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管期间起贪念 私放嫌犯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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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6年没人管 7年过后要收监 一个罪犯对司法漏洞的困惑

判刑6年没人管  7年过后要收监  一个罪犯对司法漏洞的困惑

判刑6年没人管7年过后要收监一个罪犯对司法漏洞的困惑黄勇;沙敏
【期刊名称】《廉政瞭望》
【年(卷),期】2000(000)011
【摘要】1992年12月22日,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该县娄庄镇供销社职工李建民有期徒刑六年。

由于李建民当庭表示不上诉,判决随即生效。

按照正常程序,李建民应该被依法收监。

但令人奇怪的是,从判决书下达到今年2月长达七年零两个月的时间里,李建民一直在家中出入自由,过着无人打扰的正常生活。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建民回忆说:那天开庭时间很短,一位姓范的法官任审判长。

在简短的审理之后,法官当庭宣读判决,然后法官和检察官们就夹着卷宗走了,随后法
【总页数】1页(P31-31)
【作者】黄勇;沙敏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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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等人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

谢某某等人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

谢某某等人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文章属性•【案由】贪污罪,受贿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08.16裁判规则对不符合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采取虚报、编造事实的手段,为在押罪犯呈报减刑和办理保外就医,致使罪犯被两次大幅度减刑和保外就医,且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并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构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

正文谢某某等人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谢某某。

2001年5月24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汪某某。

2001年6月22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于某某。

2001年6月22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汪某某、于某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受贿,行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依法指定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3年7月24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11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汪某某、于某某犯罪事实如下:1.1995年12月至2001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在任辽宁省大连监狱监狱长期间,收受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邹显卫的贿赂,指使时任该监狱副监狱长的被告人汪某某和时任该监狱四监区监区长的被告人于某某采取虚报和夸大事实的手段,编造邹显卫有检举和立功情况材料,致使邹显卫于1997年12月13日被法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17年,1999年3月26日邹显卫又被法院裁定减刑1年11个月。

此后,被告人谢某某、汪某某、于某某又为邹显卫编造保外就医的假材料,致使邹显卫于2000年3月21日被决定保外就医2个月。

男子看守所内收到管教纸条:承认杀人-给你20万

男子看守所内收到管教纸条:承认杀人-给你20万

男子看守所内收到管教纸条:承认杀人给你20万2014年07月19日 13:10来源:法制晚报 XXX:洪雪原标题:杀人嫌犯四次被判二次死刑二次死缓至今仍在上诉收到“二十万买罪”神秘纸条已交山西省高院“真凶”买罪书传到看守所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 2004年,山西省翼城县西上卫村农民李长有被指控杀了12岁的妻弟,之后近10年经历7次开庭,二次被判死刑、二次被判死缓,李长有仍然坚称无罪而上诉。

直到2013年9月8日,李长有在看守所突然接到管教转过来的一张纸条,上面赫然写着:只要你一个人将杀人的事承担下来,我俩每人各给你10万。

看守所将这张“真凶”写的纸条交到山西省高院。

目前,经历四次判决,被关押近10年的李长有正等待最终判决结果。

离奇凶案12岁男孩失踪“姐夫”疑点最大2004年10月13日中午,家住山西省翼城县西上卫村的韩燕(化名)挺着将要分娩的大肚子,拿着饭盒走进了中卫中学,12岁的弟弟小凯(化名)在这里上学。

