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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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特定运输部分第一节包车第九十九条凡要求单独使用加挂车辆或加开专用列车时,均按包车办理。
包车人应先向承运人提出全程路程单。
第一百条经协商同意,包车人应-与承运人签订包车合同。
包车合同主要载明:1、包车人、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2、包用车辆种类、数量;3、发站和到站站名;4、时间;5、包车运输费用:6、违约责任;7、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签订包车合同的同时,包车人应缴付定金。
第一百零一条包车人改变或取消用车计划时,应向承运人缴付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因包用车辆自其他站IE用乍站调运乍辆产生空驶时,还应缴付空驶费。
承运人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包乍人在中途站、折返站要求停留时,应缴付停留费。
请求延长使用时,由中途变更站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核收运输费用。
缩短使用时,已收费用不退。
第二节租乍及自备乍辆的挂运与行驶第一百零二条向承运人租用车辆时,租用单位应与承运人签订租车合同。
租车合同主要载明:1、承租人和承运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2、租用乍辆种类、数虽;3、租用的时间和区间;4、租车费用;5、违约责任:6、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企业自备车辆或租用车利用铁路动力、线路运行时,应向承运人提出书面要求,经协商同意并对机车车辆的技术状态检査合格后才能办理,核收挂运费或行驶费。
长期挂运或行驶时,承运人应与企业或承租人签订合同。
第三节过轨运输第一百專叫条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其它铁路运输企业办理直通旅客运输业务时为过轨运输。
办理过轨运输应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运输事故的处理第一节线路中断对旅客的安排第一百零五条线路中断,列乍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妥善安排被阻旅客。
乍站应将停办营业和恢复营业的信息及时向旅客公告。
第一百零六条线路中断.旅客町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车、返回发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承运人的安排绕道旅行。
第一百零七条停止运行站或列乍应在旅客乍票背面注明原因、廿期、返回XX站并加盖站名章或列车长名章,作为旅客免费返冋发站、中途站办理退票、换车或延长有效期的凭证。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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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总则《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定的,是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的基本规章,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程》办理。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的各营业线。
《规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了铁路与旅客及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求铁路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旅客、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应服从铁路职工工作上的指导,密切配合,共同遵守。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不断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车站及其他营业场所,应有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列车时刻表及有关客运规章摘要的揭示。
实施前必须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施。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内,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自局管辖范围内施行,并报铁道部备案。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一章旅客运输第1条旅客运输组织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
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售票,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车票由车站和市内售票所发售,经铁路局同意,也可委托其他交通运输部门或旅行社代售客票。
乘降所应设专人售票。
尚未配备售票人员的乘降所由车内售票。
为方便旅客购票,车站应根据客流量的大小开设足够的售票窗口,并采取多种形式售票。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昼夜不间断地售票,一般车站应定时售票,保证在列车开车前售出应售的车票。
售票时间要向旅客公告。
第2条车票的种类车票分为二种(式样见附件一):1.客票。
包括软座、硬座、市郊(单程、往返、定期)、棚车客票。
2.附加票。
包括加快票(直达特别加快、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票、变径票。
第3条客票车站应根据旅客指定的到站、座别、径路(如发生往返乘车时,除铁路规定者外不予办理)发售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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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以上乘车日期、 车次、到站、座别相 同的旅客可作为团体 旅客,承运人应优先 安排;如填发代用票 时除代用票持票本人 外,每人另发一张团 体旅客证。
第二十四条 在 无人售票的乘降 所上车的人员, 可在列车内购票, 不收手续费。
(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 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 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凭附有加盖院校公 章的减价优待证的 学生证(小学生凭 书面证明),
每年可享受家庭至 院校(实习地点) 之间四次单程半价 硬座客票、加快票 和空调票(以下简 称学生票)。
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 的75%。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 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 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 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 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
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 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在普通大专院校 (含国家教育主管 部门批准有学历教 育资格的民办大 学),军事院校, 中、小学和中等专 业学校、技工学校 就读,没有工资收 入的学生、研究生, 家庭居住地和学校 不在同一城市时,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 须有软座或硬座客 票。
发售加快票的到站, 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 别快车的停车站。 发售需要中转换车的加 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同 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十七条 旅客购买卧铺票 时,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 须与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
