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挪用公款罪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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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之律途——挪用公款罪

坤之律途——挪用公款罪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 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 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 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 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 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 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 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 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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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释
《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7.1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9.22)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1.13) 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3.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11.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挪用公款案件剖析

挪用公款案件剖析

挪用公款案件剖析近年来,挪用公款案件屡屡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挪用公款是指在公职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范围内,将公款用于私人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损害了国家财产,破坏了社会秩序,必须严厉打击。

挪用公款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案件金额较大。

由于公款数量庞大,一旦挪用,往往涉及巨额财物损失。

其次,案件手段隐蔽。

挪用公款的人往往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掩盖了犯罪事实。

再次,案件多数发生在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相对宽松,监管不力,成为挪用公款的温床。

挪用公款案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挪用公款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公款是纳税人的血汗钱,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

一旦公款被挪用,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将受到严重动摇,使得社会秩序不稳定。

其次,挪用公款破坏了财政秩序。

挪用公款导致财政资源的浪费和流失,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挪用公款增加了社会不公平现象。

挪用公款的人往往是权力的滥用者,他们将公款转化为私人利益,加剧了贫富差距,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针对挪用公款案件,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防范和打击。

首先,加强监督和审计制度。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款使用的监督和审计,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其次,严格追究责任。

对于挪用公款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正。

再次,加强教育和宣传。

通过加强对公务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政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他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抵制挪用公款的能力。

挪用公款案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廉政建设,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

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廉洁从政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和组织纪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挪用公款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

对挪用犯罪司法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

对挪用犯罪司法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

问题认识不一 , 导致 了司法实务 中适用的诸 多问题。有鉴 于此, 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 , 着重对挪用私 营企业资金 、 挪用特定款物给外单位使 用、 挪用公款的主体范围、 客观方面、 此罪与彼 罪等 问题进行探讨 , 以 增 强对 司法 实务 的指 导作 用 。
关键 词 : 用犯 罪 ; 挪 司法认 定与 处理 ; 问题探 讨
权, 国有企 业 的性质并 未 改变 。从原 则上讲 , 包人 承 只能 把企业 的资金 用 于 生 产经 营 , 无 权 供个 人 使 而
用 。 由于企业 承包方 式 、 收益 分配方 式多 样 , 此类 对
定性 , 是 司法 实践 中亟 待解 决 的问题 。我们 认为 , 也 被 委托 人是公 司 、 企业 或者其 他单 位 以外 的人 , 们 他 与单位 之 间是一 种 代理 与 被 代 理 的关 系 , 具 有 行 不 政 隶属 关 系 , 们 不 是单 位 人 员 。被 委 托人 利 用 委 他 托上 的便利 实施 挪 用 资金 行 为 的 , 符 合挪 用 资 金 不 罪 的构 成 要 件 。如 果 其 行 为 具 有 严 重社 会 危 害 性 的 , 以按 照侵 占罪 追究行 为人 的刑 事责任 。 可 ( ) 用特 定款 物 给 外 单位 使 用 的行 为如 何 三 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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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0 06年第 6期 ( 总第 9 9期 )
对挪 用犯罪司法实务 中若干疑难 问题 的探讨
田立 文 夏 汉 清 闻 刚
( 、. 1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 郑州 400 ;. 50 83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河南 郑州 400 ) 502 摘 要: 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挪用犯罪的主体范围、 客观方面、 法律适用、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 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七十二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9号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公诉科 一、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 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 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 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周静1二、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一般概念都是复述刑法条文, 大多表述为: 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这 一定义虽然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没能反映挪用行为本身的 含义和特征。

刑法上挪用的含义, 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 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财物,但目的 不是据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挪用有 两个含义:一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 二是私自用公家的钱。

在刑法上所规定的挪用行为,主要是 指行为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 管理的财物,但目的不是据为己有的行为。

