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林渎职犯罪
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
![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https://img.taocdn.com/s3/m/a96d2691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98.png)
案例三:某林场会计挪用公款案
总结词
挪用公款、财务违规
详细描述
某林场会计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 林场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案发 后,法院认定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 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四:某市林业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
总结词
玩忽职守、失职失责
详细描述
某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在负责森林防火 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法 院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 徒刑并处以罚金。
特点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长期性和严重性等 特点,往往与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现象交织在一起, 对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林业可持续发展 。来自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
破坏林业资源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往往与乱砍滥 伐、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密切相 关,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生态环境恶化。
03
鼓励社会监督,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 的监督和建议。
加强社会监督
林业单位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增强透明度。
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制度,鼓励社 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林业系统职
务犯罪行为。
加强媒体监督,通过媒体曝光职 务犯罪行为,提高公众的关注度
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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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
汇报人: 2024-01-06
目录
•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概述 •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类型 •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打
击 •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反思与建
议
01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是指林业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 反职责规定,实施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侵害国家 利益和公共利益,破坏林业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林业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林业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49182c5c27d3240c8447efa2.png)
林业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近年来,检察机关渎检部门把查办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作为渎检工作的一个工作重点。
但在执法实践中,由于涉林渎职案件证据不易搜集,责任分散,《立案标准》中的某些条款规定不具体,不好操作等因素,导致其危害后果之重与查处难打击轻形成反差。
造成涉林渎职案件立得了,但诉不出,判不了,查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太理想。
这主要是由于实践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经济损失的计算无法把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四种类型。
由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强调的是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案《立案标准》中对这两种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具体化,对犯罪的行为方式,表现形式等作了具体列举,因而较好把握。
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这两种罪来说,强调的是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
这两种罪的本质在于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立案标准》,滥用职权要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万元以上,玩忽职守达到30万元以上。
在司法实践中林业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大面积的林木被滥伐,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但经济损失却无法科学计算。
实践中常将卖树的价值计为经济损失数额,反映不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如某镇一副镇长超越职权范围批准无证伐树,导致200余立方米林木被滥伐,但经济价值仅有7万余元,离20万元立案标准相距甚远,而其行为造成砍伐的数量超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立案标准的近20倍。
因立案标准不同,造成毁林后果严重的反而得不到刑事追究,有损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原则。
森林资源生产周期长,难以用经济价值去衡量,用经济损失作为立案标准不利于打击涉林渎职犯罪。
再者,卖树时,有的论斤卖,有的论棵卖,有的论方卖,卖法不一样,价格也不一样。
浅谈我国林业监管部门的渎职犯罪
![浅谈我国林业监管部门的渎职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f88d6f1dbb68a98271fefa8c.png)
浅谈我国林业监管部门的渎职犯罪【内容提要】: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不断拓展办案领域,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切实加强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但是,就当前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来看,森林资源管理类失职渎职犯罪仍处高发、多发态势,令人忧心。
研究分析林业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效打击预防林业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犯罪,应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字】:林业监管部门渎职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加强。