敲开寝室的门,小凯不在,教室、操场转了一大圈,仍没有弟弟的身影。

韩燕拿出电话拨通了妈妈王某的电话,称弟弟找不到了。

王某便询问正在她家干活的女婿李长有,李长有答,“我昨晚让李军义把小凯送回学校了啊?”。

随后,一家人全部出动,焦急地去找小凯。

当日下午两三点钟,王某家的电话响了,“你家的娃在临汾鼓楼一带。

”电话那头传来一个男子的声音,说完便匆匆挂断了电话。

王某和女婿李长有包了一辆车赶往临汾市,到了鼓楼附近。

李长有找了个借口自己出去了,回来后李长有告诉王某,说有人给他打电话说小凯被绑架了,让家里人用1万元赎人。

俩人急忙回到翼城县筹钱。

此后几天,李长有时不时地告诉王某,说绑匪打来电话催促给钱,但是王某和韩燕发现,绑匪打电话不是打到王某家,总是给李长有打电话,由李长有传话。

小凯的同学也证明,事发前一天下午,同学们最后一次看到小凯时,是李长有到学校接小凯出去吃饭,也就是说李长有是最后一个见到小凯的人,种种疑点集中到了李长有身上。

山东监狱判三年减刑案例

山东监狱判三年减刑案例

山东监狱判三年减刑案例山东监狱判三年减刑案例近期,山东省某监狱发生的一起判三年减刑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例涉及一名服刑人员因积极表现、改恶从善等原因,被判定减刑三年。

这一案例在社会舆论中引发了许多争议和讨论。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这起案例进行全面评估,并分析其中的价值和意义。

从深度上看,这起案例涉及到监狱管理、服刑人员改造以及刑罚执行等多个方面,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监狱是社会对罪犯进行管控和改造的重要机构,判三年减刑的决定对服刑人员的触动和影响是巨大的。

在这个案例中,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积极表现的充分肯定,体现了人性化、改善、教育性刑罚的理念。

这一理念的实施体现了对服刑人员的关怀、教育和改造,有助于减少服刑人员的再犯率,提高社会安全。

从广度上看,这起案例不仅仅关乎监狱管理和刑罚执行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到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的发展和改革。

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判三年减刑意味着其重新获得自由的机会,可以重新融入社会、改过自新。

而对于社会来说,这起案例的公正和合理性,不仅是法治建设的体现,也是司法制度正常运行的证明。

这表明我们在惩罚犯罪的也要尊重法律的刚性要求,推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平衡。

在文章中多次提及山东监狱判三年减刑案例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让读者在阅读过程中更好地理解本文的主题和内容。

在不同的段落中,可以通过引用相关案例细节、陈述相关法律原则等方式来增加文章的可信度和可读性。

这起案例的意义还体现在它对于我们的个人观点和理解的挑战。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针对犯罪和刑罚持有一些观点和看法。

而这起案例在某种程度上挑战了我们的传统观念和刻板印象。

我们需要从一个更加全面、深刻和灵活的角度去思考刑罚的目的和作用。

这不仅仅是对于这个案例的深入思考,也是对于我们作为公民应有的法治观念的反思和培养。

总结回顾,山东监狱判三年减刑案例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刑罚执行事件,而是一起具有深度和广度的事件,涉及到监狱管理、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的发展和改革等多个方面。

案例分析_减刑案例: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人员汤某某减刑案

案例分析_减刑案例: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人员汤某某减刑案

【案件基本情况】服刑人员汤某某,男,1968年02月1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汤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

2021年1月18日入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南汇监狱二监区主管民警于2022年11月15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由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经审查,罪犯汤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

拟同意立案。

”监区将汤某某的减刑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之后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刑罚执行科对监区上报的汤某某减刑立案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于2022年11月19日审核通过,同意立案。

在搜集和审查该犯报请减刑的证据材料过程中,汤某某提供了金额为1万元的罚没款缴纳单据,对履行凭证进行审查后,认定汤某某在报请减刑前履行全部财产刑。

监区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当月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集体评议。

与会民警综合考量汤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社会影响等因素,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汤某某报请减刑3个月,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22年12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报送的罪犯减刑、假释案,科室经讨论,认为汤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汤某某予以减刑3个月的建议,并将案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12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汤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汤某某报请减刑3个月,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山东监狱判三年减刑案例

