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时效制度
第六章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时效制度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不得约定不受时效限制或变更法定的时效期间二、诉讼时效的效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若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不主张的话,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债权人胜诉。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法院不能主动使用而必须由债务人主张才能予以使用。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债权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
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4、形成权上述权利受到侵害后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属于债权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二)下列债权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所谓普通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均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间是2年(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所谓特别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其期间长于或者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因此有两种:一种是短期诉讼时效;另一种是长期诉讼时效1、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下列时效为4年期长期诉讼时效:(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技术进出口合同3、下列时效为3年期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而受有损害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诉讼时效
• 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个 月后还钱。乙到期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 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 于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 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问 此事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1. 除最长时效期间外,均适用延长的规定。 2.不能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
•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持的是新 秩序。 (二)适用范围不同 请求权;形成权。 (三)起算时间不同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计算。 (四)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诉讼时效可变;除斥期间不可变。 (五)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二)时效制度的作用 1、稳定法律秩序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法律帮助勤勉人,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 3、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
• 二、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 取得该项财产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 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 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 实效。
• 四、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的法定期间。 的法定期间。 特征:( :(1) 特征:( )法定期间 (2)可变期间 ) 法定事由 (3)超过该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不 )超过该期间, 受人民法院保护。 受人民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依其适用范围和期间的长短 1、一般诉讼时效 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L<2y (2)长期诉讼时效 2y< L <20y (3)最长诉讼时效 L=20y
诉讼时效大白话解释
诉讼时效大白话解释诉讼时效,也叫作诉讼时限,是指在特定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必须提起诉讼进行法律争议的解决。
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起诉,那么当事人将失去相关的诉讼权利。
这个规定起到了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为什么有诉讼时效?】首先,诉讼时效是法律的一部分,是国家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设立的制度。
它有助于限制诉讼的时间,防止争议长时间悬而未决,保证司法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性,促进社会稳定。
其次,诉讼时效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当事人可能会随时提起诉讼,无视对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设置诉讼时效,可以让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恶意拖延或滥用诉讼的情况发生。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在具体计算诉讼时效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1. 固定期限计算: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在一定时间后即终止。
比如,一些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3年等。
2. 可变期限计算:诉讼时效根据特定条件的实现或者债务的到期日来计算。
比如,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当事人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3. 中断和暂停计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可能会受到中断或暂停的影响。
比如,在当事人死亡、财产被查封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等情况下,诉讼时效会暂停计算,待恢复正常后重新计算。
【如何避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存在对当事人提出了要求,需要合理利用时间来保护自身利益。
以下是一些建议:1. 注意诉讼时效期限: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了解诉讼时效的期限。
及时查阅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你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起诉时限。
2. 确定起诉时机:一旦发现可能存在争议的事实,要及时评估权益,权衡利弊,判断是否要提起诉讼。
不要过分依赖等待,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你对诉讼时效的计算存在疑问,或者无法确定合适的起诉时机,建议寻求法律援助。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遇到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眼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一、先说民商法上的: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前者式适用于物权的时效,不过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后者适用于请求权,如果超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就会导致丧失“胜诉权”;1.①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②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③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④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⑤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①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合同法解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③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④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⑤着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侵犯着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着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着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⑥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⑦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⑧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⑨海商法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⑩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11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12海商法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3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3.①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②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4.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5.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①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②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③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除斥期间”,前面的诉讼时效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针对与实体权利,也就是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有一个固定的期间,如:民通意见73条: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继承法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婚姻法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5条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间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二、刑法上的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但书后面的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6个月;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二、诉讼法上:一民事诉讼法时效三日: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五日: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3.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4.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6.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7.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8.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七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十日: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十五日: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三十日:1.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8.涉外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涉外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六十日: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三个月: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规则,用于限制起诉权的行使时间。