但是,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相当严重。
破坏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电力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
这些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下面就林业监管部门的渎职犯罪谈一下我个人的几点看法:一、林业监管部门渎职犯罪规律特点1、权力相对集中,缺少监督制约机制。
这些人员手里掌握着资源审批权,资源管理权和一定的处罚权,因此极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而这些人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或以权谋私,以权谋钱。
2、犯罪嫌疑人身处重要岗位,且为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林业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犯罪往往都集中在资源股、林政股和各林业站。
“二股一站”是犯罪高发要害部门。
他们手中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一旦失去制约这些岗位就极容易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3、犯罪行为趋于公开化。
在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执法人员之间,对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放弃监管等现象心知肚明,与滥砍盗伐实施犯罪嫌疑人心照不喧,达成一种默契,相互关照,相互利用,各取所得。
二、林业监管部门渎职犯罪的主要原因1、主观原因:其工作人员素质低,法治观念淡薄,导致犯罪是根本原因。
当前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
![当前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767c5511a8114431b90dd879.png)
当前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2012年,我院反渎局按照上级院部署的查处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集中查办了一批我县林业系统的渎职案件,立案5人全部获有罪判决。
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处,规范了林业行政审批程序和林业执法行为,有力地保障了我县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结合这次市院组织的“调查研究年”活动,我们又进一步走访林业系统的工作人员,并且对我县近年来涉林案件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归纳出了当前林业系统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当前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审批随意性大。
林业部门作为国家森林资源的管理部门,担负着涉林的行政审批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四证的发放,即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许可证和林权证。
是否依法审批发证直接关系到一个区域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程度。
在查处过程中,由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技术人员工作重心的偏移,再加上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导致在实际审批过程中不严格依法行政,存在着乱批证、滥批证的现象,造成了森林资源的大量流失。
例如我院查处的县林业局副局长郭某、林政股长刘某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案中,发现负责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森林法》及《河南省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和档案管理》等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而是仍然沿用传统办证模式目测查看现场发证,结果造成5227株松树被滥伐,蓄积为99.38立方米。
在违法发证同时还存在着较严重的乱收费现象,主要表现在办证过程中乱收押金、保证金,在收取育林金等合理收费的过程中存在着不按标准收取的情况,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还发现了该股工作人员乱收押金2万余元,用于股室日常开支的违纪情况。
(二)行政执法不规范,刑事司法力度弱。
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和人员素质的影响,林业部门在对森林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较多注重的是收取罚款,而对森林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措施例如没收、补种、拆除等,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没有及时申请执行,致使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未得到全面的履行,这种不规范的执法直接导致了当事人认为违法后交点罚款就了事,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导致森林被进一步滥伐。
浅析目前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
![浅析目前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f4bbeee943323968001c9223.png)
浅析目前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时间:2011-08-30作者:吴立翠郝长青来源:正义网当前,林业系统犯罪案件不断上升,近几年来仅一个小县城就出现涉林犯罪案件21件,涉案人员36人其中科级领导干部3人,林业站负责人5人,农民28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
为了摸清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根源,找准存在问题, 寻求相应对策。
我们先后深入到某县的10个乡镇和林场,通过对林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现将调研分析归纳如下,请同行指正。
、目前县域林业职务犯罪的四个主要特征据调研,目前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特征是多方面的,总的归纳起来,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利用手中权力滥伐。
在调查中发现,滥伐林木问题出现在下面,但责任在上面。
主管林业部门领导,明知没有采伐证就批准采伐是大有人在的。
原某县林业局副局长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业务主管,不遵守《林业法》的有关规定,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某林场的2,346棵194 立方米的杨树擅自决定采伐,致使国家林木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移送起诉后,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二打着有证幌子超伐。
有的林木采伐者,为了遮掩群众眼目,少报采伐数量,申请得到许可证时,打着有证的幌子,从中超伐林木。
犯罪嫌疑人宋某和王某,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因村里欠村民债务,后经法院判决将村集体所有的4,000棵杨树作价20万元,逐年采伐用于偿还所欠村民的债务。
宋某和王某在第一次请示批准250棵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超伐了560棵,数量较大,其二人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移送起诉后, 法院对其二人分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罚金 1.5万元的决定。
