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苏力:法律人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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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并针对苏力教授的相关观点进行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简而言之,即指在法律人的思维过程中,存在着理性与非理性、客观与主观、逻辑与经验等多重二元对立的因素。

这些二元对立的因素在法律人的思维过程中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法律判断的形成。

本文首先将对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进行概述,分析理性与非理性、客观与主观、逻辑与经验等二元对立因素在法律人思维中的具体表现。

随后,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探讨这些二元对立因素如何影响法律判断的形成。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对苏力教授的相关观点进行梳理和评价,指出其合理之处与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思考。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人思维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为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提供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视角。

我们也希望通过与苏力教授的商榷,推动法律人思维研究的深入发展,为法治建设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二、法律人思维的二元性解析法律人的思维并非单一的、线性的,而是呈现出一种二元性的特征。

这种二元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的方式上。

从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法律人需要在字面意义与目的解释之间进行平衡。

字面意义是法律条文的直接、表面含义,而目的解释则关注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意图和社会效果。

这种平衡并非简单的取舍,而是需要法律人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法律精神和社会正义观念,做出合理的判断。

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法律人需要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进行区分。

客观事实是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而法律事实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认定的、能够影响法律判决的事实。

法律人需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为法律判决提供依据。

在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方面,法律人需要在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之间进行协调。

规则导向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主张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而原则导向则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主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正义观念进行判决。

朱苏力教授 法这个字的解释

朱苏力教授 法这个字的解释

朱苏力教授法这个字的解释说起朱苏力教授对“法”这个字的解释,那可真是一场奇妙的知识之旅!咱先不说别的,您想想,“法”这字儿,简简单单几笔,却蕴含着无尽的深意。

就像一座神秘的城堡,外表看着普普通通,可里面藏着数不清的宝贝和秘密。

朱苏力教授眼里的“法”,可不是那种干巴巴、生硬的概念。

它更像是一条流淌在社会大地上的河流,有时平静舒缓,有时汹涌澎湃。

这河流里的水,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规则、秩序和公平。

您说,这“法”像不像一个超级大管家?管着咱们生活中的大事小情。

从邻里之间的小吵小闹,到国家层面的重大决策,哪一样能离得了它?它就像空气一样,看不见摸不着,可一旦没有,那可就乱了套啦!再打个比方,“法”就像一把精准的尺子。

您做的事儿,符合它的刻度,那就是对的;要是超出了刻度,那可就出问题喽!这尺子可不会偏袒谁,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铁面无私得很呐!朱苏力教授解释的“法”,还带着浓浓的人文关怀。

它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有温度、有情感的存在。

就好比冬天里的一杯热茶,能给人温暖和安慰。

咱们在生活中,遇到困难,遇到不公平,“法”就像一位挺身而出的大侠,为咱主持公道。

它让坏人受到惩罚,让好人得到保护,多让人安心啊!您看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不就是没把“法”放在眼里吗?结果呢?给自己带来了灾难,也给社会造成了危害。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黑暗中乱走,能不摔跤吗?反过来,那些遵守法律的人,生活过得安稳踏实。

就像在光明大道上稳步前行,前途一片光明。

“法”这字啊,真的是越琢磨越有意思。

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既是准则,也是希望。

咱们得好好去理解它,尊重它,让它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好伙伴,引领我们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总之,朱苏力教授对“法”的解释,让我们看到了“法”的丰富内涵和重要价值。

咱们可得把“法”放在心里,做个守法的好公民,这样咱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社会才能更和谐!。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中国好学者”专栏是“中国好学者”公众号的核心品牌栏目。

我们以“理性之思想,自主之精神”为宗旨,每月推荐一名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国学者,由专业人士撰写一篇文章介绍其主要学术贡献,并精选五篇该学者的代表性文章。

本期的中国好学者是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

如想阅读本期其他文章或上期中国好学者专栏,请关注“中国好学者”公众号,回复“学者”。

同时欢迎大家向我们推荐国内社会科学领域优秀学者,推荐人自身须为40岁以下在读硕士生或博士生,推荐的同时请对该学者学术贡献做出2000~3000字学术简评并附代表性选文5篇,推荐和投稿一经采纳本站将支付推荐人稿费500元作为感谢。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作者:黄泽敏编辑:中国好学者炮兵、测绘工人、诗人、海关职员……对于苏力而言,影响最大且最具争议的身份莫过于法理学者了。

而身为一个学者,什么是苏力的贡献?这个问题,他不止一次地向自己也向别人抛出。

按照他自己的定义,一个学者的真正贡献“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与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的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的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用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又随时准备在有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理论,接受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毋庸置疑,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苏力的贡献与影响是很大的,而这种贡献绝大多数源于对“本土资源”的专研与热爱。

