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路管理总段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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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路管理总段
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总段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工作,适应公路养护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养路项目资金直拨管理段的工作要求,确保最大限度发挥养护投资效益,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实现管养公路“通、平、美、绿、安”的目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公路局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结合总段管养公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总段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与《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配套使用,公路小修保养考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养护质量,完成工程量,规范化养护,预防性养护情况等。
第三条各公路管理段对公路小修保养考核要据此《办法》,结合段对站所管理的特点,详细制定出自己的《公路小修保养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原则和考核要求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开展和执行的好坏,责任主要在总段和管理段,尤其是管理段。具体组织养护生产实施和管理的权力在管理段,总段的重点是做好监督、检查、督促的工作。总段和
段二级机关要按“分清层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的原则做好工作。
第五条公路小修保养实行管养责任目标考核与工程费的合同制管理。管养责任目标考核严格执行总段与各单位签定的《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目标;工程费的合同制管理严格按照总段与各单位签定的《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费合同》,实行养路工程费制,即按照批准的保养工程费安排养护工程数量,最终按照质量合格的、核实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工程费的结算和支付。严格预算管理,严格工程费制管理,确保工程费用于公路养护。
第六条沥青路面养护应坚持专业化、规范化、机械化、规模化作业方式。大力推广和应用养护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定期对养护工作中的四新技术进行总结,依靠公路养护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提高公路养护质量。
第七条路基、桥涵、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养护,既可组织职工进行或路段项目责任到人,也可采取社会化养护方式进行,但不管何种方式,管理段每月必须履行考核手续。
第八条计量支付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省公路局、总段、管理段三级监督管理考核机制。计价工程数量和养护质量挂钩,质量不合格的不给予计量。
第九条管理段根据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总段计划下达),分两次(半年)编制养护计划,养护计划必须在认真调查路况的基础
2.接受总段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搞好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等养护工程现场管理,保证施工路段安全畅通。
3.对所完成的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等养护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如实考核计量,对所有相关的工程资料进行认真收集、把关、整理归档,按时上报总段。
4.努力提高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等养护工程作业水平,完善和加强管理所、机械化养护中心的建设,确保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等养护各项工程及时实施。
5.严格按照年初与总段签订的《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书》及《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费合同》的相关要求组织养护生产,确保养护工程数量、质量均达到合同中指标。
第十四条总段工作职责
1.按照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下达各管理段计划。批准管理段编制的小修保养实施计划。制定总段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监督小修保养工作的实施。与各管理段签订小修保养工程费合同,合同执行必须职责明确、奖惩到位、措施有力。
2.对辖区内各路段养护管理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接受公路局对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必要的现场复查。确保各路段道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值和相应分项指标值达到要求。具体指标在年初公路局与各总段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
3.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对所管辖路段公路技术质量状况(路面除外)按季度进行评定,并将路况评定结果报公路局。
4.负责整理归档所管辖路段的技术档案,收集各路段路况基础数据及与养护管理相关的各种资料。
5.对小修保养工程实施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实施的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确认和控制。对养护工程的实施进行检查考核。通过对小修保养计划的批准,实施过程的监督和严格的考核,确保小修保养经费落实到具体工程修复中,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在具体路况指标的提高上。
6.按照相关规定对养护生产安全措施邀请相关部门参与进行会审,并严格监督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时整改。对安全生产责任按相关规定办理。
7.负责辖区内公路及其他设施的巡检,建立健全巡检工作记录。
第四章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总段成立公路小修保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总段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法规科,主任由法规科科长兼任。
第十六条各管理段要成立专门的考核机构,总段和段两级的考核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段的考核是基础、是重点、是关键,总段的考核是督促、是指导、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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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各管理段必须将当月完成的小修保养工程费,工程数量分类汇总,工程量清单资料于每月30日前上报总段法规科。对不能按时提供资料,资料不全或无单位领导签字的,总段不予考核。并到年度公路养护与管理责任目标考核时,每缺一次在巡查扣分栏内扣0.2分。
第十八条总段、段在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的同时须抄报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总段平时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继续使用小修保养病害督办通知单督促管理段限期修复。
第五章质量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条总段、管理段要加强小修保养工程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不合格的不予计量。按考核结果严格奖惩。
第二十一条养护质量以《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路况质量目标为考核内容,日常考核以路面修补质量为重点,以“双卡制”为标准对养护操作规范化的效果作检验,有选择地对修补路面进行“双卡制”登记和跟踪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进行“双卡制”登记的修补路面跟踪考核,以1处(最少10㎡)为一个登记考核单位,进行累计跟踪考核,不能达到使用期限的,每1处(一个登记考核单位)对管理段处予1000元罚款。总段对段的罚款累计到年度考核时,在养护工程质量保证金中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