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笔记
黑格尔哲学读书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书笔记一、作为客观精神的法、道德与伦理黑格尔说:“哲学如果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
”(他认为哲学史终结于他的哲学体系。
的确,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庞大繁复,弄清楚其体系及法和国家在这个体系中的相应的地位,对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尤为重要。
黑格尔把他的哲学体系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
这是黑格尔吸取了古希腊斯多葛哲学中的逻辑学、物理学(和自然哲学)和伦理学(约略相当于精神哲学)三分法。
逻辑学是研究万事万物本原的学问,黑格尔接受柏拉图的理念论,认为事物的本质就是概念、理念。
这里所说的概念、理念不是特殊事物的概念,而是一切事物最一般的本质概念,如有、无、一、多、质、量、因果、必然等等“纯粹概念”。
逻辑学中包括了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部分。
纯粹概念是不现实的,现实世界中没有离开具体事物的纯粹概念,所以逻辑学中的概念必须体现在具体的事物中,黑格尔称此为“外在化”的过程。
但外在化不是指时间上先有概念后来才变为具体事物,而是指概念是具体事物的逻辑前提。
纯粹概念的首先外在化为自然,于是有了自然哲学。
黑格尔说:“自然哲学,研究理念的异在或外在化的科学。
”自然哲学包括了力学、物理学和有机学。
其中在自然哲学的最高阶段“有机学”中,人作为生命力最完善的有机体出现了,产生了人就产生了人的意识和精神,由此黑格尔过渡到精神哲学。
在这里,一方面可以看到,黑格尔是承认自然在时间上先于精神这一客观事实,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精神是自然界发展的目的,是自然界的目标,作为预悬的目标,精神又可以说在自然之先,精神潜存于自然之中。
在精神哲学中,黑格尔把精神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
主观精神指个人的精神,是尚未展开于客观世界的精神,它们是“灵魂、意识和自我规定着的精神”。
客观精神是个人主观精神的外部表现,是现实的人的精神创造的道德、法律、社会与国家等等,所以黑格尔在客观精神部分探讨法哲学(包括国家学说)、伦理学和历史哲学。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他在法哲学领域的重要著作之一,探讨了法律的本质、起源和发展。
在这本书中,黑格尔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法律哲学观点,对法律的意义和作用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将法律与道德、社会和国家联系起来。
首先,黑格尔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具体体现。
在他看来,道德是人的自由意志的表达,而法律则是这种自由意志在社会中的具体化。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通过规定和强制力来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因此,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约束力量,更是一种保障人们权利和自由的机制。
其次,黑格尔强调法律与社会的密切关联。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反映了社会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
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演进,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黑格尔将法律看作是社会道德的抽象,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社会能够实现秩序和稳定。
同时,法律也受到社会的影响,法律的变革和演变往往伴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演变。
最后,黑格尔还探讨了国家与法律的关系。
他认为国家是法律的最高体现,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力量来保护和维护法律的实施。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具有权威和行使公正的责任,它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最终决定权。
黑格尔强调国家的合法性与法律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国
家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的合法性。
总的来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一部深入探讨法律本质和作用的重要著作。
通过对法律与道德、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进行分析,黑格尔提出了一种独特的法律哲学观点,对法律的意义和价值进行了深入思考。
该书不仅在法学领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对当代法律理论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黑格尔是德国哲学家,他的著作《法哲学原理》是他关于法律和政治哲学的重要著作之一。