山东监狱判三年减刑案例

山东监狱判三年减刑案例
摘要:
一、案例背景
1.罪犯背景
2.犯罪事实
二、山东监狱的减刑政策
1.减刑依据
2.减刑条件
三、案例减刑过程
1.初次减刑
2.二次减刑
四、案例启示
1.体现我国司法公正
2.激励罪犯改过自新
正文:
一、案例背景
罪犯张某,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山东监狱服刑。

在服刑期间,张某表现良好,积极接受改造,学习法律知识。

二、山东监狱的减刑政策
1.减刑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罪犯,可以依法减刑。

2.减刑条件:罪犯在服刑期间,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学习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表现优秀者可以申请减刑。

三、案例减刑过程
1.初次减刑:张某在服刑期间表现出色,经过评审,监狱方面认为其符合减刑条件,对其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减刑。

2.二次减刑:张某在初次减刑后,继续保持良好的表现,经过再次评审,监狱方面决定再次对其减刑,减刑期为六个月。

四、案例启示
1.体现我国司法公正:山东监狱对张某的减刑处理,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激励罪犯改过自新。

通过减刑政策,激发罪犯改造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监狱改造质量,降低再犯罪率。

2.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张某的减刑案例,为其他罪犯树立了榜样,鼓励他们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孙某飞案件法律后果(3篇)

孙某飞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孙某飞,男,某市某区人,原系某市某区某局副科长。

2018年,孙某飞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孙某飞在担任某区某局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依法判处孙某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法律后果分析1.刑事责任(1)定罪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孙某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判处孙某飞受贿罪。

(2)刑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孙某飞受贿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故法院依法判处孙某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民事责任(1)退赔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孙某飞在判决生效后,应将非法所得的200万元人民币退赔给国家。

(2)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孙某飞受贿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1)开除公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孙某飞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故应被开除公职。

(2)党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员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山东监狱判三年减刑案例

山东监狱判三年减刑案例

山东监狱判三年减刑案例摘要:一、引言二、山东监狱减刑案例概述1.案例背景2.减刑原因及过程3.减刑幅度三、我国减刑制度简介1.减刑条件2.减刑幅度标准3.减刑程序四、影响减刑的因素1.犯罪分子悔罪表现2.改造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3.立功表现和犯罪类型五、罪犯减刑后的监管与帮教1.监狱管理措施2.社会帮教政策3.预防再犯罪六、结论正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对于罪犯的改造工作不断深化,监狱系统在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山东监狱的一例减刑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对此案例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知识。

二、山东监狱减刑案例概述1.案例背景罪犯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被山东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服刑期间,张某认真遵守监狱规章制度,表现良好。

2.减刑原因及过程张某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学习,成绩突出。

在监狱长的推荐下,经过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张某符合减刑条件,将其刑期减为两年。

3.减刑幅度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张某的减刑幅度为原刑期的三分之一。

三、我国减刑制度简介1.减刑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通过减刑予以表彰。

此外,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

2.减刑幅度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罪犯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罪犯的悔罪表现、改造表现、立功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定。

3.减刑程序罪犯减刑应当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四、影响减刑的因素1.犯罪分子悔罪表现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真诚悔罪,是影响减刑的重要因素。

张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表明其悔罪态度诚恳。

2.改造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罪犯在监狱内的改造表现也是减刑的重要依据。

张某在监狱内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表现出较低的社会危害程度。

李德贤涉及的法律案件(3篇)

李德贤涉及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德贤,男,某市某区原区长,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逮捕。

该案涉及李德贤在担任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及金额巨大。

此案一经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详情1. 案件起因李德贤在担任区长期间,负责该区基础设施建设。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李德贤与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勾结,虚报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从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案件经过经过群众举报,有关部门对该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审计,发现李德贤涉嫌贪污。

在调查过程中,李德贤的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据查,李德贤自2016年至2019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3. 案件结果2019年12月,李德贤被依法逮捕。