为了维护诉讼活动的公平性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各国法律都对起诉权的行使时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对于民事纠纷的起诉时间做出的规定,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财产权纠纷等。
2. 刑事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起诉权的行使时间的限制。
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等。
3. 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制,包括对于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等的争议,以及对于行政机关责任的起诉时间限制。
4. 特殊领域的诉讼时效:除了上述常见的领域外,一些特殊领域也可能存在特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如劳动争议诉讼、知识产权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诉讼时效制度的起始时间、计
算方法等细则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七章 诉讼时效
【躲坑练习4】上例中,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甲并未提出乙的债权已经超 过诉讼时效。审理结束后,法官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驳回了乙的请求。法官的裁判是否合法? (不合法,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2020年法考——民法总论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七章 诉讼时效
【本章学习内容】 不知不觉我们已经到了民法总论的最后一章啦!前面的知识点都掌握牢固了吗?学习完 最后一章后,需要从头至尾复习一遍整个民法总论的知识点哦! 这一章讲的是诉讼时效制度。什么叫做诉讼时效呢?说白了就是法律给你行使你的权 利规定了一个期限,督促你在一定的期限内积极地行使你的权利。那你心里可能在想,我 自己的权利,法律管的真多,还要给我的权利加上一个期限。你这样想是非常正确的。因 此,法律仅规定了特定的权利—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例外),其他的权利比如 你的Th命权,物权等等,你想有多久就有多久。这个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 日起计算。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长短与起算★★★
【BT法考·应试技巧】 Q:诉讼时效,题目常考:让你判断下列情形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 A:木木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步,判断该情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直接排除,这是干扰选项; 第二步,判断该情形对应诉讼时效的长短期限;
3
诉讼时效制度解读
>>诉讼时效制度解读一、定义。
一定的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发生一定的后果。
三个一定即适用范围、时效长短、不受法律强制保护。
二、立法目的。
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阐述: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
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
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那么,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e.g.最高院认定差旅费票可以认定主张债权的证明】。
三、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例外一——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例外二——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四、诉讼时效法定性。
●不得约定对时效延长或者缩短。
●不得预先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五、主张时机——原则上一审期间,有例外。
诉讼时效的合理性浅析
诉讼时效的合理性浅析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的法律体系开始以苏东法学为模板进行构建。
诉讼时效这个概念也自然而然应用到我国的法律中。
作为一个既存的法律概念,关于诉讼时效的讨论也一直没有发生。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我国法律体制进一步完善,一度被学术界忽视的关于诉讼时效合理性的议题,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民法学界,各方学者对于诉讼时效的含义一般存在如下三类观点:第一类观点将诉讼时效认定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第二类观点的依据是《民法通则》,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三类观点认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虽然各方观点不一致,但是也就诉讼时效的含义达成了基本共识,即民事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民事权利,该权利就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国内学界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1)从义务人的利益考虑,防止义务人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
若权利人长时间不对义务人行使权利而在较长一段时间过后再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不管从那个角度来说,对义务人都是不公平的。
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事实可能变的模糊不清,支持义务人抗辩的证据也会随之丧失。
此时,要求义务人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无罪的那不但是不公平,而且是不现实的。
因此,法律则赋予义务人通过时效免于举证的权利,以避免其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形。
(2)诉讼时效有利于法院及时有效得做出判决,能起到一个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我国实行诉讼时效制度,法院仅对时效期间内申请保护的权利进行保护,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对法院来说可以减少工作量,以便集中精力更好地处理相关案件,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做到更加有效、及时、准确。
(3)诉讼时效能有效督促权利者及时行使权利。
权利人的权利只存在于某一段时间,这就要求权利人及时去行使这一时效性的权利。
时效取得制度
时效取得制度时效取得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凭借特定的证据可以取得法律上的证据权利的制度。
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时效取得制度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时效取得制度的概念、作用和适用范围,并探讨其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情况。
一、概念及作用时效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当事人凭借特定的证据可以取得法律上的证据权利的制度。
其重要作用在于: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时效取得制度可以帮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取得法律上的证据,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 提高诉讼效率:时效取得制度可以减少诉讼程序中的时间和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3. 维护社会稳定:在刑事诉讼中,时效取得制度可以及时揭露犯罪,防止犯罪的扩散和蔓延,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时效取得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1. 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时效取得制度适用于证明财产权益、知识产权、劳动合同等事项的诉讼。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2. 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时效取得制度适用于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责任、情节等事项的诉讼。
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可以支持其刑事诉讼请求。
3. 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时效取得制度适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等事项的诉讼。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适用情况1. 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取得的证据,可以视为有效证据,法院应当采纳。
但是,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审核和判断。
2. 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取得的证据,可以视为有效证据,法院应当采纳。
但是,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审核和判断。
诉讼时效的名词解释
诉讼时效的名词解释
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个人或组织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
它规定了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超过这个期限,诉讼将不能再进行。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及时性和公正性,防止长时间的拖延和误解。
它有助于保护被告的权益,避免无限期的法律纠纷。
此外,诉讼时效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原则,防止过时的索赔请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的长短会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法律性质进行调整。
例如,对于民事案件,一般的诉讼时效为3-6年。
对于刑事案件,诉讼时效可能更长,以确保犯罪行为能够被追究和惩罚。
同时,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也可能会根据特定的情况进行延长或缩短。
