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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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

(含发证、延续、变更、补发、注销)

区域:黄埔区

主管部门: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机构: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办理对象

黄埔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所需材料

(一)登记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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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见附件1);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5.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二)登记证延续

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见附件2);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6.与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登记证变更

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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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食品小作坊名称的提交);

4.派出所地址门牌号证明(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场所未改变的提供);

5.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提供);

6.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7.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按新发证编发。

(四)登记证补发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作坊补办申请书(见附件4);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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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记证注销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撤销或者吊销的;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的;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见附件5);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与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窗口办理流程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流程

(二)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申请—受理—审查(含现场核查)—公示—决定—送达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延续

申请—受理—审查(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公示—决定—送达

其中,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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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食品小作坊证补办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发证

(五)注销食品小作坊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五、办理时限

(一)作出受理决定期限:自接收申请材料起5日内。

(二)完成资料审查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三)完成现场审查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四)核发登记证书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

六、办事窗口

受理部门: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联系电话: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八、办理依据

(一)《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二)《关于做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产〔2015〕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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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

(四)《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穗食药监规字〔2016〕2号)

九、允许生产品种目录

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穗食药监规字〔2016〕2号),结合辖区特点,目前我区暂时只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

(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植物油。

(三)熏烧烤肉制品(熏肉、烤肉、烤鸡腿、烤鸭、烤鹅、叉烧肉、其他)、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

(四)非使用酒精勾兑的白酒。

(五)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等发酵面制品。

(六)非发酵性豆制品(豆浆、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脑、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

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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