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体育比赛、庙会、游行游乐活动、集会等。
组织者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备,并取得相关许可。
第三条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经验,具备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活动方案中应包括人员组织、场地布置、安全设备、消防安全、医疗救援等内容。
第五条活动场地应具备安全、通畅、整洁的条件,保证观众进出场的安全。
特别是应注意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主办方应当根据活动规模和参与人数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确保观众的秩序和安全。
安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第七条活动场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设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主办方应当组织观众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主办方应当根据活动的特点和参与人群的需求,合理设置医疗救援点,并配备足够的医疗人员和急救设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主办方应当与安保、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协调机制,确保活动期间各相关部门的快速响应和协作。
第十条主办方应当加强对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特别是对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群体,应给予特殊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组织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超出法定参与人数、违规使用场地等方式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组织者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办活动等。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大型活动日益增多,如体育赛事、文艺演出、节庆活动等。
这些活动不仅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也推动了我国文化、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然而,由于大型活动的规模较大、参与人数众多,一旦出现安全问题或纠纷,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大型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以下是对大型活动相关法律规定的概述。
一、大型活动的定义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 体育比赛;2. 文艺演出;3. 群众性展览;4. 招商会、交易会、展销会;5. 纪念活动;6. 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大型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和安全责任1. 主办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是指提出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享有相应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
2. 承办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
3. 安全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对其举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并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三、大型活动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批: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1. 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器材、活动方案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确保活动安全。
2. 安全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责任人员、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2)对活动场所、设施、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3)对活动参与者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4)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维护活动现场秩序;(5)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群众性活动也越来越多。
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仅是促进社会繁荣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也是展示国家形象、促进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
然而,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下,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主要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监管部门三个方面着手,规范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首先,针对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条例要求他们必须有充分的组织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组织者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组织方案,认真查找所有潜在的安全隐患并以预防为主,确保管控措施到位。
同时,条例规定组织者必须具备严格的场内责任制度,落实场地安全管理责任,并委派专人对活动现场进行巡视和维护。
其次,条例对参与群众的安全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
参与群众在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需要遵守组织者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安全措施。
参与群众如果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该及时报告,配合组织者做好紧急应对工作。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参与者必须遵守现场秩序,不得私自燃放烟火和施行危险行为,以免危及他人安全。
最后,条例强调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需通过加大审批、检查、监管力度,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在活动现场,需要设立临时指挥中心,负责各项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的联系与合作,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能快速响应、迅速处置。
在制定这一条例的过程中,国家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常见的一些安全问题,规范了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场内秩序。
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这一条例的落实。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协力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和稳定,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
公安部文件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6.《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
8.《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
9.《大型群众性活动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
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一要转变思想观念。要改变过去包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承担无限安全责任的情况,找准自身职责定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变到加强对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上来。二要明确安全责任。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必须对活动安全负责,通过确定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督促他们依法申请安全许可,认真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措施。要督促活动场所管理者切实负起场所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事项,确保场所安全可靠。三要加强安全监管。要严格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举办。要加强对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要指导承办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四要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认真做好活动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要求和本通知附后的文书格式,规范使用各种法律文书。
高校、大学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高校、大学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文艺、体育、集会、招聘、交流、会议、培训、考试等校园活动。
学校正常的教学、考试、科研、生产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校内禁止校外单位举办大型商贸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举办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大型活动审批和安全监督职责,学校其他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大型活动的有关安全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校内大型活动须由校内各部门主办或承办,校外单位不得在校内单独举办大型活动,大型活动安全总责任人须为校内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安全责任人须为该单位在册正式教职工。
主(承)办单位责任:(一)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工作预案,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二)做好大型活动安全物质保障工作;(三)开展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四)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五)接受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场地管理部门责任:(一)对大型活动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对活动现场进行监督,确保参加人数不得超过建筑设计容许人数;(二)对所属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活动场所建筑与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各种安全设施健全,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三)须确保安全通道标识、照明设施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四)活动举办期间场地管理人员须到场监督场地安全设施运行状况,并协助主(承)办单位维护好全程安全秩序;(五)协助主(承)办单位处理突发事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苏政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7日江苏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风险评估第四章安全许可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专业化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共同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保障和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知识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公司,包括外单位进入我公司或我公司进入外单位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3.职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4o定义本制度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或员工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会议、演讲、庆典等活动;(五)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人员密集活动.5.工作概要5.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5.2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管理机构
1.主办方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活动前、中、后的安全工作。
2.安全管理机构应有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协调能
力。
第三条安全责任
1.主办方对活动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应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并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安保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应急处理流程,确保能够及时、有效
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条安全防范措施
1.在场馆周边设置警戒区域,禁止随意进出。
2.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保持日常维护。
3.加强入场安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尖锐物品等危险品进入。
4.设立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置
1.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
救援工作。
2.安保人员应配合执法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保护现场证据和维护
秩序。
第六条惩罚条款
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主办方不为安全管理不周到导致的后果负责,且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
1.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所有大型群众性活动适用。