故挪用公款罪概 念应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经手或者管理公款的 职务便利,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共同犯罪审查中若干有争议问题的探讨——以一起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案为例

挪用公款共同犯罪审查中若干有争议问题的探讨——以一起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案为例
法总则》 2 第 5条和《 刑法分则》 3 4条规定 , 第 8 挪用公款 罪共
“ 不能用本上市公司 的钱” 于是 , , 老总 决定 资金 通过银 行贷
款解决 。老总 让财 务负责 人和托 管企 业法 定代表 人办 理银 行贷款 , 由办公室主任注册一个私营公 司。注册 的这个 公 司 用托管企业 的巨额贷 款购买 了数 百万股 的社 会法 人股 。购
mia prpit -b ro n d o c p t n i se t 1 sp o r i an g o rwi a c u ai ne sn i . g n o a
Ke r s y wo d :Gl t r ; r f sp rp ai u l u d ; on r f sprp ai u l n s i i n c me C me a po r t gp b cfn s Jit i o a po r t p bi f d i o mi i n i c me mi i n g cu
[ 摘 要 ]以一起发生在上市公司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案件为例, 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主体要件中委派主体成立的条件,
挪用公款共 同犯 罪主观 方面要件和客观 方面要件 的构 成 , 用与借 用、 挪 占用的本质 不 同三方面进 行学理分析和评述 。
[ 关键 词 ] 同 共 犯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共同犯罪 [ 中图分 类号 ]D 2 文献 标 识码 ]A [ 94[ 文章 编号 ]08 09(060 — 06 0 10 — 5720 ) 06 — 3 3
A b ta t hog eerho ie o ay ei h rbe fjitc meomi p rpit gp bi fn si hoy sr c :T ru hrsac falt cmp n 。rve tepo l o n r f s p r i u l ud nter.A h i sd w ms o i a o an c te s s ic d reprs a o dt no op sfa pit g ujc seta do j tapc n jitcmeo sp rp ai n l e t e at:sacn io fcruo p oni ;sbetap c n be seto on r fmi po r t g;tedf rnef us h i n c i a i n h iee c f o

员工挪用公款法律规定(3篇)

员工挪用公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员工挪用公款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方面对员工挪用公款行为进行分析。

二、员工挪用公款的法律规定1.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刑法和司法解释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员工挪用公款行为进行了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三、员工挪用公款的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客体挪用公款犯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

4.犯罪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四、员工挪用公款的民事责任1.返还公款员工挪用公款后,应当立即返还公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挪⽤公款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挪⽤公款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数额较⼤、超过3个⽉未还的⾏为。

那么,挪⽤公款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挪⽤公款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挪⽤公款罪的法律规定如下所述:《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是挪⽤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公款数额巨⼤不退还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挪⽤⽤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使⽤的,从重处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以挪⽤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挪⽤公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三)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公款归个⼈使⽤,进⾏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挪⽤公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三)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存在不少分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笔者拟结合实践提出几点见解。

1.干部身份不能等同于受委派从事公务。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类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指导、监督,而委派到没有国家资产投入的非国有单位的人员。

“受委派”与“从事公务”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有观点认为:分配安排进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可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传统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混为一谈。

同在非国有单位工作,受委派从事公务与军队转业干部或大学生分配性质不同,不能把人事部门安排就业的行为视为委派从事公务。

后者在单位和其他职工一样,都没有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性业务,从事的只是劳务或技术性工作,不享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待遇。

这部分人员可能被本单位任命为管理干部,但因其管理职能的担任不是因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委派而产生,其管理的事务只能代表本单位的集体行为,没有代表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行使管理性公务的职能,因此,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例:某政府局管理机关为保证下属县直集体企业的产品质量,从本系统另一单位相关车间挑选出一名技术熟练的工人甲,至该集体企业担任技术副厂长,甲就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争议研究

