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法律事务。
市司法局参与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法律顾问室由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若干名组成。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三)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强;(五)热心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二)负责召开法律顾问室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室工作情况;(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武清政〔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清政〔20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3月14日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和加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络、服务、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区政府设立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法制办工作人员担任;其中,设立一名首席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区法制办拟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规定职能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五至七名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组成。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中遴选。
第六条区法制办负责组织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拟定候选人员,报经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服务、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区政府聘任制,由区政府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八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一)参与区政府重大宏观决策、重大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研究,提供法律意见;(二)为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帮助政府协调与各类利益群体的关系,传递政府的各种信息和主张;(三)参与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四)提供有关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五)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六)参与重大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事项的研究、论证;(七)协助区领导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协调化解群体性、突发性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八)协助区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区政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区政府或者区法制办委托交办的其他涉法咨询、研究、论证等法律事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豫政办〔2017〕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豫政办〔2017〕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健全省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以及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规范等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
第四条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中遴选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的专家、律师,经省政府审定后,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五条外聘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四)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除专职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外,还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葫政发[2016]5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葫政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用权,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5〕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底前,县级政府和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市政府部门,要依托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县级政府重要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各级政府及部门可参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决策、推进依法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力量。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联系、聘任、考核、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可适时建立本级政府法律专家库。
三、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咨询服务作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等有关事项要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专业领域中临时聘请专家处理有关涉法事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5•【字号】渭政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5日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协调、业务开展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监督、指导和规范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镇级以上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等单位。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建立法律顾问库,提供法律顾问资源。
第六条各级政府可以统一聘任法律顾问,为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单独聘任法律顾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托本级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开展工作。
第七条个人法律顾问应当以承担法制工作的人员为主体,并吸收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参加。
镇级以上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法律事务较多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汕府办〔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司法局为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府法律助理等专职法律人员,协助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也可以经市政府同意,临时聘用市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其他律师、专家或者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并支付合理报酬。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和法律事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报酬按聘用合同支付。
市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报酬,按合同约定支付,在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开展的法律事务专项经费中列支。
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日期:2014-07-26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和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潍政办发〔201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立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主任,下设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
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解聘的审核;(二)组织与受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或专家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合同)》。
(三)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五)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六)建立健全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机制;(七)通报与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法律顾问专家库,作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的备选人才。
市政府从法律顾问专家库中聘请执业律师5至7人作为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特殊情况下,法律顾问办公室可以临时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外的人员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参与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论证和评估;(二)受委托起草或参与起草、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参与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和修订;(四)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重要资产处置;(五)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六)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七)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活动,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法律意见;(八)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九)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十)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十一)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绍政办发[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6日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三)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五)通报与政府法律顾问有关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原则上应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法学(律)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在法律服务、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四)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
第六条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拟定建议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并颁发聘书。
政府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工作:(一)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法律评估;(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三)协助草拟、审核与市政府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四)接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五)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应邀参与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六)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参与接待涉法信访;(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五府〔2018〕67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五府〔2018〕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9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乡镇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乡镇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市政府依托市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
市政府设立的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负责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受市政府法制机构领导。
第五条乡镇政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除专职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外,还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风险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事业单位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市**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系统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事后法律补救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市**局设立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成人员以法规科工作人员为主体,外聘部分法律专家、律师组成。
法律顾问组下设办公室在法规科,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以及对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外聘法律专家、律师由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在市内知名法律专家、执业律师中选聘推荐,报市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聘任。
