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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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图纸审核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图纸审核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图纸审核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公路工程图纸审核的管理流程、审核标准及责任分配,确保图纸质量满足工程建设要求,为施工提供准确、完整的技术文件支持。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公路工程设计、审核、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原则图纸审核工作应坚持公正客观、重点突出的原则,确保每一份图纸都经过严格审查,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四、组织结构1. 设立专门的图纸审核小组,负责图纸的接收、初审、复审及最终批准。

2. 审核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 审核小组应定期接受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审核能力。

五、审核流程1. 提交:设计单位完成图纸设计后,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给审核小组。

2. 初审:审核小组对图纸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图纸完整性、准确性及符合性。

3. 反馈:初审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4. 复审:设计单位修改后的图纸需重新提交审核,审核小组进行复审。

5. 批准:复审通过的图纸由审核小组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六、审核标准1. 合法性:图纸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2. 完整性:图纸应包含所有必要的视图、细节、标注和技术说明。

3. 准确性:尺寸、材料规格等必须精确无误,计算结果应经过验证。

4. 可行性:设计应考虑施工的实际条件,确保施工可行性。

七、责任分配1.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高质量的设计图纸,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 审核小组负责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图纸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3. 施工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如遇问题应及时反馈。

八、监督与考核1. 建立图纸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审核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2. 定期对审核小组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XX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地图审图工作手册(2)

地图审图工作手册(2)

深圳市域地图审图工作手册1.基本原则公开地图成果上呈现的图形、影像以及标注的地名、地址或者其他属性信息必须符合《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和《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确保地图质量,避免泄露国家秘密,或产生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等严重后果。

2.地图审查2.1市域范围深圳市全市域地图,除包括深圳市的陆地区域外,必须包括内伶仃岛,不得漏绘。

图1 深圳市域正确示意图图2深圳市域错误示意图2.2行政界线2.2.1深圳市行政界线深圳市行政界线依据《深圳市行政区划图》绘制(审图号:粤S(2008)007号;主编单位: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图3 深圳市地图(粤S(2008)007号)2.2.2香港行政界线香港特别行政区界按照1:1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地图》绘制。

香港行政界线走向与符号化如图3《深圳市地图》所示。

其中,香港行政界线符号化有明确的要求,即必须按2:1虚线表示,如图4所示:香港行政界线图4 香港行政界线符号化正确示意图2.2.3新区范围线新区级别低于区级,高于街道级,即新区范围线不能等同于区行政界线,应当低于区级。

区行政界线新区范围线图5 新区范围线符号化正确示意图2.3行政名称2.3.1 香港特别行政区大于1:60万地图中不得简称为“香港”。

即深圳市域地图,只要涉及香港注记,必须标识全称。

“香港特别行政区”用与省级政区名称相同的字体字色标注,即香港符号、名称与省级行政中心表示相同。

图6 香港注记正确示意图2.3.2新区新区级别低于区级,高于街道级,即新区注记不能等同于区级注记,应当低于区级注记。

图7 新区注记正确示意图4、行政区域底色4.1.1分市设色地图分市设色地图上,同一市区的区域底色应一致,注意:(1)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设色。

(2)内伶仃岛与深圳市市区底色一致。

地图审核管理制度

地图审核管理制度

地图审核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地图应用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出行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出于商业、政治等目的,部分地图应用存在不准确、不规范、甚至误导用户的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地图审核管理制度,规范、监督和管理地图应用的信息准确性和规范性,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的和意义地图审核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监督和管理地图应用的信息准确性和规范性,促进地图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

其主要目的包括:1.提高地图应用的信息准确性和规范性,为用户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服务。

2.消除不合理、不准确、误导性地图信息的影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3.规范地图产业的发展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审核管理制度地图审核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地图信息审核标准地图信息审核标准是指在地图应用中标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更新性、规范性等方面所需要符合的要求。

在制定审核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地理信息、行业标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地图信息必须准确、全面、及时,不得含有虚假、夸张或误导性信息。

2.地图信息必须规范,遵循地理信息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有错误或违法信息。

3.地图信息必须更新及时,应动态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

2.地图信息审核程序地图信息审核程序包括审核的时间、审核的人员和审核的流程等,通常包括:1.地图信息审核应由专门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

