管护机制,配备专职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管护绩效考核,提高管护成效。

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外聘管护人员,强化管护力量,提高管护效果。

第七条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在保护好现有国有林地资源的基础上,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改造低产低效林分,加强中幼林抚育,进一步提高林分质量,增加林地产出。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2.03•【文号】国资办发[1997]16号•【施行日期】1997.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3日国资办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了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各省(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16日国资办发〔199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10•【文号】林财字[1995]67号•【施行日期】199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各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工作,防止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关于森林资源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为深化林业的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科学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森林资源资产及其产权变动的含义。

1.根据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及实际情况,本《意见》中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

2.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是指由于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买、企业清算等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的变动。

林业局关于林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林业局关于林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林业局关于林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摘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关键词:林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引言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于上世纪90年代初,距今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认知度不高,出现了需进行评估时,无法辨别合法、有效评估机构及人员的问题,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1.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1)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这是目前止,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核心性法规,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流程、机构、资质、人员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2)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国资办发(1996)59号)《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这是对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细节做出的具体性规定,由于发布时间较早,现阶段正处在进一步修订中。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森林资产评估法规、机构、人员等的管理,目前为止,主要是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中央级管理机构主要为财政部所属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计划财务司。

地方级管理机构主要为当地财政厅(局)所属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和林业厅(局)计划财务处。

3.深刻认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全国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鼓励林木、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合理流转,尽快进入流通领域,盘活林地、林木存量资产,保障活立木所有的收物益权和依法处置(采伐)权益,调动经营者投资林业积极性,使林地、林木资产流转加快,规模也越来越大。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
象范畴。
规范主体是注册资产评估师
值得注意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评估 准则的规范对象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但国 家林业局认为,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的人员实际包括了注册资产评估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森林资源资产评 估咨询人员,这些人员执行评估业务是否 应当遵守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准则与原征 求意见稿有较大变化。
林木资产价值是指资金、 林地、劳动者在一定时间
内(林龄年数)共同作
用所创造的立木价值,为 区分立木价值中是否包含 林地价值,将林木资产分 为广义林木资产价值和狭 义林木资产价值。狭义林 木资产价值是广义林木资 产价值扣除林地价值的剩 余部分。通常所称的林木 资产价值均包含林龄年数 内的林地价值,即广义的
第一部分
森林评估准则 的起草说明 起草背景 起草依据 指导思想 发布意义
起草背景
• 一、《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以服务国家林权制度改革为目的, 根据现行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与资产评估监管体制制定,旨在规范注册资产 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
• 二、现代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带来挑战和机遇。 • 1、林权制度改革,加速了林业企业的重组和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加大对资
明确对象,突出特点
森林资 源资产
• 定义:第一章总则第二 条。
• 特点:资产形成的特殊 性、可再生性、构成的 复杂性、经营的长周期 性。
森林资源 评估Βιβλιοθήκη • 定义: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 特点:物种多样性、 林地和林木不可分、 实物量大,清查困 难等。
森林资源 的具体对 象和范围
• 资源资产的区别,资源 不一定都构成资产,作 为资产的资源在法律上 具有独立控制权,并能 用货币或实物单位计量。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梧州市本级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梧州市本级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梧州市本级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10•【字号】梧政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梧州市本级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推进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农用地价格评估与管理,完善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显化维护国有农用地资产,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等要求,梧州市本级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并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检查验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10日附件1梧州市本级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范围本次定级的工作范围为梧州市本级的国有农用地(以下简称梧州市),即万秀区、长洲区以及龙圩区的辖区范围所有国有农用地(未包括白云山公园、太和公园和苍海公园内的林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和坑塘水面。

根据梧州市2018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面积统计数据,梧州市国有农用地总面积49822.5亩,其中耕地735.5亩,园地1502.9亩,林地46524.5亩,坑塘水面1059.6亩。

表1—1梧州市国有农用地定级对象表附件2梧州市本级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内涵根据《农用地估价规程》,农用地基准地价内涵界定包括土地权利、价值类型、土地权利年期、用地类型、耕作制度、农田基本设施状况、基准日等方面。

