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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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鲁医保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5月7日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等专项基金。

第三条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举报行为应是自愿行为。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精神,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制定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如有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的,以此清单为准。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四张清单”内容。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为不予处罚清单,不仅适用于首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要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一)社会保险类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规定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的。

4、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市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申请、审查、颁发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举报奖励的条件和范围第三条凡举报南京市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人员,经核实属实,将给予举报奖励。

第四条举报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行为必须真实可靠,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充分、确凿。

(二)举报的行为尚未被发现或者已发现但尚未得到查处。

(三)举报人保守举报事项的秘密,不得泄露。

第五条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虚假诊疗、虚开处方、虚报疾病等。

(二)虚构就诊人数、诊治人次等。

(三)骗取报销费用、骗取医保卡报销等。

(四)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四章举报奖励的程序和标准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南京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南京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渠道进行举报。

第七条南京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立案,并进行初步核实。

第八条经初步核实,举报行为属实的,南京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奖励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奖励标准如下:(二)对于提供的情况线索属实、证据充分、能够协助相关部门查处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十条南京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核实举报行为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奖励的颁发。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来自南京市医疗保障基金,进一步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免责条款第十二条对于恶意举报、捏造事实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其他未本实施细则中未涉及的情况,可由南京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订,经批准后实施。

2023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总结范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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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总结范文(7篇)2023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总结范文篇1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__省20__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医保发〔20__〕10号)安排,我局在全市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如下:一、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打击欺诈骗保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打击欺诈骗保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市局统筹安排,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压实各区(市、县)医保局工作责任,确保全市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分别制定了《__市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再行动”加快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筑医保发〔20__〕1号)、《__市20__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筑医保发〔20__〕7号),对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的主题目的、组织机构、时间安排、内容要点、行动方式等作了具体安排,确保工作有抓手,任务有分工,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对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狠抓落实。

(二)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一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4月,牵头承办__省医疗保障局与__市政府联合举办的“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制定了《__市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医保发〔20__〕5号),围绕宣传活动主题,突出宣传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市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活动期间共发放宣传折页3万余份、张贴宣传海报2万余份,制作宣传横幅200余条,组织11起集中宣传活动,制作展板160余个,出动现场宣传人员400余人次,现场接受群众咨询达5万余人,组织警示教育3次,政策宣讲5次。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黑医保发〔2023〕9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2号)精神,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发放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综合执法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4•【字号】吉政办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7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为省直单位保健对象)。

一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省级在职领导干部和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副省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

二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厅级在职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正、副厅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部分处级干部;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正高职称人员。

第三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相一致。

第四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中在职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补贴,医疗补贴资金纳入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

医疗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保健对象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一年一定。

第五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核定的标准拨付;原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保健对象由所在单位按核定的医疗补贴标准缴纳补贴资金。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绍市医保〔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为进一步适应医保基金监管新形势,持续强化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现将《绍兴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2023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绍兴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违法违规使用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属地原则负责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奖励由处理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

医院打击欺诈骗保总结范文(精选6篇)

医院打击欺诈骗保总结范文(精选6篇)

医院打击欺诈骗保总结范文(精选6篇)医院打击欺诈骗保总结范文(精选6篇)1为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活动深化到“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湛医保〔〕27号)的行动部署,持续巩固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努力构建一个“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监管新格局,我局自5月起在坡头区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现将主要行动总结如下:一、领导高度重视5月10日,为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活动深化到“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中,我局召开了会议,会上陈杏局长总结4月份“打击其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咨询月经验及做法,要求全体干部研究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反欺诈体系,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二、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宣传行动持续在全区各级政府大院门口、各定点药店和人流密集的重要路口张挂宣传横幅,利用LED塔宣传漫画短片。

三、全力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按照__市和我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部署,我局先后巡查了乾塘镇、南调街道办、官渡镇等镇街医院和定点药房,建立了“区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群”微信群,通过网络媒体,有效传达了国家、省有关“打击其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信息,并要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药单位开展自纠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宣传是手段,实效是检验。

医保基金监管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局将严格按《__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措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医院打击欺诈骗保总结范文(精选6篇)2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县医保局关于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紧急会议精神,切实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院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立即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各科室主任为成员的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小组,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对照检查标准,逐条逐项落实,现将此次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1、根据自查要求自查小组对我单位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科室人员资质进行了自查。

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18〕2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鼓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项基金。

第三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的跨地区举报,由两个或以上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相应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分别就涉及本统筹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6.挂名住院、降低入院指征、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的;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1]3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1]3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1]3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奖励应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奖励的项目和种类第四条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

(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每5年开展一次。

每次奖励总人数不超过800人,其中劳动模范的比例不少于奖励总人数的6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奖励总人数的35%。

全省系统奖励,统称“吉林省××系统先进集体”、“吉林省××系统先进工作者”。

每5年开展一次。

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选的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

关于20xx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精品

关于20xx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精品

关于20xx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辽源市医疗保障局、辽源市公安局、辽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20xx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x 医保联〔20xx〕4号)要求,建立健全全县综合监管体制,持续推进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证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县医疗保障局联合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一、时间范围专项整治行动范围为全县所有定点医药机构,时间从20xx年 5 月开始至20xx年12月结束。