2.围绕审核标准制定相关的审核流程,确定审核所需的时间和工作流程。

3.地图信息审核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提交相应的审核报告。

3.地图信息审核内容地图信息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地图数据、地图标注、地图功能、地图用户体验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1.地图数据审核,包括地图精度、标尺、比例尺、坐标系等方面的审核。

2.地图标注审核,包括地名、路名、建筑物、交通设施等方面的审核。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地测图纸是地理信息系统(GIS)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图制作和地理信息处理的基础。

在地理信息工作中,地测图纸的使用非常频繁,因此对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至关重要。

一、审批程序1.地测图纸的审批程序应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审批,审批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资料、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等步骤。

在申请表中,应详细说明地测图纸的用途、数量以及使用范围等信息。

2.审批单位应对地测图纸的使用需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申请。

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后,申请单位方可使用地测图纸。

二、发放程序1.地测图纸的发放应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发放流程包括确定发放地点、领取地测图纸人员填写领用单、审核领用单、发放地测图纸等步骤。

2.领用地测图纸的人员需填写领用单并提交相关资料,审核人员对领用单进行审核后方可发放地测图纸。

领用地测图纸人员需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借他人使用。

三、回收程序1.地测图纸的回收应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回收流程包括定期检查地测图纸使用情况、提醒领用人员进行回收、回收地测图纸、归档等步骤。

2.主管单位应定期检查地测图纸的使用情况,提醒领用人员进行回收。

领用人员需及时将地测图纸进行回收,并归还给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归档管理。

四、销毁程序1.地测图纸的销毁应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销毁流程包括定期清点地测图纸库存、建立销毁清单、送交相关部门进行销毁、出具销毁证明等步骤。

2.主管单位应定期清点地测图纸库存,建立销毁清单并送交相关部门进行销毁。

销毁后需出具销毁证明,并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归档管理。

综上所述,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对地理信息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才能有效保障地测图纸的安全合理使用,确保地理信息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性。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地图管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地图管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地图管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作的通知⽂号:国测法发[2015]10号颁布⽇期:2015-12-22执⾏⽇期:2015-12-2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2015年11⽉26⽇,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4号国务院令,公布《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6年1⽉1⽇起施⾏。

《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测绘地理信息⼯作的重视和⽀持,标志着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对加强地图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有重⼤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统⼀思想,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党的⼗⼋⼤、⼗⼋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测绘地理信息⼯作的重要指⽰精神,进⼀步统⼀思想,提⾼对《条例》出台重要性的认识。

(⼀)《条例》是贯彻落实全⾯深化改⾰、全⾯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举措。

《条例》从法律的⾼度规定有关地图活动的基本准则,为地图管理提供基本依据,对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作出了全⾯系统的部署,将测绘地理信息改⾰的实践和探索纳⼊了法治轨道。

《条例》的出台,充分反映了测绘地理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充分体现了地图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民⽣活的重要作⽤。

《条例》不仅是依法治测的有⼒抓⼿,也将确保测绘地理信息改⾰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迈⼊了新的阶段。

当前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正处转型升级的关键节点,《条例》⼀⽅⾯为我们指明了改⾰和法治的⽅向,提供了发挥作⽤、彰显价值的⼴阔舞台;另⼀⽅⾯也对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改变服务模式、提升服务⽔平等,提出了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出版、展示地方性地图审核办事指南

出版、展示地方性地图审核办事指南

出版、展示地方性地图审核办事指南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编制、出版地方性地图和展示地图审核二、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三、办理内容地图审核四、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福建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七条;五、办理方式向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六、受理条件1.陆域、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表示应当符合设区市、县、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或详图)规定;2.符合国家关于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的有关规定;3.符合国家关于保密的有关规定;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并提交与地图审核相关的材料:1.地图审核申请函;2.地图编制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3.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复印件),电子版地图除提交光盘或者数据外,还应当提交与内容相关要素的纸质样图;4.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批准文件;5.列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学地图,提交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编写立项的有关证明(复印件);6.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提交经过地图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7.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内容审查的证明文件。