这本书是黑格尔对法律和政治哲学的一次系统阐述,旨在探讨法律的本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以及法律与伦理的联系等问题。
《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法律定义为一种客观精神形态,它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黑格尔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是人类社会自由意志的产物,它承载着人们对自由和公正的追求。
然而,黑格尔也指出,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制度的堆砌,它还应该是符合伦理的,即应当符合人们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提出了“自由与必然的统一”这一重要观念。
他认为,法律是实现自由的手段和保障,但法律的实施也必然带来一定的限制和规范,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法律既是自由的保障者,也是自由的限制者。
黑格尔强调,自由不是无限的个人意志的自主,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的。
此外,黑格尔还对法律与伦理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和伦理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密不可分。
法律是伦理的具体化,而伦理则是法律的内在动力和根基。
伦理是指个体的内心道德观念和价值观,而法律则是社会共同约定的规范和制度。
在黑格尔看来,伦理的
核心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而法律则是通过规则和制度来保障这种伦理观念的实施。
总的来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和政治哲学著作。
它不仅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还深入思考了法律与自由、伦理的关系。
这本书对于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法律伦理的重要性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从《法哲学原理》中批判黑格尔的历史观黑格尔是是德国思想史上的一位圣哲,他既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又是德国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
黑格尔的哲学具有一种无坚不摧地扫除一切的迷妄的思想力量。
在黑格尔在柏林大学授课前像听众所做的《开讲辞》:“精神的伟大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
那隐闭着的宇亩本质自身并没有力量足以抵抗求知的勇气。
对于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开它的秘密,将它的财富和奥妙公开给他,让他享受。
”我每次读《开讲辞》这几句结束语,都会感到心情激荡,它体现了文艺复兴以来对人和人的思想充满信心的那种坚毅的人文精神,它增加了我生活的勇气,而不至于在低谷中不能自拔,“精神的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这句话像烙印一样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之中。
黑格尔作为一个极具有思辨能力的哲学家,其思想是极其的深刻而独到的。
在这一点上,不得不提到黑格尔的《美学》,黑格尔《美学》给我的第一个印象,就是使我对他的艺术鉴赏力感到惊佩。
黑格尔的思想深度是从来不会令人怀疑的,但是仅仅具有深刻思想的哲学家,不一定会写出一本好的美学著作,因为它还需要艺术的感受才能。
黑格尔的艺术鉴赏力不仅在学术界是罕见的,就是在艺术领域内也是很少有人可以与之匹敌的。
他对于希腊艺术的赞美与分析,对于莎士比亚的真知灼见,对于十七世纪法国古典主义的批评,对于风格、才能、独创性的阐发,对于独创行为的剖析等等,处处显示了渊博的知识和卓越的审美趣味,就是今天看来,如果撇开其中某些可以原谅的失误外,也足以令人为之叹服。
黑格尔如果没有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就不可能在美学著作中提出如此深合艺术特征的美学原则。
例如,他将关于才能和天才——他说,单纯的才能只是在艺术的某些方面达到熟练,只有天才才能给艺术提供生气灌注作用。
关于艺术的表现能力——他说,形象的表现方式就是艺术家的感受和知觉方式。
而真正的艺术家可以毫不费力地在自身上找到这种方式,就像它是特别适合他的器官一样。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哲学原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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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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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节 第一章所有权
