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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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提高自学考试管理水平,确保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

二、考试范围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员,包括在职人员、考生及有意报考者等。

三、考试报名1. 考生须于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指定报名地点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2. 考生报名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习证明,以便核实考生资格。

3. 考生需缴纳报名费用,并填写《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表》。

四、考试安排1. 考试安排由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统一制定,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2. 在考试之前,考生需准备好考试所需的相关文具、考试材料及有效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3. 考试期间,考生需服从考试监考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考试评卷1. 考试结束后,考试卷由考生交给考试监考人员进行收集。

2. 考试卷交由专门的评卷人员进行评卷,评卷过程需保证公正、严谨,评卷结果将作为考试成绩的依据。

六、成绩查询与证书颁发1. 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成绩查询渠道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 考试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3. 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下一次考试报名时重新参加考试。

七、纠纷处理凡在自学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均可向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经过认真审核后将作出处理决定。

八、守则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办法经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修订后的《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命题工作基本要求

命题工作基本要求

命题工作基本要求一、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课程标准,体现培养目标,确保试题质量,维护自考信誉。

二、命题工作质量标准为:考试标准的准确性;试题素材的公平性。

三、命题基本要求: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2、命题必须以指定教材和考试大纲的要求编写试题,若教材中有陈旧过时的内容,应予提出并在命题中回避。

3、在突出重点章节的前提下,每套试题应覆盖到教材的各个章节。

编制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

4、制定命题细目表,分配命题任务。

命题细目表相当于试卷蓝图,规定了一份试卷的考核内容、认知层次、难度、题型、题量等多项参数。

根据所需命制试题套数,设计相应的平等命题细目表。

同一门课程课程各种题型的分值比例也应保持相对稳定。

5、推荐题型有:选择题(单选、多选)、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分析、计算、创作、材料(案例)等。

不同的课程内容,不同的考核目的,对题型选择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所以试题类型的选择一定要结合课程特点,自行设计;题量应按每套试题小题数50个左右来安排;理工类及特殊课程可适当减少。

6、选择题:“单项选择题”要求有四个备选项(备选项的代码用A.B.C.D等大写字母表示),只有一个备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项选择题”要求有五个备选项(备选项的代码用A.B.C.D.E等大写字母表示),必须有二至五个备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各科均可采用,单选、多选题总数可达到20—30个,理工类及特殊课程可适当适当减少。

备选项原则上不要使用“以上都不对、以上都对、从未、可能、惟一、只有”等含有绝对肯定、绝对否定或模棱两可的词汇。

7、填空题:空格不宜太零散,每个小题的空格个数应该统一,每道题一般不超过2个。

8、简答题编制原则:一般用直接疑问句或陈述句提出,叙述简练,题意明确。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二、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规程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规程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规程一、考试、考查命题(一)命题教师命题教师一般应为本门课程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命题时,由继续教育学院指定具备资格的教师承担;在考试考查实施前,参与命题的教师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传递试题、试卷及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课命题基本要求1.命题教师应依据教学计划要求,于考试考查10天前将考试试卷(含题量与难度相当的A、B卷、完整答案及评分标准)采用保密方式报教学组织机构考务员。

2.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或教材为依据,试题的覆盖面要广,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期末考试平均分一般应控制在70~80分之间,标准差控制在10分左右。

各课程命题时基本题目约占60%,中等难度题目约占20%,综合题目约占20%o应当考虑成人学生的实际和培养目标的应用性、技术性要求,不出怪题,难题或偏题。

克服命题的随意性,使考试结果呈正态分布。

3.命题的题型要多样化,同一知识点可以从不同角度选用不同的题型出题。

题型一般可用:单选题(每小题分值一般为1分,可选项为4选1);双选题或多选题(每小题分值一般为2分,可选项一般为5项);判断改错题或判断说明题(每小题分值一般2分);作图题、概念题(名词解释每小题分值一般3-4分);简答题(每小题分值一般为6-8分);论述题(每题分值一般不超过20分)、计算题、证明题、案例分析题等。