诉讼时效的起始点通常是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受害人知道事件发生之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一旦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原告将失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中断或暂停的规定,例如被告逃避或诉讼双方达成调解等。
总之,诉讼时效是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确保了诉讼的及
时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非常重要,以便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3. 时效的分类: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 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无权占有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 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 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制度。 (1)异同点 不同点:①起源不同;②构成要件不同;③法律效果不同。 共同点:①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②均以一定期间 之经过为要件;③均以权利变动为法律效果。 (2)立法例 ①统一主义立法(如法国、奥地利、日本) ②分别主义立法(如德国、匈牙利、我国台湾地区) 思考:我国民法典中的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的域外立法例: 法国:规定于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日本:规定于“总则” 德国、瑞士:规定于“物权” 意大利:规定于“所有权” 取得时效的一般要件: a. 以所有人的名义自主、和平和公然的占有 b. 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德国:土地30年;动产10年 瑞士:不动产10年;动产5年 日本、意大利:善意10年;恶意20年 c. 是否以善意为要件 德国、瑞士:以善意为要件 日本、意大利:不以善意为要件
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A.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 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 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注意:《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 算。” B. 环境污染侵权,3年。 C.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4年。 D.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 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年不行使而消灭。
⑤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 人之日起计算。 ⑥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 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 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 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 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⑦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 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 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及其影响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及其影响民事诉讼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纠纷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活动。
而诉讼时效则是指一旦特定时间期限届满,当事人将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及其影响。
一、诉讼时效的定义和作用诉讼时效又称为诉讼时限,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时间期限,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时间里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约束当事人:诉讼时效约束着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保证司法效率:诉讼时效的设立能够限制案件的时间延长,有利于加速司法程序,确保司法效率。
3. 维护法律权益: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将失去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的机会,从而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二、民事诉讼中的常见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诉讼时效包括诉讼时效的计算、中断和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终止等。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诉讼时效:1. 民事索赔时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普通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即当事人在自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二年将无法主张诉讼权利。
2. 租赁合同争议的时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及租赁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即当事人在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年内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劳动争议的时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即当事人在知道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事诉讼时效的影响1. 诉讼权利丧失: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将失去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从而导致诉讼权利丧失。
2. 合法权益受侵害:诉讼时效一旦届满,当事人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法律关系不稳定:诉讼时效的存在确保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将为关系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其法律权益的稳定和有序。
总结起来,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保障司法效率,维护法律权益,并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诉讼时效制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诉讼时效制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就像一张无形的网,规范着各种社会关系和行为。
其中,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制度?它又有哪些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呢?诉讼时效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就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这个期限被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在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权利人在这三年的时间内没有通过法定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方当事人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从而导致权利人的权利无法通过诉讼得到保护。
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如果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受时间的限制,那么就会导致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这种不确定性会使得人们在进行经济交往和社会活动时缺乏安全感,从而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
而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解决纠纷,从而使社会关系得以明确和稳定。
其次,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如果对于那些年代久远、证据难以收集的案件也予以受理和审理,不仅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还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够准确和公正。
通过诉讼时效制度,可以将那些已经超过时效的案件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使司法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处理那些更有必要和可能得到解决的案件,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此外,诉讼时效制度还能够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而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可以对这些权利人起到一种警示和督促的作用,促使他们及时关注自己的权利状况,积极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时效制度是指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对诉讼或行政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规定和限制,确保程序的迅速和效率。
本文将对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进行分析。
首先,时效制度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时效制度适用于需要保障诉权人权益的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时效制度能够确保诉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通过规定一定的诉讼时效,可以防止被告恶意拖延案件进程,使诉权人得到有效的救济。
类似地,在刑事诉讼中,时效制度也有助于减少案件的滞留,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时效制度适用于需要保障行政效力的案件。
在行政程序中,时效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处理案件,保障行政效力的实现。
适用时效制度可以激励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减少行政决策的滞后和拖延,保证行政程序的迅速和高效。
其次,时效制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时效制度能够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
通过规定合理的审理期限,可以促使各方快速行动和提供证据,减少繁琐的等待时间,提高整体审理效率。
对于涉及重要权益的案件,如财产权纠纷等,时效制度能够防止长时间的审理过程对当事人造成额外的损害。
其次,时效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正审判和行政效力的实现。
通过规定一定的审理期限,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或行政程序权利,同时也限制了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过度行使权力。