但对持通票的旅客,卧铺 票只发售到中转站。
到站台上迎送旅客的 人员应买站台票。站 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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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1. 简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指为了保障铁路旅客的安全、便捷和舒适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本文档旨在介绍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相关内容,并提供一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2. 车票购买与检票2.1 车票购买 - 乘客可以通过火车站窗口、自动售票机或者互联网等方式购买车票。
- 在预订车票时,乘客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乘车日期、车次和座位等信息。
2.2 检票 - 到达车站后,乘客应当按照车票上的信息,在指定的检票口进行查验。
- 乘客需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车票以供核验。
- 乘客在检票后,需及时前往正确的站台候车,并保持车票的安全性,以免丢失。
3. 乘车注意事项3.1 安全- 乘客在上下车时应当注意站台边缘以及车门位置,谨防摔倒或夹伤。
- 乘客乘车时应当紧握扶手,保持平稳和均衡的姿势,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 紧急情况下,乘客应当遵守列车员或车站人员的指示,进行有序疏散,并积极配合救助工作。
3.2 环境 - 乘客应当保持车厢的清洁和整洁,不随地吐痰或乱扔垃圾。
- 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做出其他违反车厢秩序的行为。
- 乘客应当尽量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其他乘客的休息和工作。
3.3 物品携带 - 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 乘客在乘车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和贵重物品,避免丢失或损坏。
4. 服务质量要求4.1 列车运行 - 列车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表精确运行,不得超时或提前到达。
- 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当保持平稳,避免急刹车或急加速,保证乘客的安全与舒适。
4.2 乘务人员服务 - 列车上的乘务人员应当友好、礼貌地对待乘客,并及时回答乘客的问题和需求。
- 乘务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确保乘客的出行顺利进行。
4.3 旅客设施 - 列车上的卫生间、饮用水、洗手设施等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保障正常使用。
- 列车上的空调、座椅等设施应当满足乘客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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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7.01•【文号】•【施行日期】198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0年12月31日)废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铁道部公布实行)总则铁路旅客运输是整个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的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总路线指引下,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将旅客和行李、包裹安全、迅速、准确、便利地运到目的地,为工农业生产,为国防建设和人民旅行的需要服务,为在本世纪内实现我国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现代化的进程,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必须从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旅客乘车和行李、包裹运输需要出发,加强运输组织工作,挖掘运输潜力,改善服务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文化、有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旅客运输工作,是直接为人民服务的。
铁路客运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政治和技术业务,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本《规程》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制定的,是组织旅客运输的基本依据,除另有规定者外,国内所有营业线和临管线上的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均按本《规程》办理。
第一章旅客运输第1条旅客运输组织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
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第2条车票的种类车票分为三种(式样见附件一----编者注:略,下同):⒈客票,包括软座、硬座、市郊(单程、定期)、简易车、棚车客票;⒉加快票,包括特别加快、普通加快票;⒊卧铺票,包括软卧、硬卧票。
第3条售票组织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旅客乘什么车买什么票。
车票由车站和市内售票所发售。
经铁路局同意,也可委托其他交通运输部门代售客票。
乘降所应设专人售票。
铁运〔1997〕101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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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运〔1997〕101号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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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一、定义1.铁路旅客运输:指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集团”)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经营的旅客客车运输及其相关服务。
2.客车:指铁路集团规定的普通客车或特种客车等。
3.旅客:指列车售票客运营运中的乘客。
二、政策贯彻国家客车运输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地方试点改革以及铁路运营安全和旅客权益等要求,规定铁路旅客运输行为。
1.客车类别及服务内容:铁路集团根据营运需要,规定客车类别及服务质量的的技术要求。
2.旅客购票及入境检查:客运站点和列车组织规定的客车购票及安检政策,旅客须遵守。
3.旅客进站及乘车:旅客必须携带购买的有效客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站乘车,不得乘坐无法证明其购买时间及具有保质期的车票,也不得乘坐他人购买的车票,即使是经过旅客身份认证的客票也一样不可乘坐。
4.旅客行为管理:旅客应当遵守客车的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相关规定,不得捣乱、闹事、侮辱其他乘车人、破坏客车内设施及设备、烟火、酗酒、非法闯入车厢等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5.售票异常处理:购票凭证在运营有效期内无法换取客票、车票保质期内无法乘坐、车票无法退票,及其他不正常行为,铁路集团将按照规定处理。
6.旅客投诉及维权:旅客有权投诉其遇到的运营不当行为,铁路集团将认真受理并及时解决。
三、实施1.铁路集团须组织旅客运输部门加强铁路旅客运输的监管工作,杜绝乘客违规行为,维护旅客乘车安全和权益。
2.落实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集团须对旅客运输工作作出安排,不断提升旅客运输服务水平。
3.强化客车运营管理,铁路集团须建立严格的运行管理制度,促进客车运营秩序规范。