八、申请表格可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下载九、申请受理机关.省测绘局受理。

十、审批决定机关省测绘局和国家测绘局十一、受理程序(一)受理:地方性地图由出版、展示单位(以下称申请人)负责送审。

省测绘局测绘成果和地图管理处负责受理出版、展示地方性地图的申请。

(二)审查:省测绘局测绘成果和地图管理处将受理的送审样图转省测绘局地图审查中心进行技术性审查。

(三)批准:根据地方性地图检定书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审核决定。

(四)告知:对于符合要求的送审样图,签发出版、展示地方性地图批准通知书,编发审图号。

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地图内容存在严重问题,经审查不予批准的,签发出版、展示地方性地图不批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和地图网上展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和地图网上展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和地图网上展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国测图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和地图网上展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测图发〔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和地图网上展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6年12月2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和地图网上展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和地图网上展览(以下简称展览)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展览的长期稳定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展览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应遵循“各自运维、及时更新、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展览主要围绕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重要成果,着重展出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和地图精品,全面展示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服务政府科学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方便百姓日常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展览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承担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展览管理系统、发布平台、主展馆的运行维护以及地图展馆、企业展馆的运行保障工作。

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相应地方展馆的运行维护工作。

中国地图出版集团、各参展企业负责地图展馆、企业展馆的维护工作,包括相应展馆的内容更新、升级改版等,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配合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第五条展览管理系统、发布平台以及主展馆、地图展馆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筹协调。

地方展馆、企业展馆运行维护经费由相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参展单位协调解决。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第二章 地图送审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四)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在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转送外交部审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是指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区的地图。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地图;(二)国家测绘局授权审核的绘有国界线的省、自治区地图。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送审地图内容的表现地与出版或者展示单位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受理审核部门应当将送审地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协助审核。

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协助审核过程中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有争议的,由受理审核部门报国家测绘局审核。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通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实施的地图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统一、便民、高效、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负责地图审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负责地图的内容技术审查、保密技术审查和试制样图的归档、地图出版物样本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受理窗口负责地图审核的受理、送达以及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受理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除要求申请人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开版地图,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包括版权页和书名页);(二)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等地图产品,需提交在产品终端显示的试制样图以及地图数据信息来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如需在特定数据平台运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软件或者硬件;(三)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四)引进的境外地图,需提交引进地图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六)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交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册测绘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复习大纲

注册测绘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复习大纲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复习大纲
1.测绘管理
1.1测绘资质管理
测绘资质管理的有关政策;甲级、乙级、丙级、丁级的测绘单位评定标准等1.2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测绘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鉴定机构及其特有工种(职业)目录
1.3地图管理
地图审核结果公告、地图审查标准、程序,地图市场监管
1.4测绘质量监督
1.5测绘行政执法
1.6测量标志管理
2测绘法律法规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2.5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
2.6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2.7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2.8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2.9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10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
2.1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1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3其他规范性文件
3.1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
3.2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3.3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一)全省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地测图纸是地质测量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为了确保图纸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一、审批制度地测图纸的审批是保证图纸质量和准确性的前提,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如下:1.图纸设计申请:申请者向主管部门递交图纸设计申请表,提供项目背景、图纸目的、技术要求等相关信息。

2.技术审查:主管部门对图纸申请进行技术审查,确保图纸设计满足相关要求。

3.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图纸设计进行评审,包括技术方案、数据精度等相关内容。

4.审批意见: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图纸设计。

5.批准文件:主管部门发出批准文件,确认图纸设计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发放制度图纸设计通过审批后,需要进行发放,以便工作人员能够正常使用。

发放制度如下:1.申领登记:工作人员向主管部门递交图纸申领登记表,提供相关身份信息。

2.图纸核对:主管部门对申领人身份进行核对,确保身份合法。

3.发放登记:主管部门记录图纸发放的相关信息,包括图纸编号、数量等。

4.签收确认:申领人签收图纸,并在发放登记表上确认。

5.使用期限:申领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内完成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三、回收制度图纸在使用完毕后需要及时回收,以确保图纸不被非法使用或遗失。