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就明确指出中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长期艰巨性和复杂性。

这种特征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互动模式有着密切的关联。

他认为,民间法是各个地区自发形成的,在解决民间纠纷时往往更具有效能。

但另一方面,民间法又无法彻底取代国家法,而是通过其中的一些做法影响国家制定法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

“一些人在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批判中,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中国法律文化。

法律教育随想--北大朱苏力

法律教育随想--北大朱苏力

法律教育随想--北大朱苏力学友从西北来京,自然免不了问及其他多年未见的学友。

当谈到Z君,说是Z君现在在西北某省城当律师,收入颇佳,一年下来,也有个二十几万的收入;但Z君如今正打算转移战场,到京城来。

理由是,要“赚大钱”还得到京城或沿海城市来。

学友走后,Z君的消息引起我一些思考。

不,是一些关于法学教育问题的反思。

近年来,法学教育一直是我的关注之一。

在一些相关的文章和一些有关的法学教育会议上,我都大力主张改革法学教育,而我所借助的材料和参照系主要都是发达国家的经验。

尽管我一直提醒自己重视法治的“本土资源”,强调对中国当代社会变革的关注,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关注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能贯穿自己思考的始终。

在法学教育问题上,我主要考虑的是作为整体的中国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考虑的是北大、人大这样的位于中国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精英法学院,考虑的是这样的学校培养的人才是否能适应中国迅速发展的工商经济的需要。

我并不认为我以前的观点就错了,但是在Z君的战略转移面前,我发现我还是忘记了“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这个基本命题,也忘记了任何知识都具有的“地方性”特点,即一种知识的有用与否以及能否真正运作受到该知识所运作的社会语境的限制。

同样都是学法律,也同样从事律师行当,学法律者的自然禀赋也不会差距太大,然而在不同地方从业,在排除其他因素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律师的收入会有相当大的差别。

难怪Z君会考虑做一个人生事业的战略转移了。

再理一理当年的同学,无论他们当年来自城市或乡村,除了出国的外,所有的(而不是几乎所有的)如今都在城里工作,而且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其他少数也都在一些省会城市工作。

近来,我到中国中部某省进行调查。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汉平原上的某县法院,我得知它只有两个正牌的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该县共有40余名律师,大多不是法律院校毕业的;在该县的乡一级,约20个乡镇的司法所只有一名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专科生通过自学刚刚考试获得律师资格,但据说,如今也准备离开乡,到县城发展,理由同样是收入。

法学界人士对朱苏力的评价

法学界人士对朱苏力的评价

法学界人士对朱苏力的评价朱苏力,这位在法学界如雷贯耳的人物,可谓是个传奇。

大家说起他,眼中总是闪烁着敬佩的光芒。

他的思维活跃,简直就像一条灵动的小鱼,总是在法律的海洋里游来游去,寻找着最深邃的思想宝藏。

他的观点时而犀利,时而温暖,仿佛法律和人情世故在他眼里都变得鲜活而有趣。

说到朱苏力,很多人都喜欢提到他对法律的理解。

他的那些论述,像是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他把枯燥的法条说得生动有趣,仿佛在讲述一段传奇故事,让人听得入迷。