以上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此规定,如有
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市政办[2007]224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市政办〔2007〕2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公通字〔2007〕62号)精神,为了加强对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现就加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规范和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其核心是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即由承办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公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如体育、文艺、展览展销、招聘等逐年增多,极大地丰富了全市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京公治字[2010]1379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京公治字〔2010〕1379号)政治部,勤务指挥部,警务督察总队,装财处,法制办,科技处,情报信息中心,刑侦,治安,巡特警总队,内保、交管、消防局,网安处,文保、警察训练总队,天安门、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保安总公司,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活动主办者是指活动的发起人,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大型活动中其他参与大型活动单位包括: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安保服务提供单位和其他根据《条例》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安全职责的单位。
第三条我市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大型活动综合协调小组,整合政府资源,引导大型活动良性健康发展,为在我市举办的大型活动提供高效的安全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参与临建设施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大型活动临建设施开展日常监督,对重大、敏感活动临建设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安全技术标准系列的立项、审批、发布,依法对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市政市容委负责监督场所管理者确保活动期间水、电、气、热、迅运行安全稳定。
城管局负责查处大型活动现场周边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交通委负责为大型活动交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真题及详解
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坚持的安全管理原则是()。
A.承办者负责、社会监督B.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C.主办者负责、政府监管D.主办者负责、社会监督答案:B解析:《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及时修订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时效性的重要措施。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不属于应当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形是()。
A.安全生产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B.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C.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的D.在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答案:C解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某石化公司的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2021年8月2日,因催化重整联合装置加热炉管蠕胀破裂,导致原料石脑油、氢气泄漏,引发火灾事故,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
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引起炉管短期过热破裂。
根据《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门有权对该公司作出的罚款数额是()。
A.80万元B.150万元C.40万元D.200万元答案:C解析: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三章安全许可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
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安全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政报》
【年(卷),期】2007(000)011
【摘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11-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7.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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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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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向政府报备吗
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向政府报备吗
大型群体性活动不一定向政府报备,但一定要向公安部门报备。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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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参考资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名称】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0-7-30【实施时间】2010-12-1【正文】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章安全许可第四章安全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八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的人员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境内举办的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安全风险评估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安全、人员流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评估。
第四条安全责任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承办者应当对活动期间的安全负责,确保活动期间人员安全。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五条安保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应当配备足够多的保安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对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物品检查。
第六条应急预案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承办者应当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条医疗救护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应当设置医疗救护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以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
第八条场地管理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承办者应当确保场地内的建筑设施、用电用气设备、消防设备等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在活动期间不会因为设施问题而导致安全事故。
第三章管理监督第九条监督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进行责令改正和处罚。
第十条举报奖励对于提供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给予奖励,并保障举报人的权益。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修改和补充对于本条例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将依据需要进行相关修改并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其他本条例未尽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结束语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活动期间人员的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
如果大家在活动期间发现了任何不安全的行为或疏忽,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反映,共同创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解读这些活动涉及到体育、文化、商贸、旅游、教育等各个方面,几乎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
为规范和加强这些活动的安全管理,公安部1999年已经颁布了《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对规范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种类、数量和组织形式都出现了较大变化,《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这个办法是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原则上只能规范和调整公安机关本身的工作,对目前一些承办者未经审批而擅自举办的大型活动,这个《办法》的制约力不够。
其次,调整的范围过窄。
这个《办法》只规定对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活动,而对目前各地举办的大型展览、展销、人才招聘会、现场的彩票销售活动没有涵盖在内,使得这些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同时,《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颁布了412号令,保留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国务院颁布的这个决定规定,只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
因为国务院的决定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迫切需要制定一个条令,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要通过条例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日益增多,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和全世界的关注。
在这样情况下,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所以刚才武主任也提到,从2004年开始,公安部就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进行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终于促成了这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到今天已经实施了一个月,实施情况比较良好。
第二个情况,条例的主要精神。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五大类过千人参加的活动被条例界定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作出了明确界定。
条例中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虽然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但是已经过相关部门的依法经营许可,其安全问题可以纳入日常公共安全进行管理,不必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管理,因此明确了这类活动不适用此条例的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须经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有利于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条例明确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实施许可的程序。
按照条例规定,活动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许可已经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为了使行政法规之间相衔接,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条例规定,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为了确保这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例要求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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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答: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点,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考虑到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虽然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但是已经过相关部门的依法经营许可,其安全问题可以纳入日常公共安全进行管理,不必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管理,明确了这类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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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规模大、参加人员多、危险系数高、安全问题突出等特点。据统计,近几年来,全国每年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1.4万余场,近3亿人次参加。在这类活动中,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较为严重的危害。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日益增多,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乃至世界体育界的关注。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问:哪些活动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