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办法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2)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1. 引言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进行而制定的管理办法,旨在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要求、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等内容。
2. 评价对象和范围2.1 评价对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对象为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机构、合作社等。
2.2 评价范围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经济实力•经营管理•资质证书•信用记录•法律合规•信誉度等3. 评价要求和标准3.1 评价要求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要求如下:•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公平、公正、透明。
•客观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不容忽视任何重要信息。
•评价结果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为相关方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评价结果应及时更新,保持与企业实际信用状况一致。
3.2 评价标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标准如下:•A级:信用优秀,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诚信意识。
•B级:信用良好,经营能力和诚信意识较强。
•C级:信用一般,经营能力和诚信意识一般。
•D级:信用较差,经营能力和诚信意识较弱。
•E级:信用差,经营能力和诚信意识严重不足。
4. 评价程序4.1 评价准备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步骤:•收集评价对象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成立评价小组,明确评价的组织和责任。
•制定评价计划和时间表。
•进行评价规则的培训和传达。
4.2 评价方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根据评价标准,对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进行实地调研和情况了解,了解企业的经营现状和信用状况。
•结合评价标准和实地调研的结果,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4.3 评价结果的公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包括以下方面:•评价对象的名称和信用等级。
•评价结果的有效期限。
•公示的途径和形式。
4.4 评价结果的应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应用包括以下方面:•监管部门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监管和管理。
河南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最新)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对其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统一评价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对其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告知、签认、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月信用评价排名第四条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半年。
信用等级评价是以项目公司月信用评价排名结果为基础的,项目公司1-6月份和7-12月份月信用评价排名结果分别用于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月信用评价排名是指项目公司每月按照本规定对土建、路面、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标段施工企业分别进行信用评价排名。
第六条月信用评价排名是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和监理代表处评价结果得到的。
(一)履约行为评价是由项目公司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由履约评价小组组织实施。
履约评价小组由项目公司组织建立,其成员由项目公司班子领导、纪检监察人员、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质量监督部、安全管理部、协调部、财务部人员、总监代表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监理代表处评价是指项目监理代表处对所监标段进行信用排名,由监理代表处评价小组组织实施。
监理代表处评价小组由总监、驻地、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项目公司负责监管监理代表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月信用评价排名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公司履约评价小组按照《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分细则》(附件1)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扣分。
然后根据扣分情况,计算各合同段施工企业得分(施工企业存在D 级不良行为的,经查实确认,不再参与月评分),扣分情况及得分应记录备案(附件2)。
项目监理代表处评价小组根据每月监理、抽查情况及本规定对所监标段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排名,并将评价结果(附件3)报送项目公司。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试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第六条XX机构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第七条XX机构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用A、B、C、D符号表示,含义如下:A级:信用优良。
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形象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小。
B级:信用较好。
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C级:信用一般。
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
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规范社会公信力的测评机制,保障市场经济的诚信守约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用评价是指通过专业测评手段,对信用主体的信誉度、守信意愿和履约能力进行评价、判定和颁发信用评级的过程。
第四条信用评价机构是指通过具备一定资质的测评机构、社会组织或者政府机关依法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信用评级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过程。
第二章信用主体第六条信用主体是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参预各种合同、交易和活动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等主体。
第七条信用主体应当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信用良好形象。
第八条信用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信用评价机构对自身的信用进行评价。
第九条信用主体不得捏造、篡改、伪造与其信用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信用评价机构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资质、设备和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遵守诚信、公正、科学和保密原则,恪尽职守,严格执行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故意伤害信用主体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和保密措施,防范和避免各种风险。
第四章信用评级第十四条信用评级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和评价对象的特点,统一评价标准,科学、严格、公正、客观的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信用评级应当注意评价对象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能力,并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应当及时、准确的向评价对象披露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五章信用评价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库,并保密、合理的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保护评价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市场监管机构等职能部门可以经评价对象允许,通过信用评价机构获取信用评价信息,用于相关监管、审批、监督等工作。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3)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范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和信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国境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第三条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量化的行为。
第四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行。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信力,依法进行评价工作。
第六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遵循信息公开、风险提示的原则,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并向评价对象提供服务和监督。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依据评价对象的信用记录、行为、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估,不得歧视或者以不公平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第八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独立的评价能力和技术手段。
(三)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记录。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价程序。
(五)有一定的专业评价人员。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信用等级评价的要求,制定评价标准和方法,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评价结果,提供相关服务和监督,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评价情况。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对评价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密,并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流程第十三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评价机构收集评价对象的信用信息。
(二)评价机构对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
(三)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和方法,对评价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四)评价机构制定评价报告,并向评价对象提供评估结果。
(五)评价机构公布评价结果,提供监督和服务,并进行后续评估。