4.推进安全改造,铁路集团须时刻把握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与效率相结合,不断改进车辆的安全性能,保障客车安全。
四、总结本文针对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就客车类别及服务内容、旅客购票及入境检查、旅客进站及乘车、旅客行为管理及售票异常处理以及旅客投诉及维权等多项内容做了具体点评。
【2019年整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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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铁运[1997]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旅客运输专栏》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站有关营业处所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于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示威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受行李、包裹的人。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客运纪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再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第八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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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为了保障旅客安全和顺畅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车票购买
1.旅客购票应遵守车票销售窗口、自动售取票机、互联网售票等规定,依据车票类型、车次和座位等级选择购票方式。
2.旅客购票时应提供有效证件,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并自觉承担法律责任。
3.退票、改签应按规定办理,退票时应持购票时所用证件。
二、候车安检
1.进入车站进行安检时应主动配合安检工作,出示购票证件并依次通过安检闸机。
2.旅客应保持自身安全,不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车。
三、上车乘车
1.旅客应依据座位号有序上车,并在车范指定位置就座。
列车出站后,不得随意移动或在车厢通道内堵塞。
2.禁止旅客在列车内吸烟、喧哗、扰乱车厢秩序,无线电、电脑等设备音量应保持适度,并关闭震动功能。
3.旅客在列车行驶途中如有需要用餐,应按照列车车厢内的规定进行。
四、下车离站
1.列车驶入目的地车站后,旅客应依次下车,遵守车站内秩序。
2.为了保证旅客的安全和出行质量,禁止旅客在铁路安全区内行走、翻越隔离栏和跨越铁路道口等危险行为。
以上规程自正式实施之日起执行,违反本规程的旅客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10新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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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目录1997年发布的规定2010年修改的内容第一节 1997年发布的规定一、通知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通知(铁运[1997]101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现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另发单行本),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运〔1991〕57号)届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旅客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示威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受行李、包裹的人。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纪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再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国铁集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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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集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国铁集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指国家铁路集团公司制定的关于铁路旅客运输的规定和要求。
该规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铁路旅客的安全、便利和有序乘车,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国铁集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包括以下内容:
1. 乘车凭证要求:规定了旅客购票和乘车的凭证要求,包括有效身份证明、车票和其他必要的乘车证件等。
2. 乘车规定:明确了旅客在车站和列车上的行为规范,包括遵守车站秩序、排队乘车、文明行车、不吸烟、不乱丢垃圾等。
3. 行李规定:规定了旅客携带行李的要求和限制,包括行李重量、尺寸和安全要求等。
4. 安全规定:规定了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包括禁止携带危险品、禁止逃票、禁止乱窜列车等。
5. 服务规定:规定了铁路部门向旅客提供的各项服务要求,包括售票服务、换票服务、退票服务、餐车服务、卫生服务等。
6. 违规处理:明确了对违反规程的旅客进行处理的办法和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拒绝乘车等。
国铁集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发布和实施,不仅是为了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的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保障旅客运输的安全和畅
通。
所有乘坐铁路列车的旅客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和要求,确保自己的安全和舒适。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1037859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25.png)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3年11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正常秩序,规范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平公正的旅客运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程制定旅客运输相关办法,包括购票、退票、改签,旅客乘车、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相关规定等事项,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一般应当载明发站、至U站、车次、车厢号、席别、席位号、票价、开车时间等主要信息。
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票务服务,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车票载明的到站。
第六条旅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铁路运输安全规定,配合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爱护铁路设备设施,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第七条旅客享有自主选择旅客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限定、强制旅客使用某项服务或者搭售商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旅客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等信息。
