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是指国际环境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点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一、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是指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国际环境权利、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活动。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与国家责任直接联系在一起。

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实质和关键,是它的习惯法和条约如何转化为国内法,在国内得到实施的问题。

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途径

(一)国内实施

(二)国际执行

三、国际环境管制手段

是指国际社会采用的、由国际环境法规定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措施。

(一)直接管制手段

(二)间接管制手段

四、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

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背国际环境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1.国家环境损害责任

2.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1.外交解决方式

2.法律解决方式:仲裁、司法解决——(1)联合国国际法院(2)国际海洋法庭(3)欧洲法院

五、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濒危物种贸易公约〉),于1973年3月在华盛顿通过,1975年7月生效。该公约于19时4月8日对我国生效。公约的宗旨在于设计一种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通过控制国际贸易,防止过度开发,以保护某些濒危物种。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12月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通过的,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并于1996年6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

(三)《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是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它的适用范围为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该地区所有冰架。它的规定主要有:

(1)宣布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从事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

(2)促进在南极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冻结”任何国家对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的要求,既不承认已有的对南极地区的权利或领土的要求.又禁止对该地区提出新的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

(4)禁止在南极远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

(5)设立协商国观察员制度以监督条约的执行;

(6)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以审议公约的执行和通过对公约的修正等事项,其中包括关于南极生物资源的保护与保存措施。

(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笠文组织于1972年7月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承认国家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传与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公约所建立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制度是一个旨在支持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五)《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1988年9月22日开始生效,我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由序言、正文21条和2个附件构成。该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

(六)《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于1969年由国际海事组织主持缔结的解

决关于海洋石油污染所致的民事现任的公约。其主要规定包括:(1)关于严格赔偿现任的规定。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所造成的污染负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为赔偿主体。

(3)关于赔偿限额和追诉时效的规定。公约规定赔偿限额为按船舶吨位每吨2千法郎。

(4)关于船舶保险的规定。公约规定在缔约国登记并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具有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5)关于赔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公约规定扔有赔偿诉讼管辖权的法院为油污损害预防措施发生地国家的法院。

(七)《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染事件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染事件公约》,于1969年11月在布鲁塞尔通过,1975年5月生效。该公约规定,沿海国有权对在公海上发生的可能危害其所辖海域的油污染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

(八)《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是1989年通过的。该公约的宗旨是采取严格的措施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和管理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其内容包括缔约国的一般义务、缔约国之间废物越境转移、废物再进口的责任,废物非法运输、国际合作、责任问题的协商、递送资料、机构安排、核查和争端解决办法等方面的规定。

(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5月10日在美国纽约通过,并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供各国讨论和签署,我国签署了该条约。该公约共26条,其主要内容是控制人为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指燃料矿物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这是一个框架性文件,并未对控制温室气体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

(十)《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5月在内罗毕通过,1993年12月生效,同日对我国生效。公约的宗旨在于保护并合理利用地球上的生物资源。公约的主

要内容有:

(1)确定了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的重点领域。

(2)界定了一些有关的基本概念和术语。

(3)确认和重申有关的国际环境法原则。

(4)规定了有关保护和持续利用的基本措施。

(5)规定了关于遗传资源的取得、技术的取得和转让、生物技术利益的分配。

本章案例:

甲国白鹭公司与乙国黑鹰公司签订了一项进口化工废料到甲国的合同。该化工废料是被《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列为附件中的危险废物,现位于乙国境内。甲乙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国政府或黑鹰公司应将拟出口废料事项通知甲国政府,并得到甲国政府的书面准许,才能出口

B.甲国政府必须证实黑鹰公司和白鹭公司对该废料已作出无害环境的处

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关合同,才准许进口

C.该种废料如果进行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

D.如果甲国退出了《巴塞尔公约》,这种废料就不得再由乙国向甲国出口

答案:A、B、C、D

解析:国际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规则

《巴塞尔公约》公约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3项条件,具体内容可以参考辅导用书。从这些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公约》从三个方面出发规制有关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概括而言,越境转移的条件包括:进口国的允许→处理方法无害环境→不得与非缔约国间转移废物。公约也详细规定了关于越境转移的程序事项:

(1)出口国或者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或出口者,应将拟出口的废物的越境转移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进口国应作出书面答复;

(2)出口国应当证实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并且进口国已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