想想看,很多法学书籍都是字里行间的学术煎饼,难得一见的美味。

而朱老师的书,简直就是那份独特的调味料,让人一口下去,顿时神清气爽。

大家都说,读他的书,就像在和一位老朋友闲聊,轻松愉快,又能收获满满的智慧。

有些学者在评论他时,总是说朱苏力的理论框架简直是金字塔般的坚固,基础扎实,上面却又能支撑起各种思想的云彩。

这就好比在一片知识的森林里,朱老师的思想如同高大的松树,直指蓝天,树下的阴凉处,总能给人提供思考的空间。

说真的,跟着他走进法学的世界,就像进入了一个奇妙的乐园,既有严谨的规则,又有无尽的可能。

而在法学界,朱苏力的影响力可不是盖的。

他的名字一出,大家就会兴致勃勃地讨论,感觉就像是老朋友间的聚会,话题永远聊不完。

他的学术活动总是人头攒动,想要聆听他讲话的人可真不少。

就像是热闹的市集,大家争相围着,看他分享那些引人深思的案例和观点。

他那幽默的风格和生动的比喻,瞬间就能让那些深奥的法律条款变得易懂,大家都乐于接受。

朱苏力在推动法治进步方面也贡献颇丰。

他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书本上,更是和社会紧密相连。

他总是关注那些与法律息息相关的现实问题,用自己的知识为社会发展添砖加瓦。

这种热情,感染了许多年轻学子,大家都想追随他的脚步,成为法学界的新鲜血液。

想象一下,校园里那些满怀梦想的学子,个个都像是追星族,纷纷希望能得到朱老师的指导和鼓励。

不得不提朱苏力的执着。

他对法律的热爱就像是那种十年如一日的坚持,始终未变。

朱苏力:关于中国法学的问题

朱苏力:关于中国法学的问题

1。孙志刚案件 它反映的是中国现代转型时期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它反映的是中国现代转型时期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引发了对制度建 设的关切,尤其是宪政的建设。 设的关切,尤其是宪政的建设。 其实,孙志刚案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2个案件——虽然我们习惯 其实,孙志刚案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2个案件 虽然我们习惯 一起提到他们。孙志刚案件是一个具体的案件, 一起提到他们。孙志刚案件是一个具体的案件,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因 为它内在存在的缺陷。收容遣送制度从未允许以它的名义来打人,来打死人, 为它内在存在的缺陷。收容遣送制度从未允许以它的名义来打人,来打死人, 所以对有些人称其为“恶法”是不准确的,收容遣送制度算不上恶法, 所以对有些人称其为“恶法”是不准确的,收容遣送制度算不上恶法,因为 该制度并没有要求可以依据它打人。事实也证明, 该制度并没有要求可以依据它打人。事实也证明,该制度也未成为审理那些 打人的犯罪分子的阻碍。(他们无法依据该制度来提出抗辩, 。(他们无法依据该制度来提出抗辩 打人的犯罪分子的阻碍。(他们无法依据该制度来提出抗辩,该制度无法成 为减轻他们罪责的理由) 为减轻他们罪责的理由) 所以,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孙志刚案件的原因,朱教授是不赞同的。 所以,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孙志刚案件的原因,朱教授是不赞同的。不赞同 不是否认他们之间存在关系,它们之间有关系,但是不是法律上的“最近原 不是否认他们之间存在关系,它们之间有关系,但是不是法律上的“ 从这个角度上讲,收容遣送制度不是孙志刚案件的原因。 因”,从这个角度上讲,收容遣送制度不是孙志刚案件的原因。 举几个例子: 一个儿童因为父母离异,而感到很孤独, 举几个例子: 一个儿童因为父母离异,而感到很孤独,受到了社会 的歧视,于是他加入了犯罪团伙,犯了罪之后, 的歧视,于是他加入了犯罪团伙,犯了罪之后,我们不能把父母离异作为他 犯罪的原因来追究其父母的责任;再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 犯罪的原因来追究其父母的责任;再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 于是父母送孩子上学,如果还是学习不好,又遇到一个脾气暴躁的老师, 于是父母送孩子上学,如果还是学习不好,又遇到一个脾气暴躁的老师,对 他说了一句“如果我像你这样,还不如去撞死” 他说了一句“如果我像你这样,还不如去撞死”,然后学生受不了刺激回家 就自杀了,那么,我们难道还要追究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吗? 就自杀了,那么,我们难道还要追究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吗?

法律人思维苏力

法律人思维苏力

法律人思维苏力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复杂化,法律领域的专业要求也逐渐提高。

作为法律从业者,良好的思维能力对于解决问题和提供有效的法律意见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人思维苏力的重要性,并提供提升法律人思维能力的方法和技巧。

二、法律人思维苏力的重要性法律人思维苏力是指法律从业者在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时所展现出的能力。

一个具有优秀思维能力的法律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准确把握问题的核心,并能够提供合理而准确的法律建议。

以下是法律人思维苏力的重要性:1. 解决复杂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多个维度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

法律人思维苏力能够帮助从业者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并提供全面而准确的解决方案。

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良好的思维能力能够帮助从业者迅速找到关键问题,并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

2. 语言表达能力法律人的工作涉及大量的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见书的撰写。

优秀的思维能力使得法律从业者能够清晰地组织和表达自己的观点,并通过语言将复杂的法律概念转化为易于理解的形式。

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有助于提高法律专业形象,也能够增加与客户和法庭之间的有效沟通。

3. 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是一门辩证的科学,而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律从业者必备的素质之一。

通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人可以从混乱的信息中提炼出有效的证据和法条,并能够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

4. 创新能力法律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创新的思维方式。

良好的思维能力使得法律从业者能够提出新颖的解决方案,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改进。

在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中,创新能力能够帮助法律人保持竞争力。

三、提升法律人思维能力的方法和技巧以下是一些提升法律人思维能力的方法和技巧:1. 多角度思考在分析问题时,法律从业者应该尝试从不同的角度和利益相关方的角度思考。

这可以帮助他们更全面地理解问题,并从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2. 学习逻辑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是法律人必备的能力之一。