每套试卷的题型一般不能少于5种,主、客观题各占50%左右。

4.各门课程的试卷要求各大题应排列序号,各小题也应用阿拉伯数字统一排列序号。

试卷要求采用学院统一模版,用计算机打印,试卷标题用小三号宋体,试题用小四号宋体。

试题按次序排列在整张纸上,题目之间不留答题位置。

每大题应注明分数,其格式为“每小题X分,共计X分”,题型为选择题的在题干上要标明:单选、双选或多选。

如试题纸张超过1页,每张纸均应标明页码,其格式为“第X页,共X页”。

5.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考核,理论分析或设计操作性强的科目,也可采用开卷或实操形式考核,但须在课堂教学开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论证,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实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育部近日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提升考试管理水平,保障考试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本文将对该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解读。

一、考务工作的重要性考务工作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它涉及到考试的组织、监督、评卷和成绩的发布等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教育部高度重视考务工作,希望通过本次通知的发布,进一步规范考务工作,确保考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考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明确了考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要求。

首先,在考试前,考试机构应组织专门的考务工作组进行考务准备,明确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等重要信息。

其次,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制度,确保考务工作的规范进行。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监考水平和服务意识。

三、考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为了保证考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该通知要求考试机构应加强对考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

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考务监察组,在考试过程中进行监察和抽查,确保监考人员的执行力和纪律性。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建立健全考务工作的评价机制,对考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考务工作中的纪律要求考务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责任重大的工作,要求所有从事考务工作的人员具备高度的纪律意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对于考务工作中的纪律要求进行了明确。

例如,考试机构和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有违规行为。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建立考务工作的违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考试成绩的发布和管理考试成绩的发布和管理是考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知要求考试机构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并建立健全考试成绩管理制度。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为考生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并对考试成绩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考生权益。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3 —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保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教育部自考办与省级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试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第九条执行回避制度。

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报名报考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管理,规范自学考试行为,保障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我校自学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自学考试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 组织自学考试报名、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等工作;3. 负责自学考试的命题、考试大纲制定、教材选用等工作;4. 对自学考试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5. 处理自学考试相关的投诉和纠纷;6.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自学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第五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科层次:凡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

2. 本科层次: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已在籍),并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

第六条自学考试报名程序:1. 学生登录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了解自学考试相关信息;2. 学生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3. 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4. 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报名费;5. 报名结束。

第四章考试与评分第七条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为春季和秋季。

考试时间、科目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复习,参加考试。

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实践环节。

笔试课程按照省开考计划报名后参加,实践环节由学校组织,考试形式包括机考、综合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九条考试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公布,学生可以登录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江苏省自学考试命题规范要求

江苏省自学考试命题规范要求

江苏省自学考试命题规范要求一、命题原则1.考核内容在深度和广度上不超出考试大纲的要求,试题应有考核意义,着重考核学科中考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合理掌握及格线。

自学考试试卷及格线的控制,本科课程参照一般普通高校相应课程的要求,专科课程参照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相应课程的要求,同时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和当前生源情况来加以确定,难度适中,不出偏题、难题。

3.突出重点。

学科中的重点内容是学科知识体系的核心,试卷考核的内容应当以学科中的重点内容为主,适当兼顾其它内容。

二、试题编制的要求1.试题无政治性、科学性、技术性错误;问题明确,表述明了、简洁、无歧义;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大纲、教材中如有错误、过时及学术上存在争议的内容应予以回避。

2.题型科学合理,能有效地考核出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定应以指定的教材为主要依据,并可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在保证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学科的具体情况对指定教材的答案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此外,评分参考还应便于掌握,具有可操作性,主观题的要点分、步骤分、表述分等要明确。

4.几种常用题型的编制要求:(1)选择题①题干(试题的提问部分)一般应采用陈述句或疑问句,避免采用否定句,括号位置应放在题干最后,句中不应出现空格;②备选答案中的正确选项应是确定的,干扰项应具有一定的似真性,并与所测知识的整体和学习经验有关;③备选答案中各选项的表述应简洁,不宜过长,且各选项的长度应基本一致;在不影响选项意思完整性的前提下,重复性的词语一般应放在题干中,避免放在选项中反复陈述;④备选答案中各选项间必须避免相互依赖、提示和包容;⑤单项选择题应有四个选项,其中只能有一个正确的或最佳的答案;双项选择题应有五个选项,其中只有二个正确答案;多项选择题应有五个选项,其中只有二至五个正确答案;⑥一些特殊的选项如“以上都(不)是”、“上述全(对)错”等不宜采用;⑦正确选项在备选答案中的位置应随机排列,不能有规律地出现;⑧备选项为数字时,选项按由小到大或由大到小的顺序排列。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此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