(三不法分子眼红盗伐。
在调查中得知,有一些不法分子自己没有承包林地的能力,看别人发了林木财而眼红,于是便去盗伐,谋取钱财。
家住某县福兴乡吉兴村的犯罪嫌疑人唐某,于2007年1月份伙同妻子岳某开着自家的小四轮拖拉机在肇源县与肇州县边界的朝阳沟门前片林内盗伐杨树16棵,以420元1立方米的价格卖给福兴乡夏某的黑木材加工点,获得现金6,000余元,唐某和妻子得逞后,感到盗伐树木来钱快,便又去自家村西林带内盗伐林木时被大庆市林业森林公安局巡警当场抓获,此案一举侦破。
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
![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2bd48c72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6f.png)
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引言:林业系统在国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些职务犯罪行为对林业系统的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不仅有助于揭示问题的本质和原因,还可以为打击和防范职务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通过对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现状和类型进行研究分析,以期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一、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现状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等非法手段谋取个人私利的犯罪行为。
在林业系统中,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
具体来说,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1.贪污现象普遍:林业部门负责资金的运行和分配,一些工作人员通过违规减少或挪用公共资金来谋取私利,严重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
2.受贿问题严重:一些林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企业或个人的财物、礼品、款待等,以谋取利益对其工作进行影响或放行违规行为。
3.滥用职权常见:一些林业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背职责要求,利用职务的特殊性为亲友和利益集团提供便利或违规行为。
4.隐匿行贿和行贿:一些林业部门工作人员隐匿行贿行为,通过虚增采购价格或违规审批工程款等方式获取利益,并存在与企业之间的勾结关系。
二、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1.贪污行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公共财物或权益,包括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侵占公款等。
这些行为通常发生在林业系统内部的管理与决策层。
2.受贿行为:以职务便利为个人谋取私利,通过收受礼金、财物、款待等方式来满足个人利益。
这些行为大多与对外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个人之间存在利益交换关系。
3.滥用职权行为:滥用行政权力,超出权力范围、干预内外部利益关系、越权行使职权等。
滥用职权行为通常与权力集中和缺乏监督机制有关。
4.勾结行为:林业系统工作人员与企业或个人之间存在关系,通过行贿、索贿、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取利益,严重破坏了公正、公平的权力运行机制。
涉林职务犯罪的调研分析报告
![涉林职务犯罪的调研分析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f4e46e4248d7c1c708a145a0.png)
涉林职务犯罪的调研分析报告XX县人民检察院按照《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搞好调研分析报告,向有关部门提供预防对策,为县委、县政府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提供参考及优良的环境。
我们注意到,近几年来,我县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比较严重,已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5件5人,涉案金额数百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尤其是这些犯罪直接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损害了干部的诚信度,其犯罪形式为检察机关预防和严惩全县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课题。
一、我县涉林的职务犯罪已由个案演变成类案,其现象引人深思。
林业资源短缺,造成木材资源紧俏,不法商人将黑手伸到林业系统采取行贿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近几年,我县畜牧局高某在收受贿赂20万之后,将林权实行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
林业系统1人贪污,4人受贿,这些职务犯罪案在全县造成很大反响,仅财产损失达几百万元,政治影响更大。
这些职务犯罪的共同特点是一把手和主管一块的领导人员,此类案件如不严惩,后果不堪设想,同时也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路。
二、我县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针对县内发生的大案、类案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
认为主要在于理论学习不入脑,公仆意识差,对领导和主管人员疏于监督,法律意识淡薄,监管工作不及时、不到位,主观放松思想改造,客观造成犯罪漏洞。
1、政治理论素养学习和党性锻炼流于形式。
有的单位学习和实践脱节,有的领导借口工作忙很少参加学习,党的民主生活会评优摆好,不触及存在的问题。
这是主观上触犯法律的根本原因。
我县林业党委书记刘某,以职务之便,以其看病需要钱为由,向XX县林业局下属红星林场场长索要七万元钱。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如果平时注重学习、修养,此类犯罪就不会发生。
2、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干部不积极学习法律,守法意识不强,当违法后,又后悔不已,都强调法律学习太少了,没有警钟长鸣,法律常识太缺乏,认为吃点、拿点、要点不算犯法,结果囹圄之苦后才有感悟,可谓悔之晚矣。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44da59c1011ca300a7c39094.png)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近年来,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林业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导致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屡有发生,乱占林地现象比较普遍,使森林资源遭到较大破坏。
据统计,近两年平桥区林业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42起,处罚各类林业违法犯罪分子273人。
平桥区检察院渎检科近年来共立案查处乡镇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案件4件,这些人员的渎职行为共导致滥伐林木近千亩,毁林5万余株,给当地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做一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1、农村滥伐林木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近年来林业公安部门对盗伐林木犯罪打击力度日益加大,《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的深入宣传贯彻,盗伐林木现象已基本得到遏制。
但同时一些农民出于毁林开荒或其它目的,不办理有关采伐手续,擅自滥伐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或也办理一定的采伐手续,但故意逃避有关监督管理,采取批少伐多等手段大肆滥伐林木。