通过学习逻辑思维的方法和技巧,法律从业者能够更好地分析和解决问题。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在《法律的道德》中,霍姆斯首先阐明了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预测。

接着,他纠正了以往法律研究中存在的两个谬误,即混淆道德和法律以及认为“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最后,他阐述了法律工作者学好法理知识的重要性,鼓励人们关注法律的普遍意义。

一、为什么要研究法律开宗明义,霍姆斯解答了“为什么要研究法律”的问题。

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人们所受的惩罚和他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我们要进行预测的就是这种因果关系。

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首先两者之间存在联系,法律是道德的见证和外在表现,同时法律的实施也有利于引导人们向善,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

但是两者之间也是有区别的。

这种区别表现在很多方面。

1、不同主体对于两者的关注度不同。

比如好人做事常常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来思考问题,而坏人做事基本上只考虑法律一个维度。

因此相比道德来说,法律是约束社会的最低限度标准。

2、两者内涵不同。

大部分时候,符合法律的同时也符合道德要求,但是有些情况下,法律不必考虑道德的要求。

当然这一种不考虑会带来两种可能后果:第一种可能就是人们反对这种不对应关系,法律由于不符合道德要求而被人们废弃和反抗。

第二种可能就是人们接受这种不对应关系,比如在合同法中就清晰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违约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但是这种行为却不必收到道德的谴责。

3、在具体词汇使用上两者也存在着差异。

一些“貌似”的道德用词,比如恶意、故意和过失,在法律中实际上并不代表道德含义。

三、不同研究方法在法律中的作用首先,霍姆斯批判了“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的观点。

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和其他事物一样,是逻辑发展的结果。

但是逻辑绝不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会出现这种谬误是因为律师接受的逻辑训练。

通过逻辑的学习和运用,人们希望得出精确的结论。

但是实际的情况是,人们常常并不能找到精确的定量关系,并不能达到精确的逻辑结论,司法判决往往带有偶然性。

如何研究法学(北大法学院朱苏力教授)

如何研究法学(北大法学院朱苏力教授)

如何研究法学(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我这次讲座主要是面对新同学的。

如何研究法学,这是一个很大很复杂的问题,甚至有些学者研究了一辈子法学也没法回答。

我今天也只能简单地谈一下自己20多年来研究法学的一些感受。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法律有什么特点。

我始终强调世俗这个特点。

法律是非常实用的,功利性很强的。

所以抱太多的理想主义学习法律是不行的。

世俗就是要解决各种问题,大的可能是国际间的争端、地区间的争端、民族间或种族间的争端等,小的就是指我们日常的事务,夫妻间的纠纷、邻居间的纠纷、同学间的纠纷等。

再简单地说就是指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要有一些规则,有规则执行的机构――习俗、国家暴力机关等。

比方说同一宿舍的同学生活习惯不一样,便会产生很多小磨擦,如何解决呢?制定规矩,不必成文,但要起作用,保证生活的和谐。

我们研究法律始终要考虑这样的一些问题,这些法律到底以什么的代价带给我们什么样的效果。

如宿舍的规则有时会给大家带来很多的不便,但却给大家带来一种和谐,否则发生冲突,则大家都不好。

所以规矩表面似乎很不方便,但实际上都给人们带来某种程度的方便。

北大的教学偏重理论,但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千万不要涡进理论中去,陷在那些报纸杂志上流行的一些重要词汇,否则四年后你会觉得获之甚少。

我们要把眼光放得实用一点,功利一些。

第二个特点、法律是用来解决他人问题的。

作为一名律师你就得为你的当事人谋求利益,如果他是刑事被告,你就是为他进行无罪或轻罪辩护。

因此你们一言一行都关系着别人的生命或财产。

在这个过程中,别人就给你施加了一种不同于一般的道德责任。

我们决定的不是自己的事情,没有自己的好恶,即使是成克杰,你也要维护他的权利。

这不免会使你陷入一种道德的困境中。

但学习法律就必须约束自己,不随心所欲,决不能让自己的感情随便流淌。

当我们毕业后走进社会,都有不同的角色在限制我们的行为。

实际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在从事这种角色的转换,只不过由于我们不是成熟的职业工作者而忽视罢了。

法律社会学(朱苏力)

法律社会学(朱苏力)

法律社會學第一講總論一、法律規則無疑具有重要性,與我們の生活緊密相關;同時也對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の貢獻,如羅斯福新政、裏根改革等。

