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规范模板的通知
关于印发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规范模板的通知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为了提高以工代赈项目的管理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经过认真研究和总结,现将《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规范模板》印发给大家,请认真学习和执行。
一、项目管理规范的背景和意义以工代赈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救助形式,它能够帮助一些有需要的人得到救助,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通过规范的项目管理,可以确保项目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有效提高项目的实施质量和效果。
二、项目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1.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立项要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实施方式和预期效果,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做到合理使用、节约开支,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3.项目实施监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要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达到预期效果。
4.项目结果评估:项目结束后要对项目的结果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项目实施提供参考。
5.项目管理信息化: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要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确保项目管理的规范和便捷。
三、项目管理规范的具体内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规范模板》包括项目立项、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监督、结果评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针对每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大家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做到规范管理、便捷高效。
四、项目管理规范的宣传和培训为了确保《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规范模板》的有效实施,我们将组织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让大家都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规范内容,做到规范管理、便捷高效。
五、项目管理规范的督导和监督我们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规范的督导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各项规范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规范的有效执行。
最后,希望全体同事都能认真学习和执行《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规范模板》,做到规范管理、便捷高效,为更好地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做出贡献。
特此通知。
以上是关于印发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规范模板的通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8.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3月印发《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公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牵头对《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工作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9月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固定资产投资处樊瑾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
邮编:610021
邮箱:******************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川发改赈〔2022〕642号•【施行日期】202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赈〔2022〕6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1月11日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要求,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充分发挥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政策作用。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项目建设涉及各方共同推进,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结合重点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大、受益面广、带动效应强、吸纳当地群众就业潜力巨大的特点,为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脱贫人口等规模性提供务工岗位,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创造幸福生活,推动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领域。
交通领域主要包括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城际和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航设施、机场、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等。
水利领域主要包括水库建设、大中型灌区新建和配套改造、江河防洪治理等。
四川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
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适当兼顾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的贫困乡村。
贫困人口集中的大小凉山彝区、川西北藏区、秦巴山区(四川部分)、乌蒙山区(四川部分)、革命老区等,是全省以工代赈扶持的重点地区。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连片扶贫、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为资金投入。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省及市(州)、县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五条以工代赈建设内容根据国家要求安排。
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乡村道路、小型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是以工代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以工代赈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备案。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本级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
—2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中的建设项目相衔接。
第八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
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的编报应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赈办〔2011〕56号)各市(州)、县(市、区)以工代赈办公室:现将《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提高我省以工代赈工作效能,推进以工代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评定,注重实绩;考核与奖惩相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考核对象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域相关市(州)和县(市、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
三、考核内容各相关市(州)和县(市、区)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组织管理共六部分。
(一)前期工作1、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2、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等编制(符合规范要求,按期上报)。
3、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等审批(符合规范要求)。
(二)计划管理1、计划编制(编报规范,数据准确,上报及时,符合政策,与规划衔接较好)。
2、计划执行(严格按国家和省下达计划执行,无擅自调整计划现象)。
3、计划执行报告(每年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
(三)项目管理1、项目开工(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和以工代赈管理规定如期开工)。
2、施工管理(按政策落实工程施工责任制、合同制、项目监理制、招投标制情况)。
3、进度报表(按要求及时定期报送进度报表,填报内容完整准确)。
4、竣工验收(建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5、后期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后期管理养护制度落实情况)。
6、项目效益评价(符合民意,达到预期效益)。
(四)资金管理1、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和报账及时,安排和支出核算均到项目)。
2、劳务报酬(按项目计划及时足额发放)。
3、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挤占、挪用、擅自调整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工代赈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工代赈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30•【字号】川府发[1994]189号•【施行日期】199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工代赈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川府发〔1994〕189号)以工代赈扶贫工作在我省开展十年来,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搞好以工代赈工作,打好我省“七一一八”扶贫攻坚战,现就以工代赈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以工代赈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帮助贫困地区加强交通、水利、农业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变“输血”为“造血”,促进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无偿投入,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关怀。
农民通过劳动,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又得到实惠,达到以工代赈的目的。