法哲学原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目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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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精彩摘录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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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 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人的内在针对外在,通过内在思想影响着外在行为,言语,比方说人要说话,那么就会使用嘴一样,但很多 内在是模糊的,比方一件事情的出现,人是用理性的头脑,还是感性去做,当面对选择时,人会迷茫不知如何选 择,针对面对发生事物,人的大脑会一片空白,除却无知,紧张之外,还有一个原因是无内在针对外在,因为有 很多事情会发生过,但没有发生到自己的身上,初次遇见一些麻烦时,如似一些尴尬的场景,让人不知应该说什 么,心无应对之策,但经历有经验后,会在以后面对相同的事,会给出自己的方法,但有些事情出现之时,会让 人手忙脚乱,不知道如何去做,未来多次发生,同样是一头雾水,没有应对之策,所以人经历问题时,需要抓住 问题给心理带来的危机,只有针对性的解决这一点,将是解决问题本质的开始,表面产生的问题才会迎刃而解。 所以人需要依靠能力做事,做之有得,有些存在风险的事,万万不可为,一旦有第一次,那么会有第二次,将会 为小得使道德。穷与富之间是有差距的,但富人与穷人都作为人,可以做到无差距的,一念之间会有嫌弃,看不 起的心态,也会有平等,有高低之分,但无贵贱之分的。
法理笔记
法理笔记重点1.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法的本质是:意志性和物质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2.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法规、经济特区的紧急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立法法4.法的分类5.法律行为定义: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声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基本特征:具有社会意义、法律性、意志性6.法律责任定义: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方面7.法的制定立法的定义: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确认):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8.法律方法辩证推理的定义: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适用范围: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情况: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以致可以依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断与选择;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如安乐死问题,等等。
9.法的价值定义:指法的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第一篇:《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与内在矛盾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己为目的,将他人是为手段,通过个体之间的普遍交往来构建自己的现实生活世界。
总的来说,市民社会有两个基本原则,即“特殊性”原则和“普遍中介”原则。
所谓“特殊性”原则,指市民社会中的个体作为特殊的以自己为目的主体,拥有对自己需要的自觉意识,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与其它个体交往。
黑格尔在书中说:“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
这句话表明了,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有着激烈的竞争关系,一个人会不择手段、不顾一切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哪怕别人会因为他的行为会导致利益受损,因为别人在他眼中都是他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同时他也清楚地认识到其他的人一定也抱着跟他相同的想法。
所谓的“普遍中介”原则,则是指市民社会中的个体通过互相之间普遍的交往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表现为一种形式的普遍性。
这两个原则对于市民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互为补充的。
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的私利的主观愿望,但这种愿望仅靠自己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通过某种手段或者说中介,而这种中介就是市民社会中的其他人。
每个人都希望以他人为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但事实上他人也明白这一点,你与他人交往的唯一原因就是通过这种交往能增加自身的利益,而他人与你的交往也一定是出于同一原因,换句话说,每个人都互为对方实现私利的手段,个体想要获取私利必须互相交往。
而这种交往必然也必须是平等的,这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在自由的最初阶段抽象法权中就已经得到承认。
因此,普遍性、至少是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市民社会中是必须的,这种普遍性即每个人都承认别人有和自己同等的追逐私利的权利。