2、某些乡镇政府默许本辖区的毁林事件。
这些乡镇政府的主管领导,出于本乡镇地方利益,或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事件视而不见。
更有甚者,个别主管领导肆意超越自己权限,擅自批准社会上一些人员大肆采伐林木,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如我科1999年立案查处的平桥区邢集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方某涉嫌滥用职权案,1998年8月至11月间,方某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不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同意孙某、宁某等伐树,致使该镇173亩林木被滥伐,被伐树木8000余株,给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3、少数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大。
他们出于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对涉林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压案不报,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有的有法不依,严重不负责任,对持证采伐者疏于管理监督,导致其随意扩大采伐面积,更改采伐方式,造成林木资源的破坏。
浅议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侦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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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侦查技巧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瑜李君2010年03月25日10:16:21 来源:房县人民检察院王瑜(副检察长) 李君(干部)--------------------------------------------------------------------------------【打印】【关闭页面】【返回】为了有利于打击涉林渎职犯罪,确保此类案件查办工作落到实处,笔者在认真研究林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结合我院近些年来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试从涉林渎职犯罪易发案环节、犯罪特征及案件侦查技巧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将来办案参考。
一、涉林渎职犯罪易发案环节在实践中,涉林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管理、运输、处理普通涉林行政刑事案件等环节。
(一)实践中,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节渎职犯罪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玩忽职守型,主要表现在:一些林业工作人员不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资料;有的甚至在未提供任何申报材料的情况下,批准审核通过;有的履行职责马虎草率,行政审批错误,造成山林被超伐、滥伐或被错误采伐。
另一类是滥用职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如明知申请人以自用材的名义申请砍伐林木并将其作为商品材出售,仍违反规定给予核发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有的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擅自更改采伐证许可事项;还有的徇私舞弊,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对林木采伐申请分若干次报批,以合法手续掩盖非法目的,骗取上级批准,甚至出于主观明知跨年度发证;有的在发证过程中明知已发生滥伐、超伐现象,却不按照规定加以扣除;有的违规为未完成上年度更新改造任务的基本森林经营单位发放采伐证,等等。
这些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渎职犯罪。
(二)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管理和运输环节,渎职犯罪也较为突出。
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环节,有的设计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伐区设计,不到实地勘查,而是闭门造图,盲目设计,违规设计;有的审批人员不认真审核采伐申请资料,偏听采伐申请人指点的山地界址,而不去实地调查;有的在设计中马虎草率,造成重大设计误差,从而导致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有的擅自改动伐区设计的数据等。
【精品】涉林职务犯罪的思考
![【精品】涉林职务犯罪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19d3940726fff705cd170ac2.png)
涉林职务犯罪的思考金昌市林业局我市属于典型的矿产资源性城市,缺水少树、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多年来,按照“南护水源、北治风沙、中建绿洲”的方针,依托国家四大林业重点工程和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项目,我市大力推进林业科技和资源保护,不断完善林业生态体系、产业发展体系和森林生态文化体系建设的内涵,环城防护林工程、永昌县国道百里生态工程、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建设、大黄山植被恢复、北部沙区综合治理、城市绿地系统建设、东湖景区绿地建设等一批生态林业工程相继实施,林业建设呈现跨越式发展态势,不仅在林业建设数量上呈现翻番,而且在质量上,严格标准、加强管理、整体水平都不断得到提高.林业建设正在推进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林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发生在林业系统乃至我们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不引起各位的重视和借鉴!下面我就耽误大家的宝贵时间,与大家共同学习四个方面的内容,说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1、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2、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表现;3、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4、预防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探究。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
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
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
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
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等。
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涉林渎职犯罪立案标准及法益类型化衡量
![涉林渎职犯罪立案标准及法益类型化衡量](https://img.taocdn.com/s3/m/306ea207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7c.png)
涉林渎职犯罪立案标准及法益类型化衡量一、问题的提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旨在通过对涉林渎职犯罪中的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两罪的立案标准的分析,就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立案标准的选择适用加以解说。
