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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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笔记

本文将以读书笔记的方式,梳理一下黑格尔法律哲学中“所有权”这一重要概念的相关理论。按照从概念到概念的原书理述进路,本文也将采取概念分析的方式来展开。需要说明一下的是,本文在结构安排上采取一系统下,诸概念以条目方式逐条梳理、展开阐释、略加发挥三个部分,最后将以勾勒一幅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成系统的概念图表作结。

在开始前述工作以前,有必要先简单地介绍一下“所有权”概念在黑格尔的整个法律哲学体系中的位置,以给本文之内容以必要的背景铺陈。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将法律视作自由意志发展实现的过程。该过程被划分为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因此,这里需要顺带讨论一下“法”这个词语的用法——这里说的是词语而不是概念,后者在黑格尔哲学中是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原理》一书在使用“法”一词的时候,并不是在通常意义上作为“市民法”来讲,而是“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 。所以,黑格尔明确地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这样一个定义是非常宽泛的,法被安放到真理的一个环节的位置上面。从黑格尔的这个著作体系上看,可以得到对于法律哲学在整个哲学框架下更为清晰的认识。精神现象学“考察世界精神或绝对精神在时间中的显现阶段或形态” ,具有导言的性质,是“达到科学的道路”;继之而作的《逻辑学》则是对于作为科学的哲学之系统阐述;而法律哲学与其他诸如历史哲学、宗教哲学之类则在更细下的一个层次上并列而同属于“应用逻辑学” 。如此,黑格尔哲学的一条脉路就比较清晰了: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具体表现为,精神现象学是从人类意识的经验层面出发,推导出哲学认识的关键突破口——“概念” ,然后以逻辑学来阐述概念演绎的规则,而概念的发展则落实到法律等具体的科目中。这些科目是现

实的,同时是理念的实现。由此,我们现在可以把注意力从全部哲学系统中的法律哲学的位置问题,转移到法律哲学自身系统的问题上面来。

法律虽然只是真理实现的一个具体的环节,是必然要发展到新的环节而扬弃的,但是在这个环节内部却是一个完满自恰的逻辑圆圈,换句话说它具有阶段性的真理。在法律哲学的体系中,又是由更加下位的若干环节构成,它们就是最先开始提到的《原理》一书安排的三个部分。它们共同构建了法律完成其实现真理环节的任务。

“所有权”的概念处于抽象法的环节当中,而且是抽象法下属环节中的第一位。它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从逻辑上来将,它是整个法律哲学的起点。从所有权到契约,从契约到不法,一路展开,却都是不断地在扬弃先前概念的基础上前进的。位处第一的“所有权”概念因此不能建立在扬弃前有概念的基础上,所以它本身就是起点。但是它如何能成为起点呢,或者说它之成为起点所依据的条件是什么,黑格尔在该书导论中花费了大量的篇幅,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最后的结论是,必须从一个“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这个自证为出发点。实际上这个自证是由两个命题构成的:“意志是自由的”和“意志必须实现为定在”,这就要求“自由”或者“意志”是现实的概念,从一开始就要超越主客观的划分。“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 这两个命题提供了“所有权”概念展开的全部合理性因素:“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和纯粹的主观性”,并且“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 。其中,人格和纯粹的主观性是片面的纯粹否定性的自由,是“所有权”的前提,对该前提的扬弃是法律哲学的开始。由此,下面可以进入到具体概念条目的讨论当中去了,将包括的概念及其分别对应的论题分别是:人——主体、主观性;物——对象、客观性;所有权——对立的消融、自由意志的实现。

I. 概念:人

a. 概念梳理

人作为认识的主体,就是意识本身。由于最初阶段的人还处于直接性当中,所以它的定在需要在感性中实现,而表现为“感性确定性” 。在此阶段,反思还没有出现,所以人的实现无法在自身上获得——或者说还没有回到自身。人仅仅是把自己规定为是自由的,即可以否认一切外在的规定。这就是意识把自己区分成了内和外,目的和对象,而又没有通过反思认识到自身。所以,内在和外在,目的和对象,人和物是区分对立的。于是,这里的人就纯然是一个主观性的规定。但是,这样的说法仅仅是为了说明问题而揣测出来的,因而它是空洞的,抽象的。纯粹的主观性不是现实的,缺乏它的对立面不能单独存在。“自我通过一个他物,即事情而获得确定性” 。

在所有权概念中,这个抽象的人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是一个最初的规定性——一切否定的基础。需要认真理解一下这个纯粹的否定性。正犹如我们在写字前需要一张白纸一样,白纸上面不存在任何的既有内容。自由的意志也必须要有这样一个起点,排除一切的外在规定性,以保证以后的推演进程中的一切都由意志本身而来,也就是要将意志作为绝对的目的,这样才能保证意志所具有的自由的性质。然而自由却不是一个可以“指出来”的实体,我们只能够规定它的存在,而规定的方法就是赋予它绝对的否定性——扬弃一切与它关联的事物,回到无限的可能性当中去。这种通过绝对否定性得到的自由就是形式的自由,体现了这种自由的意志就是抽象的人。这个人的概念是纯粹、单一的,意味着它的内在还没有任何区别,没有具体的、特殊的东西。单一的人和个人是绝然不同的,后者是人的概念自身区分以后得到的更为具体的概念。至于抽象的人如何生发出规定性来,从而实现自由,从主观性进入到客观性中,这是所有权所要解决的问题,将在第三条目中继续介绍。

b. 概念推展

意志。抽象的人的概念和主观意志是非常相近的,但是两者在逻辑上有不同的位置。抽象的人奠定了推理的基础,它是否定的结果,而主观意志则是从基础至少开始进入实现阶段的前期,它是肯定的。虽然两者具有同等的意义,或者说它们本身就是一个东西具有的两个方面。抽象的人是要抛弃一切的规定性,主观意志是要准备去建立一切的规定性,二者共同的都还没有任何具体的内容。自由的意志可以表达二者的共同性。自由意志是着眼于未来的,它把自己作为一切的目的,并且要去实现它自己。所以,自由意志是理想主义的,“它不把物的本来面貌看作是绝对的” 。

身体。身体是我的第一个规定,它的重要意义在于,给予了意志实现的第一步,并且为进一步实现提供了可能性。“我在这个有机身体中活着,这个身体按其内容说来是我的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外部的定在。而且是一切再进一步被规定了的定在的实在可能性” 。肉体是物,对于灵魂来说是外在的,但是灵魂却无法与肉体分离,因为没有定在的存在不是现实的。在我里面,肉体和灵魂统一了,分不开来,这才造就了我的生命。而作为物的肉体并不就是有生命的身体,如断了的手就不再被认为与我是一体的。所以,在灵魂与肉体之间还有一个结合点,那就是感觉。感觉不仅是身体对于外在事物的接触,而且是意识对于外在事物的进一步规定,如:这个东西是甜的,那个东西是热的等等。没有感觉意识无法实现它的规定。

c. 略加阐发

人在这里有多个层次上的意义,它可以是一个抽象的环节,也可以是一个现实中的身体占有者。这里由此可以对灵魂与肉体的问题做进一步的考察。在讨论身体问题是,可以看到,重点并不是在作为物的肉体上面。当肉体成为身体的时候,它的属物的性质就被扬弃了,而统一到了“我”之中。身体就是我,我就是身体。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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