市民社会的两个原则使特殊性与普遍性获得了统一,但这种统一仅仅是形式上的,两者在实质上还是分离的,这就表明了市民社会依旧有其内在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我看来,可具体表述为个人与社会、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矛盾。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完整版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古希腊的法学理论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
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
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柏拉图一、柏拉图的正义观(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
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
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
(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西方法哲学原理课堂笔记
凯尔森: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把法律中的道德因素剔除,使法律成为纯粹的科学;1、纯粹法学的含义(1)实证主义理论:(根据法而研究法)法学研究严格限制在实在法领域;法律规范及其要素的相互关系;法律秩序及其机构;不同法律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追求纯粹的法学理论;排除从心理或者经济、道德、政治上对于法律目的的评价。
(2)规范法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的问题(3)新康德主义法律:需要一种先验(时间、空间、因果关系等不容置疑的,作为各种理论的起点——与经验相对应)的超实证的前提和逻辑的假设;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是该主义的致命弱点)2、法的理论(1)正义相对论:法学中的正义就是合法性——导致了正义虚无主义,则法律和正义没有关系——认为恶法也是法,即使是恶法也必须遵守,因为遵守恶法在法律中就是正义(2)区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是否有效力要看是否按照上级法律,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由法定人数制定。
但即使有法律效力,没有付诸实践就是没有法律实效)(3)法律秩序乃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有一个特定的来源判决——刑法——宪法——第一部宪法——最后的假定(先验)(4)规范的等级体系:个别规范、低级规范、高级规范、基础规范(“倒金字塔”)解决法律为什么是有效的问题。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因为有道德才有效,而该理论认为法律是因为符合上级法才有效。
最后该学说认为基础规范是由历史形成的,则还是与其他的因素联系在了一起(5)法律适用过程就是法律创造过程哈特:Hart的法律规则理论1、对于奥斯丁的批判(1)法律命令说与强盗说(2)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侵权行为法,但对于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家庭法则不适合、制裁不等于无效(3)命令者自己不遵守法律(4)试图用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和本质。
化约主义,在所有经验领域都存在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法律规则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语言的使用也需要解释,导致解释循环。
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篇一:《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20世纪的西方法律哲学,一般来说有三大派别: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
作者倾向于所谓“统一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观点,既主张不以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全书贯穿了这一思想。
(读完本书后,对我国法学界了解西方法律哲学的历史和现状起到推动作用)-沈宗灵该书是作者对法律的基本性质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上的分析。
该书的价值不在于面面俱到,而在于它能引起读者认真而严肃的思考。
(包含了作者的思考和提问)哲学思考和作用的哲学思考)第一部分的历史概论中介绍了自古希腊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概述(包含作者对法律的哲学思考和作用的哲学思考首先从希腊的法理学着手,是因为古希腊人对自然和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洞察力。
在幼年时期,我们可能看到很多关于希腊神话的书,他们的思想从中可见一斑。
真正的关于法律的思想出现于河马的史诗和海希奥德的诗歌,很遗憾我们读过这两部作品,但从本书我对他们有了了解。
尤其是海希奥德的“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治安秩序,它强迫人们戒除暴力,把争议提交仲裁。
