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一条鞭法的赋税思想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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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一条鞭法的赋税思想再思考

摘要:思想是属于社会意识层面的范畴,而制度则属于社会存在层面的范畴。从中国古代关于财税思想汗牛充栋的典籍中去寻找跨越近一千年的赋税思想发展趋势,确实不易。然而透过思想和制度之间互联的关系,我们可以从赋税制度的演进趋势来窥视中国赋税思想的发展规律。

一、“一条鞭法”改革的背景和内容

作为征收租税和徭役的依据。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以便控制和掌握民户,明初通过编制赋役黄册和鱼鳞册,力求对全国的户口和土地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进而征收赋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1381年),在对全国的户口登记和核实的基础上各郡县开始编制赋役黄册,用来登记每户居民的丁口和土地产业情况,也成为国家征派赋役的依据。黄册的编制,以户口为主,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作为一个基层行政单位,一里之中,以丁粮最多者十户为里长,管理有关事务,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每里编为一册,每隔十年,地方官按各户丁粮增减情况重新排定服役次序,重新编造一次。

掌握纳税的基础,防止和减少逃税、漏税及土地纷争的现象,洪武二十年,明朝

开始测量土地的面积,画出田亩的形状,依次编号,注明田主的姓名、数量,编类成册。由于册中地图形状如鱼鳞,故叫鱼鳞册。

主与官府勾结在一起霸占农民的土地,并且利用一切手段,逃避国家的税负。被兼并的土地越来越多,从而导致朝廷官府拥有的税田越来越少。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明朝登记在册的税田总额仅有850万余顷,更甚至是,明孝宗弘治十五年(1502年),直接降到了422万余顷。较之明初,税田流失了一半。明中期国家赋税收入日趋减少,而支出却逐年增加,财政亏空日趋严重。为缓和危机,明政府在赋税上广开暴敛之门,如对原先规定免征的垦荒田和永不起科田,后来也开始一律征收赋税;提高折变比例,增加田赋银收入;任意加派徭役。这导致赋税繁杂,农民负担沉重不已,社会矛盾尖锐,农民起义不断。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

1.以州县为单位计算赋役,赋役总额不得减少,合并赋役,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徭役,包括甲役、均徭、杂役、力差、银差等项目,合并为一,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的夏、秋二税中一起征收。地方献纳的土地方物、上缴京库的岁需费用以及本地存留,也悉数并在一条鞭法内课征。合并出来的总数一部分按丁摊派,一部分按田赋摊派。按丁摊派的部分(役银)又有一部分摊入田亩中。

2.量地计丁,计亩征银。即把各种徭役摊入土地,随同田赋一

并征收,征收的依据是土地的大小,土地大的多征,土地少的少征。纳税形态上,按规定除少数(苏州、松江、杭州、嘉兴、湖州)地区仍征收实物外,其他地区的田赋一律课征白银。同时取消力役,把过去按丁、按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并部分摊入田赋中征收。

3.“一岁之役,官为佥募”,也就是改变明初以来征收力役的做法,官府一年所需要的力役由官府出钱来雇人应役,不再由百姓无偿负担。

4.将赋役税分为两部分,赋役由地方直接征收之后进行调配。一部分称为“京库岁需”,归中央所有,由地方上解;另一部分为“留存”,供地方官府开支所用。

客观上却起到了促进生产的作用,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大变革。第一,“一条鞭法”合并了赋与役一,代表着中国沿袭了两干余年的丁、产并行的赋役制度,正在向以物(田)为课税对象的租税制转化,自此,逐渐取消了劳役制。第二,“一条鞭法”规定计亩征银,从而大大扩展了货币之征的范围,这对明中期以后货币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第三,农民以银代役,成功的消弱了农民依附国家的关系,而国家出银雇役,则标志着劳动力商品化的趋势曰益加强。

种种手段转嫁、逃避赋税,甚至阻挠“一条鞭法”实行,从而削弱了“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第一,将各种随田起征的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知所纳何税,使胥吏得以夤缘为奸,随意增减,滋生弊病;

粮米换成铜钱,再折成白银,这中间不可避免地受商人的盘剥,而钱银与粮米的比价经常变动,不论是粮贵钱贱,还是钱贵粮贱,受剥削的总是贫苦百姓,因此必然加重人民的赋税负担;

“一条鞭法”没有彻底废除丁银,“凡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说明“一条鞭法”的赋役合一是不彻底的。

”一条鞭法”所体现的赋税思想总结

循序渐进的改革思想。从嘉靖九年(1530年)开始,直至万历九年(1581年),历经50多年试验,张居正才全面推行,显示了他循序渐进的改革思想。第三,“田产税”思想。此前的所有赋役制度,基本上是对人和财产的课税,而“一条鞭法”则一切随田起征,“计亩征银”,实际是由对人、对物税向对田产税的转变。第四,白银为税的思想。(1)除力役改为雇役,可以纳银代役外,原由“里甲”担负供办的各项费用,也都改为征银,折办于官。(2)田赋方面,除苏、松、杭、嘉、湖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官僚食用外(即所谓皇粮),其余一律改为折色银,“按亩计征”,不再交纳实物。第五,减轻百姓负担

的思想。(1)赋役统一缴银后,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去除了地方保甲人员重役和赔累之苦,以及侵蚀公需、耗损公粮之弊。

(2)户的编审由原来十年改为每年一次,去除“人去税存”、“地去粮存”的弊病。(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1]施他:“一条鞭法”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j].现代商业,2008,15

2]邹晓涓:“一条鞭法”论析[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28(5)

3]李永刚:明朝“一条鞭法”刍议[j],经济问题探索,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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