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娟法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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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由李慧娟事件引发的“法院和 11月21日,由李慧娟事件引发的“ 法规审查” 法规审查”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 多位法律专家参加当日的讨论。与此同时, 另有多位著名法律专家在媒体上对此事发 表评论,认为有关部门对法官李慧娟的处 理过重。 在舆论、业界律师以及学者的关注下,李 慧娟并没有被撤职,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 会讨论的法定程序就一直没有进行。李慧 娟也一直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任何书面处 理意见。4 理意见。4月初,院里电告她如果身体允许, 希望她尽快回来上班。
附带思考题
(1)立法法中关于法律位阶是如何规定的? (2)什么是抽象审查?司法过程中如何进 行抽象审查(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说理: 说理: 首先当下位法(这里的《 首先当下位法(这里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 条例》)和上位法(《种子法》 条例》)和上位法(《种子法》)有条款相矛盾 抵触时,下位法理应是无效的,这是不争的事实。 其次李法官的做法确实欠妥,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 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也就是 说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 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进行评判甚至宣布起无 效的。 其实李法官在判决书上大可直接依《种子法》 其实李法官在判决书上大可直接依《种子法》给 出判决结果而无需解释其选择原因甚至宣布地方 法规无效。
2003年 2003年5月27日,洛阳中院作出判决,支 27日,洛阳中院作出判决,支 持原告的主张,认为:“《种子法》实施 持原告的主张,认为:“ 种子法》 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 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 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 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判决被告伊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97001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河 597001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河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 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 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 理审判员。该决定只是尚未履行提请洛阳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法定程序。 2003年11月中旬,4 2003年11月中旬,4名律师联合上书全国 人大常委会,建议依法审查《 人大常委会,建议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 物种子管理条例》 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 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全 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各地及时审查并清理行 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除或 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 方法规。
这一判决使该案的审判长李慧娟惹祸上身。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 “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 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 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 违法的行为” 违法的行为”。 据此,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人 大常委会发出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 院的“ 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做出认真严肃的处 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中 ,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 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 关单位” 关单位”。
李慧娟法Fra Baidu bibliotek事件
2001年 2001年5月22日,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 22日,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 种子公司代为繁殖玉米杂交种子20万斤,但伊川 种子公司代为繁殖玉米杂交种子20万斤,但伊川 公司却未按合同的约定如期交付种子。 2003年初,汝阳公司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 2003年初,汝阳公司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 求赔偿。庭审中,双方对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原 告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 告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市 场价”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万余元;而 场价”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万余元;而 被告主张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被告主张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 条的规定为依据,以“政府指导价” 条的规定为依据,以“政府指导价”计算,只肯 赔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