第五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法律专家应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律师应具有8年以上执业律师工作经历。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系统工作规则,热心社会- 1 -公共事业。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外聘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系统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参与**系统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参与重大疑难案件及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四)起草、审查、修改以**系统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五)受**系统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等涉诉法律事务及非诉讼法律事项;(六)办理**系统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承办的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二)应邀列席或参加**系统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2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五)对我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18)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18)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法律顾问室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专务、公职律师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我市规定的条件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尊崇法治,依法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服务大局,积极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发展难题。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专业、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九条逐步推进政府法律事务相对集中处置。
市政府所属单位重大、疑难、专业性强的法律事务,应当逐步集中由法律顾问室办理。
第十条市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注重听取、采纳法律顾问室提出的专业意见。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室办理以下法律事务:(一)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对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市政府重大项目的论证、谈判、协议起草及修改、审查;(四)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协议以及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由所属单位签订的各类协议;(五)参与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等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六)根据工作需要对国有资产监管和处置提供法律意见;(七)根据工作需要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八)协调、处置公共法律事务,指导全市行政调解工作;(九)代理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十)代理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十一)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
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规章制度
政府⾸席法律顾问规章制度2019-08-19第⼀条为规范市⼈民政府⾸席法律顾问⼯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政,根据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市⼈民政府建⽴政府⾸席法律顾问制度,设政府⾸席法律顾问。
政府⾸席法律顾问参与⾏政管理,受政府及其⾏政⾸长委托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第三条市⼈民政府⾸席法律顾问⼯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民政府⾸席法律顾问在市政府⾏政⾸长的领导下开展⼯作,其主要职责是:(⼀)为市政府的重⼤⾏政决策、⾏政⾏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作;对由政府负责⼈签署的市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件进⾏附署;(⼆)受市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书或者政府民事、经济、⾏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三)受市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市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件;(四)受市政府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的有⼀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调查或者协调处理;(五)受市政府指派处理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重⼤涉法事务;(六)协调市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政执法争议;(七)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和政府公职律师⼯作;(⼋)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市⼈民政府⾸席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三)根据⼯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员了解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长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市⼈民政府⾸席法律顾问应当履⾏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作纪律;(⼆)依法履⾏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办〔2015〕5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办〔2015〕5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7日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有关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拟定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并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市法制办公室可以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律师中遴选出拟聘请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请为法律顾问。
第四条市法制办公室建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中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聘期至本届市人民政府任期届满之日止,期满可以续聘。
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唐政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唐政发〔2015〕31号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及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团,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及聘请的法律专家、律师组成。
组长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从聘请的法律专家、律师中确定2人。
聘请的法律专家、律师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五)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六)对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分析和建议;(七)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研、法律实务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较强的综合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三)具有10年以上执业或从事法学教研工作经历。
第八条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自主的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市政府授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三)有合理理由可以提前提出辞去所担任的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四)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将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在年度预算和政府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指导监督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导下级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落实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队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本单位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外聘法律顾问可以从律师、法学专家及律师事务所中选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其他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以集体名义发挥内部法律顾问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及涉法性工作;(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选任选聘、备案、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三)选任选聘、解任解聘政府法律顾问,并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四)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内部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三)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四)专业能力较强;(五)选任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6•【字号】武政办[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政办[2015]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促进市人民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管理和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设法律事务处,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联络、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担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一定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拟订建议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一致。
聘任期满后,双方达成协议可以续聘。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研究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合同行为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三)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论证;(四)参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受委托办理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六)受委托办理市人民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常政发〔201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常政发〔201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及《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以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 可以适当聘请专家和律师作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组织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年会或专门会议, 建立落实工作考核机制;(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事务的登记、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等事项;(三)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报酬支付、解聘、工作指派等相关工作;(四)组织完成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交办的诉讼、仲裁、合同审核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其他应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的工作事项。
第五条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并报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批准后,由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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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人民政
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
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室
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六条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
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
需要外聘法
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
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各区政府处理本区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聘用法律助理及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及其他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境内外聘请法律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法律咨询专家(以下统称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室聘请专业人士
担任法律顾问。
担任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
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根据情况从政府各机构的法规(制)处处长及各区的法制办主任(法制科科长)中聘请。
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区政府及其部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由法律顾问室组织考核确认资格。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召
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市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
市政府所属机构、区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以前,向法律顾问室呈报诉讼、仲裁、逾期未执行、处罚、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与文件。
第十四条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应按下列规定出庭:
(一)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二)一般性行政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2件(总数少于2件的为案件总数);
(三)争议金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
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法律顾问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
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室应当发表年度法
律顾问工作报告,至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第十八条有关机构或单位违反本规则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市监察机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参加清算、破产程序的;(二)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
(四)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则
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