分包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分包单位(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中投资集团公司对各分包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含劳务分包班组和专业分包、供应商,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行为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保证生产进度,控制生产成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自觉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定合同的所有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二章评价体系及分工第四条公司成立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对各项目部的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信用作评价工作。
组长:由成中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负责对评价结果的审批;副组长: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工程部经理、成控部经理担任,负责涉及评价内容的审核工作;成员:由各项目经理担任,负责所属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信用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工程部为信用管理汇总和动态跟踪部门,负责对分包单位信用评价公示、动态更新工作。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由成中投资集团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章评价等级划分第六条分包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分别为:优良等级(A):85分≤评分<100分,信用较好;合格等级(B):6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不合格等级(C):评分<65分,信用差。
第七条所有新签订合同分包单位初始等级均为B级,评价有效期内的分包单位继续签订其他合同以签订合同时的信用等级执行。
第八条分包单位存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条款行为的可以直接定为C级,公司各级主管部门要立即将其信用等级定为C 级,并报工程部实行动态公示。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发现分包单位有符合可以直接定为C级标准行为的,应当书面向工程部提供有关信息,工程部查实后及时给予更新并发布。
第十条公司主管部门认定等级从发文之日起,C级分包单位在公司信用等级有效期为壹年。
2023修正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信用评价是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信用建设的工作要求,有效推动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制定并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信用评价工作,并明确信用评价的目的和方法,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清晰的指导和操作流程。
二、定义和范围2.1 信用评价定义信用评价是对个体或企业在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行为所形成的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定和等级划分。
2.2 信用评价范围信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评价范围涵盖经济活动、社会行为和法律遵从等方面。
三、信用评价的目的3.1 倡导守信行为通过信用评价,鼓励个体和组织遵守合同精神,履行承诺,推动社会形成守信守法的环境。
3.2 加强风险防控信用评价帮助相关部门和机构识别潜在的风险对象,提前预警,采取措施防止和化解风险。
3.3 促进公平竞争通过信用评价,强调诚实守信的重要性,防止不良行为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产生不正当影响。
3.4 支持政府决策信用评价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全面了解经济社会各方面的信用状况,为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科学依据。
四、信用评价方法4.1 数据收集和处理信用评价的基础是准确、全面的数据,数据收集和处理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4.2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评价指标,进行信用等级划分,通常采用成绩制、五级制或其他划分方式进行评定。
4.3 评估报告发布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发布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通知相关个体或组织,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
五、信用评价管理流程5.1 数据收集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个体或组织的相关数据,包括财务报表、合同履行记录、信用报告等。
5.2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加工处理,提取有效信息,形成评价数据集。
5.3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评价数据集,依据预设的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信用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引言:信用评价是一种评价法,它是根据特定的标准和指标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评价的过程。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个人或企业的诚信度,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是指对信用评价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规。
本文将从信用评价的意义、信用评价管理的原则和步骤、信用评价管理的主要内容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用评价的意义信用评价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首先,信用评价可以提高经济主体的诚信度。
经济主体的诚信度是衡量其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的重要标准,通过信用评价可以对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从而提高经济主体的诚信度。
其次,信用评价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信息的不对称,通过信用评价可以为市场提供更加全面、客观、准确的信息,使市场的交易更加公平、公正,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再次,信用评价可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通过信用评价可以有效区分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促使市场资源向信用好的经济主体集中流动,避免资源流向信用差的经济主体,从而降低资源浪费,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最后,信用评价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信用是社会交往中的基本原则,通过信用评价可以建立和发展良好的信用环境,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二、信用评价管理的原则和步骤2.指标制定:根据信息收集的情况,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权重。
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经济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行业地位、信用记录等方面。
3.评价活动: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活动,包括对评价对象进行访谈、调查问卷、核实证据等方式,获取更加全面、真实的评价信息。
4.结果反馈:评价结果应进行及时的反馈,包括公示评价结果、编制信用评价报告、提供相关信用评价服务等。
三、信用评价管理的主要内容1.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信用评价的目标和原则,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包括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流程、评价方法等,为信用评价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二、信用评价机制(一)信用评价指标对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进行评价,主要依据以下指标:1.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水平、施工工艺和材料的合格情况等;2.安全管理:包括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等;3.经济效益:包括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施工进度的及时性等;4.信用记录:包括从业单位的守法记录、合同履约等;5.企业规模:包括从业人员数量、资产规模等。
(二)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将其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四个等级。
其中,A级表示优秀,B级表示良好,C级表示中等,D级表示不良。
(三)信用评价程序1.信用评价工作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价;2.评价周期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3.评价过程包括信息收集、数据分析和评价结果发布等环节;4.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三、监督管理措施(一)信用记录公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会定期将具备信用评价资格的单位的信用记录公示于官方网站,供社会公众查询。
(二)信用奖惩措施1.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从业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对信用评价较差的从业单位予以扣分、警示提示或者暂停参与工程投标等处罚措施。
(三)监督检查1.人防工程管理部门会不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结果的监督检查,确保评价工作的真实准确;2.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从业单位,将加强监督检查,并进行信用修复培训和指导。
(四)信用修复措施1.信用记录不良的从业单位可以通过诚信承诺书的签订、整改方案的执行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2.经过一段时间的信用修复后,从业单位可以重新参与信用评价。
四、法律责任(一)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从业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对于信用评价不达标的从业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三)对于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在会员企业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以及日常管理中积累的行业信用信息,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对会员企业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不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与,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评价原则1。
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目的是提高会员企业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企业自律,提高会员企业的信用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这个目标下,会员企业可自愿向协会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2. 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原则。
协会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严格执行评价程序。