2020年6月,法院依法判处李德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李德贤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德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2. 犯罪性质李德贤的贪污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处李德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表明了我国对贪污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四、启示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因此,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职人员法律意识,使其明确法律底线,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强化监督机制,严防权力滥用本案中,李德贤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长沙国安局公职人员私放在押者 罪犯潜逃印尼

长沙国安局公职人员私放在押者 罪犯潜逃印尼

长沙国安局公职人员私放在押者罪犯潜逃印尼去年以来,长沙检方共立案查办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3件192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件45人,其中大案171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7人。

今日上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3年以来全市查办的一系列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其中近七成线索来自群众举报。

案例1国安局公职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犯汪斌(又名汪东升)因犯诈骗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在星城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时任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天心分局局长的朱罡在该局领取了空白介绍信,并以该局名义出具了一份公函,要求将罪犯汪斌提出侦审。

他私自到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办理了将汪斌提回重审6个月的手续,当天即将汪斌提出监狱,予以释放。

2013年4月,朱罡又为汪斌办理延长提回重审期限6个月的手续。

汪斌释放后,于2013年6月潜逃至印尼至今未归。

去年6月,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对朱罡以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案侦查。

2014年6月12日,法院以被告人朱罡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2湖南外贸职院原党委书记黄建中受贿案检察机关查明,黄建中在职期间接受他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合作办学、承揽业务、招聘和调动工作等方面,提供便利、关照,先后收受何某某、石某等9人行贿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2年12月,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建中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其受贿所得款41万元及违法所得款130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黄建中提起上诉。

2014年1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案例3服刑期间伪造病历骗取保外就医2003年1月8日,湖南省医药工业研究所原副研究员邱芳龙因犯制造、贩卖毒品罪,被裁定有期徒刑十五年,分配至雁南监狱服刑,刑期至2015年7月29日止。

2005年3月,邱芳龙因患回肠粘膜绒毛腺瘤(癌前病变)等疾病被批准保外就医,后7次被批准继续保外就医。

贪欲,使他的人生在峰谷间反转

贪欲,使他的人生在峰谷间反转

关注·反腐报道贪欲,使他的人生在峰谷间反转文/常洪波54岁的李军用30多年的拼搏,从一名普通职员一步一个脚印成长为副厅级领导干部。

但他也在不到10年里,以权谋私,先后收受他人财物、贪污公款达800多万元,一步步从昔日的“座上宾”变成如今的“阶下囚”。

2018年4月2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顺手牵羊 巧算“账外账”1982年7月,19岁的李军到国家某技术公司第二三建设公司参加工作。

经过多年勤奋扎实的工作,1999年12月,李军走上“一把手”的岗位,任国家某技术公司第二三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经理。

2005年8月,李军带领公司人员到山东省青岛市承建工程时,工区内平时销售废旧钢材等物资形成了一笔不小的账外资金。

不久,李军便安排下属工作人员从账外资金中支取人民币20万元,并于2005年8月26日、8月30日分三笔存入其个人账户中。

事后,李军又以项目开发的名义进行了虚假平账。

钱到账后的第二天,李军便为自己购买了一辆价值27.9万元的三菱格蓝迪汽车。

一年多以后,李军又购入一辆更高档的汽车,格蓝迪闲置下来,他将这辆车租给了与他所在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使用。

为了掩人耳目,李军让其连襟吴新出面办这件事。

半年“租金”4.5万元顺理成章地进了李军的个人腰包。

2006年3月,由于李军的工作表现出色,升任第二三建设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

他人财物共计483.2415万元,并告知刘会和。

此外,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共计2245万多元。

2018年5月16日,岳阳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会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官员畏罪潜逃 女儿获刑成老赖