但是,相關の一點是,法律の重要性能到什麼樣の程度?曆史の經驗告訴我們有些法律變革並不是很成功甚至很不成功。

有時候相似の法律變革卻引起了不同の結果。

(如明治維新和戊戌變法の對比。

)這種現象存在於不同國家、地區以及同一國家地區の不同時期中。

為什麼會這樣?難道是因為法律本身制定の好壞の問題嗎?顯然很難這樣回答。

法律決不是一個孤立の現象。

法律社會學正是要研究社會の基本條件對法律制度の影響。

這是從宏觀の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社會學最主要の研究內容之一,也是歐洲法律社會學の主要內容。

比如,熟人社會和陌生人社會,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の。

為什麼農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許有一個社會生活環境の問題。

我們發現許多複雜の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會即現代商業社會設計の。

另外,法律社會學也從微觀の角度進行研究,把法律の實施看作是社會博弈。

一項法律制定出來後,必然會引起人們の社會博弈,不可能要求人們完全の毫無反應の依法律而為。

(“法律必須被信仰”,這句話所描述の狀態永遠不可能完全達到。

)每個人對法律都會有所反應。

法律社會學是對法律形式主義の糾正。

法律形式主義雖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決大量の社會問題。

如最高院關於“奸淫幼女”罪の司法解釋,如果單從刑法理論の角度考慮の話,似乎沒有什麼問題;但一旦放到社會中去,問題就出現了。

比如,有可能觸犯這一條罪の人可能是哪些人呢?律師、法官和檢察官の回旋餘地大了之後會有什麼樣の後果呢?舉證責任會有什麼變化由此檢查機關の資源配置又會有什麼變化呢?但願這只是杞人憂天。

(見蘇力《一個不公正の司法解釋》)法律社會學當然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法律社會學可以看到社會條件、社會結構、政治結構乃至微觀上の個人の行動對法律の影響。

很多問題都可以納入法律社會學の研究領域,如女權主義、同性戀問題,以及在國際交往中出現の不同社會の不同做法如對待安樂死の態度問題,西方由於基督教の傳統和某些技術問題而對安樂死相當慎重。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被下属集体举报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被下属集体举报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被下属集体举报第一篇: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被下属集体举报朱苏力主政北大法学院酿成“十年浩劫”?标签:北大法学院法理学绩效工资精品课程朱苏力 2010-07-21 02:59 【博主按】朱苏力的声名在法学界如雷贯耳。

突然闻听“朱苏力主政北大法学院的十年是…十年浩劫‟”,备感震惊。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被下属集体举报以下为转载之联名信-------------我们是法学院的部分教师,在此,我们依据《党章》规定的组织原则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民主权利向北京大学党、政领导班子反映法学院朱苏力院长存在的严重问题,希望能够引起重视并立即着手解决。

我们认为,法学院在国家教育大政方针指引下和北大“建立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性战略的指导下,在校党政领导的具体领导下,在学科建设、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及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这其中也包括了朱苏力个人的贡献。

但是,客观地讲,法学院的成绩和进步主要是法学院多数教师自觉努力的结果,朱苏力作为教授是比较优秀的,但其作为院长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导致法学院整体的学术发展大大受阻,未能获得更大的成就,而且在现实情形下其继续任职已直接演变为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障碍,甚至已经成为影响教师团结、学院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我们认为,朱苏力不立即离职,法学院的管理团队就会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法学院就没有希望,法学院将再无宁日,就连安定团结局面的最低要求也难以保障。

一、朱苏力在任十年,不良记录斑斑,群众基础丧失殆尽,最近又发生新一轮教职员工不满2000年九、十月间,因前院长吴志攀调任北大领导岗位,朱苏力即开始主持法学院工作。

2001年春季,朱被学校任命为法学院院长。

虽然当时已有老师反对其任职,但他的不良表现尚未持续、大量暴露,故多数老师还是以听其言、观其行的态度接受了朱当院长的事实。

在其就任院长以来,他的业绩平平,工作作风粗暴简单,醉心于建立自己的一言堂地位,而对法学院的发展事业奉献甚少,甚至给北大、给法学院抹黑很多。

朱苏力:在北大法学院历次开学、毕业典礼上的致辞(2001-2009)

朱苏力:在北大法学院历次开学、毕业典礼上的致辞(2001-2009)

朱苏力在北大法学院历次开学、毕业典礼上的致辞[朱苏力先生〃个人简介]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出生于安徽合肥。

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

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

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

[原集者按]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每年的毕业致辞都是我热切关注的主题。

随着苏力教授每年的坚持与信守,一年一年被苏力教授自己所超越,亦如其翻译理查德.波斯纳名著《超越法律》一样。

也许,对自身的超越才是最真实与最坚难的超越——一种转型与嬗变,从苏力的致辞中,你能发现,毋宁说是惊奇使地发现,原来法学的语辞可以这样表达,更可以发现法律的叙事可以如此地优美、朴实无华。