第三章车票销售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购票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铁路运输企业对车票销售过程中知悉的旅客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平销售车票,保留人工售票服务。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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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1997.12•【文号】铁运〔1997〕101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2024年版铁路旅客运输操作规程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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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铁路旅客运输操作规程诠释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定义1.1.1 第一小项旅客1.1.2 第二小项铁路运输企业1.1.3 第三小项车票1.1.4 第四小项行李1.1.5 第五小项托运行李1.1.6 第六小项随身携带物品1.1.7 第七小项旅客运输合同1.2 第二项法律法规1.3 第三项规程的适用范围2. 第二条旅客购票2.1 第一项购票条件2.2 第二项购票方式2.3 第三项购票限制2.4 第四项退票规定2.5 第五项改签规定3. 第三条乘车与行李携带3.1 第一项乘车条件3.2 第二项行李携带规定3.3 第三项禁止携带物品3.4 第四项托运行李规定3.5 第五项随身携带物品规定4. 第四条服务质量与服务设施4.1 第一项车厢环境4.2 第二项餐饮服务4.3 第三项休息设施4.4 第四项信息服务4.5 第五项特殊旅客服务5. 第五条旅客安全5.1 第一项安全检查5.2 第二项火灾预防5.3 第三项紧急疏散5.4 第四项事故处理6. 第六条旅客权益保护6.1 第一项隐私保护6.2 第二项投诉与反馈6.3 第三项旅客权益保障7.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7.1 第一项运输责任7.2 第二项行李损失责任7.3 第三项旅客伤害责任7.4 第四项服务失误责任8. 第八条旅客的责任8.1 第一项遵守规程8.2 第二项支付费用8.3 第三项配合安全检查8.4 第四项损害赔偿责任9. 第九条违约责任9.1 第一项铁路运输企业的违约责任9.2 第二项旅客的违约责任9.3 第三项违约赔偿10. 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第一项协商解决10.2 第二项调解解决10.3 第三项法律途径11.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1 第一项生效条件11.2 第二项合同变更11.3 第三项合同解除12.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第一项保密内容12.2 第二项保密义务12.3 第三项保密期限13.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 第一项不可抗力的定义13.2 第二项不可抗力的后果13.3 第三项不可抗力的通知14. 第十四条附则14.1 第一项解释权14.2 第二项合同的副本14.3 第三项合同的修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定义1.1.1 第一小项旅客本合同所称旅客,是指按照本合同规定,购买车票并持车票乘坐铁路旅客列车的自然人。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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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指铁路部门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旅客乘坐火车出行的规定和
标准。
这些规程的制定旨在保障旅客的出行安全、方便和顺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1. 票务规定
•购买车票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不得冒领他人车票;
•票面信息应与乘车人身份证件一致,方便核验;
•车票应提前购买,避免临时抢票导致无法乘车。
2. 乘车规定
•旅客需按车票所载车次、座位,准时乘车;
•乘车时需配合车站、列车工作人员检查身份证件;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上车。
3. 行李规定
•行李携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超出部分需额外付费;
•小件随身携带的行李应放置在行李架或其他指定位置。
4. 乘车秩序
•旅客应保持车厢内安静整洁,不得吸烟、乱扔垃圾等;
•在车站、上下车时需自觉排队,有序出入车厢;
•乘车途中应礼让老、弱、病、残及孕妇等特殊旅客,共同维护良好乘车环境。
5. 安全警示
•在乘车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列车工作人员发布的安全提示;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列车工作人员报告,配合处理;
•火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擅自开启车厢门窗,以免危及安全。
6. 特殊服务
•铁路部门为残疾人、儿童、老年人等特殊旅客提供专门的服务设施;
•乘车前可提前向车站工作人员咨询相关特殊服务信息,以便顺利乘车。
综上所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制定和遵守对保障旅客的出行安全和便利具有
重要意义。
作为广大旅客,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配合铁路部门的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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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1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The Railway Passengers Regulations)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部以实施交通运输便利和保障铁路旅客安全、舒适运行、有序服务为宗旨,对铁路运输活动中互相关联的各方、各类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的总体性规范文件。
2 内容概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共计十三章,包括:第一章总则内容;第二章旅客安全和维护权益;第三、四章有关纳入统一定价的火车票、改签票、停留车票和补助票;第五章有关铁路客运站;第六章有关运行车辆;第七、八章铁路运输服务;第九章行李服务;第十章室内服务;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二章进行车费;第十三章责任和赔偿。
3 主要内容(一)旅客安全对于铁路客运旅客的安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对乘客违规行为已经实行严格的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罚款处罚,可以阻止和打击乘客的违法行为。
(二)行李服务“乘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在进入车站或上车后,必须将行李进行装载。
车站依据货运条例要求,有权核实行李是否符合无害、无火药,以及是否超出所携带行李限额。
(三)室内服务铁路客运规范中规定,室内及卫生为保障乘客权益,铁路部门将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并将采取坚定的措施保障客车大小便害和空气污染的控制,以保证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四)进行车费根据规范规定,乘车人必须凭真实有效的有关证件购票,购票时需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如果乘车人未正确填写及核对信息,将视为乘车人放弃购票并承担乘车费用。