官员畏罪潜逃  女儿获刑成老赖
淆视 听 . 实 际 上 并 没 有 出 国 。果 不 其 然 . 去年 6 月, 办 案 人 员 在 广 东 将
中央外 办 、 中联部 、 全 周 友 协 和 外 交 学 会 等 是 中 央 外 办 纪 检 组 的 监 督 单 位 。曹 白
隽成为 成立一年 多的驻 中央外 办纪检组
拿下的首个司局级 干部 。
年5 月, 出席 新 丝 绸 之 路 经 济 论 坛 2 0 1 5 年
年会 时 , 他 的 身 份 是 中 央 对 外 联 络 部 前 非
洲局局长 。 中联部落马的官员并不 多, 由 驻 中 央
官员畏罪潜逃 女儿获开 U 成老赖
1 2 月l 5日 . 广 州花 都 区政 协 原 党 组 书 记 、 主 席 王雁 威 被 双 开 。此
未表示 “ 心意 ” , 这次 总 算 抓 住 了 “ 机 会” 。在 北 京 时 , 孙 英 辉 又 换 了 一 个 情 人 胡某 . 2 0 l 4 年情人节时 , 孙 英 辉给 胡 某 买 了 一 辆 车 , 还 称 购 车
款 是 向 朋 友 借 的 。实 际 上 , 孙英辉以车祸赡款为 由 , 向行 贿 人 吴 某 狮 子 大 开 口要 了 2 0 万元 。 近 日, 孙英 辉最终因受贿 6 7 0 余万 元被判刑 1 0 年6 个月 , 并 处 罚 金5 0 万元 。同案受 审的还 有情妇李 某 , 她因和 孙英辉 共同受贿 1 0 0
主席 拉 封 丹 等 人 , 并 担 任 首 席 翻 泽 。成 为 中 国 最 好 的 翻 译 曾 是 曹 白 隽 的 目标 。为 此, 他 做 了大 量 的 练 习 . 阅 读 了很 多书 籍。 “ 目标 非 常 单 一 , 所以容易成功 。 ” 他 曾 这样形容 自己。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_记录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_记录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书籍简介 (3)1.2 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性与影响 (4)二、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5)2.1 贪污贿赂犯罪的定义 (6)2.2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8)三、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 (9)3.1 贪污罪 (10)3.2 受贿罪 (11)3.3 挪用公款罪 (12)3.4 职务侵占罪 (14)3.5 商业贿赂罪 (15)四、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16)4.1 主体要件 (17)4.2 客体要件 (19)4.3 行为要件 (20)4.4 结果要件 (21)五、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裁量 (22)5.1 刑罚种类 (23)5.2 刑罚裁量的原则 (24)5.3 刑罚裁量的情节 (26)六、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 (26)6.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27)6.2 审理程序的规范 (28)6.3 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30)七、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31)7.1 加强法制建设 (32)7.2 提高官员素质 (33)7.3 强化监督机制 (34)八、结语 (35)8.1 读书体会 (36)8.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8)一、内容概要《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是对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本书以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贪污贿赂犯罪为研究对象,详细阐述了这些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本书采用了先总述后分述的方式,总述部分简要介绍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性,为后续的具体分析奠定了基础。

分述部分则根据贪污贿赂犯罪的不同类型,逐一展开论述。

本书对每一类犯罪都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对于贪污罪,重点分析了其主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于受贿罪,则从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量刑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也分别对其构成要件、量刑原则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润申刑辩连续5起刑案成功获判缓刑

润申刑辩连续5起刑案成功获判缓刑

润申刑辩连续5起刑案成功获判缓刑润申刑辩|连续5起刑案成功获判缓刑!原创润申刑辩团队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昨天编者按由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近期承办的5起刑事案件分别成功获判缓刑:潘某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某某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个⽉⼗五⽇,缓刑⼆个⽉;宋某犯侵犯公民个⼈信息罪——有期徒刑六个⽉,缓刑⼀年;蓝某某犯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六个⽉,缓刑⼀年。

