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是指对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或新闻媒体机构制定,并且在国家、地方或公司层面上实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 资质要求:规定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
例如,要求记者必须具有新闻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并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获得资质证书。
2. 遵守职业道德:规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包括真实、准确和客观地报道事实,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避免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等。
3. 匿名保护:规定从业人员在报道敏感话题或涉及重大事件时,可以选择匿名报道,以保护其个人安全。
4. 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工作和长时间连续工作。
5. 纠错和申诉机制:规定被报道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要求纠正错误或不当报道。
6. 奖惩制度:规定对违反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以激励合规行为和惩罚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新闻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和制度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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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工作者工作制度
新闻工作者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闻工作者工作的管理,规范新闻工作者行为,提高新闻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闻工作者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揭露社会现象,传播正能量,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新闻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新闻工作者工作制度,保持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公正、准确,提高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和影响力。
第四条新闻工作者应积极投身新闻事业,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推动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新闻工作者行为规范第五条新闻工作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新闻工作者应尊重采访对象,遵守采访纪律,不得侵犯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新闻工作者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得发表带有个人偏见或倾向性的言论。
第八条新闻工作者应遵循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不得编造、篡改、夸大或隐瞒事实。
第九条新闻工作者应注重新闻报道的时效性,确保新闻信息的及时、准确传播。
第十条新闻工作者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新闻工作者应遵守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维护新闻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三、新闻工作者工作流程第十二条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采访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了解采访对象和采访主题,制定合理的采访计划。
第十三条新闻工作者应认真对待新闻稿件的撰写,确保稿件内容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符合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新闻工作者在新闻稿件发布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稿件不存在事实错误、偏见和违规内容。
第十五条新闻工作者应积极参与新闻业务的讨论和研究,不断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
四、新闻工作者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新闻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职业素养、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十七条对表现优秀的新闻工作者,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激励其更好地为新闻事业贡献力量。
第十八条对违反新闻工作者工作制度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严重者依法予以处理。
新闻宣传管理规定(三篇)
新闻宣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规范新闻宣传活动的进行,保持社会信誉和媒体形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各级新闻宣传机构、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服务人民群众,推动社会发展,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传递新闻信息,防止虚假新闻和传媒产业化。
第五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守社会伦理和职业道德,尊重民主法制,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第六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文化建设。
第七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加强党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新闻宣传领导体制,明确各级媒体的职责与权限。
第二章新闻宣传机构管理第八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按照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及时向上级媒体主管部门报送。
第九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高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宣传业务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评估。
第十一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广告管理规定,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与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政府方针政策,做好政府新闻的发布和报道工作。
第十三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新闻宣传的开展,增强国家形象的宣传力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新闻媒体管理第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道新闻,不发布虚假新闻。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确保新闻的时效性,采用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新闻报道,提高新闻的质量和号召力。
第十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事件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做好事件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本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本一、基本原则1. 客观、真实:新闻从业人员应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准确报道事实,不歪曲、不虚假报道。
2. 公正、公平:新闻从业人员应保持公正、公平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歧视任何群体。
3. 社会责任:新闻从业人员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问题,传播正能量,引导舆论。