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争议研究

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争议研究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罪名,主要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承担的公共财产当作自己私人财产,或者挪用国有资金、社会捐赠、拨款补助等公共财产,以达到个人利益的行为。

其中,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争议较多,在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一、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争议关于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有以下争议:1. 挪用对象是否必须是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是指属于国家机关、政府部门、集体组织和公共团体等单位的资金、财产或者其他物品,但争议在于是否必须属于公共财产。

有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只要是属于国有资产范畴内的财产,都可以适用此罪名。

然而,此观点存在较大的模糊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应有精练性和明晰性要求。

2. 恶意主观要素的意义和规定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必须是具有恶意的行为,但恶意行为的界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一些司法实践中,认为挪用行为自然具有恶意,但实际上,挪用行为不一定自然而然地具有恶意。

另外,对于具体的恶意行为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比如是否必须对挪用的资金具有“占有”意图等。

3. 挪用金额的计算问题挪用公款罪通常需要针对挪用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但如何计算金额也存在较多的争议。

在实践中,判定一个挪用行为的财产价值时,往往需要参考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资产价值的大小,时间跨度等因素的综合考虑。

二、挪用公款罪案例1. 投资区域建设资金挪用案2018年5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投资区域建设资金挪用案,被告人张某因利用职务之便,将区域建设资金向自己的公司转账10余次,共计125万余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罚金100万元人民币。

2. 部门公款挪用案2019年8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挪用长达4年的部门公款而被立案的案件。

被告人梁某长期利用职权将部门公款挪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及惩罚性罚款200万元。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在学术界有很多争议,笔者认为试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客体及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论述,主要有:(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三)挪用公款归个使用的问题;(四)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问题;(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问题;通过对刑法理论中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正确掌握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26条规定了挪用罪。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除了扶贫、移民之外其他五种特定物,即用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修改:一、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二、挪用的犯罪对象从五种特定物扩大到七种特定物,并将挪用特定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节处罚;三、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幅度提高至无期徒刑;四、增加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罪论的规定。

现刑法继承《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成果,对挪用公款罪作了适当的修改与完善。

即缩小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删除了“挪用不退还的行为”以贪污罪论的规定而是作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两类,即公款与七种特定物款。

挪用公款罪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

挪用公款罪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

i a i te r eerhi h r n ll f l n u ii i l t b sc ho yrsac teci a a i da djdca c ce s n mi w e l r .Onteo eh n n a d,teeaesi t fp it ed t h h r r tl l onsn e O lao o
第 2 卷 第3 6 期 200 9年 5 月
安徽 工 业 大学 学 报 ( 社会 科学 版 )
J u n l fAn u ie st f e h o o y( o i ce cs o r a h i o Un v r i o c n lg S ca S i e ) y T l n
LI Zh ngxa g U e -in
( sa c e t n o w,S a t u Mu i p lP ry S h o ,S a t u 5 5 0 ,Gu n d n ,C i a Re e r h S ci f o La h n o nc a at c o l h n o 1 0 0 i ag o g hn )