4 总结《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部以促进交通运输便利和保障铁路旅客安全通行及舒适运行、有序服务为宗旨所制定的总体性规范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旅客安全、行李服务、室内服务及进行车费等。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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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14•【文号】铁运[1994]117号•【施行日期】199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4)117号1994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内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应大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第4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则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一节铁道部第5条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制定、修改有关规章、运价、标准等。
审批公布新线(含跨局临管线)营业里程,开办或封闭营业站。
第6条收集国际铁路及国内其他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有关信息;制定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及采用新技术的中、远期发展规划;培训客运领导干部。
第7条编制和调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方案,临时直通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编制跨三局以上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客车加挂;审批路用车的跨局使用;审批特、一等站的客运站修建方案以及大型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的引进方案。
第8条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旅客运输计划,检查旅客运输中各项工作质量,仲裁跨局旅客及行包责任事故。
第二节铁路局(集团公司)第9条贯彻执行铁道部命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细则;审批公布管内临管线营业里程;审报营业站的开办和封闭,审批旅客乘降所开办和封闭。
第10条编制和调整管内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跨两局直通列车和管内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管内临时客车的加开、停运;掌握管内旅客列车运行,客车加挂;掌握管内客车配属;审批二、三等客运站的修建方案以及较大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引进方案。
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资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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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的铁路旅客和行、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围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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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指对铁路旅客以及相关服务的管理和规范,旨在确保旅客乘车安全、舒适、便捷。
一、车票购买
1.1 车票种类
铁路车票主要分为成人票、儿童票、学生票等各类,旅客需根据实际情况购买对应类型的车票。
1.2 车票购买渠道
旅客可通过官方网站、火车站售票窗口、代售点等渠道购买车票,确保合法渠道购票,避免上当受骗。
二、乘车须知
2.1 携带物品
乘客须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车票,如有行李需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安全检查。
2.2 乘车安全
乘客在车站候车、乘车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个人财物,遵守安全规定,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列车员或车站工作人员求助。
三、服务规范
3.1 服务质量
铁路部门将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保障旅客乘车期间的用餐、卫生等需求。
3.2 投诉处理
对于旅客的投诉,铁路部门将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理,确保旅客权益。
四、附则
4.1 惩罚措施
对于有不文明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旅客,铁路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4.2 规程调整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如有调整,将提前通告旅客,确保旅客及时了解并遵守新规定。
结语
本规程旨在提高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确保旅客乘车安全、便捷、舒适。
铁路部门将持续优化服务,倾听旅客意见建议,共同打造更好的出行环境。
以上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望广大旅客共同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铁路出行秩序。
交通运输部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dc4466c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3d.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以下简称《客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本规章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原《客规》(铁运〔1997〕101号)是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在铁路政企合一管理体制下制定,既有行政管理内容,也包括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的民事关系,还涉及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事项。
近年来,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持续深入推进,铁路营业里程不断增加,高速铁路快速发展,铁路旅客运输领域发生巨大变化,铁路运输企业不断突破传统客运服务形式,实现服务、经营创新。
原《客规》的部分内容已经与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新要求不匹配,与铁路旅客运输实际不相符,还有不少内容滞后、缺失,需要调整或者补充。
为了更好适应铁路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规范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修订完善《客规》并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客规》共9章5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对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总体要求。
一是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
包括制定旅客运输相关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为旅客提供安全、方便、快捷、文明礼貌服务,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旅客服务重要信息。
二是规定了旅客的权利和义务要求。
包括自主选择旅客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爱护铁路设备设施,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二)围绕票务重点环节,切实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和合法权益。
一是聚焦社会关注的儿童票销售标准,区分车票实名制和非实名制的情形,分别按照年龄和身高销售儿童票,切实为儿童购票乘车提供优惠、便利。
