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值班、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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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值班、交接班制度

1. 总则

1.1 每个船员必须以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为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

度,以高度责任感谨慎操作,避免差错,确保安全。

1.2 不论航行或停泊,船舶实行昼夜不间断轮值制度。

1.2.1 航行中,驾驶台、机舱每班均为四小时,无人值班机舱船舶的机舱值班制

度另作规定。

大副、大管轮值04:00—08:00,16:00—20:00班。

二副、二管轮值00:00—04:00,12:00—16:00班。

三副、三管轮值08:00—12:00,20:00—24:00班。

驾驶员值班时,每班至少应有一个水手同时值班。在海区宽敞、天气良

好,不影响安全的原则下,经船长同意,可以使用自动舵。雾航、狭水道、进出港或船长认为有必要时,增派一名水手操舵。

1.2.2 停泊时,甲板部由大副、二副、三副轮值,经船长同意,也可由驾驶助理

员代大副值班,但大副仍应在船上负责;未配备驾驶助理的船上,大副值白天班,二副和三副轮值夜班,每班不超过十二小时。水手每班两名。停泊中水手的值班时间,原则上规定,每班四小时,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但每班不应超过六小时。

1.2.3 港内停泊时,护船人员不得少于全体船员的三分之一,以适应日常生产管

理,安全,防火等紧急应变的需要。特种船和定员少的船舶,船长有权根据特殊情况临时规定留船值班人员。

1.2.4 任何时间,船长和大副不能同时离船;轮机长和大管轮不能同时离船。1.2.5 值班人员在当值期间应切实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自

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除船长外,不得在驾驶台坐着值班。

若因故不能值班时,船员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同意,二副、二管轮以上船员必须得到船长或轮机长同意,并指定适任人员代替。

1.2.6 必须在工作岗位上交接班并按规定交接清楚。任何情况下,交接班不得在

交接人员未到达岗位或未曾确认接班之前离开岗位,也不得通过第三者代为交班。

1.2.7 全体船员均严禁醺酒,当值船员和接班的船员均不准饮酒。

2.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的职责

2.1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职责

2.1.1 认真执行《航海日志记载与保管须知》、《海图作业须知》、《船舶夜航命令

簿记载须知》等有关规定。

2.1.2 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对

来往船只、鱼栅、浮标及各种漂流物做到安全避让。不做与驾驶无关的

工作。任何情况下,驾驶台应保持有人认真了望。

2.1.3 充分利用各种航海仪器、天体、路标等正确测定船位。在近岸及狭水道航

行时,至少每二十分钟测定船位一次。如船长认为必要应按指示随时定位。

2.1.4 细心观察航行经过的岸形和各种物标,尤其当这些物标首次出现时,应根

据有关的航海图书资料仔细核对。

2.1.5 根据技术说明正确地测定或核对电、磁罗经的误差。

2.1.6 时刻注意各种情况的发生或变化。

2.1.7 掌握每天气象报告的内容,经常注意风力、风向、气压的变化。当能见度

不良等危害性气象来临时,应尽可能测定船位,记录下计程仪读数,并应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9和35两条规定。

2.1.8 切实执行船长布置的航路、航向、罗经差、风流压差及各种航行指示。除

了有碰撞危险、救助落水者或发生意外危险时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外,未经船长准许,不得改变航向和主机转速或(浆叶角)。

2.1.9 经常检查水手操舵的准确性。进行海图作业应限于极短时间并应布置值班

水手注意了望。

2.1.10夜间或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时,应督促值班水手及时开启航行灯

并经常检查其是否正常。一切有碍航行的灯光应予以遮蔽。

2.1.11严格遵守分道通航制的有关规定。尤其应注意地区性规则及其特定的驾

驶和航行要求。

2.1.12当发生火灾、人落水或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

措施,并立即发出警报、迅速报告船长并做好详细记录。

2.1.13在大风浪中转向,应按船长指示事先通知各部门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2.1.14夜间航行应布置空舵水手每二小时巡回检查全船一周,特别要注意防火,

并将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2.1.15遇气象突变,尤其在大风浪来袭时,应派值班水手封闭各货舱通风口,

并注意舱内及甲板货物有无松动移位现象。

2.1.16应按大副要求,正确使用和处理好设在驾驶台的监测、警报装置。

2.1.17指导实习生利用各种航海仪器和天体、物标测定船位。

2.1.18在任何情况下,如无船长或其他驾驶员替代,不得离开驾驶台。如有要

事,电话或派值班水手报告船长处理,以确保航行安全。

2.1.19如情况需要,船长随时可以接过指挥权自行引航。在此情况下,值班驾

驶员仍应认真了望,测定船位,执行船长布置的工作。船长如需要驾驶

员恢复操作,应郑重交代清楚。船长对驾驶操纵负指导职责,但未明确宣

布由自己指挥引航前,值班驾驶员仍应负责操作指挥,不应理解为已有船

长指挥而放弃自己的职责.

2.1.20进出港时布置值班水手备妥有关的旗号、灯号及调头信号等以便随时可

用:注意观察各种联系信号,及时报告船长并按指示处理。

2.1.21督促值班水手做好引航员上下船的准备工作并亲自接送引航员。引航员

领航时,不可疏忽了望,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船长。

2.1.22在内河或港区内航行时,应熟悉并遵守港章及有关的专门规定。

2.1.23在有可变螺距旋桨的船上,每隔四小时(天气不良时每隔一小时)应将

浆叶角角度记入航海日志。

2.1.24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员应立即通知船长。

2.1.24.1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

2.1.24.2 对通航环境或他船动态发生疑虑时。

2.1.24.3 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2.1.24.4 到预料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测不到水深时。

2.1.24.5 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水深突然变化时。

2.1.24.6 主机、推进器、舵机或者任何重要的航行设备报警或故障时。

2.1.24.7 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2.1.24.8 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天气危害时。

2.1.24.9 发现海上遇难及各种可疑信号或可疑物时。

2.1.25 每天大副晚餐时,由三副接替值班,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2.1.26 接班驾驶员至少应提前五分钟达到驾驶台,阅签航海日志\航行警告和船

长夜航命令簿,按规定认真交接。如船舶正在转向或避让,应待确认无

碍后方可交接。

2.2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交接事项

2.2.1 电、磁罗经航向及其误差和风流压差。

2.2.2 海图上的船位及求得的方法。

2.2.3 主机转速(或浆叶角角度),实测航速及计程仪航速。

2.2.4 已在望的或即将在望岸形、物标等海面情况。

2.2.5 周围船舶动态及其变化情况,本船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避让措施。2.2.6 周围(尤其是即将航经的)礁、滩、沉船等水下障碍物。

2.2.7 天气变化及风、流等情况。遇恶劣天气时,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有关措施。

2.2.8 航行灯、操舵仪及各种航海仪器的工作情况。

2.2.9 舱通风、甲板货及防火等的安全检查情况,船舶横、纵情况,当值的和

下一了头水手姓名。

2.2.10 进出港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引航员梯、旗号、灯号等)。

2.2.11 船长的指示以及应提醒下班注意的有关事项。

2.3 航行中值班水手职责:

2.3.1 开航前一小时,一名值班水手到驾驶台做准备工作:

a. 清洁驾驶台;

b. 解除罗经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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