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教育学教育法学教育行政学名词解释复习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4.社区文化:指社区内一种高度的共同一致的文化。
15.课程要素: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促进学生的发展而选择成果所必须的经验要素。
16.课程结构:是课程各部分的组合和配合,即探索课程各组成部分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
17.显性课程:指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科学,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
教育学名词解释
1.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系统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织的影响,以及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
2.教育学是研究人类教育现象和问题、揭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3.教育目的:指就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
4.教育目标:是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的具体化。
18.教学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上,为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而制定的教学实施总体方案.
17.素质教育:指教育着以符合规律的教育措施,对新一代素质,按照现代化需要实现开发、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19.人格特征:具有立志和情感和谐发展的心理机制,高度创造力的活动效能以及符合共产主义道德的伦理内容。
20.道德认识即道德观念:是指导行为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
9.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是学校在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实行的对内部教育事物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
10.教师聘任制: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11.教师权利: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证。
21.道德行为: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现的对待他人和社会有道德意义的活动。
22.修养:在教师所谓指导下学生经过自觉学习、自我反思和自我行为的调节,使自身的品德不断完善的一种重要方法。
23.科学性和思想结合的原则:是教学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授予学生以科学知识,并结合知识教学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品德和正确的人生观、科学世界观教育。
5.人口:生活在一定社会、一定地区,具有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人的总体。
6.教育期待:是教师对学生发展的热切盼望,是教师职业情感中的重要部分。
7.教育预见能力:教育活动开始以前对教育对象的身心状况、教育内容的适合性,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可能性及教育效果的估计能力。
8.教育传导能力:是教师将处理过的信息向学生输出使其作用于学生身心的本领。
3.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fan学或免学手续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4.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5.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立法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奏。
16.双轨制:在欧洲的等级森严的国家,不同的种族和出身的人具有不同的受教育权利,从而使教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状态:一轨是为上层社会、贵族、高级僧侣的子弟而设,初中毕业后,可以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另一轨是为平民子弟而设,小学毕业后只能就业或接受初等与中等职业教育。
17.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指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纵向等级结构,是按照学历层级划分的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结构。
9.教育过程的控制: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操纵教育活动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
10.教员角色:主要是以教材为宗旨,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评定学业。
12.非正式交往: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校组织中所发生的关系之外,还有十分明显的个人交往,组织行为学。
13.先主性: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某种先入为主的决定式作用,它使教育进行一种临时的准备状态,奠定了他接受教育的基础。
24.讲述法: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原则:是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chi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能扬长避短、获取最佳发展。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1.义务教育:国家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特征,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
12.教师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做出社么或不做什么的责任。
13.学生:学生是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14.学籍管理:指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留降级、转系(专业)与转学、休学、停学、复学、退学、开除、毕业与毕业资格审查等方面,根据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自身规律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出规章制度,并进行实施的管理。
15.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力的分配关系单轨制以美国为代表的学制结构,形成于19世纪后半期。具体为自下而上,从小学、中学到入大学的单一学制。
7.教育法律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般指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的教育机构。法定上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学历性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含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8.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总的方向和总指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19.职业教育:是指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20.成人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以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素质的教育活动,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总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的一种独立教育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