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

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

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

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

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自学考试是指学生以个人的意愿和能力,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一种学习方式。

为了保障自学考试的质量与公平性,我国教育部制定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以规范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

本文将对该规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总则《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是为了规范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合法进行,并提高自学考试的质量。

该规程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1. 考试机构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自学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自学考试工作。

考试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

各考试机构需按规定程序报备,并接受教育部的管理。

2. 考试计划和科目设置:考试机构应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进行科目设置,并制定考试计划。

考试计划需定期公布,以便考生进行学习规划。

3. 考试报名和准考证发放:考试机构需及时公布考试报名时间,并提供网上报名服务。

考生需按时完成报名手续,并凭准考证方可参加考试。

4. 考试安排与流程:考试机构应保证考试时间和地点的合理安排,确保考试进行的顺利和有序。

同时,考试机构还要制定考试纪律和考场管理规定,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

5. 考试试卷和评卷:考试机构负责编制、印制和保管考试试卷,并设置评卷组织,确保考试评卷工作的科学、公正和公平。

6. 考试成绩处理:考试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试成绩处理,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并提供申诉渠道供考生申诉。

三、教材教辅和培训1. 教材教辅的编写与推广: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编制和推广与自学考试相关的教材教辅,以满足考生的学习需求。

2. 培训服务提供:考试机构可根据需求提供相应的自学考试培训服务,包括开设自学考试培训班、提供在线学习资源等。

四、学籍证明和学历证书1. 学籍管理:考试机构负责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包括学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管理研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管理研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管理研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核心是学生独立学习、自我管理、自我评价、自我推动,通过自学考试及格,获得学位证书。

自考考试是国家教育部门明确的重要任务之一,其考试命题管理是关乎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重要问题。

自考命题工作是包括命题、审核、改卷等工作的全过程。

在命题环节,命题人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科学制定考试内容,确保考试目标符合大纲要求。

同时,命题人还要保证题目的难度和质量,防止题目粗制滥造、出现乱象。

在审核环节,审核人要仔细检查命题人所出题目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命题质量达到最高标准。

在改卷环节,评卷人要公正、客观地评分,确保成绩准确无误。

为了保证自考命题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应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管理:第一、科学性原则。

将自考命题纳入国家或相关部门的考试管理规范中,制定科学化的命题标准和流程,保证命题结果符合大纲要求,并能够反映学生成绩及学业水平。

第二、公正性原则。

保证命题、审核、改卷环节全程公开、公正、公平,避免命题人、审核人、评卷人等身份知晓考生情况,防止学生的印象、认知和偏见影响考试结果。

第三、保密性原则。

严格保密自考命题的整个过程,防范以命题为中心的作弊和其他违规行为,确保命题结果的严密性和保密性。

第四、透明性原则。

夯实信息公开渠道,包括公开命题标准和流程、公开评卷结果及其标准、公开考试成绩等,保证考试结果的透明度。

同时,还应建立与考生、社会互动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信息并做出调整和改进。

综上,自考命题管理必须以科学性、公正性、保密性和透明性为准则,不断完善自考命题的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自考命题能够起到科学检验学生自学能力和知识水平的功能。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委令第22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委令第22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正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委令第2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第四条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五条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命题应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内容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以建立题库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命题与辅导相分离。

建立健全命题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命题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事业部门的年度预算;业务部门委托考试的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命题组织与管理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体制。

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

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协作命题试卷,省考委不得进行改动。

第十条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管理研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管理研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管理研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管理是指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过程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

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平性、全面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重点研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管理的相关问题。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

命题人员的选择和培养是关键。

命题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命题水平,同时要具备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

命题内容应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

命题内容应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政策和需求,体现学科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同时要注重试题的综合性和难度的适度。

命题过程应严格把关。

命题过程分为命题构思、试题编写、试题审核和试题试用四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命题的质量和公平性。

命题结果的评价和反馈是命题管理的重要环节。

对命题结果进行评价和反馈,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命题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解决和应对。

命题管理的流程和机制还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管理还停留在传统的命题模式上,缺乏科学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手段。

