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备案设计单位资质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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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 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一)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
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
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
第二十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 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 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 域内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格填写范本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格填写范本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工程名称××教学楼建设单位××大学(印章)填表日期20××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说明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常州市消防支队:我单位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对XX有限公司XX厂房新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水、电、暖通、内装修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如该工程消防设计违反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良信用评估后果。

特此承诺!设计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被委托人姓名性别住址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委托单位现授权被委托人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具体参与:1、申请资料报送;2、送达回执签收;3、合格证件签收;4、现场核查配合;5、其它委托单位盖章被委托人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消防验收检查记录表格模板

消防验收检查记录表格模板

表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消防设施部分)编号:
注:此记录以单栋建筑为单元填写。

表2-1 消火栓系统验收检查记录
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无判定规则,参考《
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确定)
验收人员:
年月日
表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检查记录
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 =0,且B ≤2,且B +C ≤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按照《自动喷水灭火
工及验收规范》确定)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表2-3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检查记录
表2-4 消防电气验收检查记录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表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检查记录
表2-6 防烟排烟系统验收检查记录
表3 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现
场核对记录表。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1、送达回证;12、其他有关材料;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11、集体会审意见;12、送达回证;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4、其他有关材料;15、备考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19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第五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六)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5月10日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修改了相关具体规定。

我部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基础上,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立法思路如下: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表格汇编

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表格汇编

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表格汇编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表消防安全合法性检查记录单项名称内容检查⽅法重检查结果评估⼈被评估要检查员(签单位负检查标准符不有字)、时责⼈(签程说明符缺度合间字)合陷单位使⽤的建筑物、场所,经公安机关消防合法性查阅单位消防⾏政许可⼿续。

机构依法审核、验收、竣⼯验收消防备案合A格;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应经公安机消防关消防机构依法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安全合法性建筑物或场所的实际使⽤情况应符合消防技⼀致性查阅单位登记⼿续。

术规范要求,与消防验收、竣⼯验收备案、A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使⽤性质相符。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检查记录重检查结果评估⼈被评估单项要检查员(签单位负内容检查⽅法检查标准符不有名称程符缺说明字)、时责⼈(签合度合陷间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B防⽕巡查、检查制度B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B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B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B消防⽕灾隐患整改制度查阅单位是否针对本单位B安全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能够针对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电安全管理制度B制度、操作规程。

核对每项管理作规程。

消防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防爆制B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

抽。

安全度查员⼯对本单位、本岗位操作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B规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了灭⽕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解情况。

B制定燃⽓、电⽓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B消防安全⼯作考评和奖惩制度B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B消防设施操作规程B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操作规程B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检查记录重检查结果评估⼈被评估单项要检查员(签单位负内容检查⽅法检查标准符不有名称程符说明字)、时责⼈(签合缺度合间字)陷查阅单位对消防安全责任⼈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管理⼈,确定、变更后3⽇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熟练掌管理⼈任命、明确职责及成⽴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消防握⾃⾝消防安全职责;⼈员密集场所、易燃易消防⼯作领导机构的正式⽂A⼯作领导机构爆危险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取得注册消件,提问消防安全职责的掌握防⼯程师资格。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12.11.0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12.11.01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服务指南一、办理事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二、申报材料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消防设计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6、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三、办理流程①申请。

申请人向九江市住建局政务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②一窗受理。

一窗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条件具备的申请给予及时受理,并分发至后台相关部门。

③内部审批。

后台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审查、审批,符合条件的实行容缺办理。

④现场核查。

由九江市住建局选派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组对需要现场核查的申办单位进行核查等工作。

⑤审批决定。

关联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及整改情况,集体作出审查是否合格的决定,并将容缺材料补齐存档。

⑥统一出件。

对于审批通过的,要及时发放意见书,统一由政务窗口发放。

四、收费情况免费五、办理期限特殊建设工程:15个工作日。

如需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1. 项目概述
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用于记录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情况,并作为消防验收的备案文件。

该表格包含了建设工程的基本信息、设计方案的审核情况、施工方案的审核情况、消防设施的验收情况等内容。

2.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日期
3. 设计方案审核情况
项目名称设计文件名称设计单位审核单位审核结果审核日期
4. 施工方案审核情况
项目名称施工方案名称施工单位审核单位审核结果审核日期
5. 消防设施验收情况
项目名称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出厂日期验收结果验收日期
6. 备注
在该部分记录一些与消防验收相关的备注信息。

结论
根据以上的消防验收情况,经审查确认,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和法规要求。

同时,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建议在日常使用和维护中,进行定期的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以上是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的内容。