以工代赈除国家安排的实物投资外,国家计委要求地方(省和市地州县)应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以保证以工代赈工程的顺利进行。
各级以工代赈办公室和其他单位不得在以工代赈投资中提取“项目前期费”、“回收资金”、“发展基金”、“管理费”等任何费用,已提取的,应限期如数归还工程部门,工程部门有权拒绝交纳上述费用。
以工代赈办公室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或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从同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中少量提取。
我省以前发出的文件,如有与本条规定不相符的,停止执行,以本条规定为准。
二、从1993年开始实施的第六批以工代赈,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允许省工程主管部门在经过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同意后,对有条件的项目,先进行以工代赈有偿使用的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在面上推广。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防止偏差,各市、地、州、县和各部门未经省以工代赈办公室批准,不得自行决定进行以工代赈投资有偿使用试点。
省级主管部门拟进行的有偿使用试点,应先将试点方案、管理办法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实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川府发[2022]2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川府发[2021]23号二○○八年七月十八日为鼓励和引导各类资金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广泛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帮助灾区群众优先就近就业,获得劳动报酬,重建美妙新家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现实意义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就是以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为支付根底,在灾区城乡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重建过程中,为当地受灾群众提供就业援助并获取劳动报酬、具有多重效益的一种赈灾方式。
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是可以拓宽灾区群众就业渠道,大量吸纳灾区群众和返乡农民工参加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立,使灾区群众优先就近就业,进步灾区群众收入,改善灾区群众生活,促进社会稳定;二是通过组织灾区群众参与工程建立,在理论中掌握和进步实用技能,增强灾区群众就业和开展才能,也可为灾区恢复重建和可持续开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三是可以使灾区群众真切感受到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带来的新变化,增强抗灾自救的信心和决心,激发灾区群众自力更生、艰辛奋斗重建新家园的积极性;四是可以降低灾后重建本钱,进步重建资金使用效率。
二、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根本原那么〔一〕坚持以人为本原那么。
充分发挥灾区群众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主体作用,实在关心灾区群众的生存和开展。
〔二〕坚持优先就近原那么。
所有灾区重建工程,建立单位都应当优先安排当地受灾群众参与工程建立,为灾区群众提供就业援助。
〔三〕坚持自愿协商原那么。
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建立单位吸收灾区群众参与工程建立,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在平等协商的根底上,双方达成用工协议。
〔四〕坚持权益保障原那么。
要实在保障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
给参加工程建立的灾区群众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工种工资程度。
〔五〕坚持平安消费原那么。
要实在加强劳动保护,防止平安事故,为灾区务工群众提供平安、卫生、安康的劳动环境。
以工代赈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代赈建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代赈,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通过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实现就业增收的一种扶贫开发方式。
第三条工代赈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2. 以就业为导向原则;3. 安全、质量、效益原则;4. 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代赈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第五条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
第六条工代赈项目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2. 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3.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4. 优先考虑劳动力需求大、就业岗位多的项目。
第七条工代赈项目立项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 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书;2. 经市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3. 报省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工代赈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2. 有明确的建设目标、规模和内容;3. 有可靠的资金来源;4. 有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九条工代赈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2. 优先选用贫困劳动力;3. 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4.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2. 工程施工管理;3. 劳动力管理;4. 资金管理;5.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代赈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工代赈项目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以工代赈是指将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伤致残等原因无法从事工作的居民,通过提供适宜的工作岗位或其他工作机会,实现生活自立的一种救助方式。
为了确保以工代赈的顺利实施,制定一系列管理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选岗、补贴、培训等方面,探讨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的细则。
首先,在选岗方面,以工代赈管理应注重合理选岗。
通过调查和评估,确定贫困劳动力的实际能力和兴趣,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发挥他们的优势,以提高生产效益。
同时,应与地方政府、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方式,促使企业提供更多的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岗位。
其次,在补贴方面,以工代赈管理需要确保贫困劳动力在工作收入上得到合理的补贴。
一方面,可以根据劳动力的工作岗位和能力水平,确定相应的工资,确保他们的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一方面,可以设置一定的生活补贴,用于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另外,在培训方面,以工代赈管理需要注重提高贫困劳动力的技能水平。
通过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培训项目,帮助他们掌握新的技能,提高工作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同时,可以与专业的职业培训机构合作,为其提供长期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岗位需求,提高自身竞争力。
此外,以工代赈管理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要加强对贫困劳动力的管理和服务,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足感。
此外,还可以建立贫困劳动力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需求,为后续的扶贫工作提供参考。
最后,在资金方面,以工代赈管理应确保项目资金的充足和稳定。
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通过预算安排或其他方式,保障以工代赈项目的顺利运行。
同时,可以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增加项目的持续性和可扩展性。
总之,以工代赈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但要保证其实施效果,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细则。
以工代赈工程管护制度
以工代赈工程管护制度工代赈工程管护制度范本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工代赈工程的组织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参与者权益。
2. 工代赈工程是指由政府或社区组织发起,以劳动互换为主要形式的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代赈工程的组织和个人。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工代赈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总体规划、协调和监督。
2. 设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工程实施、人员管理和日常运营。
3. 建立志愿者队伍,由社区居民自愿加入,负责协助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三、工程实施1. 工程前期需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规划,确保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明确工程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
3. 实行项目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每个环节的质量把关。
四、劳动管理1. 制定公平合理的劳动互换标准,确保参与者的劳动得到相应的回报。
2.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培训,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3. 定期组织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参与者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资金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监督。
2. 对于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保证价格公正。
3. 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社区居民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监督管理1. 建立投诉和建议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参与者和社区居民的疑虑和问题。