二是对学生、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等群体实行优惠(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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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条.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利: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义务: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节.车票第十一条.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1.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径路;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十二条车票中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
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
附加票部分为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
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可以与客票合并发售,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第十三条.车票票价为旅客乘车日的适用票价。
承运人调整票价时,已售出的车票不再补收或退还票价差额。
第三节.售票与购票第十四条.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
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
承运人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号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以便于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第十五条.发售软座客票时最远至本次列车终点站。
旅客在乘车区间中,要求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软座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
乘坐软座时,另收软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
动车组列车车票最远只发售至本次列车终点站。
第十六条.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
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
发售需要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十七条.旅客购买卧铺票时,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须与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对持通票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中转站。
第十八条.旅客乘坐提供空调的列车时,应购买相应等级的车票或空调票。
旅客在全部旅途中分别乘坐空调车和普通车时,可发售全程普通硬座车票,对乘坐空调车区段另行核收空调车与普通车的票价差额。
第十九条.承运人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乘火车通学的学生和承运人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
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儿童票)。
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
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
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二十条.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到站台上迎送旅客的人员应买站台票。
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
对经常进站接送旅客的单位,车站可根据需要发售定期站台票。
随同成人进站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人员可不买站台票。
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遇特殊情况,站长可决定暂停发售站台票。
第二十三条.20人以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座别相同的旅客可作为团体旅客,承运人应优先安排;如填发代用票时除代用票持票本人外,每人另发一张团体旅客证。
第二十四条.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上车的人员,可在列车内购票,不收手续费。
第四节.车票的有效期第二十五条.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1000千米为2日,超过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
第二十六条.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通票的有效期: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通票的有效期。
延长日数从通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在通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五节.检票、验票和收票第二十七条.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
对必须持证购买的减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应当核对相应的证件,验票应打查验标记。
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
第二十八条.铁路稽查人员凭稽查证件、佩带稽查臂章可以在车内验票。
第六节.乘车条件第二十九条.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时,应当办理中转签证手续。
第三十条.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车途中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
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三十一条.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列车可以收取车票并予集中保管。
收取车票时,应当换发卧铺证;旅客下车前,凭卧铺证换回车票。
成人带儿童或儿童与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三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的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第三十三条.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可以不予运送;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节.变更第三十四条.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
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
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字样);原车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签办法。
第三十五条.旅客在发站办理改签时,改签后的车次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改签后的车次票价低于原票价时,退还票价差额。
旅客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补签、变更席(铺)位时,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低于原票价时,票价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