本次国有农用地估价的基准地价内涵如下:一、权利类型本项目将基准地价的权利类型设定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价格。

二、价值类型本项目将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的价值类型仅设定为农用地的直接经济价值。

三、土地权利年期本项目将梧州市国有农用地土地权利年期设定为50年。

四、用地类型本项目国有农用地的用地类主要为耕地、园地、林地和坑塘水面。

《森林资源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森林资源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项目的来源及编制标准的意义1、标准制定的必要性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8]10号)文,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要求,针对目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混乱局面,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统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水准,科学的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林农的利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为森林资源流转、林地抵押贷款、自然灾害森林资源损失的科学确认等提供参考依据,充分发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标准十分必要,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2、任务来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标准任务来源于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林科发[2011]*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标准列入2011年林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2011-LY-*。

二、标准的编制依据标准编写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3)《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61号)(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11月16日发布施行】)(5)《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是本标准的核心部分,本标准的编制借鉴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联合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中的部分内容,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依据资产评估原理及国际通常采用的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这三种基本评估方法,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特点,制定了适合各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应评估方法。

国有林场改革第三方评估

国有林场改革第三方评估

国有林场改革第三方评估调查方案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印一、调查目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号)和《安徽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皖发〔〕号)要求,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等主要改革内容。

为全面了解安徽省国有林场改革情况,受省委改革办委托,安徽调查总队负责对全省国有林场改革成效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二、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包括合肥、宿州、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宣城、池州、安庆、黄山、芜湖市。

三、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为所在国有林场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四、调查时间及上报地址调查时间:年月日月日。

上报地址:总队:综合处上报专项调查林场改革调查五、样本量及分配本项调查按照置信度为的概率保证程度,最大相对误差不超过,确定全省调查样本点个,平均每个样本点调查样本量份,总样本量为份。

各市样本点具体分布如下:合肥:肥东县国有林场、庐江县东顾山国有林场;宿州:宿州市夹沟国有林场、埇桥区老海寺国有林场;淮南:凤台县国有林场、淮南市上窑国有林场;滁州:全椒县瓦山国有林场、凤阳县大银山国有林场、滁州市老嘉山国有林场、明光市西桃园国有林场;六安:舒城县万佛湖国有林场、叶集区看花楼国有林场、金寨县九峰寨国有林场;马鞍山:含山县苍山国有林场、当涂县围屏山国有林场、马鞍山市国有林场;宣城:郎溪县伍牙山国有林场、宣州区宛陵国有林场、绩溪县镇头国有林场、旌德县庙首国有林场;池州:东至县梅城国有林场、青阳县南阳国有林场;安庆:宜秀区大龙山国有林场、岳西县国有林业总场;黄山:祁门县大洪岭国有林场、歙县歙西国有林场、黄山区太平湖国有林场;芜湖:南陵县丫山国有林场。

具体调查对象按以下比例抽选:.在编人员占调查样本总量的(其中,管理人员人、专业技术人员人、工勤技能人员人、后勤保障人员人);.非在编人员占调查样本总量的;.离退休人员占调查样本总量的。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财企【2006】259号文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259号文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529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作者:————————————————————————————————日期:……号:国资办发[1996]59号发布日期:1996-12-16执行日期:1996-12-1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林地资源评估与管理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林地资源评估与管理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林地资源评估与管理林业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生态和社会功能。

为了更好地评估和管理林地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部派出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工作。

本文将介绍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林地资源评估与管理方面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林地资源评估林地资源评估是指对林地面积、植被类型、林种结构、林木生长状态等进行调查和测算,以获取准确的林地资源信息。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进行林地资源评估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方法进行。

1. 调查设计在进行林地资源评估之前,工作人员需要进行调查设计,确定调查区域和样地布设。

调查区域应该具有代表性,样地数量和位置应该科学合理,以获取可靠的数据。

2. 实地调查工作人员需要亲自前往林地进行实地调查,记录林地的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气候条件等基本信息。