回收制度如下:1.归还要求:申领人应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归还图纸,确保图纸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归还登记:主管部门对归还的图纸进行登记,记录归还时间和状态。

3.图纸检查:主管部门对归还的图纸进行检查,确保图纸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退还证明:主管部门开具退还证明,确认图纸的合格性和归还情况。

四、销毁制度一些过时、废弃的图纸需要及时销毁,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销毁制度如下:1.鉴定分类:主管部门对过时、废弃的图纸进行鉴定,判定是否需要销毁。

2.销毁程序:对需要销毁的图纸进行程序化的销毁,包括撕毁、破碎等方式。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图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地图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图制图、测绘单位、地理信息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和管理地图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图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准确、规范、便捷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公共利益。

第四条地图资源是一种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性的资源,地图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地图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维护及持有关地图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及个人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图资源及地图产品、数据、服务的监测、评价、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国家、省份、地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地图资源及其利用情况的监管。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地图资源及其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合法使用的责任,防范和打击地图资源非法使用行为。

第二章地图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第九条地图资源的著作权归地图制图单位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载地图资源。

第十条地图资源的传播和使用应当尊重原作者,注明地图制图单位名称和出处,不得歪曲、篡改地图内容,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地图产品、数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地图资源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保护原始数据和整理后的地图产品的著作权。

第十二条地图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地图使用的准确性、时间性和便捷性,杜绝粗制滥造、浪费资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地图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利益,不得利用地图资源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地图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对地图制图、测绘、地理信息的规定,坚持科学技术进步和合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地图资源的保护应当依法开展,建立健全的地图资源监测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地图资源利用中的问题,做出相应整改。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测图字[2007]7号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单位,有关出版社:为进一步加强导航电子地图管理,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导航电子地图的数据采集活动,应当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必须按照《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GB20263-2006)进行,不得采用任何测量手段获取不得采集的内容。

二、导航电子地图的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活动,属于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只能由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没有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上述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

三、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显式或隐式)表达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得表达的属性内容。

必须按照《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等有关规定与标准,对上述内容进行过滤并删除,并送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进行空间位置的保密技术处理。

四、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未依法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

五、经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地图审核批准的样图出版、展示和使用。

改变地图内容的(包括地图数据格式转换、地图覆盖范围变化、地图表示内容更新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送审。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地图审核批准书上载明的用途使用导航电子地图,严格实行“一图一审”,不得“一号多用”。

对于公开出版的导航电子地图,出版(或编制)单位应当自出版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送交样品一式两份备案。

七、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应当在地图版权页或地图的显著位置上载明审图号。

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人有权在地图上署名并显示著作权人的标识。

八、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申请使用地图保密插件,须报国家测绘局批准,由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负责办理。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修正)发布:2019-07-24实施:2019-07-24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7-24实施日期2019-07-24发布机关自然资源部法律修订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修订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五)历史地图。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规范地图产品审核管理行为,促进地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地图产品和服务的各类服务提供者、开发者和运营机构(以下统称“地图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地图审核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流程,确保地图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地图产品审核管理第四条地图产品审核应当遵循审核立场公正、审核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公开、审核结果公示等原则。

第五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审核机构提交地图产品相关信息和资料,并按时配合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交的地图产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发现地图产品存在虚假信息、错误信息、违法信息或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更正、删除和上报。

第七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图产品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未符合标准的地图产品做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八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内,设置合理的审核申诉渠道,接收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申诉结果。

第三章地图服务审核管理第九条地图服务审核应当遵循服务质量高、服务标准严、服务流程完整、服务成本透明等原则。

第十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有关地图服务的资料和信息,并按照审核机构要求提供必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供的地图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不提供虚假信息、错误信息、违法信息或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地图服务。

第十二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服务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图服务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未符合标准的地图服务做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十三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内,设置合理的审核申诉渠道,接收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申诉结果。