二、如何选择涉林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刑法将“重大损失”规定为滥用职权罪以及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就是说,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结果的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将不构成犯罪。
对此,学理上与司法实践中均无争议。
审视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公布的关于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四个司法解释,也无不围绕“重大损失”的界定来展开。
从而正确解析立案标准所遵循的“重大损失”的认定原则与界定标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立案标准的选择适用、检讨两罪犯罪能否构成的根本依据。
(一)立案标准界定的原则。
在进行具体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选择适用时,首先应明确界定“重大损失”所遵循的原则,质的原则、量的原则抑或质与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立案标准的类型法则。
司法实践中,明确了界定立案标准的原则尚不足以确定应选择何种具体的立案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立案标准的选择适用时,必须遵循立案标准的类型法则,并运用妥当的方法。
(三)选择立案标准的方法。
必须寻找到犯罪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形”与犯罪构成的连接点,才能将犯罪构成话语系统转化为立案标准中的类型话语系统,进而正确地选择适用相应的立案标准。
这个“连接点”也在事实上成为选择立案标准的方法。
三、如何界定涉林渎职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以“法益”作为沟通立案标准类型谱与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连接点的方法,实际上就是要检讨两罪犯罪客体的构成。
因为,犯罪客体实质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犯罪客体的内容就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一)基于犯罪客体理论。
以“法益”进行立案标准的选择适用方法,其实就是以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所侵犯的次要客体所保护的刑法上的法益为标准的。
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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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全南县地处江西省最南端,是个山区小县,森林资源丰富,林木采伐量大,涉林渎职犯罪也相对比较突出。
2003年以来,全南县院共受理涉林渎职案件12件12人,立案侦查8件8人,占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总数的44.4%。
在我院受理的涉林渎职案件中,县林业局工作人员2人,占16.7%,乡镇林站工作人员10人,占83.3%;滥用职权案8件8人,占66.7%,玩忽职守案3件3人,占25%,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件1人,占8.3%。
近日,笔者对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作案手段、犯罪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了分析。
一、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比较突出。
在我院受理的12件涉林渎职案件中,涉及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有10人,其中7人被立案侦查。
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作站站长,虽然官不大,职位不高,但他们是从事林政执法的最基层人员,行使着当地林政管理的职权,在林政管理的第一线最容易滋生渎职腐败。
滥用职权案件相对较多。
在我院受理的12件涉林渎职案件中,滥用职权案件就有8件,占83.3%。
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林政执法人员权力较大,掌握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管理等林政管理职权,木材经营老板稍微给点好处,他们就容易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审批或处理。
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
我县是个山区小县,林木采伐量大,林木采伐管理权力较大,容易滋生腐败。
我院受理的12件涉林渎职案件,发生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的有10件,占83.3%。
二、涉林渎职犯罪的常见手段发现滥伐林木行为时不及时加以制止,准许或默许其继续滥伐。
如我院立案侦查的钟某滥用职权案,钟某在发现叶某砍伐数量已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数量时,不但不加以制止,反而承诺可以去林业局增拨指标,允许其将山上木材全部砍伐。
在未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即准许进行林木砍伐。
如我院立案侦查的邱某滥用职权案,在木材经营户缴纳了相应费用后,在未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即准许其进行砍伐,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又未办好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大量被滥伐。
涉林渎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探究——从经济损失的角度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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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 济 损 失 的角 度 入 手①
陈 重庆 4 0 9 0 0 0 )
[ 摘 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 原则 , 然而在具体 的制度 中常常存在量化标准 的缺位 。在涉林 渎职犯罪 中, 已经 明确将 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 的其他 方式作为 的渎 职犯 罪 , 定性 为滥用职权罪或玩忽 职守 罪 , 但对 于该
F e b r u a r y . 2 0 1 4
N0. 1 Vo l u me 1 3 4
贵 阳 市 委 党 校 学 报
GU I YANG S HI W EI DANGXI A0 XUEB A0
2 0 1 4年 2月 第 1期 总第 1 3 4期
涉林渎职犯罪 睛节特别严重 " 标准探究
类犯罪“ 情节特别严重” 等升格量刑的标 准 , 仍存在立法和解 释上 的不足 , 导致量刑畸轻 , 同类犯罪易发 、 多发 。量刑标准 的确立应综合考虑行为 的社会危 害性 、 侵害法益 的差异性 、 立法技术 的统一性等多重 因素 , 在此基础 上可推之 , 涉林 渎
职犯罪“ 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宜遵循现有司法解释对渎职犯罪升格量刑 的一般规律 , 将其确立在立案标准的 5倍以上
为宜 。
[ 关健词 ] 涉林渎职犯罪 ; 情节特别严重 ; 量刑标准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4 . 3 9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7 8 0 X( 2 0 1 4 ) 0 1 — 0 0 4 0 — 0 5
一
、
罪 刑相 适应 原 则下 渎职 犯罪 量刑 面 临 的司 法
体规定在立法上的不足和相关 司法解释的缺位 , 导致 大部分渎职犯罪虽然在事实上达到 了 “ 情节特别严 重” “ 损失特别巨大 ” 等升格量刑标准 , 但法 院仍然 以 无法定依据为由对此类 渎职犯罪作降档量刑 的保守