”,是让我深深折服的,它闪着理性的光辉,到现在我们都不能用行动真正的践行它。
早期法律和宗教是混杂在一起的,因为上古人尊崇神。
在面对这一问题是,需要一些智者对他进行区分和归纳。
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他并不重视法律,因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力的命令,但他这一理想国最终崩塌。
亚里士多德深受柏拉图的影响,但他更注重人和制度的不完备性。
他认为在个人统治的情形下,法律对每个问题都应有最高权威性。
但在司法的实践中,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与案件的多样性冲突,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是他的衡平解决方法。
接着西塞罗和盖尤斯提出自然法,他们的正对对象是人类。
黑格尔法哲学笔记整理
思辨的认识方法一、承诺世界是一个精神的世界,本质是一个超越有限自然和有限精神的绝对精神。
二、绝对精神是自在自为的存在,不是一个抽象、孤立的点,也不是在自然和有限精神之外的存在,它必须显现在有限的自然和精神之中,因而绝对精神是一个大全的存在。
三、大全的存在并不是一个静止、抽象的存在,它要不断由内向外设定自己的界限。
同时扬弃自己的界限,在不断向外扩张的同时,又不断向内回溯,从而使绝对精神展示为一个个具体的环节,而每个环节都是一个圆圈式的大全。
因而思辨的方法就表现为“正、反、合”的圆圈式的运动,表现为一种有体系向无的相互运动。
在思辨的方法中,思辨的概念是其基本要素,这些概念从属于一个严格的逻辑体系,按一种内在必然性的方法不断向前运动,形成一种终点返回起点的运动过程。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思辨的方法特别强调历史和逻辑的统一,思辨和存在的同一性,因而,它是一种超越了形式逻辑、物理、数学的方法的更高的方法。
这种方法并不是在内容之外的方法。
它是思辨哲学唯一的对象自己展开自己的形式。
序言第一段:法哲学原理是对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精神哲学中客观部分的一种详尽的发挥第二段:黑格尔重点说明了为什么自己的法哲学原理目前展示给大家的这种体例和形式——1、本提纲面对公众,所以必须对一些日常观念和当时流行的观念进行分析。
2、由于哲学著作具有个体,时代,历史,民族性,它总是在批判前人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所以很难有固定范围,确定的本质。
第三段:黑格尔谈到了本书写作的方法。
他认为,当时的哲学陷入一种可耻的颓废。
要么传统形式逻辑方法一遭到人们怀疑,要么把人类知识的可能范围仅限在现象界,这种种都使哲学无法提供绝对的真理。
为了重新认识真理,需改造我们的逻辑和认识的方法。
而他认为,唯一适用于认识超验对象就是他的思辨方法。
这种方法可将哲学从颓废中拯救出来。
至于这种方法是什么,包含哪些形式和特点,黑格尔让人们去参看《逻辑学》。
他仅强调了一点,即这种思辨的方法是内容和形式统一的方法。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行为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行为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法律行为的界定(一)法律行为的含义1.法律行为: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2.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3.⑴法律行为是受到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无论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有法律规范的规定⑵法律行为是人(包括人的组织)的行为⑶法律行为具有意志因素⑷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后果,会有法律对其效果进行肯定或否定(二)法律行为的意义1.法律行为是法律与行为的结合,是具有法律形式和实际社会活动内容的行为2.在法律调整下的行为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成为法律作用于社会的中介3.法律行为有其法律形式和社会活动内容,意义由这两方面表现出来⑴①法律行为的法律形式存在于实证法当中,它是法律所设立的行为模式,由法律规范的规定表现出来②法律规范中所表达的法律行为模式,承载着法律的价值追求,体现着社会对行为调整的要求,特别包含了为实现特定调整目的而具有的法律调整技术⑵法律行为的社会活动内容存在于社会活动领域,是人们具体和现实的法律活动,它是法律的运作,是规范的现实化,是活的法律二、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法律性(最大特点)1.法律性指法律行为是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即法律对这种行为有所规定,这种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2.法律性的表现⑴法律对行为模式的设定方面,即法律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行为⑵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行为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①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设定的在法律实践的活动中,法律后果可能是法律行为主体有意识追求的目标,也可能是与法律行为主体意志追求的目标没有关系的后果,甚至还可能是法律行为主体可以逃避的后果②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法律承认某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甚至给予奖励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认定某种行为违法、无效并加以撤销,甚至给予制裁③法律后果进一步界定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任何自由行为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受法律调整的,即有法律根据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⑶法律的当然属性,即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所包含的国家强制力保证(二)社会性1.