命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高。

一些地方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既有缺乏专业素养和教学经验的人员,也有缺乏创新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员。

命题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有待提高。

一些地方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内容往往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脱节,无法满足学习者的需求和学科的发展。

命题管理的质量和公平性有待提高。

一些地方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存在题目雷同、试题难度不均衡等问题,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

加强命题管理的组织和领导。

要建立完善的命题管理机构和领导体制,明确命题管理的职责和权责,加强对命题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加强命题人员的培养和选拔。

要建立命题人员的培养和选拔制度,加强命题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教学研究,提高命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宁波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宁波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宁波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促进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宁大政〔202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种层次(高中起点本、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管理和助学教育等工作。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设置、助学教育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专家指导和决策咨询。

第四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自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下同)是学校专门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工作的二级学院,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办学和主考专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承担主考专业建设、命题、阅卷、辅导,实践性环节教学、指导及考核或助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学院,应设立专门的教学教务管理机构,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校外合作单位按合作办学协议承担相应工作。

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设置、助学教育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新生录取工作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招生宣传、广告印制与刊登,报名相关工作,入学通知书寄发等由自考学院负责。

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由自考学院协调相关学院制定,并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批准。

各专业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的教学计划,未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教学时数、教学内容和课程门数。

第十条:相关学院要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及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对不适宜的教师,应及时更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自学考试是高等教育中一种非常重要的学习方式,它为那些工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参加正规全日制高校教育的学生提供了一个继续深造的途径。

为了规范和管理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行办法进行研究和讨论。

第一章试行办法的引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自学考试,提高自学考试质量,确保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合理评价而制定的一套规定和条例。

在试行办法中,对于自学考试的范围、考试科目、考试格式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制定试行办法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保证试行办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自学考试的目标和特点自学考试的目标是让学生在不参加正规全日制高校教育的情况下,获得相当于正规高校教育的学历证书。

自学考试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和个性化的特点。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能力安排学习,并且可以随时随地参加考试。

自学考试还为那些已经工作的人提供了一个回到学校继续深造的机会。

第三章自学考试的具体规定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中,对于自学考试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

首先,试行办法规定了自学考试的科目范围,包括文化课和专业课;其次,规定了考试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报名和缴费等相关事项;最后,还规定了参加考试的要求和方式,包括学习资料的获取、学习进度的要求等。

第四章自学考试评估体系的建立为了确保自学考试的质量和评价的公正性,试行办法中还规定了自学考试的评估体系。

这个体系主要包括试卷的编写和评阅、成绩的录入和统计、学历证书的发放等方面。

评估体系的建立可以保证自学考试的结果真实可信,同时也能给学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五章自学考试的优势和挑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一种非常灵活和个性化的教育方式,具有很多优势。

首先,它可以提供一个灵活的学习环境,兼顾工作和学习;其次,自学考试可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终身学习意识;另外,自学考试还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自律能力。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12.04•【文号】国发[1981]8号•【施行日期】1980.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3月3日,实施日期:1988年3月3日)废止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1980年12月4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将为造就和选拔建设四个现代化的专门人才开辟广阔的道路,它是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奋发自学的重要措施。

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十分重视,加强领导。

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进行试点。

其他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准备工作,待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拟定自学考试实施细则后,再逐步推行。

一九八○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务院:为了调动广大群众学习积极性,通过多种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加速培养和选拔专门人才,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制订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这个办法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同时还在我部召开的部分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部分高等学校负责人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工作繁重、复杂,涉及劳动计划、工资待遇、干部管理等诸多方面,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各级政府应当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省、市、自治区要由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配备精干的专职干部进行日常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的作用。

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协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做好自学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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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令第22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2.10.26
【实施日期】1992.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委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第四条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五条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命题应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内容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以建立题库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命题与辅导相分离。

建立健全命题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命题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事业部门的年度预算;业务部门委托考试的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命题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体制。

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

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协作命题试卷,省考委不得进行改动。

第十条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应设立命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开考专业十个以下(含十个)的,专职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五名,每增设五个专业增加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
办”)或委托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全国考委聘任。

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考委聘任。

第十三条全国统一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不少于十人;省际协作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七人;省级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五人。

每门课程组配试卷或入闱命题的教师应为二至三人。

命题教师选聘应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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