浅谈涉林渎职犯罪特点及查办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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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林渎职犯罪特点及查办技巧时间:2012-07-26 作者:李君来源:正义网为了更好地打击涉林渎职犯罪,确保查办此类犯罪案件工作落到实处,笔者在认真研究林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结合我院近些年来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试从涉林渎职犯罪特征及案件查办技巧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办案作为参考。
一、涉林渎职犯罪特点(一)犯罪主体广泛性和特定性。
涉林渎职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林业行政刑事执法人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基层林业站负责人员及森林管护人员等。
而在上述的几类犯罪主体中,以基层林业工作部门的执法人员为主。
从我院近几年立办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来看,80%案件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并且涉案人员往往是基层林业站站长和护林员。
除了林业管理人员外,党政机关、土地、财政、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参与森林资源管护时,也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二)犯罪形式多样性和单一性。
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移交刑事案件、非法批准征占用林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多种形式犯罪。
从主观过错上看,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从我院近几年查办的涉林渎职案件来看,过失犯罪较多,在过失犯罪中玩忽职守类案件占大多数。
(三)犯罪类型复杂性和交叉性。
涉林渎职犯罪往往交叉有乱砍滥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多种刑事犯罪案件,而且以窝案串案居多。
如有的林业监管人员明知他人破坏森林资源涉嫌刑事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甚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其动机往往又是为亲友牟利,或索贿受贿,或贪图个人及小团体利益,从而又构成了贪污贿赂犯罪。
更严重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参与到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中去,从而成为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如我院在2008年立办的张某滥用职权一案,张某对违规超载木头,逃漏国家规费的木材商贩不按规定进行处理,而是与木材商贩相互勾结,从中收取好处费,而后擅自将未办理放行手续的木材放行运出县内,致使我县森林资源流失。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实证分析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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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渎职犯罪情况实证分析与预防【摘要】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而频发的涉林渎职犯罪已成为制约林业改革推进,制约山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本文以庆元县近年来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为切入点,分析犯罪特点和成因,并提出预防对策,以期进一步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效,更好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关键词】制度改革;涉林渎职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对策2003年以来,我国分别在浙江、福建、江西、辽宁等四省展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试点改革。
此次改革主要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进行了调整,关注了与集体林地、林木相关的多重权利的分配与再分配。
此次改革促进了森林资源的增长,推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山农的收入,被认为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同等重要意义。
[1]“稳步推进集体林权改革”已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深化农村改革部分。
[2]庆元县作为浙江省典型的山区重点林业县,丰富的森林资源与高达82.4%的林木覆盖率,使得林业经济成为县支柱经济。
同时,庆元县的林权制度改革亦走在全国前列,如林权“IC 卡”制度就是由庆元县率先推出。
而随着林权改革的推进,高发频发的涉林渎职犯罪①案件,严重扰乱了林业管理秩序,破坏了森林资源,成为制约林业改革推进,制约山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如何做好预防与惩治涉林渎职犯罪工作,已成为司法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的重大课题。
2007年以来,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处涉林渎职案件11件11人,占全院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总数的91%。
一、涉林渎职犯罪呈现四大特点(一)基层领导干部犯罪问题突显从涉案人员的身份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基层林业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较大,且多数为掌握着管理权、审批权、执法权的人员。
在庆元县查处的涉林渎职案件中,涉及乡长、县林业局副局长、林业站站长、森林警务区警长等职务的共10人,占总人数的91%。
[案例]刘某,庆元县某乡乡长。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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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近年来,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林业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导致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屡有发生,乱占林地现象比较普遍,使森林资源遭到较大破坏。
据统计,近两年平桥区林业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42起,处罚各类林业违法犯罪分子273人。
平桥区检察院渎检科近年来共立案查处乡镇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案件4件,这些人员的渎职行为共导致滥伐林木近千亩,毁林5万余株,给当地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做一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1、农村滥伐林木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近年来林业公安部门对盗伐林木犯罪打击力度日益加大,《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的深入宣传贯彻,盗伐林木现象已基本得到遏制。
但同时一些农民出于毁林开荒或其它目的,不办理有关采伐手续,擅自滥伐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或也办理一定的采伐手续,但故意逃避有关监督管理,采取批少伐多等手段大肆滥伐林木。
2、某些乡镇政府默许本辖区的毁林事件。
这些乡镇政府的主管领导,出于本乡镇地方利益,或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事件视而不见。
