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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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将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记录存档,还要将签发出去的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统一登记,并有新生儿父母的领证签名。

二、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自行销毁,应定期交回发证单位,做到证、孩相符。

三、应将领发时间、数量、证件编号等逐一登记,领发人均应签名,做到手续清楚。

四、领证、打证、使用专用章三项工作,不得集中在一个科室或个人。

产科负责打证。

领取证件及专用章管理均应由法人指定的、院办主管业务工作人员专人负责。

如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出生医学证明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住院记录及产妇的签字打印。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出,一律不得重打或更改。

医院出生证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出生证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出生证管理制度范文医院出生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出生证的管理,保护新生儿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分娩病房和服务部门。

第三条出生证是新生儿的身份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由本医院颁发。

第四条医院出生证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保密安全、信息准确、服务方便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出生证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声誉,提高医院服务质量。

第二章出生证的申请和登记第六条新生儿出生证的申请和登记由出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在24小时内办理。

第七条新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需携带医院所需的证件,包括婴儿出生证明、父母身份证或户口册等。

第八条医院应为新生儿及时办理出生证并登记,确保出生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出生证的登记内容包括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信息等。

第十条出生证的登记应在医院制定的表格上填写,由医务人员在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亲笔签名确认后生效。

第三章出生证的发放和保管第十一条医院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小时内发放出生证,确保新生儿权益的保护和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院出生证的发放应当受到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确保证件的完整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对已发放的出生证进行详细登记,并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包括出生证的编号、管控、变更等。

第十四条医院应对出生证的保管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证件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出生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证件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出生证的使用和查询第十六条新生儿出生证是新生儿身份的重要证明,父母或监护人应妥善保管并妥善使用。

第十七条新生儿出生证可以用于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的入学、诊疗、旅行等场合。

第十八条新生儿出生证的持有人可随时通过医院提供的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证件信息。

第五章出生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医院应定期对出生证管理制度进行自查和检验,保证实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精选10篇)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证明吧,证明是具有证明特定事件效力的文件。

那么证明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 1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证明人员的资格与条件1. 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人员应具备正规医学院校的医学本科或护理本科学历,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人员应具备医学或护理背景,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程序1. 家属凭相关材料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进行申请。

2. 管理处审核申请人的联系明和相关材料真实性。

3. 管理处安排医务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医学体检和相关检查。

4. 医务人员根据体检和检查结果,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5. 管理处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性,签发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1.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需要重新办理。

2.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享受相关婴幼儿保健政策等。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归档1. 出生医学证明由管理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由管理处负责,确保证明材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的职责1.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接收和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确保合法合规。

3. 安排医务人员进行体检和检查,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4. 管理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确保安全和完整。

5. 依法办理证明盖章和核发工作,确保证明的真实有效。

七、违规处罚任何涉嫌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本制度可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范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范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范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防止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人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在公民出生后,由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出具的证明公民出生时间和出生情况的医学文件。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造假。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应当坚持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加强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部门的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对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

第六条凡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问题,应当及时查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和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和医学记录,将相关信息在医学文档中完整记录,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基本信息;(二)公民的身体状况、体格特征等相关内容;(三)出生过程中的医疗记录和医生的意见;(四)出具证明医生的签章、发证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明确出具证明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

第十一条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生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对证明内容负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及时共享,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核实和调查有关情况,发现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具有电子格式和纸质格式两种形式,电子格式证明应当符合相关电子文档的管理要求。

202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出生医学证明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和相关检验,并出具相应证明的活动。

此证明对于新生儿健康管理、社会保障、就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包括医务科、卫生所、人事科等。

三、申请流程1.父母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的48小时内,将新生儿带到医务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手续;2.医务科负责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包括测量身高、体重,观察四肢活动、皮肤颜色等,记录在医疗档案中;3.医务科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上,并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确认;4.医务科将申请表转交给卫生所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新生儿血型、耳聋筛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等;5.卫生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将证明和申请表一并交给医务科;6.医务科将出生医学证明和申请表交给人事科进行登记和归档。

四、证明有效期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出生后30天内有效。

在30天后仍需要证明的情况下,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五、证明管理1.由人事科负责对所有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和归档,确保证明的保存完好;2.出生医学证明应以纸质形式保存,不得随意更改和涂改;3.出生医学证明丧失或损坏的,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4.出生医学证明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5.出生医学证明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代替他人使用。

六、监督检查1.医务科、卫生所和人事科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2.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凡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据相应规定进行相应处理;3.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是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

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篇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定期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篇二: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办公室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

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当日起应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和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档,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儿童及家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审核、发放、登记、存档及监督管理。

三、管理职责1. 医疗保健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

2.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3. 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

