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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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抱歉,我只能提供一些常见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法提供完整的____字条例内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劳动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雇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协议,其内容包括劳动条件、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具体事项。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需要具备合法身份证明、拥有劳动能力以及有健康的身体条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公平、自愿和平等的原则,禁止强迫、欺诈、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约定的劳动条件和权利义务,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试用期、劳动报酬等。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劳动合同生效后,应当交付劳动者一份。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试用期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经过在职前三年连续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合同期限可以没有限制。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并严守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但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精神虐待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如未提前通知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法条例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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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法条例优秀3篇《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篇一甲方:乙方:注册地址:户口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的劳动合同(如: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本合同于20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年月日止。

本合同20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要求标准。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六条甲方每月壹伍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元。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第七条甲乙双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购买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其他不定期员工活动第九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甲乙双1mi …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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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大全推荐文章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精选集锦5篇热度:幼儿园安全制度条例6篇热度: 2022年房屋租赁合同条例范本6篇热度:房屋出租合同协议通用条例6篇热度: 2022年房屋租赁合同条例范文6篇热度:毕业季到啦,许多大学生又要出来找工作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1编号: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员工):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限为年(月)。

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如乙方达不到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甲方可以调整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

二、工作时间第四条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需要,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时间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小时的工时制度。

乙方应在工作时间内有效完成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尽量避免利用非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除乙方自行要求延长工作时间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外,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劳动报酬或安排乙方补休,但乙方需办理书面加班手续。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第六条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四、劳动报酬第八条乙方完成本合同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岗位责任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劳动报酬为元。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1年10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下列内容:(一)试用期;(二)津贴、补贴、福利待遇;(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四)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2023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法

2023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法

2023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法根据我所获取的信息,目前尚未有关于2023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法规,在劳动法领域中,国家对于劳动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变化的需求。

因此,下面我将根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目前的劳动法律框架,提出一些可能在2023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法中出现的修改和调整方向。

一、灵活就业和劳动合同签订随着新型经济形态的不断涌现,灵活就业成为越来越多劳动者选择的一种就业方式。

因此,在2023年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法中,可能会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的法律规定,包括对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期限管理在目前的劳动法中,对短期劳动合同、长期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在不同合同期限之间灵活变动的情况。

因此,在2023年的劳动合同法中,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对不同劳动合同期限的管理,以确保劳动合同签订和续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目前的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有一定的规定,但存在一些执行上的问题和争议。

因此,在2023年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法中,可能会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并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赔偿做出具体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是保障劳动权益的重要环节,目前的劳动法对于劳动争议解决的机构和程序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

因此,在2023年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法中,可能会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和程序,推动更加便捷、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

以上仅为个人对于2023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法可能修订的一些建议,并不具备权威性。

具体的法律规定还需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公示。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1.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止,签订本劳动合同。

1.2 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待遇2.1 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

2.2 乙方的职责要求如下:(1)__________;(2)__________;(3)__________;(4)__________;2.3 乙方的工资待遇如下:(1)基本工资:每月__________元;(2)绩效奖金:根据乙方的工作绩效,每月最高可获得__________元;(3)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4)福利待遇: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1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

3.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等休假待遇。

第四条劳动保护和安全4.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

4.2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乙方了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4.3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五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5.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2 乙方提前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3 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4 甲方因客观原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5.5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则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法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

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1、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

3、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4、“工作时间”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执行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5、“休息休假”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法定休假日、法定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等政策性假日及用人单位自定的其他假日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6、“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7、“福利”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福利待遇等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履行、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享有劳动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引言: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对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公平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则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境内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省内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其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核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相关程序。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按照招用条件和程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和用工需求信息。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得强制劳动者签订附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和内容,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权益和待遇。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

劳动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也可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2023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3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3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营业执照注册地);(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四)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职责;(五)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合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七)劳动合同的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障;(八)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九)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十)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劳动者具备取得劳动报酬的能力;(二)用人单位具备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在劳动合同生效前进行劳动合同书的备案手续。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协商和书面确认,不得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能够依法调整和支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劳动者福利待遇的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多种福利待遇,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24•【字号】鲁政发[1995]57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5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者原为固定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内容与本办法一致的,执行原合同;不一致的,应经双方协商,按照本办法变更合同条款。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订立。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签订聘任合同,不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下的(含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含5年),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新劳动法合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新劳动法合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新劳动法合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和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于劳动者的第壹个工作日之前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且具备下列条款:(壹)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和时间;(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仍能够约定下列内容:(壹)试用期;(二)津贴、补贴、福利待遇;(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四)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壹式俩份,双方各执壹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用人单位于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 劳动报酬;6. 社会保险;7.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 劳动合同期限;9. 违约责任;10.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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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下列内容:(一)试用期;(二)津贴、补贴、福利待遇;(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四)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山东劳动合同条例61条

山东劳动合同条例61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解读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六十一条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形,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

二、内容解读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定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恢复双方自由劳动关系的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自然失效的行为。

”这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定义,有助于明确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概念,为实际操作提供依据。

2.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条例》第六十一条列举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七种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部分内容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具体情形,有助于规范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程序,保障劳动者权益。

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通知义务《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劳动者。

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为劳动者提供合理准备时间。

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结论《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通知义务以及经济补偿等内容,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卫生条件。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随意减少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依法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劳动者。

2019-山东省劳动法实施条例-word范文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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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法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

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1、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
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

3、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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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颁布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尔日期】2001-10-28?【实施日期】2002-01-01?【有效性】有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01年10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下列内容:?(一)试用期;?(二)津贴、补贴、福利待遇;?(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四)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国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合同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发生不可抗力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六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并办理手续。

?劳动者出现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其主体资格未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主体资格改变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二)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第四章经济补偿??????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和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发放安置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补偿劳动者,并限期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劳动者本人,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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