二、工作要求1. 报道准确: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中要确保事实的准确性,严禁捏造、伪造信息。
2. 保护隐私:新闻从业人员应尊重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私人信息。
3. 尊重知识产权:新闻从业人员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专利等合法权益。
4. 文明用语: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中要遵守文明用语,不得使用粗俗、侮辱性的言语。
5. 尊重多元文化:新闻从业人员应尊重多元文化,不歧视、不诋毁其他文化。
三、职业规范1. 拒绝贿赂:新闻从业人员应拒绝一切形式的贿赂行为,保持独立、客观的报道原则。
2. 信任可靠的消息来源: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中应选择可靠的消息来源,经过核实后再进行报道。
3. 公开募集稿件:新闻从业人员在编写稿件时,应公开募集意见、观点,多方面征求意见,提高报道的丰富性和准确性。
4. 报导重大突发事件:新闻从业人员应优先报导重大突发事件,及时跟进、及时报道,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5. 正当取材: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中应正当取材,依法合规,遵守道德底线。
6. 谨慎使用匿名消息源:新闻从业人员应谨慎使用匿名消息源,避免造成虚假、不准确的报道。
四、职业道德1. 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新闻从业人员应在报道中如实披露自己与报道对象的关联关系,避免隐瞒真相。
2. 禁止涉及个人利益的报道: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进行个人商业活动,不得报道损害公众利益的内容。
3. 不得散布谣言:新闻从业人员不得散布谣言,制造社会恐慌,损害社会稳定。
4. 尊重版权:新闻从业人员应尊重版权,不得擅自转载、抄袭他人作品。
5. 不得接受不当利益:新闻从业人员不得接受他人的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真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报道、编辑、采访等工作的新闻从业人员。
第三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新闻职业道德,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履行新闻职责,传递真实、客观的信息。
第四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新闻理论知识、新闻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不得以不符合实际的方式制造、编辑、报道新闻。
第五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身的新闻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适应和引领信息变革。
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新闻消息来源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消息来源的身份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七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报纸、杂志、网站、广播电视台等媒体的管理制度,尊重媒体职业道德准则,维护新闻媒体的声誉和形象。
第八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保守职业秘密,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发布、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迷信等违法、违禁信息。
第二章新闻信息采集第九条新闻从业人员采集新闻信息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从多个渠道获取信息。
第十条新闻从业人员对所采集的新闻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和编辑,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新闻从业人员对新闻消息来源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判断和核实,不得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
第十二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新闻事件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新闻从业人员在采访过程中应当注意个人言行,不得以不当方式干扰、侵入他人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新闻事实的客观性和时间顺序,不得故意歪曲、扭曲新闻事实。
第十五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新闻受众的知情权,对涉及敏感、低俗、暴力等信息应当进行合理的处理和限制。
第三章新闻报道第十六条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中应当严格遵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以主观判断代替客观事实。
媒体从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保障媒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媒体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广告公司、公关公司等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媒体从业人员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第四条媒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合理;(二)强化责任,注重实效,突出重点;(三)强化教育,提高素质,培养人才;(四)强化监督,严肃查处,严格问责。
第二章职业资格与资质第五条媒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业资格与资质:(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三)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四)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二)通过职业实践锻炼,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三)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第八条媒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一)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严守新闻纪律,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二)尊重事实,客观公正,不编造、歪曲、隐瞒事实;(三)尊重他人,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不传播违法信息;(五)廉洁自律,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六)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传播国家秘密;(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传播正能量。
关于新闻采编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南岳电视台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1、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行业规定,实行派遣制,在发现新闻线索时,必须报告新闻中心主任或分管副台长同意后,方可进行报道。
如未按规定执行,罚50元/次。
2、记者采写的稿件中出现领导名字、职务、排位、遗漏等政治错误的,罚50元/条,全年累计出现3次(含三次)以上的,罚100元/条,并予以通报批评;因后期合成人员、播音员失误或新闻中心主任、总编室主任在审片时未发现问题而导致出现以上错误的,处罚同上。
本人发现并改正的不予处罚。
3、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新闻记者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采访现场,拍摄过程中,同级别的领导必须同等对待,常委以上的领导必须给特写。
如未按规定执行,罚50元/次.4、在有三脚架的情况下,会议新闻必须使用三脚架。
拍摄部门新闻时一定要拍摄外景,杜绝纯会议新闻.采访必须做好笔记,没有笔记造成新闻事实不清,领导讲话没有记住要点的,罚50元/次。
5、写稿件要根据新闻事实编写,叙述清楚、逻辑合理,严禁拍甲写乙,说东拍西等,出现一次,罚20元/次。
6、分管副台长在审片时未发现政治错误,而最终酿成新闻政治事件的,在区、台领导没有发现的情况下,罚100元/次。
7、为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确保不出现新闻政治事件,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每周一、三、五新闻播出当天,分管副台长以及新闻中心、总编室(专题部借用期间有事除外)工作人员必须一起下班,特殊情况须按规定请假。