以上案件宣判后公诉⼈未抗诉、当事⼈未上诉,⽬前⼀审判决已经⽣效。

这样的判决,⽆论对当事⼈,还是辩护律师,都可谓⼀种良好的结果。

⼀、潘某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潘某判决书)该案被害单位起初以诈骗为案由报案,在审查逮捕阶段变更罪名为职务侵占,报案⾦额达到1000余万,声称我当事⼈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达1000余万。

经辩护,最终司法审计认定当事⼈参与共同犯罪数额为272万余元。

被害单位是知名上市公司,创始⼈是国内知名企业家,获取谅解需要经过总部领导层同意,沟通难度较⼤。

后经团队以及家属的多⽅努⼒,最终获得了被害单位的出具的谅解书。

虽如此,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依然坚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并且审查起诉阶段初期对于是否予以认定⾃⾸的态度摇摆不定。

后经团队律师据理⼒争,深⼊论证⾃⾸情节,并对罪名定性、犯罪数额等全⾯提出辩护意见,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认定⾃⾸情节,为后续争取缓刑创造了必要条件。

在罪名定性⽅⾯,辩护⼈提出潘某⾏为的本质,是其⾝为被害公司⼯作⼈员,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便利,是⾮法收受中间公司或同案⼈员的业务回扣,应以⾮国家⼯作⼈员受贿罪定性更为准确。

那么,潘某的犯罪数额应当以其个⼈获利的140余万元为准。

并结合判处缓刑,有例可循;新法修订后量刑趋势、援引最⾼法最新量刑指导意见等明确提出应当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虽然未能改变全案的罪名定性,但是辩护⼈的缓刑意见被公诉机关和法院采纳,从维护当事⼈利益的⾓度出发,辩护⼈对罪名⽅⾯不再坚持,保留了要求变更罪名的意见。

受贿官员被判刑,行贿人为何逍遥法外[权威资料]

受贿官员被判刑,行贿人为何逍遥法外[权威资料]

受贿官员被判刑,行贿人为何逍遥法外为何要行贿副区长?上海城凯置业有限公司系上海市松江区建交委下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包某为该公司总经理。

2007年,松江区审计局发现,该公司在开发项目中存在成本过高的问题,故以专报形式上报区领导处理,并直接写明直接责任人为包某和副总经理王某。

后审计局再以《情况专报》形式上报区委书记、区长、分管审计工作的副区长,请区领导决定处理。

此时,王军(后因受贿罪被判刑)任松江区副区长,并分管审计局。

包某为逃避审计责任,通过陈某(同为松江区副区长,因他案被判刑)找到王军希望不予追责,王军同意并承诺帮忙。

包某请托副区长王军后,最终审计追责事宜不了了之。

据多名案件证人证实:王军未对城凯置业公司审计专报作出批示,专报上也无其他区领导批示,审计出的城凯置业公司的问题未被处理。

2012年9月,包某约好王军在办公室见面,贿送王人民币100万元。

据包某后来陈述,贿赂的目的有二:一方面因为城凯置业公司审计之事找过王军帮忙;另外,以后仍需要王军提供关照。

王军对上述包某为审计问题请托及收受贿赂事实供认不讳。

2014年12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辩护人有关王军并未承诺帮助包某解决被审计追责事宜,且审计追责事宜与王军收受钱款之间因间隔时间过长而无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首先,从王军在陈某请托时所回应的“会关心此事”和在包某请托时回应的“知道了,放心”等内容,结合王军向陈某反馈包某已经为此事请托过他的事实,足以判断出王军对陈某和包某所请托的同一事项给予了承诺。

同时,从审计局鉴于包括王军在内的区领导未就相关审计报告作出批示而未对包某实施审计追责的客观结果来看,也印证了王军曾对陈某、包某所请托的同一事项给予了承诺。

其次,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受贿行为,故只要受贿人实施了权钱交易的行为,无论谋利与收受财物间隔时间长短,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虚待被监管人员罪案例