四、申请与审核1. 申请人需提供新生儿出生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医疗保健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发放流程1. 审核通过后,由医疗保健部门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2. 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另一份由机构存档。

六、登记与存档1.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后,医疗保健部门应在指定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2. 存档的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管。

七、信息保密1. 所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2. 对于违规泄露信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监督管理1. 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医疗保健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医疗保健部门和行政部门共同审议。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机构的具体要求。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5则范文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5则范文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5则范文第一篇: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作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为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下级有资历的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下发。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下级助产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登记表,交与市妇幼保健所。

三、制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报及领发。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盟妇幼保健所报告。

第二篇: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加强管理明确职责。

明确专人管理;落实证、章分离;建立出入库登记。

各管理、签发单位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数量、证件起止编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存档备查,要坚决杜绝《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流失情况发生。

2、认真落实《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程序。

助产机构要规范使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领取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等)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并在《信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检测其出生状况并鉴定身体健康、生理功能正常程度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出生的婴儿。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是新生儿享受权益的重要凭证。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出生孕龄、出生体重、是否足月、身长、头围等基本信息;身体检查结果、生理功能鉴定等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向有关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新生儿的身份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进行申请,不得代理他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及时为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由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负责存档,并向申请人提供原件。

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第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提交相关机构,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等。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作为婴儿入学、报名、参加竞赛等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作为新生儿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社会福利待遇的凭据。

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密和管理第十四条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任何与申请人信息相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存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制度的执行。

第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作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故意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可能吊销医疗机构的相关执业证照。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共篇.doc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共篇.doc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_共10篇范文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

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向家属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除了宝宝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

7、有无准生证均可据实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各种名义拒办8、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9、《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由妇产科派专人负责,从妇幼保健站领取后,应做好编号、数量等方面的登记工作,若有填写错误应作废上交。

范文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石阡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1),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签发制度(一)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由助产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我院出生的新生儿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落实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和印章。

1.产房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管理和签发工作,签发时需审核父母信息、分娩信息、首次签发及换发资料,核对无误后给予签发;承担统计上报申领计划、年度统计报表、季度统计报表;承担档案管理,每日将资料收回归档;承担申领、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2.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加盖印章时再次核对父母信息、分娩信息、首次签发及换发资料,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建立台账,做好登记。

三、不得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

四、由产房录入分娩信息。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人员要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及签发人报同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签署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1。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使用和保管,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和使用,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助产机构:按照规定,为本机构内出生新生儿及时免费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 工作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核对、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签发和管理1.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保健机构统一购买,按照国家规定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2.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前,接生人员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并经产妇或其代理人确认无误后,由接生人员签字。

3.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接生人员应核实产妇姓名、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健康状况、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4. 《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5.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应及时加盖专用章,并由签发人员填写《签发登记本》。

五、使用和保管1.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婴儿出生的法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擅自涂改。

2. 《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3. 《出生医学证明》存档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六、监督检查1. 卫生行政部门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引言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后办理户籍、享受社会福利、接种疫苗等事项的重要法律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1)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地的医疗机构签发。

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立专门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

(2)签发程序:新生儿出生后,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a. 收集新生儿父母基本信息、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相关资料;b. 核实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体重、身长等基本信息;c. 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确认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等异常情况;d. 确认无误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1)保管: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确保档案安全、保密。

(2)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查阅,查阅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3)补办: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可向原签发医疗机构申请补办。

医疗机构应核实申请人身份,确认无误后予以补办。

(4)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有误,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医疗机构申请更改。

医疗机构应核实申请人身份,确认更改事项无误后予以更改。

3.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与检查(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责任与处罚1.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汇编XXXX医院2024年3月目录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1)二、领取登记制度 (1)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制度 (2)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4)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6)五、《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7)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图 (8)六、《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8)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 (10)八、《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2)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3)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4)十一、《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上报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发放人签字,做好登记。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1.保存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3.《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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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帐登记, 专人购入《出生证明》后入帐, 领取出生证明人员,要有签字, 并记录出生证明号。

2、出生证明签发负责人: 张岩峰, 严格执行哈卫联发[ ]36号文件要求, 要做到章分离, 不能出现一个人管理的情况, 签发负责人要定期进行检查。

3、按”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 以王海宁为部长的保健部人员要每季度一次深入基层签发单位、不具备签发条件的产科单位及乡镇防保站进行有关出生证明管理方面的质量控制, 填写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质量控制表格, 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 如有特殊情况形成报告, 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及当地卫生局。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 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 实行定期健康体检, 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 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 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 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视力测查, 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 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 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 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6. 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 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 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 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 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 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儿童常见病管理制度
1、儿童常见的呼吸道、消化道疾病及佝偻病、营养不良、营养性贫血、肥胖症等, 应列为多发病防治内容。