步 探讨 。 关键 词 : 用公 款 罪 ; 罪构成 ; 挪 犯 立法 中 图分 类号 : 9 4 3 2 1 2 . 9 3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19 4 ( 0 9 0 —0 60 1 7 —2 7 2 O ) 3 4 —4 0
Fu te s u so ft eS v r l n r v ris o e h rh r Dic sin o h e e a Co to e se v r te C i eo ia p o ra i gPu l u d rm fM s p r p itn b i F n s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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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首 先 . 国 刑 法 已 经 明 确 限 定 了 挪 用 公 款 罪 我
贫 、 民 、 济 款 物 归 个 人 使 用 的 , 重 处 罚 ” 显 移 救 从 。
为 挪 用 公 款 罪 的 犯 罪 对 象 呢 ? 笔 者 认 为 , 特 定 非 公 物 不 是 挪 用 公 款 罪 的 犯 罪 对 象 , 只 有 在 特 定 但 的 条 件 下 转 化 为 公 款 时 . 可 能 成 为 该 罪 的 犯 罪 才
对 象 。
刑 法 理 论 一 般 认 为 , 罪 对 象 是 指 刑 法 分 则 犯 条 文 规 定 的 犯 罪 行 为 所 作 用 的 客 观 存 在 的 人
对 象 的 认 定 问 题 , 一 直 是 理 论 界 与 司 法 界 争 议 却 的 焦 点 如 有 人 认 为 挪 用 公 款 罪 的 犯 罪 对 象 不 仅 包 括 公 款 . 且 包 括 公 物 。 而 对 公 款 的 范 围 提 出 而 因 了 不 同 的 见 解 。 也 有 人 认 为 。 款 和 公 物 都 属 于 公 公 共 财 产 , 者 并 无 本 质 区 别 , 受 到 同 等 的 刑 法 二 应 保 护 ; 公 物 可 以 折 价 为 公 款 . 究 挪 用 公 物 行 为 且 追 的 刑 事 责 任 并 不 存 在 诉 讼 上 的 障 碍 , 等 。对 此 , 等 本 文 拟 通 过 对 挪 用 公 款 罪 刑 法 规 定 及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解 读 和 法 理 研 究 . 期 正 确 认 识 挪 用 公 款 犯 以
款论 。

公 款 是 挪 用 公 款 罪 的 主 要 犯 罪 对 象
二 、 特 定 公 物 不 是 挪 用 公 款 罪 的犯 非 罪 对象

对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的几点建议

对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的几点建议

中 ,通过借条 、合 同书等民事手段将 公款的使用权进 行间接控 叉 竞 合 时 ,应 从 挪 用 公 款 社 会 危 害 性 和 处 罚 的需 要 来 看 ,采 取 制 ,实际使用权还 是在挪用 者手里 ,挪用者 可以据此 进行非法 就 高不 就 低 ,择 … 而 定 的办 法 。
活 动 、营 利 性 活 动 或 者 其 他 活 动 比 如 赔 偿 、还 债 等 等 。 另 外 , 挪 用 公 款 归个 人 间 接使 用还 应 当 包 括 挪 用 公 款 后 为 私 利 以 个 人
通过单位使 用以后得到 了收益 ,理 应视为挪用公 款罪 的特例 。 有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身 份 的人 挪 用 本 企 业 、公 司 的财 物 ,属 于侵 犯 当然 ,新刑法 的基 本原 则是罪刑 法定 ,但我们可 以在 司法解释 公 共 财 务 的 所 有 权 。在 中外 合 资 以及 合 作 、股 份 制 公 司或 企业
大 ,进 行 营 利 活 动 ;或 者 挪 用 公 款 数 额 较 大 ,超 过 31月 未 还 行 非 法 活 动 ,也 不 是 一 成 不 变 的 。所 以 ,对 于挪 用 公 款 进 行 非 - ' - 的 行 为 。 本 文 针对 挪 用 公 款 罪 的 法 律 适 用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展 开论 法 活 动 不 宜 采 用 例 举 法 ,也 不 宜 过 宽 。 主 张 “ 法 活 动 ” 非 ,只
述 和 探讨 ,以便 更 准 确 地 适 用 刑 法 ,有 利 于 打击 和 预 防 职 务 犯 能是符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所规定 的犯罪行 为 ,而违法行为 罪 ,确保 国 家 财 经 管 理 制 度 稳 步 发 展 。在 此 ,笔 者 就 挪 用 公 款 过宽 ,很难界定 。况且 我们在考虑立 案标准 时 ,非法活动 低于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19日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释〔1998〕9号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2010年09月20日来源:浏览次数:952 【字体:↑大↓小】背景色:[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浅谈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

浅谈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

浅谈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摘要]挪用公款是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主要类型。