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会产生社会影响或社会效果2.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源于人们行为的社会性,它说明的是对行为作出法律调整的必要性3.行为的社会性源于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并体现这种社会性。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笔记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的一部重要著作,它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在《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
以下是对《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一些关键点的笔记:1. 法的概念:黑格尔将法定义为理性的体现,是自由意志的内在规定性。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颠倒了法与自由的关系,实际上法是自由的外在表现,而自由则是法的内在本质。
2. 自由与权利:黑格尔认为,自由是通过权利来实现的,而权利是自由的定在。
马克思批判这一点,认为黑格尔没有看到权利背后的人们之间的实际关系,权利是人们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法律表现。
3. 所有权:黑格尔认为所有权是绝对自由的表现,是自由意志的最高定在。
马克思则认为所有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掩盖了人们之间的实际的经济关系。
4. 契约:黑格尔认为契约是自由意志的自我规定,是理性的体现。
马克思则认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利益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表现。
5. 法律与道德:黑格尔认为法律与道德是统一的,马克思则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而道德则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两者并不总是统一的。
6. 国家法:黑格尔认为国家法是自由的最终实现,是绝对精神的外在表现。
马克思则认为国家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表现,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
7. 批判方法:马克思在《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了自己的批判方法,即从具体的事实出发,通过对事实的批判性分析,揭示出事物的本质。
总的来说,《法哲学批判导言》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它展示了马克思对法的概念、自由、权利、所有权、契约、法律与道德、国家法等方面的独到见解,体现了马克思哲学思想的特点。
《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2013-5-22 15:23:31《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黑格尔的应用逻辑学分为自然哲学、精神哲学和绝对哲学,而其中精神哲学又可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
法哲学就是精神哲学客观阶段的发展。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关于充满自信处在初生阶段的现代国家的伟大著作。
它捍卫和阐释了现代国家的基础又敏锐地发现现代国家诸多问题。
我本学期选修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原因有三:一,为专业课学习的《政治学原理》做铺垫;二,帮助我更深刻地理解马克思的思想;三,学习如何批判地看问题。
经过将近一个学期的学习,不再由国际社会或他们所在的国家进行保障,国际社会将要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
反之,如果国家不能将人民的自由纳入法制轨道,那么就会引起人民的抗议甚至武装暴动,其结果就是国将不国。
因此,现代国家应该是自由的实现,国家与人民的自由紧密相连。
这一点,时刻提醒着当今各国领导人,充分关注人民群众的自由权利,也警示全世界人民自由不可逾越法律的界限。
其次,黑格尔认为社会应该是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构成的有机整体,三者各自完成自己的职能,不可相互取代。
只有家庭和市民社会得到发展,社会才是有生气的,同样,仅有家庭和市民社会也是不够的,需要国家来安排制度。
事实上,我认为这一点也为当今中国的治理提供了可以参考的依据。
如今我们要打造和谐社会,其关键就在于国家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维系社会成员发展过程中的相互关系。