同时,还需要对林地植被类型、森林结构、林木密度、树种组成等进行详细的调查。

3. 数据处理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工作人员需要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处理。

数据处理包括统计和分析,以获取林地资源评估所需的指标和结果。

二、林地资源管理林地资源管理是指根据林地资源评估结果,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确保林地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进行林地资源管理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1. 制定保护措施根据林地资源评估结果,确定林地保护的重点区域和关键生态功能区。

对于重点保护区域,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限制非法砍伐、盗采等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2. 推进造林工作根据林地资源评估结果和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造林计划,推进造林工作。

同时,工作人员还需要对已有林地进行巡查和管理,确保林木生长良好和防火安全。

3. 多方合作林地资源管理需要多方合作,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与地方政府、林业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密切合作。

通过加强合作,推动林地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林地资源评估与管理的意义林地资源评估与管理是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宁自然资发〔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0〕113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为支撑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部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

根据通知精神,现就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尽快建立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大统筹力度,组织梳理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等级价现状,按照工作机制科学高效、成果体系完备统一、成果信息集成透明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标定地价公示工作,全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及时更新城市基准地价,完善规范城乡基准地价体系,争取年底前实现基准地价全覆盖、城镇标定地价全覆盖,为明年全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自然资源等级和价格监测体系继续做好银川市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其它4个地级市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确保按季度监测各用途地价水平变化,力争在2020年年底前形成自治区级监测成果;继续完善城镇土地等别体系,全面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园地、林地、草地及未利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探索开展城镇土地等别监测工作。

开展自然资源等级价格评价评估与监测工作,与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等级价综合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保障数据标准统一,避免重复建设。

三、强化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管理严格落实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在2020年12月31日前前完成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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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文号:国资办发[1996]59号发布日期:1996-12-16执行日期:1996-12-1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公允市价原则)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

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它性。

第六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并以本规范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详细说明。

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七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立项二、评估委托三、资产核查四、资料搜集五、评定估算六、提交评估报告书七、验证确认八、建立项目档案第八条评估立项。

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他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

立项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求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

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林权证等)。

第九条评估委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

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

评估有效期内将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必须依据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

三、其他有关资料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林木培育的帐面历史成本资料。

8.有关的小班登记表复印件。

9.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条资产核查。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资料搜集。

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一.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二.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三.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四.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五.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六.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七.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

八.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评定估算。

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十三条提交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四条验证确认。

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委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果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一.市价法二.收益现值法三.成本法四.清算价格法五.其他方法市价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一般采用林业行业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评估方法。

其他方法主要指经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综合确定评估价值。

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十七条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

要求帐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第十九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

具体项目如下:一.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二.林木:1.用材林(1)幼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

(2)中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

(3)近、成、过熟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

2.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

3.薪炭林:权属、林龄、树种组成、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

4.竹林:权属、平均胸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年龄结构、产笋量。

5.防护林:除核查与用材林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6.特种用途林:除核查与其它林种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7.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权:权属、树种组成、造林时间、平均高、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

第二十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分为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

评估机构可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种类、具体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方的要求选择使用。

一、抽样控制法:本方法以评估对象为抽样总体,以95%的可靠性,布设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地调查,要求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90%以上。

林地的核查,首先依据具有法定效力的资料,核对其境界线是否正确,然后在林业基本图或林相图上直接量算或采用成数抽样的办法核查各类土地和森林类型的面积,主要地类的抽样精度要求达到95%以上(可靠性95%)。

如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中各类土地、森林类型的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在估测区间范围内,则按照资产清单所列的实物数量、质量进行评估。

若超出估测区间,则该资产清单不符合评估要求,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新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二、小班抽查法:本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或典型选样的方法分别林地及森林类型、林龄等因子,抽出若干比例小班进行核查。

核查的小班个数依据评估目的、林分结构等因素来确定。

对抽中小班的各项按规定必须进行核查的因子进行实地调查,以每个小班中80%的核查项目误差不超出允许值,视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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