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审批程序:
a. 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相关部门提交地测图纸审批申请,包括图纸的用途、范围、要求等信息。

b. 审查: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图纸的合规性、技术要求、安全性等方面。

c. 审批:相关部门对通过审查的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发放地测图纸。

2. 发放程序:
a. 批准:相关部门批准通过的审批申请,确定发放地测图纸的数量和用途。

b. 分发:相关部门将地测图纸分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发放日期、发放人员等。

3. 回收程序:
a. 使用完毕:申请单位或个人使用地测图纸完毕后,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回收。

b. 检查核对:相关部门核对回收的地测图纸的完整性和数量,同时检查图纸的使用情况和存储情况。

c. 归档备案:相关部门将回收的地测图纸进行归档备案,包括记录回收日期、回收人员等信息。

4. 销毁程序:
a. 时限确定: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的保留期限确定地测图纸的销毁时限。

b. 通知销毁:相关部门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提醒其按时销毁地测图纸。

c. 销毁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将地测图纸进行销毁,并提供销毁证明给相关部门。

以上是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的通常步骤,具体执行细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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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一)全省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第九条需要审核试制样图按下列形式提供:(一)公开出版的地图(集、册),需提交完整的样图或样本;(二)出版物插附地图,需提交试制样图和出版物信息(封面、版权页、目录等);样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三)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需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四)其他用于公开登载、展示的地图,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

第十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地图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材料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邮寄或互联网等方式送审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过传真、电话或网络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地图内容技术审查通知书》,并注明审查期限,连同试制样图一并交付质检站。

第十三条质检站收到《地图内容技术审查通知书》和试制样图后,应当依据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报刊等插附地图地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即送即审当日完成审查。

审查后,应当出具《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需要修改的,还应当在试制样图上作出相应的批注意见。

同时将《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标有意见的试制样图报地理信息与地图处。

第十四条涉及专业部门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当及时发协审函,并连同有关材料送有关部门。

并在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收到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局质检站,局质检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对质检站出具的《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质检站收到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意见分歧较大的,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地图内容技术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即送即审的地图,应当即时作出审批决定;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局领导,主管局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对准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批准书,核发审图号,并加盖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批专用章;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并加盖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审图号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承办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挂号邮寄下列材料并登记:(一)已审查的样图;(二)《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三)《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或《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二十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当留存一份十八条所列材料,连同其他的送审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地图审核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以保证时效为原则。

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准予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有异议的,承办人应当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应当及时公布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并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免费送交样本一式两份。

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

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

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其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一)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而不受理的;(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三)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工作和保密技术审查中出现失误的;(四)未定期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基本信息的;(五)未妥善保管送审材料、试制样图和备案样本的;(六)其他未按本规定程序和期限完成地图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和样本备案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此前发布的有关地图审核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申请表填表说明:1、送审单位必须加盖公章,并对所填资料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送审单位情况”栏应当如实填写,以便及时联系。

3、“规格”是指地图的开本或比例尺、地球仪的直径、地图产品的尺寸、电子地图的数据格式等。

4、“图幅数量”的单位为“幅”。

若是地球仪或者电子地图等不便折算为“幅”的,此栏可以填“无”。

5、地图出版物应当选择“版次”,其他类型的地图可以不选择。

“版次”为再版的,应当填写“原审图号”。

6、“用途”栏选择不超过两项。

如没有符合条件或者需要特别说明的,应当在“其他”括号中注明。

7、“所用基本资料名称”和“原编制者或出版者”栏必须填写。

除送审单位与“原编制者或出版者”为同一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免费使用的地图以及对外加工的地图外,“使用许可证明”栏必须选择“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相关材料提供情况”栏填写相应单位或者进行相应的选择。

选择“有”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文号的,还应当填写文号。

9、“()”符号属于选择项目,请在适当的项目括号内打“√”。

10、本表除“受理情况”栏之外的所有栏目都必须填写。

无内容可填的,请填写“无”。

附件2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陕测图受字()第号:你单位关于地图审批申请,我局已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现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一份。

)地图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陕测图受补字()第号:你单位关于地图审核的申请,我局已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补正下列材料:特此通知年月日(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一份。

)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陕测图受退字()第号:你单位关于地图审核申请,我局已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依法不需要审核;□不属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范围;□其他情况(需附说明):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年月日(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一份。

)地图内容技术审查通知书陕测图技审函()第号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现有单位地图审核的申请,省局已于年月日受理(陕测图受字()第号)。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完成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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