该表格应妥善保存,并与相关的建设工程文件一同存档,以备查阅和备案使用。

同时,该表格也可作为其他类似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表的参考模板。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消防施工
单位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类别
资料核查内容
核查情况记录
前期
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施工方案
其他
防火涂料基本情况
含产品厂家、品牌、型号、耐火极限、涂层厚度、用量等
产品质量
其他
验收检查记录
涂层外观质量验收记录
涂层表面裂纹、表面平整度、涂层粘结强度、涂层抗压强度等验收检查情况
涂层厚度及耐火极限验收检查情况
其他
开工报告
出厂 检验
设备(材料)相关证件汇总表
设备(材料)检查记录
隐蔽 验收 记录
风管隐蔽验收记录
消防配电线路隐蔽验收记录
安装 检查 试验 记录
各类安装检查记录
各类测试、试验记录
调试报告
自检报告
竣工报告
设备移交清单
其他
核查意见:
消防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其 他
验收意见: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类别
项目
份数
核查情况
前期
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
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
开工报告
出厂 检验
设备(材料)相关证件汇总表
设备(材料)检查记录
隐蔽 验收 记录
管道隐蔽验收记录
消防配电线路隐蔽验收记录
安装 检查 试验 记录
各类安装检查记录
各类测试、试验记录
调试报告
自检报告
竣工报告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
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15-12-10 16:05 | 来源:河南省公安厅| 作者:河南省公安厅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核查意见表-建筑-范本案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核查意见表-建筑-范本案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核查意见表
工程名称
某有限公司装修工程
核查专家
二、存在安全隐患或涉及公众利益的情况:
1、防火设计专篇:说明混乱、缺失内容太多不满足《重庆市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20年版的规定。
回复:已复核并补充消防设计专篇相关内容;图号JS-04。
6.防火设计专篇与说明中有关消防的说明是什么关系。
回复:已重新补充消防设计专篇,图号JS-04。
7.材料表:纸面防火石膏板燃烧性能等级定为A级应提供依据。
回复:该材料为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表面刷无机涂料,故为A级。
8.平面布置图中各排烟机房标注的楼板耐火极限是否能达到(如果不是新建栏板,应提供原楼板耐火极限数据和处理措施)。
回复:已完善消防设计专篇;图号JS-04。
4.说明:消防专篇第4条中第(3)款疏散距离30米的要求不满足GB50016-2014(2018)第5.5.17条的规定。
回复:已复核并在装修工程施工设计说明(一)第十三条中修改;图号JS-02
5.说明:消防防火设计说明和消防专篇内容均不完整。
回复:已完善消防设计专篇;图号JS-04。
回复:已在各排烟机房处标注楼板的耐火极限;图号PM-04。
9.平面布置图中消火栓箱贯穿墙体后其耐火极限不满足GB50016-2014(2018)第5.1.2条。
回复:已调整了消防箱嵌入深度并标示了其背墙应达到的耐火极限要求与加护做法。
10.平面布置图中应限定各房间使用人数并满足GB50016-2014(2018)第5.5.15-3条的规定。
三、违反一般性条文的情况:
1.说明:5.1条应补充防火通用规范。
回复:已在装修工程施工设计说明(一)第五.1条中补充;图号JS-02。

公安部第119号令

公安部第11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____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____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____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xx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xx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编号:编号:邓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邓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白山备注2.1备案文号()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备案机构各一份.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备案机构各一份.注:本表一式二份,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一份,备案机构存档一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白山备表3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督机构各一份、施工单位存档一份。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评定报告白山备表3.1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建设、施工、监督机构各一份。

白山备表3.2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建设、施工、监督机构各一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白山备表4注:本表及附件材料应在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组(拟定)成员名单白山备表4.1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监督机构各一份.白山备表4.3注:本表由设计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建设、设计、监督机构各一份白山备表4.4注:本表由勘察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建设、勘察、监督机构各一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白山备表5.1注:本表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备案机构各一份白山备表5.2注:本表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备案机构各一份白山备表5.3注:本表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备案机构各一份白山备表5.4注:本表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备案机构各一份白山备表5.5注:本表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备案机构各一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会议记录白山备表5.6注:竣工验收会议记录由建设单位留存,本页不够可另加附页.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白山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承包人(全称):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天池花园二期(工程名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节能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封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条件自查登记表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条件自查登记表

位保证 愿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承诺 建设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月 日前落实到位。如到时不落实, 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
申领经办人(签字)
监督机 构会签
经办人
审查意见: 姓名:
审查日期:
申请日期 批准人
年月日
姓名: 批准日期: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条件自查登记表
工程概
工程名称
况 建设单位(全称)
建筑面积 工程地点
消防备案应具备的条件内容
1、有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 自查结果
已落实、 尚未落实 具备 、具备
2、在消防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 具有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 防)》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涉及 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
3、有消防产品清单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保温材料清单,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建设单 位对消 4、有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防备案 5、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 应具备 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注:改建建设工程无需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 的条件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自查结 果 6、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电子版);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如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建设单位自查结果一栏,以打“√”记号,表示自查结果)
以上所填写的内容,均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保证正确无误。如有弄虚作假现象和虚假证明文 件,愿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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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根据核对情况的处理意见
□□通过住建部或省住建厅官方网站未能查询到该设计单位档案,通知申报单位3个工作日内提供资质证明文件进行核对。
□未能及时提供的视为无设计资质,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备案)设计单位资质核查表
工程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资质核查情况
□通过住建部官方网站-办事大厅-单位资质查询
□通过省住建厅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公共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查询
通过住建部或省住建厅官方网站是否能够查询到该设计单位
□是□否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申报单位及时提供,且提供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符合要求;
□通过查询住建部或省住建厅官方网站,发现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通过查询住建部或省住建厅官方网站,该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符合要求。
核查人
主办(签字):
核查核(签字):
核查时间:
备注
附住建部或省住建厅官方网站查询页面截屏(共X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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