我们不能盲目地追求小政府(比如朱总理在位时的政府体制缩减政策),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依然不够发达,社会成员的自制能力也不够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的把握,积极完善司法体系,让法律成为和谐社会的坚实根基。
此外,政府还应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社会生机勃勃,这样才会向和谐社会的目标迈进。
当然,通读全书,发现黑格尔的思想还是有许多值得批判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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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笔记本文将以读书笔记的方式,梳理一下黑格尔法律哲学中“所有权”这一重要概念的相关理论。
按照从概念到概念的原书理述进路,本文也将采取概念分析的方式来展开。
需要说明一下的是,本文在结构安排上采取一系统下,诸概念以条目方式逐条梳理、展开阐释、略加发挥三个部分,最后将以勾勒一幅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成系统的概念图表作结。
在开始前述工作以前,有必要先简单地介绍一下“所有权”概念在黑格尔的整个法律哲学体系中的位置,以给本文之内容以必要的背景铺陈。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将法律视作自由意志发展实现的过程。
该过程被划分为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因此,这里需要顺带讨论一下“法”这个词语的用法——这里说的是词语而不是概念,后者在黑格尔哲学中是有特殊重要意义的。
《原理》一书在使用“法”一词的时候,并不是在通常意义上作为“市民法”来讲,而是“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 。
所以,黑格尔明确地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 这样一个定义是非常宽泛的,法被安放到真理的一个环节的位置上面。
从黑格尔的这个著作体系上看,可以得到对于法律哲学在整个哲学框架下更为清晰的认识。
精神现象学“考察世界精神或绝对精神在时间中的显现阶段或形态” ,具有导言的性质,是“达到科学的道路”;继之而作的《逻辑学》则是对于作为科学的哲学之系统阐述;而法律哲学与其他诸如历史哲学、宗教哲学之类则在更细下的一个层次上并列而同属于“应用逻辑学” 。
如此,黑格尔哲学的一条脉路就比较清晰了: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
具体表现为,精神现象学是从人类意识的经验层面出发,推导出哲学认识的关键突破口——“概念” ,然后以逻辑学来阐述概念演绎的规则,而概念的发展则落实到法律等具体的科目中。
这些科目是现实的,同时是理念的实现。
由此,我们现在可以把注意力从全部哲学系统中的法律哲学的位置问题,转移到法律哲学自身系统的问题上面来。
法律虽然只是真理实现的一个具体的环节,是必然要发展到新的环节而扬弃的,但是在这个环节内部却是一个完满自恰的逻辑圆圈,换句话说它具有阶段性的真理。
在法律哲学的体系中,又是由更加下位的若干环节构成,它们就是最先开始提到的《原理》一书安排的三个部分。
它们共同构建了法律完成其实现真理环节的任务。
“所有权”的概念处于抽象法的环节当中,而且是抽象法下属环节中的第一位。
它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从逻辑上来将,它是整个法律哲学的起点。
从所有权到契约,从契约到不法,一路展开,却都是不断地在扬弃先前概念的基础上前进的。
位处第一的“所有权”概念因此不能建立在扬弃前有概念的基础上,所以它本身就是起点。
但是它如何能成为起点呢,或者说它之成为起点所依据的条件是什么,黑格尔在该书导论中花费了大量的篇幅,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最后的结论是,必须从一个“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这个自证为出发点。
实际上这个自证是由两个命题构成的:“意志是自由的”和“意志必须实现为定在”,这就要求“自由”或者“意志”是现实的概念,从一开始就要超越主客观的划分。
“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
” 这两个命题提供了“所有权”概念展开的全部合理性因素:“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和纯粹的主观性”,并且“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 。
其中,人格和纯粹的主观性是片面的纯粹否定性的自由,是“所有权”的前提,对该前提的扬弃是法律哲学的开始。
由此,下面可以进入到具体概念条目的讨论当中去了,将包括的概念及其分别对应的论题分别是:人——主体、主观性;物——对象、客观性;所有权——对立的消融、自由意志的实现。
I. 概念:人a. 概念梳理人作为认识的主体,就是意识本身。
由于最初阶段的人还处于直接性当中,所以它的定在需要在感性中实现,而表现为“感性确定性” 。
在此阶段,反思还没有出现,所以人的实现无法在自身上获得——或者说还没有回到自身。
人仅仅是把自己规定为是自由的,即可以否认一切外在的规定。
这就是意识把自己区分成了内和外,目的和对象,而又没有通过反思认识到自身。
所以,内在和外在,目的和对象,人和物是区分对立的。
于是,这里的人就纯然是一个主观性的规定。
但是,这样的说法仅仅是为了说明问题而揣测出来的,因而它是空洞的,抽象的。
纯粹的主观性不是现实的,缺乏它的对立面不能单独存在。
“自我通过一个他物,即事情而获得确定性” 。
在所有权概念中,这个抽象的人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是一个最初的规定性——一切否定的基础。
需要认真理解一下这个纯粹的否定性。
正犹如我们在写字前需要一张白纸一样,白纸上面不存在任何的既有内容。