时效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司法和行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证公正和权益的平衡。
最后,时效制度对司法或行政案件的及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时效制度能够迫使各方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推动纠纷的及时解决,减少案件的积压。
对于当事人来说,及时解决案件可以带来心理和经济上的极大便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来说,及时解决案件能够减少社会成本,并维护社会稳定。
总体而言,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需要保障诉权人权益和行政效力的案件中。
时效制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保障公正审判和行政效力的实现,以及促使案件的及时解决。
第7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时效制度概述: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一种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限内具有的法律效力。
时效的实质是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时效应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法律事实状态存在;二是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时效的特征:1、时效是法律事实;2、时效是状态;3、时效具有强制性,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以自由意志予以排除,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但一旦时效期届满,义务人所取得的时效利益的就属于私人利益,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
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应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限。
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时效制度设置的作用之一在于稳定法律秩序。
原则上,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消灭。
但是,如果权利人能行使而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义务人的义务长期不履行,这就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效制度的设置作用之二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人如果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力的丧失或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是义务人获得权利。
3、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一种事实状态的发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该事实状态的模糊和不可再恢复,所以如果不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确定该事实状态的法律关系,将造成事后的举证困难。
时效的种类: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法律不受保护的时效。
二十年诉讼时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我国二十年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诉讼时效的定义和意义1. 定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并不丧失实体权利。
2. 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
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纠纷长期悬而未决,维护社会秩序。
(2)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制度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因长期不主张权利而丧失胜诉权。
(3)节约司法资源。
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三、二十年诉讼时效的规定1. 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知,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 二十年诉讼时效的适用(1)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①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② 劳动争议的解决;③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⑤ 侵犯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1)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 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法律术语
01 定义
03 法律特征 05 法律分类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法律辨析 06 适用范围
07 常见问题
09 相关词条
目录
08 案例剖析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 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所谓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 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益本质上是当事人的私益,其有权予以 抛弃。但是,考虑到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禁止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抛弃。
2、在起算上,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不采用主观主义的计算方法,即不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3、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从设立最长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来看,其主要是给权利的行使设立一个固定 的期限,或者说设立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如果最长的期限仍然可以延长,且对延长的上限没有限制,这就造成 最长诉讼时效成为可变期限,也会使最长诉讼时效的功能不复存在。
第四章 诉讼时效制度
第四章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解释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但是,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解释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011年新增)【解释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011年新增)【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2008年1月1日到期未偿还,乙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
直至2010年5月20日,乙公司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不丧失起诉权)。
如果甲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则人民法院确认属实的情况下,应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丧失胜诉权);如果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教育感化,甲公司主动偿还了该借款本息,乙公司可以心安理得地收下,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答疑:胜诉权已经丧失,保留起诉权有何作用?】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实后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债权人胜诉(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即使人民法院明知其具有抗辩权,也必须捂住嘴巴,假装不知道)。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的有效期限。
当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时,权利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人民法律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没有时间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是人民法院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三个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有二年的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一年的时效期间,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二十年的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二年、一年和二十年三个时效期间,究竟是一般诉讼时效还是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法学界对这一个问题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统一规分的、当法律无其他特别规定时,都应遵照执行的时效期限。
而特别诉讼时效是由法律、法令、单行法规等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因而他们认为《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二年、一年和二十年的时效期间都是一般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时效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时效才是一般诉讼时,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时效则是特别诉讼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二年和一年才是诉讼时效,而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的二十年期间,既不是一般诉讼时效,也不是特别诉讼时效,它根本不是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在上述的三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是较为可取的。
一般诉讼时效通常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因为民法典是普通法,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一切民事法律关系。
特别诉讼时效通常在法律、单行法规中加以规定,因为单行法律和法规属特别法,只能适用特定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
但判别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应该按照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来加以确定,而不宜按照诉讼时效是在何种法律文件中规定来进行区分。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都无法离开法律而生活,因为法律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
正如西方法律谚语所说:立法者不是创设法律,而是发现法律。
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来自于生活。
生活里人们无时不刻地在为自己和他人创设权利与设置义务,从而生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权利与义务不会无休无止地存在,当一方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亦不能“躺在权利的床上酣眠”。