2. 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推进。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工程秩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代赈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随着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本制度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落实国家政策,加强灾害赈济工作,推动灾区恢复重建而制定的一项细则。
该细则总共包括六章,分别为总则、对象范围、申请和审核、发放、监督和评估、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主要是对《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原则、基本要求进行了说明。
其中目的是帮助受灾区民众尽快恢复生产,改善生活条件;原则包括政府主导、市场化、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等;基本要求包括依法行政、科学管理、人道关怀、公开透明等。
第二章对象范围这一章主要是对资格条件的规定,即在灾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家庭农场主、灾民及其他受灾人员可以申请以工代赈。
同时,对享受救助的限制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没有享受社会保险、政策性低保等,且有劳动能力和愿意参与恢复重建工作。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该章节主要是规定了申请以工代赈的程序和材料要求。
主要包括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并附上灾害受灾证明等。
审核主要涉及资格条件的核实,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发放这一章主要是规定了以工代赈的发放方式和金额确定的原则。
发放方式可以采取现金、银行卡等方式,金额根据受灾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以确保合理、公平、公正。
第五章监督和评估这一章主要是对以工代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主要是针对发放过程和发放对象进行,确保公平公正;评估主要是对以工代赈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主要是对违反《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规定。
对于虚假申报、挪用资金、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综上所述,《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提供了明确的操作程序和管理细节,确保以工代赈工作的科学、公正进行。
通过该细则的实施,可以更好地帮助受灾区民众恢复生产、改善生活,推动灾区恢复重建。
广元市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的特殊群体劳务报酬指导标准
广元市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的特殊群体劳务报酬指导标准一、背景和目的为了更好地推动广元市特殊群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劳动积极性,广元市决定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特制定本指导标准,以确保劳务报酬的合理与公正。
二、劳务报酬计算标准1. 劳务报酬按照劳动者实际参与工作的时间进行计算,以小时为单位进行结算。
2. 不同职业或工种的劳动者,其劳务报酬标准可以不同,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工作难度和技术要求进行调整。
3. 由于特殊群体劳动者可能存在一些辅助工作,如管理、维护、清洁等,这部分工作也应被计入劳务报酬范围。
三、劳务报酬支付方式1. 劳务报酬按月支付,每月底结算上月工作的劳务报酬。
2. 劳务报酬支付应确保及时、准确,确保特殊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务报酬的确定和调整1.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确定和调整。
2. 劳务报酬的确定和调整应进行全面调研和评估,保证其合理可行。
3. 劳务报酬的调整应及时公布,并向特殊群体劳动者做出合理解释。
五、劳务报酬的发放和管理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务报酬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劳务报酬的及时发放和正确计算。
2. 劳务报酬的发放应采取直接发放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规。
六、监督和评估1.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报酬发放和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2. 相关部门可定期对劳务报酬实施监督抽查,以确保劳务报酬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七、其他事项本指导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特殊群体劳动者的需求和市场变化。
以上就是《广元市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的特殊群体劳务报酬指导标准》的内容要点,希望能对相关工作提供有效指导,确保特殊群体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化。
大家务必按照本指导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工作情况,共同推进特殊群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凉府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凉府发〔2006〕11号二00六年二月九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的大力支持和扶持下,我州自1985年以来21年间累计使用国家以工代赈资金11.11亿元,进一步改善了我州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推动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工代赈已成为我州广大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的重要投资来源。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根据国家“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发改委以工代赈政策精神,国家将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增加投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州以工代赈工作,抓住机遇,加快以工代赈建设步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凉府办函〔2005〕53号)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41号令以及《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领导各县市政府必须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时期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将以工代赈工作作为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步伐的重要举措来抓,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来抓。
明确以工代赈的分管领导,按国家、省、州的要求在发展改革部门设置和健全以工代赈办公室。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以工代赈工作顺利开展,落到实处。
2023年3月实施《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2023年12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0日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稳定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看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看法》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加入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勉励引导群众通过诚恳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足,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扰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以工代赈,下同)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受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依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协同。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省级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代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工代赈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工代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四)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工代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代赈工作。
第五条工代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二)审核工代赈项目申报材料;(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五)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第六条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代赈项目,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工代赈政策;(二)编制工代赈项目实施方案;(三)组织实施工代赈项目;(四)监督管理工代赈项目资金;(五)收集整理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报告。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一)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工代赈项目申报材料;(二)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三)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四)县级工代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实施。
第八条工代赈项目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考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较多的地区;(二)优先考虑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三)优先考虑有利于促进就业、增加收入的项目;(四)优先考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九条工代赈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二)项目单位定期向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三)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四川省高标准农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促进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范围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管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通过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适宜耕作、旱涝保收、宜机作业、高产稳产、生态友好,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现代化良田。