虚待被监管人员罪案例

虚待被监管人员罪案例1,自贡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起涉嫌虐待被监管人案2018年12月3日,自贡市检察机关对富顺县拘留所职工余某某、黄某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侦查,此案为新刑诉法出台后,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查办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经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黄某,系富顺县拘留所职工,负责收押、提讯、看守及家属会见登记和安排等工作。

2018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拒绝被监管人员梁某某打开水的要求,与梁某某发生口角纠纷。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为泄愤树威,于当日早上交接班后,私自召集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违法使用手铐背铐梁某某双手提至无监控的洗衣房,用扇耳光、警棍殴打被害人方式泄愤,直到被害人跪地求饶才停止。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耳耳膜穿孔构成轻伤二级,此案犯罪嫌疑人余某某、黄某违法使用械具殴打被监管人员,情节恶劣,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内江市检察机关对一起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案立案侦查12月21日,内江市检察院依法对内江市看守所民警雷某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案立案侦查。

2018年9月25日,内江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邱某、邱某某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反映其被内江市看守所民警雷某体罚殴打。

在省院执检局的指导和市院党组的领导下,市院执检局立即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12月21日,该院决定成立“9.24”专案组对内江市看守所民警雷某以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侦查,由分管副检察长孔兵任组长、执检局局长欧力任副组长,抽调该院执检局、法警支队、技术处及部分县(市、区)院精干力量组成专班开展案侦工作。

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疆立同志组织召开专案组工作会,要求全体同志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好新时代检察监督职能;并从统筹谋划、指挥调度、严守法定程序、严把事实证据、严格办案纪律与安全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专案组随即着手开展侦查工作,进一步研究细化了侦查计划,梳理了取证责任清单,将专案组成员分为六个工作组,明确了责任与分工,确保办案规范、合法,力争将案件办成“铁案”。

17岁少年在温州看守所遭侵犯 看守所潜规则遭曝光.doc

17岁少年在温州看守所遭侵犯 看守所潜规则遭曝光.doc

17岁少年在温州看守所遭侵犯看守所潜规则遭曝光__5月15号,未成年人小项(化名)在网上爆料称,自己2015年在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受到了207监室其他在押人员的鸡奸,在一个多月里前后有四五次。

期间,他还看到看守所内民警给在押人员外带食物、香烟等乱象。

目前,鹿城区公安局已经介入调查。

小项对前街一号(公众号ID:qianjieyihao)记者说,2015年,他在温州市的公益活动中筹集了2万6千元,但是他挪用了全部善款购买了一步苹果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相机。

犯罪后小向也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家属也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小项因此被判了6个月,2015年11月,小项进入温州鹿城区看守所。

当时他只有17岁。

小项说,一开始他被关押在2监区的208监室。

小项在208监室待了一个月左右,同监室的在押人员李长江告诉207监室的在押人员叶克农说,监室里刚来了一个“新客”,这个“新客”是温州本地人,人长得全身白白净净的人,也长得可爱帅气。

要不他和主管民警罗吉宁说说,把这个小孩调换到207监室让叶克农玩玩。

叶克农同意后,李长江和罗吉宁商量,但是因为207监室人数已满,小项没能被调过去。

不肯罢休的李长江主动和小项找茬,想要和小项打架。

在两个的一次争吵中,李长江把一箱银鹭花生牛奶砸向小项,小项躲闪过去以后按了监室的报警对讲机求救。

主管民警见状只能将小项换到了207监室。

小项没想到,这才是自己噩梦的开始。

到了207监室以后,52岁的叶克农自称是207监室的管理人员。

他因为涉嫌吸毒、贩毒被判无期,正在上诉。

一开始,叶克农只是碰碰小项的身体和脚,小项并没有在意。

大概过了两个星期,叶克农要求小项晚上必须挨着他睡觉。

在睡觉时,叶克农的行为越来越过分。

叶克农曾经在被子里将小项的内裤强行脱下,小项蹬腿反抗,无奈双脚被叶克农压住。

叶克农往往会在凌晨四五点钟开始对小项进行猥亵,在被子内向小项强行“打飞机”,后来直接对他进行鸡奸。

看守所管教的赚差价“买卖”