更有甚者,个别主管领导肆意超越自己权限,擅自批准社会上一些人员大肆采伐林木,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如我科1999年立案查处的平桥区邢集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方某涉嫌滥用职权案,1998年8月至11月间,方某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不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同意孙某、宁某等伐树,致使该镇173亩林木被滥伐,被伐树木8000余株,给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3、少数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大。
他们出于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对涉林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压案不报,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有的有法不依,严重不负责任,对持证采伐者疏于管理监督,导致其随意扩大采伐面积,更改采伐方式,造成林木资源的破坏。
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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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一、林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一是林政职务犯罪具有易发性。
林政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由于其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上的特殊性,表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
林政职务犯罪与国家赋予的资源林政管理权力有关,是林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它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权力的易腐蚀性。
二是林政职务犯罪中,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现象突出。
也就是说大多数的渎职案件与贿赂等贪利型犯罪案件相交织,存在大量的竞合现象。
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互交织的情况日益突出,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
三是林政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
林政职务犯罪涉及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
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动植物检疫等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刑法》中都有具体的罪名相对应。
二、林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一)社会原因市场经济固有的某些局限性是犯罪行为产生的诱因。
高度集权的传统经济管理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新机制不完善,某些改革措施未跟上,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促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多元化的经济成份也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
多种利益主体在同一市场活动,为追求各自的私利而不择手段拉拢、腐蚀行政执法人员。
在巨大物质利益反差的刺激和诱惑下,一些意志不坚定者便陷入了权钱交易的旋涡,造成林业工作站人员私设小金库,私吞罚没款等行为时有发生。
(二)主观原因首先是政治素质低,特权思想严重,观念陈腐。
职务犯罪的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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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林渎职犯罪
新宁县地处湘西南边陲,是湖南省的重点林区县,林地面积19.25万公顷,占地总面积70.8%,活立木蓄积量700.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5.4%,森林资源丰富,林木采伐量大,涉林渎职犯罪也相对比较突出,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总体呈高位运行,逐步上升。
2009-2012年来,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了林业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6件9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办理,进行以下分析:
一、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乡镇林业站人员渎职犯罪比较突出。
在我院立案查处的6件9人涉林渎职案件中,全部都是乡镇林业站人员,而其中涉案的基层林业站站长、副站长占大多数,占总件人数的78%,这些情况表明,基层林业站负责人职位不高、官不大,但职责重大,权力不小,容易成为渎职犯罪的高发群体,他们是从事林政执法的最基层人员,行使着当地林政管理的职权,在林政管理的第一线最容易滋生渎职腐败。
(二)玩忽职守犯罪比较突出。
在我院立案查处的6件涉林渎职案件中,其中玩忽职守案件就有4件,占66%,滥用职权案件1件,占1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件,占17%。
林业人员所涉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与林业人员履行职责有关的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四类案件,我县林业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比重较大,说明基础林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责意识比较淡薄。
(三)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
我县是一个林区县,林木采伐量大,林木采伐管理权力较大,很容易滋生腐败,我院查办的6件涉林渎职案件,发生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的有5件,占总数的82%,伐中检查环节犯罪最为严重,成为林业人员渎职犯罪的高发部位。
(四)违法犯罪后果严重。
每一起涉林渎职违法犯罪案件都造成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我院查办的6件涉林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4件玩忽职守案都造成几百方林木的滥伐,其危害是不可小视的,这与我县大力开展“壮美崀山,绿色新宁”行动,着力培育森林资源,创建生态旅游强县背道而驰,理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大打击力度。
二、涉林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林业工作人员自身的原因。
一是部分林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个别林业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不高,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少数林业干部职工攀比思想严重。
当遇到手中有权力有敛财机会的时候,便不顾党纪国法和国家利益,为了金钱不惜滥用职权铤而走险。
有的乡镇林业站人员与木材经营老板相互勾结,放任违法。
有的林业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后,竟然认为只要自己没有收受当事人的钱物,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法制观念淡薄由此可见一斑。
二是职责意识不强,执法能力较差。