评价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3。
为会员企业服务原则。
协会为会员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向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产业)、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提供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推广应用信用等级评价的结果,增强会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服务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宏观管理,促进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自身的发展。
协会为会员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不以盈利为目的。
4。
扶优原则。
在开展企业信用建设中,通过为信誉良好的会员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向相关政府部门和全社会提供守信企业的信用信息,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影响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既可鼓励守信企业,也可促进其他会员企业向守信企业学习,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改进各项管理措施,从而推进行业信用的建设。
第三章分类标准及指标体系一、分类标准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级。
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其中,AAA、AA、A等级分类标准如下(企业相关材料以两年期为限):AAA级:1。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成为各行业规范和规程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一办法旨在建立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行为规范的重要支撑。
它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诚信行为等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为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提供决策参考。
通过信用评价办法的引入,可以促进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减少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
二、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准确度和稳定性的评估体系。
它由多个维度和指标组成,包括注册资本、经营年限、企业规模、行业历史记录、诚信记录等。
这些指标可以客观评估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形成信用评级,作为市场参与者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性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良好的信用评价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增加市场份额。
其次,信用评价可以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持,提高政府的监管水平和效率。
最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还可促进市场的透明和合作,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机制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机制。
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法律框架,明确评价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效果和挑战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引入可以促进市场行为的规范和诚信经营,提升市场效能。
它可以帮助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更好地选择合作伙伴,降低交易风险。
然而,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评价指标的选择、评价数据的真实性等问题,这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六、国际比较和借鉴经验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是对个人、企业、组织等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记录的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评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有效工具。
为了规范信用评价行为,提高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最核心的是制定明确的评价原则,以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评价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可靠。
2. 及时准确: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被评价主体的信用状况,不得故意遗漏或错误评价。
3. 多元评价: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全面评价被评价主体的信用,避免单一指标评价的不准确性。
4. 个人隐私保护:尊重被评价主体的个人隐私权,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机密性。
二、评价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需要规定评价主体的范围和资格要求。
评价主体可以包括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政府部门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评价主体的要求会有所差异。
1. 金融机构: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金融机构需要对借贷对象进行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应规定金融机构评价的指标和方法。
2. 征信机构:征信机构是专门从事信用信息搜集、整理和提供信用报告的机构。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需要规定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信用报告的使用。
3.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在信用评价中起到监管和指导的作用。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应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三、评价指标和方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需要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评价指标和方法:1. 信用历史:评价主体的信用历史是评判其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
评价管理办法可以规定根据信用历史的长短、频率和类型等来衡量信用水平。
2. 还款能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重要指标。
评价管理办法可以规定收入、债务水平和财务状况等来评估还款能力。
3. 公众声誉:评价管理办法可以考虑公众对被评价主体的评价。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强会员单位自律,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信用管理制度进程,帮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2016 年召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暨信息共享工作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等法规和政策,经充分调研论证,在会员体系内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项目的会员企业。
第四条为了保证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严谨性和公正性,协会成立了信用专业委员会、信用评审小组和运营支撑单位。
(一)信用专业委员会是评价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统筹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整体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制定评价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二)信用评审小组是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终审组织,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拟订信用等级评价基础文件;负责制定评价方法、指标体系等评价技术文件;通过信用评审会议,审核、讨论、确定评价对象的等级,并定期监测,对结果进行调整。
(三)运营支撑单位是受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保障信用评价业务稳健开展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完成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二章参评条件、流程及收费标准第五条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成立已满三年或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 万元以上,当前从业人员10 人以上(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承担社会保险);2.企业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3.企业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4.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会员。
税务登记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概述税务登记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相关政策,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税务登记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本文将介绍税务登记信用评价的目的、内容、程序和可以获得的纳税优惠政策。
二、目的税务登记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纳税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促进纳税人遵守税法,增强纳税人的诚信意识和纳税自觉性,维护税务秩序和社会公平。
三、内容1. 纳税人基本信息评价纳税人基本信息评价主要是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纳税人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行业类别等信息。
2. 纳税事项履约评价纳税事项履约评价是对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义务和缴纳税款方面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纳税申报是否及时准确、缴纳税款是否按规定缴纳等。
3. 税务违法行为评价税务违法行为评价是对纳税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包括偷税漏税、虚开发票、违规转移资产等行为。
4. 纳税信用纪录评价纳税信用纪录评价是对纳税人的纳税记录和信用纪录进行评估,包括纳税人是否存在欠税、是否存在失信记录等。
四、程序税务登记信用评价的程序如下:1. 数据收集和整理税务部门根据相关数据源,收集并整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申报数据、发票信息、登记信息等。
2. 评价指标确定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相关政策,确定评价指标,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事项履约、税务违法行为和纳税信用纪录等。
3. 数据匹配和评估税务部门将收集到的纳税人信息与评价指标进行匹配和比对,进行信用评估得出评价结果。
4. 评价结果通知和公示税务部门将评价结果通知纳税人,并公示在税务网站或其他媒体上。