2、保健人员及保教人员对体弱儿的生活、保健、营养、护理及治疗等要全面关心负责。

3、向家长宣传体弱儿护理保健知识, 要求家长积极配合。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2. 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 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 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 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 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4. 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 负责为辖区内妇女提供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开展妇女病防治工作。

高危孕妇筛管理查制度
一) 主要高危因素
1、基本情况: 年龄过小或过大, 身材矮小, 体重轻, 胎产次( 初产或高产次) 。

2、不良产科病史: 围产儿死亡、流产、早产、先天畸形、剖宫产史及其它妇科手术史。

3、妊娠合并症: 肾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病、心脏病、内分泌病、血液病、肿瘤等。

4、妊娠并发症: 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多胎、胎位不正、早期妊娠出血、晚期妊娠出血、过期妊娠、胎儿生长发育迟缓等。

5、其它: 包括各种不利的社会、经济及个人文化、行为等因素, 诸如未婚、贫困、文盲、无产前检查、有烟酒嗜好等。

二) 产科医疗机构要按照”高危妊娠评分标准”对每位孕妇进行评分筛查。

1、孕妇在12周前, 城区应到二级以上产科医疗单位、农村到乡卫生院产科进行初诊检查。

2、各级产科单位对前来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要按照《哈尔滨市高危妊娠评分标准》, 分别于孕12周前、 28周、 37周进行高危评分, 如系高危孕妇应增加评分次数。

三) 登记
1、标记
产科高危门诊及乡镇卫生院产科要有专用”高危妊娠”印章, 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要在《母子健康手册》的首页右上角印上”高危妊娠”标记。

将每次评分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的”高危评分”栏中。

2、登记
各产科医疗机构要使用统一的”高危妊娠登记簿”, 对首次发现的每例高危孕妇
进行登记, 实行专案管理。

并按要求定期将”高危妊娠报表”逐级上报到市、区、县( 市) 妇幼保健机构。

各产科医疗机构对复诊的高危孕妇不予重复上报。

四) 转诊与追访
1、转诊的要求:
( 1) 转出医院应认真写好《母子健康手册》中”孕产妇转诊记录”, 交给孕妇自行带到转入医院就诊。

病情危重者应由医务人员护送, 并当面向上级医院接诊医生说明主要病情与转送途中病情。

转出医院的负责医生要及时追踪转出孕妇的转归情况, 并进行完整登记记录。

( 2) 经上级医院诊治病情缓解或高危因素消除者, 需转回时应认真写好”孕产妇转诊回执记录”由转出单位继续管理。

2、追访的要求
各级产科医疗机构的高危妊娠门诊要做到:
( 1) 按要求进行登记, 纳入专案管理。

( 2) 针对每位孕妇的高危因素定时进行检查监护处理, 严密观察其病情变化情况, 认真记录预约下次检查日期, 或转诊或收入高危妊娠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和处理。

( 3) 对未按约定时间来诊者, 应进行电话追踪、对预约追访2次未来诊者要及时上报所在地区的妇幼保健院, 由妇幼保健院负责采取相应措施, 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

( 4) 高危门诊的医生要对每位高危孕妇产后情况进行电话等方式随访, 追踪母婴转归情况, 进行妊娠结案。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1. 为辖区内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

2. 开展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 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

指导育龄人群实施有效的避孕措施。

3.做好相关避孕药具的储存与保管。

4.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 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5.开展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

6. 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数据的登记、汇总、统计与上报。

方正县妇幼保健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我院按省卫生厅下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技术指导职责”和”县卫生局的相关要求”, 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原则
实行逐级指导的原则, 注意发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职能。

二) 指导的覆盖面( 每年)
县妇幼保健院
产科单位、计划生育( 乡镇卫生院产科) 网点100%; 二、三级园100%; 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站100%; 农村村卫生所50%; 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

三) 相关要求
1、按”哈尔滨市妇幼保健监测指导工作要求”执行。

2、使用指导意见书, 在指导中注意跟踪问效。

3、各基层单位均要按要求使用”技术指导跟踪情况登记本”
4、方正县妇幼保健院每年形成对基层指导的报告, 纳入全年总结, 上报卫生局防保股; 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将对基层指导的报告按内容分别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妇保科, 年终将全年情况纳入工作总结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及当地卫生局。

妇幼健康教育制度
1、定期向家长了解而且通报幼儿健康状况。

2、每季度出黑板报一次, 印发健康卫生宣传材料, 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教育。

3、每学期在家长学校中开展卫生保健知识讲课。

4、由班主任老师经过游戏儿歌寓言角色表演等教学活动对幼儿随时进行卫生保健知识教育。

5、组织园所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业务学习。

每学期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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