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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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五十四)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释义】

一、本条第1款是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不同特点或者食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使用必要的设备设施,采取必要的防雨、通风、防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合理分类以及采取控制温度、湿度、光线等措施,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者应记录各类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做到登记清楚,账物相符。入库记录应与进货查验相衔接,定期与供货者核对购进食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生食品、半成品、即食食品严格分离(隔)放置,散装和自行简易包装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散装食品应使用封闭容器存放。应按照食品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要求贮存食品。无具体要求的,应根据食品品种、制作方式、包装形式等确定保存条件和保质期,并有标识区分。食品贮存场所、设备不得存放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润滑油等化学品。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仓储和销售场所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明确规定检查的时间、检查的主要项目及要求等内容,并按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包装、标签以及感官质量等,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加大检查频次。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变质就是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食品应当具备的食用价值。保质期是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安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超过保质期就是食品超过产品标签中不必说明的保持期限,未必都会变质不能食用,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这样的食品不得销售。因此,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仓储和销售场所尚未售出的库存食品,只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应当坚决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在特定区域保存,并进行登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将已经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常销售或进行加工处理后再次销售。

二、本条第2款是对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的标示要求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本条规定旨在通过明确提示散装产品有关信息,一是便于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二是便于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和质量监督;三是便于监管部门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四是

便于产品追溯,如果发生问题,可通过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及时追溯,并向食品生产者主张权利。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贮存容器上如实标示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产品出厂原包装贮存食品,原产品包装上已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不再对产品有关信息进行标示。标示内容应当全面、真实、清晰、易识别,不得伪造,达到如实向消费者提示信息的目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同各类以及不同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应当区分贮存陈列。

(转载于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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