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两高”制发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挪用公款定罪量刑也有较为深入的探讨,但现实案件具体、复杂、新旧体制观念变革与冲突,挪用公款案件认定存在着许多疑难问题。

文章就挪用公款罪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作了理论分析与探讨,对完善挪用公款罪提出了见解。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问题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该罪纳入其中并作了进一步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经过多年的法律适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打击挪用性质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此外,由于现实案件的具体性和复杂性以及新旧体制转型时期观念的变革与冲突,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仍存在着许多疑难问题。

对挪用公款罪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有助于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活动。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体的问题(一)客体问题的争论199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刑法学界对于增设的挪用公款罪侵犯何种客体问题展开过争论。

刑法学界的争论集中在以下四种观点:1.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公款的所有权,应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2.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应划归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3.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4.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总的来看,第三种观点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作为挪用公款罪客体较为适当。

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是引起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廉洁的原因,因此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是挪用公款罪主要客体,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则是次要客体。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个问题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个问题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个问题「内容摘要」关于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性质目前尚无确定,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理论,证据应为一种根据,其本质是主客观的结合体,它既不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也不是客观物质的具体形态。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而异,即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于非犯罪构成的要件的事实证明,则只达到优势证明的标准。

; 「关键词」证明标准证据合理怀疑优势证明;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职务犯罪,虽然我国现行刑法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挪用公款罪案件纷繁复杂,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司法认定还存在着比较大的疑难问题。

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挪用公款罪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 一、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刑法第382条和第384条对贪污罪主体和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规定,采用了不同的表述。

对于贪污罪的主体,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第2款又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刑法第384条仅仅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

从立法应有的意图来说,显然,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较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要大。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不少司法人员认为,从我国历来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对公款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暂时挪用,两者主体范围应当一致;刑法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未如贪污罪条文中那样加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或是立法的疏忽、或是为了立法的简洁,而事实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完全可以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一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而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犯罪认定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挪用公款犯罪认定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 豁长林 [1];聂光海 [2]
作者机构: 解放军炮兵指挥学院,河北,廊坊,065000[1]解放军总直第二军事检察院,北
京,100080[2]
出版物刊名: 黑龙江社会科学
页码: 125-127页
主题词: 挪用公款;经济犯罪;法律适用
摘要: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经济犯罪类型的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段一般都十分隐蔽,常常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关于这类犯罪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依据我国新刑法的条文规定并结合实践经验,对挪用公款犯罪进行更为准确的认定,能够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也会给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处和惩治这种犯罪行为带来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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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1)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分析 (2)(一)主体资格认定的情况 (3)(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 (5)(三)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方面 (5)(四)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6)二、股份企业的人员挪用公款该如何认定 (8)三、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问题 (9)四、关于挪用公款罪具体用途的情况分析 (11)五、“借贷”挪用法律责任情况分析 (12)(一)“借贷”挪用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 (13)(二)“借贷”挪用属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 (14)参考文献 (15)试析挪用公款罪若干法律问题【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即挪用公款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经济犯罪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重点对该罪的构成及几种有争议的问题做些探讨和研究,阐述下面五个问题:一是分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存在的几种情形;二是对股份企业的人员挪用公款该如何认定进行分析;三是对挪用公款不退还所存在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做探究;四是认为把挪用公款罪具体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的客观要件,是违反了刑法立法目的,有驳刑法的内在逻辑关系,并要求取消具体用途来定罪;五是剖析了以合法的借贷名义形式掩盖其挪用公款的非法行为。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主体资格公款构成要素客体借贷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罪,是当前经济犯罪中较为普遍、也较为典型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一种犯罪,是由贪污罪分化而来的一个罪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首次正式以法典的形式规定此罪名。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经济犯罪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检察业务实践中通常遇到的。

因此,本文重点对该罪的构成及几种有争议的问题做些探讨和研究。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分析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形势的发展,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追求高度物质生活享受以权谋私,大肆挪用公款进行挥霍,甚至动用公款从事营利,搞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 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创立的一个新罪名----挪用公款罪。

