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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生产统计指标

1、发电量

发电量是指电厂(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电能量,简称“电量”。它是发电机经过对一次能源的加工转换而生产出的有功电能数量,即发电机实际发出的有功功率(千瓦)与发电机实际运行时间的乘积。

发电量是根据发电机端的电能表来计量的。计算公式为:

某发电机组日发电量=(该机组发电机端电

能表当日24点读数

-该电能表上

日24点读数

)×该电能

表倍率

发电厂全月发电量,则是该厂该月各日发电量的总和,或者用下面公式计算:

全厂报告期发电量=∑(发电机组报告期末

24点电能表读数

-该电能表上期

末24点读数

)×该电能

表倍率

计算发电量时应注意的问题:

(1)发电厂的发电量应包括供应本厂厂用电的发电机组的发电量。

但不包括励磁机的发电量(即无功电量)。

(2)新装发电机组或机组改进、大修后,试运转期间所发的电量,凡在机组未并网之前均不应计入。

(3)发电机组临时作调相运行时,应注意电能表的装置情况,如仅用一只可逆转电能表时,必须将每次发电运行起止时的电能表计读数作好记录,以正确计算该发电机组的发电量。

(4)发电机电能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应根据相关电能表计与检测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如当电能表计发生故障,应记录故障起始及恢复期间发电机功率表的出力(千瓦)数,以此暂时估算其发电量(其它电量指标统计也是如此)。

(5)企业自备电厂发电机电能表以有权限的计量部门确认的计量表为准。

2、发电设备容量

发电设备容量是从设备的构造和可靠的运行条件考虑的最大连续生产能力,设备容量是由该设备的制造、试验所决定的,并且标明在设备的铭牌上,也称铭牌容量。通常计算单位用(千瓦)。

组成发电机组的原动机(水轮机、汽轮机等)和发电机的容量不一致时应以铭牌能力最小的设备作为该机组的容量。

发电设备容量的变更必须经过科学的试验鉴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予认可。

新建或扩建电厂,生产和基建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时间和容量必须一致。

基建新增的生产能力,要严格按照验收规程规定办理,由启动验收委员会确认已具备“验收条件”和达到“验收标准”,同意试生产或交付生产并以启动验收委员会名义报告上级基建和统计部门,据此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不同容量等级的连续运行小时数的验收标准:

(1)火电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应连续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运行。30万千瓦以下机组,应连续完成72+24小时满负荷运行。

(2)水电机组应连续72小时满负荷运行。

(3)核电、风电以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的时间为准。

3、期末发电设备容量

期末发电设备容量是指报告期(月、季、年)的最后一天发电厂实际拥有的发电机组容量的总和。它等于期初生产能力,加减报告期内变动的生产能力。

报告期末发电设备容量=期初发电

设备容量

+本期新增发

电设备容量

-本期减少发

电设备容量

本期末的发电设备容量即为下一期初的发电设备容量。

4、平均发电设备容量

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按日历时间平均计算的容量。如在报告期内发电机组无增减变化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等于期末发电设备容

量;如发电机组有新增或减少(拆迁、退役、报废)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应按下述方法计算

报告期发电设

备平均容量=∑发电机组容量×

报告期内该机组构成本厂发电设备的小时数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也可以采用下列比较简便的方法:

报告期发电设

备平均容量=期初发电设备容量+本期新增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本期减少发电设备平均容量 =期初发电设备容量+(∑报告期内新增发电机组容量×新增设备容量自投产到

报告期末的日历小时数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报告期内减少

发电机组容量×该机组自报批准拆除或报废到报告期末的日历小时数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5、期末发电设备综合可能出力

报告期末机组在锅炉和升压站等设备共同配合下,可能达到的最大生产能力。包括备用和正在检修的设备容量。

“期末发电设备综合可能出力”与“期末发电设备容量”的区别在于综合可能出力要考虑:

1、设备经技术改造并经技术鉴定后综合提高的出力;

2、机组、锅炉、主要辅助设备和升压站之间配合影响的出力;

3、设备本身缺陷影响的出力;

4、扣除封存的发电设备出力。

如果没有上述各种因素的影响,则二者应当相同。

6、发电设备实际可能出力(即可调出力)

报告期末机组在锅炉和升压站等设备共同配合下,同时考虑火电受燃料供应、水电站受水量水位等影响,实际可能达到的生产能力。它是期末发电设备容量扣除故障、检修及封存的设备后的容量。

发电设备实际可能出力与综合可能出力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包括故障和检修中的设备。如果设备没有修理和故障以及外界因素(燃料供应、水量水位等)影响时,二者应当相等。

发电设备实际可调出力,包括期末发电设备可调出力和发电设备平

均可调出力。

(1)期末发电设备可调出力是时点指标,表示报告期末电厂或电网可能发挥的电力功率。

计算公式为:

期末发电设备可调出力=期初发电

设备容量

+技术改造后综

合提高容量

-封存设

备容量

-机组缺陷

减少出力

检修容量

-故障

容量-燃料供应或水量水位影响限制能力

(2)发电设备平均可调出力是时期指标,表示报告期电厂或电网可能发挥的平均电力功率。计算公式为:

发电设备平均可调出力=∑报告期各机

组可调出力

×报告期内该机

组可调小时

÷报告期日

历时间

可调小时就是我们通常讲运行小时加设备的备用小时。

7、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

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是指报告期内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在满负荷运行的情况下,按其发电量计算出来的运行小时,它是用来反映发电设备按铭牌容量计算的设备利用程度的指标。

计算公式为: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

瓦)

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千

发电量(千瓦时)

注:本年投产机组发电量中不包含调试电量。

抽水蓄能电厂不包含在内。

8、发电设备可调小时

发电设备可调小时是发电厂按照调度命令,其发电设备可以参加运转的时间。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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