基层林业单位,地处偏远,条件艰苦,恶劣的工作环境,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在一线工作的林业
人员大多综合素质不高,与履行的职责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基层林业人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艰苦的工作环境,与其他行业相比工资待遇差,心里就失去平衡,工作积极性不高,作风涣散,怠于履行职责,涉及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很多,有些林业干部学习不够,认识不深,如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马头镇林业站个别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荒山属于哪个部门监管,都分不清楚,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较差。
(二)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
一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权力缺乏制衡。
林业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在于体制,在林业权力运行中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下级因为怕得罪上级而不敢监督,而单位内部监督缺失,上级对下级单位主要进行工作指导,对下级的监督不够力度。
首先是单位内部监督缺失,有的林业工作站站长权力高度集中,在辖区内凡涉及林木采伐审批,采伐许可证发放,都是站长说了算,有的搞暗箱操作,站内其他人员无法干涉,监督制约严重缺失。
二是纵向督查严。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基层林政执法监督不力,对基层单位负责人权力的行使,几乎没有经常性的监督,导致他们在权力运行中随心所欲,有些林业站有失职、渎职问题,而上级林业部门却只看所谓的“能力”,所谓的“经济效益”,有时以所谓“关心”“爱护”干部职工为由,对基层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以软。
三是财务管理方案不科学,经费保障机制滞后,长期以来,乡镇林业站的经费保障没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由林业部门从收取的林业规费中自行解决,林业系统人员多、开支大,
林业局为了多创收,林业局对林业站采取税费征收定任务,且征收任务与职工待遇挂钩,超任务按一定比例奖励的财务管理方案。
只解决人员工资,公用经费解决很少,还有50%的职工的津补贴由林业站自行解决。
这样以来,一些林业站为了自身生存和工作正常运转,便“靠山吃山”,想办法搞钱,就一味地只追求经济利益,只强调收到税费就了事,收费后就放任监管或隐瞒不报,至法律于不顾,违法办事,甚至走向犯罪。
(三)制度缺陷和执法环境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根据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必须实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制度,这些工作长期以来林业局没有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采伐监管缺乏可操作性,林业站发证后,不能掌握他们的采伐时间,目前采伐工具较为先进,一天内可以砍伐上百立方米,林业人员当天不在现场,就可能出现超数量超面积采伐,伐中检查作用很难有效发挥,采伐监督不到位,就可能涉嫌失职渎职。
另一方面,林业执法相对处于弱势,一些不法分子不把林业执法人员放在眼里,钻林业站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的空子,公然滥伐森林,这些年我县对涉林犯罪打击不力助长了不法分子嚣张气焰,我县对涉林刑事案量刑较轻,打击滥伐林木犯罪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合力,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得不到有效遏制,一定程度上加大涉林渎职犯罪的发案率,此外我县有些乡镇为发展经济,在开发果业、修建公路、建设开发区等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强行大面积砍伐林木或征占用林地,在这种有法不依的行政干预面前,林业执法显得软弱无力,使林业人员
淡化了依法行政意识,催生了渎职犯罪。
四、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抓好法制教育,狠抓渎职犯罪预防。
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所有林业执法人员,系统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突出重点学习滥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名的学习,我们林检部门出面协调检察院渎侦部门,来为林业执法人员上法制课,以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说法,组织学习《预防涉林渎职犯罪手册》,把预防渎职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更多的林业执法人员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在往后工作中能正确的履职用权。
(二)建立健全林业执法制度,加强监督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的林木采伐全程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采伐申请审核、作业设计、采伐许可证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控,制定具体的可操作制度,并责任到人,制定奖罚制度,分工具体,责任分明,杜绝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林业站的行政处罚权限,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林业基层执法人员要在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行驶处罚权,林业局对各林业站呈批的行政案件,多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案件实情,加强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涉嫌犯罪的林业违法案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明确案件移送责任部门、责任人及移送期限,及时将案件向森林公安局移送,并抄送林业检察。
对逾期不移送刑事案件的,明
文规定将对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局纪检、监察要设立林政执法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同时加大对林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绝不能认为渎职犯罪是因公家的事而犯,对危害性认识不深,许多人对渎职犯罪恨不起来,处理不到位,加大对涉林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渎职犯罪的震慑力,构筑林政执法人员“不敢为”的思想防线。
(三)加强基层林业队伍建设,加大经费保障。
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预防涉林职务犯罪要打造一支规范、廉洁、高效的林业执法队伍,就必须狠抓林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林政执法人员思想认识水平,爱岗敬业思想和业务能力,建立一支真正适应和胜任林业行政管理工作所需要的林政执法队伍。
二是要切实改善基层林业站的工作条件和职工福利待遇。
今年我县林业制度改革,基层林业站下放乡(镇)管理,并且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工资有了保障,但基层林业人员待遇偏低,办公经费严重不足,争取保证各项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发放,尽可能的保障林业站的办公经费及职工待遇,基本上解决林业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逐步改变各林业站税费征收任务与职工待遇挂钩的做法,以减轻林业站工作上的压力。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湖南新宁42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