也许是一种看上去很美(王朔语),但更多的是作为一位法理学人对当下的深思与关切。

法学——是一门现实的关注,并非玄思;在法学与文学之间,苏力教授告知每一位法学人应该抱持学者的良心对社会最现实的东西及最基层最细着的东西进行深入思考,在天国与尘世之途,对尘世的现代性救赎——对反思的反思,对反基础、反理性、解构的再悖逆——一种知识的踏实救赎是法学人学格与人格的体现,更是公共知识分子对学术的绵薄贡献,这也真正回应了10年前苏力教授对“什么是你的贡献”的逻辑辩思。

你我都如流水——在欢送2001届法学院毕业生大会上的讲话同学们,老师们,下午好!今天下午,我们在这里开会,欢送即将毕业的2001届北大法学院毕业生。

他们将远行(当然,也不是都远行,还有不少人还会在这里待上数年,然后再远行)。

但毕竟有一些同学将远行,毕竟他们把他们青春中最美丽的一段时光给了北大,留给了我们北大法学院,我们的北大、我们的法学院因他们而美丽、而年轻。

让我们祝贺他们,也感谢他们。

我当过军人。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孙笑侠复旦大学法学院【摘要】本文是对苏力《法律人思维?》一文若干观点的回应和批评。

苏力赞赏美国现实主义的法官办案方法与思路,否认法律人存在法教义学思维方法,无前提地主张“超越法律”和“考量后果”。

本文主张法律人思维“二元论”,即在实定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进行结合、协调和平衡,遵循规则和超越法律。

法律人不能拘泥于法律规则和概念逻辑,面对呆板的法律和鲜活的生活,不能刻板地不作结果主义考量。

但进行社会后果考量时,不能夸大“超越法律”的功能和意义,不能以英美法系的特有方法遮蔽和否定成文法系法教义学方法中原本已然存在的“超越法律”的功能,更不应否定法教义学上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法。

【关键词】法律人思维;二元论;法教义学;超越法律;考量后果对法学的自我维护,这一直有必要反复促成。

卡尔·恩吉斯{1}正义适合以超实证的、进步的态度来为法律提出根据,而法的安定性则适合以实证主义的、保守的态度来为法律说明理由。

拉德布鲁赫{2}我们永远不能证明我们是醒着的,说我们是清醒的。

吴经熊{3}朱苏力教授在《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2辑(2013)发表了《法律人思维?》(以下简称“朱文”),细腻生动,洋洋洒洒,其解构的学术特点和深厚的文字功夫跃然纸上,促使我们对“法律人的思维”话题进行反思的同时,也会引起职业法律人和诸多法科生对业已建立的确信的怀疑。

朱文的核心观点是强调法律现实主义主导下的美国式法官的办案方法与思路(如果不用“思维”的话)的优越性,认为会“超越法律”和“考量后果”的法官才是最理想的法律人。

这是一个具有启发意义的观点,让我们去反思法教义学的局限性,反思规则的无奈。

正如苏力所说的,随着法律发展的新变化,法律人要关注受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而导致的那部分法律领域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固守传统的法教义学的确有其局限性。

因此笔者很赞同苏力文章中的如下立场:法律人不能局限于法律规则和概念,面对呆板的法律和鲜活的生活,不能刻板地不作结果主义考量。

听朱苏力的讲座有感

听朱苏力的讲座有感

听朱苏力教授的讲座有感在我原先的概念中,资深教授的讲座应该是充满了高端的专业词汇和深奥的哲学句段,让我们这样的专业知识不够扎实,法学概念理解不够透彻的法律学生难以跟上教授的思维,吸收教授的讲座精华。

然而,听完朱苏力教授两个小时的讲座,我却深觉受益匪浅。

朱苏力教授的讲座中贯穿着他要讲授的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同时又加之大量的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例子,搭配教授诙谐生趣的语言,令整个讲座气氛十分活跃,同学们都听得津津有味。

对于我听完朱苏力教授的讲座后的收获,我想跟随着教授的思路,择选出我有话可说,有情可抒的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朱苏力教授提到了一个法理学上很重要的一个名词——“秩序”。

秩序对于我们个人,乃至国家的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是我们的和谐社会,和谐国家的前提和保障。

在秩序如何形成的问题上,教授提出了一个让人不可思议的原因——复仇。

教授提到,由于人类具备受到伤害时进行复仇的本能,从而会运用刑法、民法等来反抗伤害。

同时,教授在此区分了“报复”和“复仇”的概念。

“报复”是一种受到当时情绪影响所做出的即时行为。

而“复仇”则是一种推迟的报复,是针对之前所受到的伤害所做出的基于策略性的,有效的,理性的行为。

正是由于复仇的需要,还产生了劳动的分工。

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劳动剩余,使得第三方参与复仇的社会功能应运而生。

朱苏力教授的这个推论让我感到耳目一新。

就像教授所推断的,现代社会产生的这些适应社会发展的优秀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应该都是源于人类的本能行为。

