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概要
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七日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公告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前置审查、备案监督、评估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新闻媒体应当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和公布施行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提请本级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申请立项。
申请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集中修改和较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集中修改和较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集中修改和较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更好地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对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0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廊坊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等3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修改,对《廊坊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4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较大修改,现予公布。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集中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廊坊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廊政〔2005〕23号二、廊坊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5〕24号三、廊坊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四、廊坊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5〕57号五、廊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5〕81号六、廊坊市展览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5〕114号七、廊坊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廊政〔2006〕28号八、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6〕41号九、廊坊市民兵参加重大军事活动暂行规定廊政〔2006〕127号十、廊坊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6〕151号十一、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廊政〔2007〕11号十二、廊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廊政〔2007〕57号十三、廊坊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修定稿)廊政〔2007〕93号十四、廊坊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廊政〔2007〕95号十五、廊坊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7〕129号十六、廊坊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暂行规定廊政〔2007〕181号十七、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8〕32号十八、廊坊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十九、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8〕106号二十、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和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8〕107号二十一、关于鼓励新设金融机构的暂行办法廊政〔2008〕109号二十二、廊坊市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廊政〔2008〕115号二十三、廊坊市县级政府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8〕119号二十四、廊坊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廊政〔2008〕183号二十五、廊坊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2号二十六、廊坊市孤儿救助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3号二十七、廊坊市市区街道和居民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2008〕第5号二十八、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0〕47号二十九、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廊政办〔2000〕48号三十、廊坊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0〕49号三十一、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0〕42号三十二、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0〕43号三十三、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三十四、廊坊市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实施办法(试行)廊政办〔2002〕6号三十五、廊坊市市本级城镇参保职工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2〕18号三十六、转发地税部门、财政部门代征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廊政办〔2003〕55号三十七、廊坊市民营经济统计实施办法廊政办〔2004〕4号三十八、廊坊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廊政办〔2007〕42号较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廊坊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廊政〔1996〕87号二、廊坊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廊政〔1997〕4号三、廊坊市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暂行规定廊政〔1997〕5号四、廊坊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办法廊政〔1997〕34号五、廊坊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廊政〔1997〕59号六、廊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廊政〔1998〕48号七、廊坊市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和鼓励对内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廊政〔1998〕49号八、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廊政〔1998〕60号九、廊坊市直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廊政〔1998〕73号十、廊坊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廊政〔2000〕22号十一、廊坊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廊政〔2000〕25号十二、廊坊市市区户口迁移管理试行办法廊政〔2001〕67号十三、关于建立县级财政统一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体制的暂行意见廊政〔2002〕12号十四、廊坊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廊政〔2002〕87号十五、廊坊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廊政〔2002〕89号十六、廊坊市引进优秀体育人才规定(试行)廓政〔2003〕56号十七、廊坊市市本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廊政〔2003〕58号十八、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廊政〔2003〕97号十九、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路桥收费秩序的通告二十、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廊政〔2004〕15号二十一、廊坊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4〕43号二十二、廊坊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廊政〔2004〕63号二十三、廊坊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廊政〔2004〕87号二十四、廊坊市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4〕102号二十五、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二十六、廊坊市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廊政〔2005〕38号二十七、廊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廊政〔2005〕43号二十八、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6〕6号二十九、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四个文件廊政〔2006〕34号三十、廊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6〕49号三十一、廊坊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廊政〔2006〕79号三十二、廊坊市市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廊政〔2006〕104号三十三、廊坊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七项制度廊政〔2006〕189号三十四、廊坊市食品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廊政〔2007〕83号三十五、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暂行规定(修定稿)廊政〔2007〕94号三十六、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廊政〔2007〕220号三十七、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8〕42号三十八、廊坊市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2008〕第1号三十九、廊坊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6号四十、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的实施意见四十一、廊坊市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廊政办〔2004〕84号四十二、廊坊市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5〕92号四十三、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实施细则廊政办〔2006〕137号四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及退役士兵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廊政办〔2008〕97号——结束——。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发文字号】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2号【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08【实施日期】2011.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2号)《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承办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业务。
“中心”设立的管理部,在“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四条“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归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的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冀建房金函〔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和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2019〕第11号)已经2019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9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
其中对《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做了如下修改: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立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身份证件、居住证明材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
”将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且真实齐全的,管理中心应当当场办理,及时办结提取手续。
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的,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结果,其中需异地核查信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经审核不准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要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新修改的内容,抓紧修改完善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和操作系统,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北京公积金能在廊坊买房吗?能贷多少钱?
