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及权利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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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权利质押担保合同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1、(债务人)将通过昆明XX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交所”),与其特定投资人会员(具体名单以微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之数据为准,以下统一简称为“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的具体编号及金额、期限等以微交所电子交易平台的实际数据为准);2、甲方为接受债务人委托,为其前述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3、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就甲方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为保障甲方反担保权利的实现,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以其享有处分权利的林权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信守谨遵:
第一条质押物概况
1、动产:;
2、权利凭证:。
3、详情请见附件《质押标的清单》。
第二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1保证对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享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且出质人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保证已完全了解主合同及其附件之条款,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包括动产和权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
管,且不存在税收优先权等足以影响质权的其他法定优先权。
第三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1、担保主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债务人通过微交所交易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对应签署的《还款协议》,和其他甲方与债务人双方就委托担保及代偿等事宜所签署的《还款协议》等协议。
2、担保主债权:
2.1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因甲方为债务人通过微交所交易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发生之债务,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圆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在最高额内作相应递减。
2.2 因甲方代偿所发生的债务人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代偿款项、违约金、损失赔偿款及行使上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甲方律师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搬运费、过户费、税费、保管费、差旅费等实现甲方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
2、本合同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主合同因法定或约定事由提前到期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宣告提前到期日。
主合同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条质押标的的移交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及相关其它相关资料应于年月日由乙方交付甲方保管,同时双方应签署确认单(附件:《质押标的交接单》)。
2、主债权清偿后,甲方应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返还乙方。
3、本合同质押权自质押标的转移至甲方占有之日起设立。
第六条质押登记
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5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输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1、乙方发生如下情事或行为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
1.1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对质押标的为任何损害行为。
1.2 作为经营实体的乙方解散或被宣告破产、作为自然人的乙方死亡,无人继承其履约义务或继承人拒绝履约。
1.3 主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届满(包括被宣布提前解除的)而乙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若主合同约定为分期付款的,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任一一期履行期限届满。
1.4 乙方或第三人作出侵犯甲方合法权益,影响甲方实现债权、质押权的行为。
1.5 乙方触犯法律、法规或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
1.6 拒绝或阻碍甲方对其经营活动或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监督,严重影响甲方对抵押物及权利的价值判断的。
1.7 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可能导致质押标的价值减少或灭失,致使甲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行使质押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或进行提存(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的):
2.1 与乙方协议、向公证机构申请制作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并由法院强制执行、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之一,依法将质押标的进行转让以清偿债务或拍卖、变卖质押标的。
2.2 要求乙方消除相应影响,若乙方不能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消除相应情形的,则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在取得乙方授权后(乙方也可在事前授权)可直接处分质押标的。
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按照强制执行、起诉、拍卖等方式行使质押权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