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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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法规文号】汇国函〔2000〕28号

【颁布日期】2000-10-19 【实施日期】2000-10-19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国函〔2000〕28号

国家外汇管理济南分局:

你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借自还贷款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

对于统借自还贷款项下,用款单位偿还境内转贷银行款项,属于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不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畴,因此,用款单位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而从境外借款的银行在偿还境外贷款时发生的交易,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畴,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

二、关于“涉外收入申报单金额之间的平衡关系”的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8年2月18日下发的(98)汇国函字045号文《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表格单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填报要求”(附件1.1.2)中第8条规定了涉外收入款之间的平衡关系:收入款金额=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其它金额,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用户使用手册(金融版)中规定的公式相同。

三、关于押汇申报的问题。

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在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有关“金额”项目时,具体如下:

1、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外汇,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结汇的,则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

2、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人民币,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现汇的,则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

3、银行扣费项目均填写在“还贷款”项下。

四、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内申报的问题。

凡涉及贸易进出口核销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均不实行限额申报。

五、关于涉外收入对私申报的问题。

对于从境外汇入的私人汇款,均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0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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