北京公积金能在廊坊买房吗?能贷多少钱?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贷款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在廊坊买房想要用北京公积金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是可行的。
购房者如果在廊坊买了房子该怎么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北京和廊坊的公积金异地贷款能贷金额是多少?贷款首付是多少?套数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廊坊公积金新政对公积金异地贷款与新规定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2、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3、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廊坊异地公积金贷款流程1、客户到“中心”业务大厅咨询台领取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开具贷款确认书需准备的手续》;2、客户持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由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相关手续到“中心”业务大厅(各管理部)开具《贷款确认书》(如遇缴存地公积金不予廊坊出具“缴存证明”盖章情况,也可凭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办理贷款);3、贷款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开具《贷款确认书》的同时将公积金《缴存证明》所载信息录入业务系统;4、买卖双方签署《购房合同》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各管理部)申请贷款;5、“中心”信贷科(各管理部)工作人员调查核实;6、调查结果显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做退件处理;符合贷款条件的,按内部审批流程上报审批。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9修正)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统称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设区的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办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二、各设区市应提高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认识,加大住房贷款发放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住房贷款的发放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
三、管理中心当年发放的住房贷款额,在保证职工正常提取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0%。
住房贷款发放余额不低于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的40%。
四、下列情形职工可申请住房贷款:(一)购买自住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商品住房以及从住房二级市场购买住房;(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三)自建、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四)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五、申请住房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在城镇合法居留的身份、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二)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三)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四)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保证人;(五)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住房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购买自住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商品住房、从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住房以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所购住房总价的80%;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确定在所需成本费用的50%以内。
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确定。
职工个人贷款的具体额度,应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成本,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确定。
七、住房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购建住房时的年龄、所购建住房情况、担保方式和贷款额度合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河北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河北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河北省的公积金贷款是一种以低利率为特点的贷款方式,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
居民购房和改善居住条件。
下面是河北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要求:
1. 缴纳公积金时间要求: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在单位连续缴存公积金满12个
月以上。
2. 购房要求:申请人借款用途必须是购买自住房或者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不
允许用于投资性购房。
3. 贷款额度:根据个人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购房情况,贷款额度不同。
一般来说,首次购房者可以贷款金额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非首次购房者可贷
额度根据个人情况而定。
4. 还款能力评估:借款人需要通过还款能力评估,证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
能力按时偿还贷款。
5. 信誉记录:借款人需要无不良贷款记录,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6. 购房限制:根据河北省的规定,购买的房屋必须位于河北省内,不能用于商
业用途。
7. 申请程序:借款人需向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
关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和要求可能会因时间和政策改变而有所调整,建议在
具体申请前咨询相关部门或查询最新政策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总而言之,河北公积金贷款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居民购房和改善居住条件的机会,但借款人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来进行申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廊政办〔2016〕47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廊政办〔2016〕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已经201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4日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为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效率,根据《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廊政〔2016〕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规范(一)起草的基本要求1.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实体和程序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2.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用语准确简洁,标点符号正确。
3.起草规范性文件,一般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确需引用时,应当注明其名称和条款。
(二)名称的表述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2.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由制定机关、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等要素组成。
3.规范性文件的体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采用“规定”、“办法”、“通告”、“细则”等,不得用“条例”。
4.规范性文件一般不采用“暂行”或者“试行”等表述方式。
河北公积金管理办法现征求意见.doc
河北公积金管理办法现征求意见
收入为当地最低标准工资者,个人可免缴公积金;自由职业者持两年以上居住证件、一年以上纳税证明等资料可缴存公积金;缴存人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正常缴存公积金满一年后方可贷款;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二套房;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
以上是河北省即将出台的有关公积金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
目前,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正在为我省即将出台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此前,该省只发布过试行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性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两个《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公积金监督管理,宗旨就是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止发生骗取骗贷,保障资金安全。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住房贷款”),是指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私产住房和公有住房。