未按规定执行的罚20元/次。
8、稿件实行截稿制,先天拍摄的新闻必须在第二天上午8:30之前交稿,先天晚上拍摄的新闻延长至第二天上午10:00交稿;每周一、三、五上午拍摄的新闻,必须在当天下午3:00前交稿,下午拍摄的新闻视情况按上级要求时间交稿,原则上区主要领导的稿件当天必须发.如无正当理由、因工作拖拉而未按时完成的,罚20元/条。
9、稿件必须确保质量,坚决杜绝“反正有人改,自己写得好不好无所谓”的依赖思想;新闻中心主任或总编室主任在改稿时,如遇到稿件质量确实比较差的,让其返回重写,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2005-3-29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本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新闻媒体的专业素质,保障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报道、采访、编辑、制作等工作的新闻从业人员,包括记者、编辑、摄影记者、播音员、记者助理等。
第三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新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推动新闻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五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新闻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或披露未经批准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章新闻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第六条从事新闻报道、采访、编辑、制作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新闻学、中文、传媒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新闻业务能力和敏锐的新闻嗅觉,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新闻采访技巧和新闻报道方法。
第八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具备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和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新闻报道职责不符的行为。
第三章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新闻从业人员有权利依法取得新聘、辞退、辞职或解聘,有权利参加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有权利提出工资、福利待遇要求。
第十一条新闻从业人员有权利采访、调查、报道事件和新闻稿件,有权利拥有、维护和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有权利拒绝接受违法违规指令和任务。
第十二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新闻机构的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服从上级领导和同事的指挥,保持团结和合作的态度。
2023年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3年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一、背景与目的新闻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公众意识形态的重要力量。
然而近年来,新闻行业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包括虚假报道、低俗炒作、不当竞争、违法违规等现象。
为了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新的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次管理规定旨在明确新闻从业人员的责任与义务,推动新闻行业的规范化、高效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要求1.思想政治素质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坚持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方向,拥护和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要准确把握党和国家的宣传导向,加强自身对新闻舆论工作的学习与研究。
2.职业道德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准则。
不得随意散布谣言、编造事实、歪曲事实,不得违法违规采访和报道。
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尊重新闻报道的事实性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素质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的新闻采访、写作和编辑能力。
要注重学习和研究最新的新闻技术和传媒趋势,不断适应新闻行业的发展变化。
4.团队合作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注重与同事之间的沟通和配合。
要积极参与新闻团队的讨论和决策,主动承担责任,共同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5.保密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应严守新闻工作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在新闻报道中涉及敏感信息时,要谨慎处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管理机制与措施1.资格认证管理新闻从业人员应在进入职业之前,通过相关考试或评审,获得新闻从业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由相关部门统一设立,并负责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2.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新闻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和教育体系,为新闻从业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是指对新闻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具体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格要求:规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技能,通常要求拥有相关学历或经验才能从事新闻工作。
2. 职业道德:明确从业人员需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如尊重事实、客观公正、保护个人隐私、尊重国家利益等。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处罚。
3. 审查制度:规定新闻稿件、报道内容需要经过审查或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一些国家还会对新闻机构进行审查和许可。
4. 记者证要求: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记者证,记者证是新闻从业人员进行采访和报道时的身份凭证,有助于维护从业人员的权益和方便警方和其他部门的管理。
5. 法律法规:明确新闻行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如宣传法、新闻出版管理条例等。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会面临刑事或行政处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异。
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工作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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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模版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新闻行业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报道、编辑、采编、摄影、记者等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始终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立场上,以真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新闻报道。
第四条新闻机构应当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推动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发展。