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根据上述的定义,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似乎十分明确,而在法律实践中却并非如此,笔者对该罪的几种特殊身份主体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认定及其客体、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做个分析。

(一)主体资格认定的情况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以外,其他任何自然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

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

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一些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却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范围如何?依《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具体包括两类人员:第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第1款所规定的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鉴别某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其一,必须是依法从事公务;其二,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公务;其三,从事的公务事务必须属于国家性质一类的公务。

综上所述,把“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从事法律公务的人员”同义而语是不正确的。

从该条文进行分析,不管是第1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第2款规定的“准国家工作人员”都脱离不了共同的一点是“依法从事公务”。

其次,依法从事公务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成立的必不可少的一个标准。

公务有国家公务与集体公务之分。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认定为国家公务,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

根据解释,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形,认定为“从事国家公务”,因为“行政管理工作”实际上属于“国家事务”,而不属于“集体事务”。

因此,“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在某种特殊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例如临时工等。

临时工没有被所在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一般从事劳务活动,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以代表国家名义从事法律允许公务活动时,其就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例如,2001年第9期的《人民司法》中的“司法信箱”有这么一个答复:“某乡政府临时工,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挪用其负责经管的移民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必须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暂时非法占用,但是准备以后归还。

以后不打算归还或者根本无法归还的,属于故意内容转化贪污;如果一开始就不打算归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有,则属典型的贪污。

至于非法占用的动机,则可以是多种多样,大多数是基于贪图财利,也有的是直接用于挥霍。

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造成的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它首先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罪过是一切犯罪成立所必备的主观方面要件;其次,犯罪动机,是指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对同一种犯罪,其动机往往并不相同;再次,犯罪目的,刑法规定某些犯罪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它是部分犯罪主观方面不可缺少的内容。

挪用公款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准备在挪用一定期限后归还,并没有打算永久性侵吞公款。

(三)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方面挪用公款的直接客体是什么,它应划归哪一类犯罪?目前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其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应划归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也同时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属于复杂客体。

便对于该罪的归类问题,又有两种不同见解,一种主张划归侵犯财产罪;一种认为应归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1[3]上述各种见解都有一定的道理,财产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四项权能虽然可以与所有权本身相对分离,各自在所有权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但是,对其中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处分权固然是所有权的核心,毕竟不能等同于所有权,应当说,挪用公款行为,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只是在程度上有所不同,然而却无质的区别。

事实上,公款一旦被挪用,即使这种非法占有、作用、收益是暂时的,财产所有人在这一段时间不仅占有、使用、收益权不能实现,就是处分权在事实上也已无法行使。

当然挪用公款行为在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还侵犯了经济秩序。

一种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以上客体,究竟应归入哪一类犯罪,关键看矛盾的主导方面。

(四)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中包括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在将公款移作他用;②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即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职责便利实施的;③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还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其一,如何把握“归个人使用”?由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自己谋取利益的,实际上也是挪用公款私用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其二、怎样把握本罪里规定的“数额较大?”挪用付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其三,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问题:《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也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其四,怎样理解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含义?对这一问题,主张对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且在案发时仍未归还的,自然应定罪。

对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时已经归还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对其中个别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则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这一要件由三个因素构成:1、挪出公款,即未经合法批准,私自将公款挪出;2、利用职权,即挪出公款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职责的便利实施的。

3、归个人使用,即将挪出的公款归于个人使用。

这里说的“归个人使用”要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而且包括由挪用者交给或者借给其他人使用。

如,某农行储蓄所黄某任出纳期间,凭借其经手管理财务的方便,没有通过审批手续,利用储户名义的透支储户存款5笔,共计人民币30万元,其中10万元人民币用于自己赌博、旅游等挥霍掉,20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某一国有单位做办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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