第三条住房贷款遵循存贷结合,先存后贷、先担保后放款、整借均还的原则。
第四条缴存人申请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可以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组合贷款可结合各地情况而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至5月.9至_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_:_,下午_:30-_:30(节假日除外) 6.7.8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_:_,下午_:30-_:30(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地点咨询电话1.市本级营业厅金光道36号中国建设银行廊坊分行东二楼__-2_4380__-2_43322.香河管理部康平路_号__-83_387__-83_9773.大厂管理部大安西街23号__-88_94.大城管理部新华东街90号__-556___-3258536__-32585385.霸州管理部益津北路1_国道西侧金帝佳苑底商__-7__6.文安管理部丰利路249号__-52552517.永清管理部益昌中路_6号__-662_52__-662_57__-662_828.固安管理部新中街2_号__-6__419-1.三河管理部第五小学北侧紫竹湾二期门面房__-3__99 __-3__999-2.燕郊分理处鼎盛家园底商建行开发区支行二层__-331_99_.开发区管理部开发区管委会__-6_8269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_年_月组建成立;_年底,按照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原则,县级管理机构调整上划,实行了垂直管理. 中心为直接隶属于廊坊市人民政府.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机构.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 中心设办公室.资金管理科.信贷科.稽核审计科.市区归集科和纪检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财务科.人教科和信息管理科,共9个科室.下设三河.大厂.香河.永清.固安.霸州.文安.大城.廊坊开发区管理部.对各管理部业务授权管理.安次区.广阳区划归市本级统一管理.对廊坊开发区管理部业务监督指导,开发区管理部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廊坊开发区财政负担.。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4日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市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及直接融资的全过程协调服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奖励扶持条件(一)本意见所称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扶持资金是指由市本级和县(市、区)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资金。
(二)申请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在廊坊市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二是2019—2021年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石交所)完成股改挂牌。
二、奖励扶持标准(一)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1.对申请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对申请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20万元;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80万元;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给予200万元。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廊政办〔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已正式印发各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冀政办字〔2017〕4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要努力把房价稳定在2016年10月的水平上,确保环比不增长。
要建立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考核问责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坚决实施问责。
二、从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和文安县。
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
补缴的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河北公积金贷款政策
河北公积金贷款政策河北新政降低住房公积金门槛河北住房公积金门槛降低了!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公布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新政后,10月20日,河北也爆出已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
日前印发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正常缴存并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可每个月直接使用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目前,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讨论研究,酝酿出台实施细则。
变化1:覆盖面更广优先支持首套房和低收入群体《意见》规定,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建制工作,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和低收入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拟将缴存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扩大非公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逐步实现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住房公积金使用与缴存额、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相关联的联动机制,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利。
变化2:提取范围扩大无房租房户可提公积金交房租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收据,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所支付的租金总额;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可以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租房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可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
全款购90㎡以下首套房可提取《意见》还明确,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因特殊情况致贫的缴存职工可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冀建金管〔2006〕129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驻冀各石油、铁路系统单位: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切实解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异地购房的贷款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本通知所称异地住房贷款是指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之外的城镇购房,并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
各设区市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管理部,下同),应按规定办理职工异地购房的住房贷款业务。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驻冀石油、铁路等系统单位)申请异地住房贷款,其缴存所在地管理中心应提供职工缴存情况等证明材料。
在我省行政区域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省城镇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省外异地贷款”)的,贷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资金充裕的,也可使用本地资金。
资金提供方应获取贷款利息收入同时承担贷款风险。
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办理省外异地贷款应收取一定的承办手续工本费,手续工本费由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付。
由职工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提供贷款资金时,职工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应要求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供借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的同时,承诺将借款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其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时,用于偿还在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的住房贷款本息。
办理异地住房贷款,执行购房(借款)地有关贷款的规定和政策。
三、办理省外异地贷款的,职工购房(借款)地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商签订职工异地住房贷款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
廊坊公积金贷款合同明细
廊坊公积金贷款合同明细贷款人及借款人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贷款基本信息1. 贷款人:廊坊公积金管理中心2. 借款人:(借款人姓名)3. 贷款金额:人民币(填写具体金额)4. 贷款期限:(填写具体期限)5. 贷款利率:(填写具体利率)6. 还款方式:(填写具体还款方式)二、贷款利息1.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贷款利息。
2. 贷款利息按月计算,并在每月的还款日前支付至贷款人指定账户。