五、纳税优惠政策1.优先办理税务登记对于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优先办理其税务登记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2.减免税款或缓缴税款对于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免或缓缴一定金额的税款。
3.快速退税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优先处理其退税申请,加快退税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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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审核发布全省信用评价结果。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及建立档案具体工作,并将年度信用初步评价结果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及建立档案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包括建筑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造价等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做好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整理、分析以及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和方法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
综合评价分由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具体评价等级标准为: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良,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企业基本条件评价以20%权重计入总分。
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信情况(重点考核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管理人员情况(重点考核建造师和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市场开拓情况(重点考核建筑业产值、省外产值、统计报表)、科技进步水平(重点考核科技进步奖、工法、专利、研发中心)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
评价内容包括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上访)、企业获得的奖励与处罚等。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
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在附件1中明确。
第九条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分。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减分制结合动态平均分制计分。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的基本条件、市场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动态加减累计。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十条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按前一季度全省同专业、同级别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开始评价为止。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下列条件给予加分、减分奖罚:(一)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表彰、奖励文件;(二)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建议书;(四)有关检查情况通报;(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第十二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信息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采集、企业申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司法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三条企业基本条件信息中的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产值、统计报表等信息一般由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生成;企业获得的工法和专利等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企业市场行为信息中的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等信息,通过查阅备案合同文件、日常检查、市场监管、实地核查等方式获取。
第十五条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通过施工现场检查管理等方式获取。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依照本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企业的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行为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检查至少两次。
第十六条奖励、处罚分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四个等级。
市(州)级奖励应覆盖所辖县(市)。
市、县级首次申报奖励的奖项,以及企业在省外获得的奖励,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奖励种类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同企业、同工程获得的相同性质、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第十七条省及以上奖励、处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录入;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奖励、处罚以及省、市级建筑业协会评选的奖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奖励、处罚信息在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基本条件信息、市场行为信息、现场行为信息及受处罚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企业所获得奖励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
第十九条企业获得有关奖励后,应当持《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表彰奖励加分项申请审核表》(附件5)和奖励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第二十条将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创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企业在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不良行为,应当向当事人下达《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录入工作。
对其他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罚信息。
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息的,分值按标准减半计入。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扣分期限为1年,到期后经信息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取消。
企业发生的非主观恶意、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整改合格的,可不纳入扣分项。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和结果公布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末综合考核评定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次年的1月,根据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系统评价的分值,对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核查确认;于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当年有效。
第二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扣分,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信用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一)企业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过有关部门核实确认扔拒不偿还的;(四)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执法建议书、整改通知书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申诉材料提交做出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诉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议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最终裁定。
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七条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先选优、工程担保的重要依据。
并逐步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优良的企业:(一)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只做形式审查,直接办理;(二)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三)企业不列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直接定为合格企业;(四)企业参与投标、评先选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对年度信用评价为合格的企业:(一)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严格审查,办理延续正常审查,可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二)列入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名单;(三)对企业存在的差距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四)根据实际情况享有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三十条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一)列入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二)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时严格审查;(三)达到合格标准前不予办理升级、增项;(四)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五)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实行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并承担审查责任。
信息采集、录入人员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在有效施工期间系统数据三个月内没有变化或评价结果存在较大偏差的部门,责令其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取得的信用等级,对其重新进行评价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及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吉林省建筑业企业基本条件考核评分表3.吉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考核评分表4.吉林省建筑业企业现场行为考核评分表5.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表彰奖励加分项申请审核表6.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