不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会有消亡的时刻,即一个时间限制,法律中叫做时效。
为此,对中国公民哪些权利会受到时效的限制及该受多长时间的限制进行了论述。
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我们更应重视它,并且不断地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活动用时长,交易更加复杂,尤其是跨国跨地区的商事法律关系,更多地讲求诚实信用原则,若是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必然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从而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合我国国情来看,还原立法原意,是由于我们新中国成立较晚,法制建设必然滞后于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
因此,立法者多有“拿来主义”的意味,主要是更多地借鉴其他国家既有的法律规定。
时至今日,我国的普通公民尚未达到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公民同样的法律与权利意识,对本国法律亦未达到熟悉的程度。
当然,这里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政治、教育、宣传等等,法制与法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所以,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该更加合理。
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与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当人们的法律与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后,再修改如今的规定就会比较适宜。
有了一个发展缓冲的阶段后,更利于法律的健全。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在法学界,时效的概念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我国<<民法通则>>受苏联民法理论影响,未采纳取得时效制度,何谓取得诉讼时效呢?取得诉讼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到法定期间。
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1>而我国对取得诉讼时效制度持否定态度,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虽然存在,但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义务人发生抗辩权,可以时效完成的抗辩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而拒绝义务的履行,既失去了法律强制履行的特征.所以法律术语中称为“自然之债”。
<3>
关键词: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功能
在传统民法或民法理论中,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所谓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
并且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期间届满后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2.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4.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失,而是导致权利效力减损,但是如果权利人未能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特殊情况造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诉讼时效,<4>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例如,〈〈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
诉讼时效,有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之分,普通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端起诉讼时效1年,2-20之间的,(不包括2年和20年)和长期诉讼时效20年的时效期间,由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不同,导致实际意义上的时效期间的效果不同,当事人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就要掌握和运用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1.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交易的安全。
民事实效制度的设置,在于尊重业已继续的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的维持。
原则上,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愿,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自动消灭。
但是,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义务人的义务长期不履行,这就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乏力状态的不一致。
而在这种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又会发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的安全。
在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义务法律状态的不一致持续一定期间后,法律应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否认旧的关系,确认新的关系,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的安全。
而诉讼时效制度正好满足了此种要求。
2.弥补权利的缺陷。
由于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也长期不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的不一致,这实质上也就可能产生权利的缺陷,甚至造成权利的
“真空”。
诉讼时效的设置,为弥补权力的缺陷提供了一种自动的法律调节机制。
3.可以促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可能导致胜诉权的消灭或不受法律的强制保护,或义务人取得抗辩权,义务人可以不履行义务,这就促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并促进民事流转,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5>
4.避免证据的灭失,有利于提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
一定事实状态的长期存续,以致证据的湮灭,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殊难证明。
实行诉讼时效制度,不仅可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便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认证据,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及时的审理;而且凡时效期间届满,能以时效为证据代用,意思就是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可以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和避免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
可见诉讼时效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现在: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在诉讼实效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债权的,人民法院将启动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作用。
否则债权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驳回诉讼请求,因为此时的债务已变为“自然之债”人民法院将不给予保护,此时债务人可以不偿还债务。
对于上述的几大功能,可以引用1个实际案例加以分析说明。
案例如下:张三于2002年,11月5日借给李四3万元,约定李四在一个月内偿还,到期后李四未偿还,2004年12月8日,张三找到李四要求其归还3万元借款,李四不偿还债务,于是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可以折射出:在李四到期(2002.12月5日)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张三作为债权人未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导致“权利睡眠”张三于200412月8日请求债务人的债权,此时诉讼时效已超过,张三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即该债权丧失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李四可以不归还,此时双方的债务变为“自然之债”,这就要求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就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造成“权利睡眠”。
但有时权利人未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非出于怠惰,而造成胜诉权消灭,法院应如何加以保护呢?人民法院会根据出现的特殊的法定事由,将诉讼时效延长或者是中止吗?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情况,确属特殊原因,应当将诉讼时效延长。
而权利人基于双方有亲戚关系,或者是由于权利人生重病,而没有行使权利,法院应如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呢?诉讼期限应延长吗?笔者认为应根据法定事由,并且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行使权利,应适当延长期限,并督促权利人的家属帮其行使权利。
对于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的诉讼期限较短,只有1年,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可能出于某种特殊原因:害怕义务采取伤害的手段报复权利人,而耽误了诉讼时效的期限,未及时主张权利,笔者认为,应适当加以延长。
而诉讼时效的延长法定事由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难免会造成法官的个人倾向,(出于保护义务人的利益,而使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
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否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权利人的权利很可能会处于睡眠状态(权利人可能由于被胁迫而无法行使权利) 对于以上的几个问题,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有可能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所以要不断的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这样才可以保证功能的最大发挥。
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虽然对社会,经济都起到很大的作用,但也有自身的不足,比
如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在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时诉讼时效制度应在总则中加以规定,而取得时效制度应规定于物权法中,作为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方法之一.
注释:<1>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3版第240页
<2>王利明主编的<<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月第4版第172页
<3>俞华权,李瑞东,<<诉讼时效与自然之债>>,<<人民法院报>>2003年3月31日B4版
<4>王明利,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74页
<5>环建芬.胡志明,周建平编<<民法学原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第3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