三、还款方式借款人须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还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等额本息:借款人每月按照固定金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2. 等额本金:借款人每月按照逐月递减的金额偿还本金,并按约定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
四、贷款担保1. 本次贷款不需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 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贷款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欠款。
五、提前还款借款人有权在贷款期限内提前还清贷款,但需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手续和费用支付相关费用,具体费用和方式详见贷款合同附录。
六、违约责任1. 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按照逾期天数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2. 若借款人严重违反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解除贷款合同,并追回全部欠款,同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争议解决出现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效力和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合同解除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如有提前偿还的需求,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提前还款费用。
十一、合同云签双方确认本合同通过电子签署的方式达成,电子签章等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上为贷款合同明细,双方确认并遵守合同约定,以保证贷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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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住房贷款”),是指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私产住房和公有住房。
第三条住房贷款遵循存贷结合,先存后贷、先担保后放款、整借均还的原则。
第四条缴存人申请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可以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
性个人住房贷款,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组合贷款可结合各地情况而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时间、账户余额、所购房产最高贷款比例、贷款年限、还款能力、借款人在原商业银行贷款剩余的本金余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退休时间后的5个自然年度。
用所购私产住房(二手房)做为抵押物的,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
第九条住房贷款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担保条件的借款人,“中心”应当提供住房贷款:
(一)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用其他产权无争议的住房做抵押。
(二)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国库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
(三)借款人有“中心”认可的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三)抵押人应将办妥的《房屋他项权证》交由受托银行保管。
(四)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五)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确保抵押物的完好。
未经“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十二条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在办妥房屋确权手续之前,由“中心”认可的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应当在办妥房屋确权手续后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借款人质押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质人与质押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对质押物办理冻结手续,质押率不得高于90%。
(二)设定的质押物交受托银行保管。
质押期内,受托
银行不得擅自处分。
质押物遗失或损毁的,由受托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押物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国库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第十四条抵押、质押期限与贷款期限应当一致。
贷款本息还清时,抵押、质押权随之终止。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借款人到“中心”咨询,可以贷款的,根据不同情况备齐规定的相关资料。
“中心”受理贷款申请时需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一)有效身份证件、居留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住房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规划、土地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首期付款的原始收据及复印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证明;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享受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四)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中心”应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视贷款担保方式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房产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住房贷款分别按下列方式拨付: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有住房的贷款,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时间,由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与“中心”签约的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相应账户;
(二)购买私产住房的贷款,由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中心”委托的银行监管的账户;
(三)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借款人先行垫付资金后,由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指定账户。
(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由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当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偿还方式,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在银行开立还款账户,采用委托银行从该账户中扣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根据约定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因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由受托银行会同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物注销手续,合同即行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借款人违约,“中心”与受“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均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财产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借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在受托银行向借款人送达《逾(到)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人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处置抵押、质押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及违约金;
(三)所获价款不足以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中心”、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超过应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应当及时退还借款人。
(四)借款人以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抵押的,在处置抵押物,对所得价款进行分配时,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分配后,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及违约金的部分,“中心”、与受“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均有
权向借款人继续追偿。
第二十七条保证期内发生借款违约,由受托银行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借贷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
在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廊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并随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9月16日公布的《廊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廊银发【2008】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