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ICS 27.120.99F 75GB 14500-2002代替GB 14500-199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Regulations for radioactivewaste management2002-08-05发布2002-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 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GB 14500—1993的修订版。
除了按GB/T 1.1—1993的规定对标准格式作了相应修改外,新版作了如下主要修改:重新编写了“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和“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两章,强调了可持续发展、废物最少化、优化管理和设立废物管理设施必须“三同时”的原则,其中也包含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原则》11l—F号安全丛书中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废物的特性鉴定”、“气态和液态废物的排放”、“铀、钍伴生矿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退役和环境整治”四章;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几个基本步骤重新组织改写了“废物的预处理”、“废物的处理”、“废物的整备”和“废物的处置”各章,并根据近年来废物管理方面的发展,补充了“免管废物的管理”、“废物的贮存”和“废物的运输”三章的内容;删去“低于低放废物的管理”和“管理职责”两章;对“引用标准”和“定义”作了相应的修改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辉、陈式、禚凤官。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与排放等各个阶段以及退役和环境整治等有关活动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环节和核技术应用与铀、钍伴生矿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其他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辐射防护高级工理论试题(B卷)
辐射防护高级工理论试题(B卷)辐射防护高级工理论考试题(B卷)1.核物理中常用的能量单位是(C)。
A.焦耳B.卡C.电子伏特D.瓦特2.α衰变实际上就是(D)。
A.原子核发射出2个核子B.原子核发射出2个质子C.原子核发射出2个中子 C.原子核发射出2个质子和中子3.质子与物质相互作用的主要形式是(D)。
A. 非弹性碰撞B.弹性碰撞C.激发D.电离和激发.4.下面哪种叙述是正确的(C)。
A.β射线的射程小,穿透能力小B.α射线的射程小,穿透能力大C.β射线的射程较大,穿透能力较大D.α射线的射程大,穿透能力大5.人体所受辐射效应与(C)有关A.吸收剂量B.辐射类型能量C.吸收剂量和辐射类型D.能量大小6.下面关于确定性效应描述正确的是(A)。
A.个别细胞被杀死是随机的,但综合效应是确定的。
B.确定性效应没有阈值。
C.组织对电离辐射的响应差别不大。
D.分次照射时,阈值会有所下降。
7.元素是对原子的归类,只有(D)相同的一类原子,才能称为同一种元素。
A.电子数B.中子数C.核子数D.质子数.8.下面哪种说法是正确的?(B)A.原子核的质量大于组成它的所有核子的质量之和。
B.原子核的质量小于组成它的所有核子的质量之和。
C.原子核的质量等于组成它的所有核子的质量之和。
D.原子核的质量和组成它的所有核子的质量之和大小不一定。
9.β衰变实际上就是(A)。
A.原子核自发地发射出一个电子。
B.原子自发地发射出一个电子。
C.原子核自发地发射出一个质子。
D.原子核自发地发射出一个中子。
10.带电粒子与物质相互作用,发生电离后,会产生(D)。
A.核子B.自由电子C.正离子D.自由电子和正离子11.下面哪种射线不能被直接探测到。
(D)A.α射线B.质子C.β射线D.γ射线.12.下面关于随机性辐射效应的描述,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C)A.随机性效应存在阈值B.小剂量不会发生随机性效应C.随机性效应不存在阈值D.剂量越大,随机性效应的危害程度肯定大。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Ⅰ 目的为加强放射科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好环境,特制定此制度。
Ⅰ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放射科。
Ⅰ 制度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凡在本院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一)废放射源;(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四)其它放射性废物。
三、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四、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五、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六、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七、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八、本制度第III条第(I)项至第(IV)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九、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
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规定》要求。
十、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法规与标准
各地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等,确保放 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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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储存设施与要求
REPORTING
储存设施类型
01
02
03
中低放废物储存库
用于存放中低放射性废物 ,通常设计为地下或半地 下结构,以确保安全。
高放废物储存库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国际 通用的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01
技术挑战
放射性废物管理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新方法。
应对策略包括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等。
02 03
法规政策挑战
随着法规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应 对策略包括加强法规政策学习,积极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 。
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实现放射性 废物的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法规政策调整趋势分析
强化法规标准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未来法规政策将更加注重放射性废物管理 的严格性和规范性,加强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推动技术创新
政府将加大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研发 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废物管理水平。
社会认知挑战
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程度有限,需要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应对策 略包括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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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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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 处置法规与标准
汇报人:XX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1.0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近地表处置时,废物接收的基本要求、接收准则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向近地表处置场发送的废物,其中主要是核电厂、核燃料循环和核设施退役所产生的废物。
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所产生的废物也应参照执行。