看守所管教的赚差价“买卖”

看守所管教的赚差价“买卖”文王伟“给,这是给你带的肉,赶紧吃。

”一名管教民警递给一名在押人员一碗扣肉。

“桌上这几包烟也是给你的,拿去省着点抽,记得喊你老婆及时预交‘生活费’。

”管教指着桌上的香烟说。

这不是拍电视剧,而是发生在广安市看守所某办公室的一幕,看守所管教民警黄永均正在给在押人员蔡某违规“改善生活”。

作为广安市看守所警务技术三级主管,黄永均负责4个监室的管理工作。

自2020年10月起,他一直做着“赚差价”的“生意”,收取在押人员亲友预缴的“生活费”,利用职务便利,将市场价20元、50元的香烟、扣肉等物品,以120元、2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在押人员,为在押人员提供“关照”,从中赚取“差价”。

直到2022年4月,被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带走,黄永均才被迫结束这些赚钱的“买卖”。

宿舍成为超市,管教变身老板当办案人员来到黄永均宿舍调取证据时,推开门映入眼帘的一幕惊呆了办案人员。

只见两条货架上,摆满了香烟、泡面、蛋白粉、蜂蜜等各种各样的物品,如同超市一般琳琅满目。

黄永均作为看守所管教民警,本应教育在押人员遵守看守所规定与制度、学习法律知识、日常行为养成,让他们知敬畏、知服从、知廉耻,但黄永均却披着关照在押人员的羊皮外衣,行获取在押人员钱财之实。

通过安排人员传递或者主动告知能为在押人员提供关照等方式,黄永均让在押人员与其亲人取得联系后,通过银行、微信转账以及现金的方式收取在押人员亲友预缴的“生活费”。

收到预缴的“生活费”后,黄永均就主动让在押人员到监室外活动,为其改善生活,并减轻其工作量。

因为黄永均的额外“关照”,在押人员听从其管教很少闹事,其所管理的4个监室也屡获“文明监室”称号。

追悔只能莫及,纪法铁面无情这一切看似“多方共赢”,可黄永均却没有认识到其中的危害。

对在押人员而言,在看守所没受到严格管教,思想认识不够深刻、品行改正不够到位,回归社会很有可能再次触犯法律,从而失去管教的意义;对看守所而言,则是纪律不严、管理松懈。

看管期间起贪念 私放嫌犯判三年

看管期间起贪念 私放嫌犯判三年

2004年1月14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私放在押人员案,被告人陈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陈刚为治安联防队员(试用期),2003年4月8日晚,句容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安排陈刚等人负责看管被留置的犯罪嫌疑人纪克光。

当晚11时许,纪克光趁陈刚一人看管之机,以给其10万元人民币为诱饵,要求其放掉自己。

陈刚同意后,察看了该所民警值班室的情况,以拿杯子为由打开留置室的防盗门,后又避开监控器打开纪克光的手铐让其逃出留置室,致犯罪嫌疑人纪克光翻墙逃脱。

2003年5月14日,纪克光被抓获,随后陈刚也被查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刚身为治安联防队员,在受公安机关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故意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其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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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4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私放在押人员案,被告人陈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陈刚为治安联防队员(试用期),2003年4月8日晚,句容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安排陈刚等人负责看管被留置的犯罪嫌疑人纪克光。

当晚11时许,纪克光趁陈刚一人看管之机,以给其10万元人民币为诱饵,要求其放掉自己。

陈刚同意后,察看了该所民警值班室的情况,以拿杯子为由打开留置室的防盗门,后又避开监控器打开纪克光的手铐让其逃出留置室,致犯罪嫌疑人纪克光翻墙逃脱。

2003年5月14日,纪克光被抓获,随后陈刚也被查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刚身为治安联防队员,在受公安机关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故意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其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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