自由的意志也必须要有这样一个起点,排除一切的外在规定性,以保证以后的推演进程中的一切都由意志本身而来,也就是要将意志作为绝对的目的,这样才能保证意志所具有的自由的性质。
然而自由却不是一个可以“指出来”的实体,我们只能够规定它的存在,而规定的方法就是赋予它绝对的否定性——扬弃一切与它关联的事物,回到无限的可能性当中去。
这种通过绝对否定性得到的自由就是形式的自由,体现了这种自由的意志就是抽象的人。
这个人的概念是纯粹、单一的,意味着它的内在还没有任何区别,没有具体的、特殊的东西。
单一的人和个人是绝然不同的,后者是人的概念自身区分以后得到的更为具体的概念。
至于抽象的人如何生发出规定性来,从而实现自由,从主观性进入到客观性中,这是所有权所要解决的问题,将在第三条目中继续介绍。
b. 概念推展意志。
抽象的人的概念和主观意志是非常相近的,但是两者在逻辑上有不同的位置。
抽象的人奠定了推理的基础,它是否定的结果,而主观意志则是从基础至少开始进入实现阶段的前期,它是肯定的。
虽然两者具有同等的意义,或者说它们本身就是一个东西具有的两个方面。
抽象的人是要抛弃一切的规定性,主观意志是要准备去建立一切的规定性,二者共同的都还没有任何具体的内容。
自由的意志可以表达二者的共同性。
自由意志是着眼于未来的,它把自己作为一切的目的,并且要去实现它自己。
所以,自由意志是理想主义的,“它不把物的本来面貌看作是绝对的” 。
身体。
身体是我的第一个规定,它的重要意义在于,给予了意志实现的第一步,并且为进一步实现提供了可能性。
“我在这个有机身体中活着,这个身体按其内容说来是我的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外部的定在。
而且是一切再进一步被规定了的定在的实在可能性” 。
肉体是物,对于灵魂来说是外在的,但是灵魂却无法与肉体分离,因为没有定在的存在不是现实的。
在我里面,肉体和灵魂统一了,分不开来,这才造就了我的生命。
而作为物的肉体并不就是有生命的身体,如断了的手就不再被认为与我是一体的。
所以,在灵魂与肉体之间还有一个结合点,那就是感觉。
感觉不仅是身体对于外在事物的接触,而且是意识对于外在事物的进一步规定,如:这个东西是甜的,那个东西是热的等等。
没有感觉意识无法实现它的规定。
c. 略加阐发人在这里有多个层次上的意义,它可以是一个抽象的环节,也可以是一个现实中的身体占有者。
这里由此可以对灵魂与肉体的问题做进一步的考察。
在讨论身体问题是,可以看到,重点并不是在作为物的肉体上面。
当肉体成为身体的时候,它的属物的性质就被扬弃了,而统一到了“我”之中。
身体就是我,我就是身体。
这里不再区分肉体和灵魂,它们已经是一体。
那么,在我当中身体不以物质的形式存在,但是又不是纯粹的主观意志,而表现为感觉。
感觉是一个中介,它沟通了主体和物。
我们实际能够考察到的也只有感觉,在这个中介里面我们看到的是已经融合或者说实现了的意志和物。
反之,单纯地说主体和物,只是抽象的概念,作为认识和研究的工具,其本身并没有现实意义。
感觉保有了该环节中的全部真理。
但是感觉却有这样的特性:它总是容易让我们误以为被感觉的事物是作为实体存在的。
所以,感觉是环节的真理,但是对于认识来说却是不可靠的。
这就涉及到两个层次意义上的问题:一则为事物如何生成(发生),一则为认识如何产生。
在黑格尔的哲学中,这两个方面交织在一起,至少在论述过程中并没有给予清晰的区分。
这也就是说为什么哲学一先开始就要回避经验事实,排斥对于常识的直接引用。
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经验不可靠,我们又将凭借什么来展开哲学呢,语言,因为它具有一个特点就是只表达共相,它无法表达内心对于特殊性的真实“意味”,它所言说的永远是“类”的概念。
如,我说人的时候并不能特指每个具体的人,而必须用手势或者其他标志以完成我的所指的特殊化过程。
因此,黑格尔所构建的人是一个理念上真实,同时也是现实的、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通常在哲学、经济学领域等虚构的“理性人”。
说明这一点的意义非常重要,一旦人不是一个虚构概念,那么从这个概念开始往后而建立的整个一套概念体系都拥有现实的基础,要反驳它是非常困难的。
同时,另一方面这个“人”的真实却又是概念的真实,而非仅仅是物质意义上的客观存在,这一安排为哲学的进展排除了经验感觉的迷误。
因此,这里我们用来描绘“人”的语言是,“人是???”,而非“假定人是???”。
在抽象法的阶段,注意力也更多地被放在探索“是”的问题上,而不是“应当”的问题。
II. 概念:物a. 概念梳理物的概念是与人相对的,处在客体、对象的位置上。
由于缺乏自由意志,物无法具有目的,也就无法去规定和实现,而只能成为外在规定实现的场所。
首先要提示的是,这里的“物”和“人”一样,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它并不是某个具体的物,而表现为共相,这就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花费了大量篇幅论述的“这时”和“这一个”如何成为真实的问题。
因此,物可以被理解为时间和空间的载体。
也就是说物只能被理解为在无限、普遍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都是不变的东西,然而这却超越了我们经验感觉的范围。
而之所以能够确定这个抽象概念的存在,与确定抽象人的存在一样也靠的是纯粹的否定以回复到形式自由的方式。
因此,现在可以看到在最初的形式自由中,人和物是没有区分开的,所谓的内外的差别,目的和对象的差别还没有出现,它们根本就是单一的。
或者我们应该修改前面提到的抽象的人的概念,因为在此抽象阶段,人和物的概念都还没有出现。
而当人的概念出现的时候,可以断定是初始的抽象概念开始出现区分的时候,所以必然同时出现与人对立的物。
因此,说人与物是同时出现,并且必须相依存在的时候,说的不是时间的上的顺序,而是逻辑上的。
如果人是主观性的规定,那么物的规定性就产生在其对立面——客观性。
黑格尔对物的定义为:“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 。
但是人与物的对立仅仅是概念的对立,它们只是在思想、观念中存在,而并非实际的。
它们从最初同一的抽象当中分化出来却是真实的过程,所以必然要进一步再统一到一起实现真实,而所有权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