第五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新闻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内部资料,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始终维护新闻职业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做出不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公众利益;(二)违反隐私权,侵害被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三)接受贿赂或利用报道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擅自更改采访内容,歪曲事实真相;(五)恶意攻击他人,损害他人的名誉或尊严;(六)诽谤、侮辱他人,煽动民族、宗教、种族、地域歧视;(七)违反新闻伦理,公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七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注重事实真相的核实,提高信息采集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依法合规开展采访报道工作。
第八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尊重被采访对象的意愿,严禁强制、虚构、歪曲或片面报道。
第九条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时,应当注重保护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尽力减少对其权益的侵害。
第三章新闻报道第十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对所报道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中应当区分事实和评论,不得以事实报道的方式进行评论。
第十二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注重平衡报道,避免片面报道或歪曲事实。
第十三条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中应当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不得有损同一中国原则和国家安全。
第十四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和创意。
第四章采访行为第十五条新闻从业人员在采访中应当注重细节和局势的把握,注意采访过程中的礼仪和形象。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是各国针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和管理进行制定和实施的一套规范和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从业资格要求: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学历、专业技能要求,以及入职考核和资格认证等。
2. 伦理规范:明确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客观公正、真实报道等原则,以及禁止利用新闻从业人员的职务谋取私利、参与非法活动等。
3. 职业权益保护: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工作权益,包括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和休假、社会保险等。
4. 新闻采访和报道准则:制定新闻采访和报道的规范和准则,包括事实核实、隐私保护、采访道德等。
5. 纠错和追责机制:建立新闻报道错误纠错和追责机制,对不实报道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和追责。
6. 新闻从业人员培训:建立系统的新闻从业人员培训机制,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
7. 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新闻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对执法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监管,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总的来说,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公益和公共利
益。
不同国家的管理规定可能有所差异,但都致力于建立一个规范、公正、专业的新闻从业环境。
新闻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规范新闻从业行为,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新闻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编辑、出版、发行、传播、管理等工作的新闻从业人员。
三、资格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新闻采编从业经验;(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四)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
四、资格认定(一)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负责;(二)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三)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应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办法由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制定;(四)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五、资格管理(一)新闻从业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二)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三)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由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四)新闻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六、教育培训(一)新闻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二)新闻机构应定期组织新闻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新闻队伍的整体素质;(三)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新闻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七、监督检查(一)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负责对新闻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新闻机构应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三)新闻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本制度由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新闻采编、制作、发布等工作,提高新闻传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新闻采编、制作、发布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提高新闻传播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四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2. 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原则,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可靠;3. 尊重事实,客观公正,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4. 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5. 严谨治学,勤奋敬业,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6. 严守新闻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7. 积极参与新闻行业自律,共同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五条新闻从业人员在采编、制作、发布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业务规范:1. 严格遵守新闻采访、报道、编辑、审核、发布等流程,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及时性;2. 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避免因主观臆断而误导读者;3. 注重新闻语言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避免使用错别字、歧义句等;4. 遵循新闻图片、视频、音频等素材的版权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5. 不得接受与职务相关的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6. 遵守新闻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新闻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八条新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完整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第八条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