二、整治内容重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规定对欺诈骗保行为开展整治。

其内容如下:(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凭证;(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五)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三、目标任务20xx年专项整治主要目标是聚焦对“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以下简称“三假”)欺诈骗保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重点是要加强医保与公安、卫健等部门协调配合,联合开展行动,主要对20xx年 1 月1日以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所有医药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利用大数据查找并锁定可疑线索进行数据比对分析,依法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届吉林省专利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届吉林省专利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届吉林省专利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届吉林省专利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吉发〔2020〕7号)、《吉林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吉政发〔2021〕21号),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市场监管厅(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开展第四届吉林省专利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吉林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评选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市场监管厅(省知识产权局)联合成立省专利奖工作组(附件1),负责省专利奖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厅(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商标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地也要相应成立评选推荐工作机构,迅速启动本地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奖项设置省专利金奖不超过10项、银奖不超过20项、优秀奖不超过30项。

三、评选条件申报省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应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吉林省内户籍自然人的,应由省内实施单位申报。

(二)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

(三)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的相关产业及环保政策。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鲁医保发〔2019〕95号•【施行日期】202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5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激励与处罚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基金。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健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基金监管稽核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监管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稽查审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内控考核、监督审计、智能审核等内部工作机制,完善基金收支管理核算,严格医保基金支出审核;(二)建立与医药机构谈判协商机制,依法签订并全面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三)依照协议约定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开展稽查审核;(四)依照协议约定对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五)不得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侵占、挪用医保基金;(六)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吉政办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规〔202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30日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母基金和子基金。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 的管理原则,基金管理机构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布局,紧扣补链、固链、延链、强链,按照市场逻辑专业运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紧密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布局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医药康养(人参产业)、现代农业、文化和旅游、新业态等领域,注重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知识(人力)资本合作,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吉卫联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卫联发〔2020〕11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吉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2.互联网医院准入审批受理流程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3月12日吉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吉林省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见附录1)。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准入权限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准入权限一致。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49号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49号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公安厅(局):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惩处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做好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切实做好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调查、移送、立案、侦查和查处等工作,做到应移尽移,应收尽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二、明确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范围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详见附件1)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三、规范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程序(一)移送办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应确定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报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审批,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2013年上半年,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认真落实《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中提出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基本上能够按照要求报备规范性文件。

上半年,我办收到地区和部门报送省政府备案并予以登记的规范性文件67件,其中,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35件,部门规范性文件32件。

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部门需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

(一)要增强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和意识。

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近年来,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部门基本上能够按要求报送,但也有一些单位和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和意识淡化,甚至个别单位近两年是“零报送”,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要进一步强化时间意识。

上半年,大部分单位能够按照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时间要求,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但仍有个别单位不能很好地落实此项要求,出现了迟报现象。

(三)要切实按要求报全所需材料。

上半年,各单位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基本上能够按要求报送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和说明,但有些单位没有报送正式电子文本,今后,各部门必须向省办报送规范性电子文本,以便于省办对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掌握。

长春市卫生局转发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转发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转发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长卫医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长春市卫生局转发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卫医发〔2009〕102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相关医疗机构:现将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卫发【2009】2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了积极妥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成立“投诉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工作,积极落实《吉林省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的各项要求。

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和处理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预案,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

二、优化环境,改进服务,努力减少医疗纠纷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强医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打击“医闹”等各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和医疗秩序。

同时要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态度,积极为患者提供温馨周到、细致耐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三、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有效防范医疗事故。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强化医务人员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执业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狠抓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等核心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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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依据《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18〕22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5月9日吉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打击力度,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18〕2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等专项基金。

第四条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举报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省本级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理本区域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的跨地区举报案件,由两个或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相应医疗保障部门分别就涉及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按统筹层次应设立举报奖励资金,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举报受理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系指以下行为:(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七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电话。

同时扩充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也可统筹利用当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八条举报人可通过开通的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也可以同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本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保障部门或者国家医疗保障局进行举报。

第九条举报人可进行实名举报,也可提供可以辨别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

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合法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第十条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案件,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

特别重大案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三章奖励认定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一)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二)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三)举报人选择愿意接受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人及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举报且未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无法确认身份的。

(二)不能提供具体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诱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的。

(三)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无法查证的。

(四)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无关的。

(五)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的。

(六)违法单位或个人在被举报前已向医疗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主动交代其违法行为的。

(七)从医疗保障部门获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举报的。

(八)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四章举报奖励第十五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十六条举报内容应包括具体的举报对象、欺诈骗保的事实或证据,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查证属实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有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按举报内容涉及查证属实违规金额2%给予举报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只有部分的违法事实、线索及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举报内容涉及查证属实违规金额1.5%给予举报奖励。

(三)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原内部人员,或者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可额外给予查证属实违规金额1%举报奖励。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不涉及违规金额或经查实无法确定违规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资金200元奖励。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七条对举报线索查实应按比例支付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少不低于200元。

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执行。

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奖励发放工作由举报案件所在地同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

在举报案件办结后的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障部门要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填写《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向举报人下达《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见附件2)。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后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由代理人代为领取。

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必须出具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

第二十条举报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填写《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见附件3),并签名、捺手印,注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医疗保障部门在核对无误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账户信息发放奖金。

第二十一条《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以及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医疗保障部门妥善保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

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严禁虚假举报或恶意举报。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此前实施的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受理、查处奖励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符合本地的奖励标准、奖励决定及审批、发放程序等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1.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2.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3.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附件1: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编号:注:本文本一式三份,举报人、财务、监管部门归档各一份附件2: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编号:_______:_年_月_日你(你单位)对进行举报,根据提供的线索,医疗保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核实,已作出处理决定。

按照《吉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款规定,决定对举报行为给予奖励,奖金_元(大写____元)。

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到我局领取奖励资金。

如果委托他人或举报人是法人(或社会组织),代领人还应同时出具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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