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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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9〕1号
作者:佚名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60次添加时间:2009-11-20 21:5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
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
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
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进行的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招投标完成发出中标
通知书、签订合同的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阶段。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所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
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招标投标活动现场口头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并在2个工作日内
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投诉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投诉。
网上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投诉。
第五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投诉,或者移送其他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
正式受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二)以个人名义投诉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有直
接利益关系的;
(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书未署联系人真
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
(四)投诉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包括:投标人
针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对评标工作内容、评审细项打分等保密事项进行投诉的;
(五)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撤回投诉,经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准予撤诉后,又以同一事
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