2.0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0 基本要求3.1 在装卸、运输、贮存和处置废物时必须遵守GB8703-88 规定的基本原则。
3.2 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GB14500-93 规定管理废物,使待处置废物满足具体处置场废物接收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
3.3 废物包装必须满足GB12711-91 和GB11806-89 的规定。
3.4 具体处置场废物接收标准的制订应该以整个处置系统的安全评价为基础。
4.0 废物接收准则4.1 放射性核素含量4.1.1 废物包装体中废物的放射性比活度不应超过GB9132-88 规定的管理限值。
4.1.2 废物包装体中易裂变物质的含量应该加以限制,以保证不会达到核临界条件。
4.2 表面辐射水平废物包装体外表面上任意一点的最大辐射水平和1m 远处任意一点的辐射水平,必须满足GB12711-91 中7.1 规定的要求。
4.3 表面污染废物包装体表面放射性物质非固定污染,必须满足GB12711-91 中8 规定的要求。
4.4 机械稳定性4.4.1 废物包装体的承压能力和完好性,必须满足GB12711-91 中6.2 规定的要求。
4.4.2 水泥和塑料固化体的机械稳定性,必须满足GB14569.1-93 和GB14569.2-93 中规定的要求。
4.5 抗浸出性废物固化体的抗浸出性,必须满足GB14569.1-93 和GB14569.2-93 中4.3.1以及GB14569.3-1995 中4.5.1 规定的要求。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3篇)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核电厂放射性废物是指核电厂在核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
这些废物具有高度的辐射危害性,需要合理的管理和处理,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针对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废物分类和标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和标识。
一般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高级废物是指放射性辐射剂量率高、持续放射性和热能放射性高的废物,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中级废物是指放射性辐射剂量率较低、放射能释放较小的废物,管理要求较高。
低级废物是指放射性辐射剂量率低、对环境污染和人员健康危害小的废物,仍需妥善处理。
二、废物收集和储存核电厂应设立专门的放射性废物收集站和储存区域。
收集站应具备收集、固化和包装等功能,储存区域应设有防护设施,以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废物的收集和储存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范操作,以减少辐射暴露和防范事故的发生。
三、废物运输和包装核电厂的放射性废物运输和包装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
废物的包装要符合国际标准,以保证其密封性和安全性。
运输过程中要严防辐射泄漏和污染事故的发生。
运输人员要接受专门的培训,了解相关的安全操作和事件应急措施。
四、废物处理和处置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
对于高级废物,通常采用固化、封存或转运到专门的废物处理厂进行处置。
中级废物的处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物理方式进行。
低级废物可以采用环境放射性监测等方法进行处理和控制。
五、应急措施和事故管理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以应对放射性废物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事故调查和辐射监测等方面的措施。
核电厂要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处理,以防范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六、监管和评估核电厂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应受到国家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核电厂要及时、真实、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告废物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规范,订立本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医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等环节,适用于全部从事放射性医疗活动的科室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与管理第三条分类原则医用放射性废物依照放射性级别和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放射性级别划分医用放射性废物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低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高放射性废物和特殊放射性废物。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放射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订立,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五条废物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工作,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放射性废物管理措施医疗机构应依据放射性废物的级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标识、包装、封存、密封、运输、存储和处理等。
第七条废物产生掌控医疗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掌控医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优化设备使用和医疗操作,降低废物的产生风险。
第八条废物收集容器医疗机构应供应符合规定的标识和密封性能的废物收集容器,并确保容器的适用性、可靠性和易于清理。
第九条废物收集操作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确保废物的正确分类、正确包装和封存,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十条废物暂存区医疗机构应设立专用的废物暂存区,对不同级别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分区存放,并做好防护和监控工作,防止废物的误操作和泄漏风险。
第四章废物运输与储存第十一条废物运输医疗机构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运输工具和运输人员,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安全可靠的运输,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泄漏污染。
第十二条废物储存医疗机构应依据废物的分类和级别,选择合适的储存设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储存,防止放射性物质的外泄和污染。
第十三条废物储存期限医疗机构应依据废物的放射性级别和衰变特性,订立相应的废物储存期限,并建立相应的废物清单和档案。
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处理方案
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处理规定
1.医疗放射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固、液废物(如注射器、药杯、棉
球、棉签、手套及各种药品,实验动物的粪便、尸体等),必须严格收集后,由专门人员放入设有辐射防护的专用铅污物桶中,并注明放射性核素种类、日期、活度以及最后衰变时间,衰变到规定时间后,经监测合格,按医院一般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
2.放射性废气的处理必须在设有通风设备和储存处理废气装置的房
间进行,同时注意散热,防止放射性废气播散至其它非放射性气体污染的区域内。
3.储存于病人体内的放射性药物,大部分随尿液排出体外,少数随
粪便排出,尿液和粪便应作为放射性医疗废物处理。
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监督将此类病人的粪便及尿液直接进入特制的蓄便池内,衰变到规定时间经测量符合国家排放允许标准后,再排入医院医疗废水处理站。
4.医疗放射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应由专门人员上报医务部,
进行统一处理。
5.科室应每月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进行检查、总结,对存在问题与
缺陷进行整改。
6.医务部每季度对相关科室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进行检查,对于存