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5篇)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第三条新闻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加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确保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第四条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新闻从业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新闻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新闻从业人员就职务行为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职务作品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保密协议须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所在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媒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媒体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媒体从业行为,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媒体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媒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新媒体等。
第三条媒体从业人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媒体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2. 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媒体行业规范和业务流程;3. 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和判断力,能够准确把握新闻事实;4.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能够与同事、上级、受众建立良好关系。
第五条媒体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规范:1.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2. 不得编造、歪曲、篡改事实,不得发布虚假新闻;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不正当利益;4. 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媒体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三章从业资格第六条媒体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从业资格:1.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2. 通过国家规定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考试;3. 持有合法有效的《记者证》。
第七条媒体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媒体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和准确性;2. 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宣传活动;3. 严格遵守新闻采访、编辑、审核、发布等环节的规章制度;4. 不得擅自离职,确需离职应提前向组织提出申请。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媒体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表现等方面。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媒体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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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电视台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行业规定,实行派遣制,在发现新闻线索时,必须报告新闻中心主任或分管副台长同意后,方可进行报道。
如未按规定执行,罚50元/次。
2、记者采写的稿件中出现领导名字、职务、排位、遗漏等政治错误的,罚50元/条,全年累计出现3次(含三次)以上的,罚100元/条,并予以通报批评;因后期合成人员、播音员失误或新闻中心主任、总编室主任在审片时未发现问题而导致出现以上错误的,处罚同上。
本人发现并改正的不予处罚。
3、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新闻记者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采访现场,拍摄过程中,同级别的领导必须同等对待,常委以上的领导必须给特写。
如未按规定执行,罚50元/次。
4、在有三脚架的情况下,会议新闻必须使用三脚架。
拍摄部门新闻时一定要拍摄外景,杜绝纯会议新闻。
采访必须做好笔记,没有笔记造成新闻事实不清,领导讲话没有记住要点的,罚50元/次。
5、写稿件要根据新闻事实编写,叙述清楚、逻辑合理,严禁拍甲写乙,说东拍西等,出现一次,罚20元/次。
6、分管副台长在审片时未发现政治错误,而最终酿成新闻政治事件的,在区、台领导没有发现的情况下,罚100元/次。
7、为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确保不出现新闻政治事件,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每周一、三、五新闻播出当天,分管副台长以及新闻中心、总编室(专题部借用期间有事除外)工作人员必须一起下班,特殊情况须按规定请假。
未按规定执行的罚20元/次。
8、稿件实行截稿制,先天拍摄的新闻必须在第二天上午8:30之前交稿,先天晚上拍摄的新闻延长至第二天上午10:00交稿;每周一、三、五上午拍摄的新闻,必须在当天下午3:00前交稿,下午拍摄的新闻视情况按上级要求时间交稿,原则上区主要领导的稿件当天必须发。
如无正当理由、因工作拖拉而未按时完成的,罚20元/条。
9、稿件必须确保质量,坚决杜绝“反正有人改,自己写得好不好无所谓”的依赖思想;新闻中心主任或总编室主任在改稿时,如遇到稿件质量确实比较差的,让其返回重写,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0、在时间不是太紧的情况下,新闻中心主任、总编室主任在改完稿子后,要当面告知采写人员为何要这样改,使其在以后采写稿件时注意,以进一步提高稿件质量。
11、台里每月拿出600元对各项工作综合排名前三的新闻从业人员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奖励,获奖人员尽量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为确保公平、公正,每月底由分管副台长、新闻中心主任、总编室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共
同拟定获奖人员名单,然后报台长、书记确定,并当即兑现奖金。
12、如当月稿件中出现政治问题的,当月奖励实行一票否决;全年累计出现3次(含三次)以上的,全年奖励实行一票否决,已发放的奖励不予追回。
13、处罚措施由新闻中心主任执行,罚款交由新闻中心管理,年底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4、2016年,新闻从业人员分别到上级新闻媒体轮训一周,2016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轮训。
15、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南岳电视台
2016年1月7日
在班子会上的建议
赵书记:
建议台里根据区财政局文件规定,按要求给新闻从业人员发放下乡补助。
邓灵杰:
1、为关心职工身体健康,进一步体现台里对职工的关怀,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建议台里在每周一、三、五给加班的新闻从业人员安排12元/人的工作餐。
2、为提高新闻稿件质量,确保不出现新闻政治事件,建议台里每月拿出600元对各项工作综合排名前三的新闻从业人员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奖励,新闻从业人员处罚措施按《南岳电视台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3、建议台里在2016年安排新闻中心、总编室所有工作人员分别到上级媒体轮训一周,轮训期间,工作人员住宿费、生活费等按台里统一规定(台里以前是怎样规定的)凭发票据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