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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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课论文

题目名称:论刑罚权的根据

系部名称:法学院

班级:12级司法行政1班

学号:119031215521005

学生姓名:户航

2014年6月20日

目录

摘要 (1)

一、刑罚权的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家有无刑罚权.....................................................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国家有无刑罚权的讨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肯定说...........................................................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否定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细述肯定说观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神授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契约论.. (4)

(三)自由意志决定论 (5)

(四)必要论 (6)

四、细述否定说观点 (7)

(一)犯罪非自由意志论 (7)

(二)刑罚无效论 (8)

五、刑罚根据之我见 (9)

(一)刑罚权根据在于实现国家政治统治的需要 (9)

(二)刑罚权根据在于伸张社会正义的需要 (9)

(三)刑罚权根据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9)

(四)刑罚权根据在于防止私人惩罚的需要 (10)

六、结语 (10)

参考文献 (12)

论刑罚权的根据

户航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12级司法行政1班 005)

摘要:刑罚权是刑法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历来受到刑法学家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刑法学界,刑罚权的研究可以说是十分薄弱的。所以本文将在作者所学范围之内,对于刑罚权的根据,做出浅要分析,主要对国家有无刑罚权以及各学派的观点做出分析,并浅要阐述作者对于各学说的观点。最后作者将对刑罚权的根据做出总结性分析,并就作者认可的观点做出详尽的说明。

关键词:刑罚权; 国家刑法权; 根据

正文

一、刑罚权的内容

本文将就刑罚权的根据做出浅析,所以,首先我们先就什么是刑罚权做出解释。刑罚权是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对犯罪人进行刑罚惩罚的权利。刑罚权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之一。[1]刑罚权的内容表现在四点,有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这四个权利,其中制刑权为国家创制刑罚的权利,亦称刑罚创制权。求刑权就是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所以也被叫做起诉权。量刑权是指法院代表国家在求刑的基础上,在认定有罪的条件下决定是否对犯罪人科处刑罚以及科处何种刑罚的权力,因此也称为刑罚裁量权或科刑权。最后就就是行刑权,是指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

[1]:付少军《刑罚学教程》群众出版社2009年11月第一版,第12页

二、国家有无刑罚权

(一)国家有无刑罚权的讨论

关于国家有无刑罚权,早在中世纪时期,西方学者就已经就有关问题开始了朦胧的思考,并在近代至现代,西方学者就国家是否应该有刑罚权,是否有正当运用刑罚的权力,以及“有”或者“没有”的理由,开展了旷日持久的讨论,并就讨论,西方学者们做出了各种各样的的学说,然而通观诸说,我们大体可以将其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大派系。

(二)肯定说

肯定说,既是认为国家毫无疑问地拥有运用刑罚的能力的学派,但是,同样是持有肯定说态度的学者,在回答有关刑罚权从何而来的的问题上,想法以及立论又不尽相同。所以,对于持肯定说的学者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神授论,社会契约论,自由意志论与必要论四种观点。

通观四种观点,其核心仍为支持国家“有”或者“应当有”刑罚权,遂将其整合一体,分为肯定说学派。

(三)否定说

对于国家是否有刑罚权,在学者眼中还有一种学派,那就是与肯定说所对立的否定说,否定说对国家是否有刑罚权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国家无刑罚权,国家不应当有惩罚罪犯的权力。通观否定说学者立论的根据,在此又可以细分为犯罪非自由意志论与刑罚无效论两个

关于国家是否具有刑罚权,犯罪非自由意志论与刑罚无效论两个观点的核心就在于否定国家的刑罚权,遂将其整合为刑罚权否定说。

三、细述肯定说观点

肯定说在上文已经提到就是肯定国家的刑罚权,其分为四种立论,为神授论,契约论,自由意志论和必要论,现要述于后。(一)神授论

神授论,最早导源于君权神授论,在中西方都有着极深的文化渊源,在中国古代,统治者以“敕天之命”“行天之罚”[2]来解释国家统治者暨君主作为“天子”是如何奉天之命而行罚于有罪之人的。在中国古代,天被推崇为万物之源,行政之大本,宣扬刑法来源于天,把现实生活中的刑罚权,归之于天权,即“天罚”。在《尚书·皋陶谟》中有这样的描写:“天工人其代之”“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3]又如《孔传》:“民所判者天讨之”[4],《刑要览注》:“讨罪用刑,一出天,非可得而私。”[5]

在西方,由于受到神学的影响,刑罚权神授论同样受到了广泛的推崇,德国古代刑法学家斯达尔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与俗界,是为国家。身体健全,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序者,曰犯罪。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

[2]参见《尚书·汤誓》

[3]参见《尚书·皋陶谟》

[4]参见《孔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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