资本主义制度中保护资本家的利益,剥削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内容不也正是为了满足资本家追求利益的本能么?反过来说,一个制度要发展起来,发展得好,发展得远,也应该要满足人类的基本本能和特性。

其次,朱苏力教授提出,由于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促使人们的复仇也区分对方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伤害。

因为同态复仇在经济发展的时期已显得落后和没有必要,相对于让两个都受到伤害而言,允许过失行为方进行财产赔偿似乎更加有利于受害方的利益,同时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财富总额也没有下降。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中国好学者”专栏是“中国好学者”公众号的核心品牌栏目。

我们以“理性之思想,自主之精神”为宗旨,每月推荐一名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国学者,由专业人士撰写一篇文章介绍其主要学术贡献,并精选五篇该学者的代表性文章。

本期的中国好学者是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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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作者:黄泽敏编辑:中国好学者炮兵、测绘工人、诗人、海关职员……对于苏力而言,影响最大且最具争议的身份莫过于法理学者了。

而身为一个学者,什么是苏力的贡献?这个问题,他不止一次地向自己也向别人抛出。

按照他自己的定义,一个学者的真正贡献“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与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的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的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用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又随时准备在有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理论,接受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毋庸置疑,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苏力的贡献与影响是很大的,而这种贡献绝大多数源于对“本土资源”的专研与热爱。

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就明确指出中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长期艰巨性和复杂性。

这种特征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互动模式有着密切的关联。

他认为,民间法是各个地区自发形成的,在解决民间纠纷时往往更具有效能。

但另一方面,民间法又无法彻底取代国家法,而是通过其中的一些做法影响国家制定法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

“一些人在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批判中,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中国法律文化。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导论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是指法律人在解决问题时,往往倾向于使用对立、对立组合的思维方式。

这一思维方式可以帮助法律人更好地分析问题、权衡利弊、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然而,苏力对于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提出了质疑。

本文将对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进行探讨,同时对苏力的观点进行商榷。

一、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概述法律领域是一个经常需要权衡利益、解决纠纷的领域。

在处理问题时,法律人往往习惯于采用对立、对照的思维方式。

这种二元思维可以让法律人更好地分析问题,并找出不同方面的优势与劣势。

例如,在审判中,法官需要考虑控辩双方的证据与分析,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权衡当事人的利益与对方的诉求,以达到最好的解决方案。

二、法律人思维的优势1. 分析能力: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可以帮助法律人分析问题,从而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通过对比,法律人可以更好地审视不同观点和证据,有助于做出准确的判断。

2. 权衡利弊:法律人在处理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需要,通过对各种可能性进行对比,以达到最好的解决方案。

二元论思维可以帮助法律人更好地权衡利弊,从而做出有利于各方的决策。

3. 解决复杂问题: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背景知识。

二元论思维可以帮助法律人将问题分解为不同的要素,并对每个要素进行分析与对比,从而更好地理解整个问题。

三、苏力对法律人思维的质疑苏力认为,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过于简化问题,忽视了问题的复杂性。

他认为,现实中的问题并不总是二分对立的,而是存在着多重因素和变数。

苏力认为,单一的二元论思维无法全面考虑问题的复杂性,容易导致片面的结论和不完全的解决方案。

四、对苏力观点的商榷虽然苏力对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提出了质疑,但在实践中,二元论思维仍然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必要性。

尽管现实问题的确更为复杂,但二元思维方式可以为法律人提供一个初步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框架。

毕竟,法律人的职责是在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寻求权衡利弊的平衡点,并给出相对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朱苏力: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朱苏力: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朱苏力: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律师杀光。

”——莎士比亚[1]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当然不可能脱离对法官的研究,甚至有必要以法官为中心。

本编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

但是,中心化不应导致对边缘的遗忘,用法官的概念置换了“基层司法制度”的概念。

因此,作为本编的第一章,本文想介绍在以法院(或者加上检察院)为中心的传统的规范性司法制度研究中容易忽略甚或根本看不到的中国基层司法中一些人和事,以及这些人和事的意义,同时为下两章专门讨论法官做铺垫。

本文并不想集中讨论某个专门的司法问题,只是希望这些介绍会引出读者思考一些其实是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为此后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理论研究者提供一个尽可能宽阔的研究视野或框架。