第三条【工作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量质并举、建管并重,绿色生态、良田粮用的原则,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建后管护、考核评价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职责,明确机构承担日常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根据年度任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和利用活动进行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审计、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多元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应当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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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政府引导、群众参与、部门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主要为资金投入。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省及市(州)、县(市、区)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以工代赈投入可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以工代赈主要实施区域是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
川西北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四川部分)、乌
— 1 —
蒙山区(四川部分)、革命老区等,是我省以工代赈扶持的重点地区。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贫困地区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乡村(组)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和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以工代赈管理职责。
县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局负责以工代赈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编报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各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总体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
规划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各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2 —
第八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
要组成部分,分为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安排原则、建设任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劳务报酬、建设地点、工程效益等。
年度计划按项目安排资金,不切块分配。
专项以工代赈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的编报应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
县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局组织编报本级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建议计划应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及有效批复文件。
申请以工代赈示范村、小流域综合治理、国家以工代赈片区综合开发等综合性项目,建议计划应附项目实施规划文本及专家评审意见。
市(州)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县级年度建议计划,将项目投资和建设内容汇总上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核、汇总编制全省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经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会签,并报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申请列入年度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储备库中择优、择重、择急选取,应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 3 —
对进入省年度申报建议计划但未被国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可在以后年度优先申报、安排。
第十条国家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下达按照以下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后,由省以工代赈办公室按照项目备案表所列内容将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解捆细化到县;
县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局将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分解下达的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编制完成年度以工代赈建设计划;
市(州)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县级年度建设计划,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核、汇总编制全省以工代赈建设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领导签发后下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全省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工作应在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级财政以工代赈配套资金计划,由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商省财政厅下达。
第十一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按程序报市(州)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审核,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批。
对项目建
— 4 —
设内容、规模等调整幅度较小的,可委托市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以工代赈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分级审批。
审批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列入以工代赈年度计划。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可打捆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县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批,市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备案;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个项目,需编制项目可研报告。
其中:100万-200万元的项目,由市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备案(扩权试点县项目由市级部门审核后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以工代赈办公室专项安排的试点和示
范项目、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和示范村项目,由市(州)以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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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审核,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批。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以工代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应按照行业规范和以工代赈项目(费用)标准编制。
第十四条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以工代赈项目中河堤(坝)、桥涵等技术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可实行招投标制,并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项目应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不得克扣和拖欠。
没有专项安排劳务报酬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为以工代赈项目。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项目的竣工验收,原则上谁审批、谁组织验收。
项目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初验,再逐级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制度,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项目或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要设立永久性工程标志牌。
标志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投资构成、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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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
具体按照《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帐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解决,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建立省、市、县三级以工代赈项目监督网络,重点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劳务报酬支付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7 —
第二十五条凡以工代赈项目不符合规定,或资金项目管理不规范,或效益欠佳的,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调减所在市(州)、县(市、区)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行以工代赈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市(州)、县(市、区)以工代赈办或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后,应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媒体公布以工代赈项目计划。
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