一.乡土社会法律人概述我在前面的论文中已经说过,现代的司法其实是一种很强调并日益强调“格式化”的纠纷处置过程。

[2]一个民间的纠纷,要变成一个可以由法院处理的(judiciable)案件,并且能够实际通过这一司法的过程,并不是理所当然的。

它需要法官,但是仅仅有法官——一个适用规则、裁决纠纷的人——是不行的。

现代的司法已经不可能像马锡五审判那样,由一个有足够个人魅力的集裁判官/政治家于一身的人依据其个人的美德和智慧做出符合天理人情国法的决定。

[3]无论你喜欢还是不喜欢,这种理想的司法人物已经随着现代化、职业化和专业化而逐渐失落了,[4]作为一种司法范式,甚至有可能被永远地拒绝了。

如今的司法,即使是为无论中国还是西方法学家视为还很不完善的中国司法,从根本上看也属于一种现代型的司法。

所谓现代型司法,我是指一个由多种法律人相互合作、协作完成的职业化的工作流程,这一过程更像是一个工业流水线;法官的工作仅仅是这一流程中的一个部分,而初审法官的工作也只是法院系统职能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只是现代司法运作中的一颗“螺丝钉”,尽管是不可缺少的一颗。

假如不考虑中国共产党获取政权以前的近现代中国,这个司法的转变过程实际上从1949年以后就已经开始了,[5]尽管“文革”中断了这一过程。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
“市场经济与立法原则”,《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权利”,《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示”,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6年春季号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
我是多么的羡慕北大法学院的学生
从本科到研究生还没有听哪位院长甚至校长说过
如此让人一生难忘的话语
如果我能早一点聆听到这样的教诲
我想我的人生可能会不一样
这样的人生导师这样的励志篇章
一个一次足以改变你的人生
所谓大学就是大师聚集的地方
真希望我们中国多一些真正的大学
同时
再一次感觉到与北大清华学生的差距
圣人曾说:
朝闻道,夕死可以
我现在对此句有深刻的体会
这位大师以在法学界的学术见长
我却对他的几篇对学生的演讲稿推崇备至
别人一定会笑我买椟还珠
个人简介:苏力(朱苏力)
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愚人节(因此很不聪明)出生于安徽合肥(但一直很瘦)。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1978年因高考成绩不佳,不幸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注:当时录取分数最高的是文史哲),仍不好读法律书,每每歪曲马克思的话(大意是“我总是把法律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为自己的不务正业辩解。终于于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年后,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M.A(1992,美国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学位。实验生活多年,几度见异思迁,专业换了不少,飘流各地(包括海外),似乎才觉悟自己别无所能,只能读书、教书。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聘讲师(1992)、副教授(1994)、教授(1996)和博士生导师(1997)。

法学家的智慧——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

法学家的智慧——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

法学家的智慧——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法理研-10 2010302330102 于波不同的观察社会视角朱苏力先生和贺卫方教授的讲座,让我感觉到,一个法学家不论是留学西方还是在本土逐渐成长,内心都有着那份对于法律的执着和奋斗的精神。

从二位法学大家中,更多的感觉是:苏力先生对于中国现在的国情从宏观的角度来体察,中国的国情现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影响,认识当前的国情需要我们对于不同的地区了解,这也是何教授共同关注的。

苏力先生对于中国30年司法改革中认识到,中国法治的过程始终受到各方面的影响,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也就是行政权力对于司法的影响尤为严重,贺卫方教授在列举国内近几年的热点案例中,对于行政权力对于司法的干预甚至于行政命令凌驾法律之上深恶痛绝。

苏力先生对于中国的法治,应该是让普通大众从法治进程中享受到成果,而不应该是国家的“国家宣言”,这样才有利于推动我国法治过程的建设。

贺卫方教授对于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新闻媒体对于案件性质以及判决的影响为出发点,对中国的当前的司法进程依旧存在着不同的影响因素,这其中行政权力对于司法活动的影响尤为深刻,甚至以行政命令代替司法审判,这是对司法和法治的极大打击。

但是,在热点案例的讲解中,贺教授对于当前法治的进程中出现的曙光是非常赞赏的,他相信中国的法治进程在不断的前进过程中,虽然出现了反复的过程,但是法治的大方向是不会变。

对于法律界的同人,何教授认为应当遵守心中的那份“神明”,不能成为行政的附庸和政府的“打手”。

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中,新闻媒体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可以说新闻媒体是社会监督的一把利器,美国对于任何人员都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来了解,因此行政的腐败是极少发生的。

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苏力先生和何教授给我是不同的风格学识,苏力先生注重从宏观的角度去考察现代中国法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贺教授则是告诉我们要认识到当前法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但是注意到问题不是主要的,关键是拿出自己的勇气站出来,推动中国法治社会的实质性发展和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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