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整改措施。
7.对于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理的个人和科室,将进行
院内通报批评,与每月医疗质量考核成绩及科主任的干部考核、岗位设置等挂钩,与医师个人的职称晋升、评优选先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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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模版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利用、处理、储存、运输、转移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放射性废物管理相关的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放射性废物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优先、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放射性废物管理应依法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放射性废物根据来源、性质、放射性水平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包括放射性水平、危害程度、半衰期等指标。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应包括产生单位的责任、转移、储存、处理等环节。
第八条产生单位应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定期检测、报告和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
第九条转移放射性废物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必须经过相应机构批准和监管。
第十条储存放射性废物应采取安全、稳定的措施,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处理放射性废物应考虑安全、环保、经济和可行性等因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监督和监查第十二条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监督和监查应由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定期检查和评估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监督和监查应采用现场检查、抽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在放射性废物管理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特殊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应按照特殊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
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中子发生器进行油气田测井的放射防护要求和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中使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中子发生器进行油气田测井实践的放射防护与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4075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930 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SY/T 5419 石油测井中子发生器及中子管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仅适用于本文件。
3.1包壳capsule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的保护性壳。
3.2放射源radioactive source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unsealed radioactive material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3.4中子管neutron tube将离子源、加速系统、靶以及气压调节系统密封在一支玻璃、陶瓷、不锈钢等管内,构成一支结构紧凑的真空器件。
3.5测井中子发生器neutron generator for well logging由中子管和中子管外接电路组成,中子管外接电路通常由离子源电路和密封加速高压组成。
3.6放射性示踪测井radioactive tracer logging用注入油井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作为示踪剂确定流体在井管内或地层孔隙间的运动状态及其分布规律和井身工程质量参数的方法。
3.7井下释放器in-well releaser盛装放射性示踪剂并且能送入井下使其定点或定时释放到井内的一种装置。
放射性废物管理
未来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方向
科学管理
高效性
借助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管理 提高处理效率,减少风险
可持续发展 保障未来世代的利益
安全性 确保管理过程安全可靠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责任
政府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加强监管力度
企业
承担社会责任 加强技术研发
公众
加强环保意识 推动政策制定
专业人士
提供技术支持 参与废物处理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重点工作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技术创新
新处理方法 环保技术
国际合作
信息交流 政策制定
挑战应对
风险评估 应急预案
资源共享
经验分享 技术支持
可持续发展目标
减少排放 环保要求
责任倡导 社会参与
资源回收 循环利用
总结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国际 和国内废物处理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推动放射 性废物管理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前进。
● 07
第7章 结束
放射性废物管理
放射性废物管理是指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 收集、处理和处置的过程。有效的放射性废物 管理可以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
减量化 尽量减少废物产生量
安全储存 确保废物储存安全稳定
分离收集
科学处置
根据放射性等级进行分离和 采用科学方法进行废物处置 收集
03 放射性废物可能导致基因突变,影响后代的健康。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挑战
长期稳定措施
储存 运输 最终处置
社会接受度
公众对放射性废物处理的态 度与政策密切相关。
技术创新
新技术的研发可以改善放射性废 物处理效率和安全性。
与辐射有关的法律法规
电离辐射:1. 《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88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2.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14586-93本标准规定了油矿冶设施退役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环境管理等的一般要求。
3. 《反应堆退役辐射防护规定》GB11850-89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退役的辐射防护标准、原则、基本要求与措施,主要适用于生产堆的退役,也适用于研究试验堆的退役。
4.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93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储藏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在设计和运行中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5.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储存规定》GB11928-89本标准规定了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储存的要求。
适用于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任何实践中,符合低、中水平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暂时储存。
6.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GB12711-91本标准规定了有关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的设计、制造要求;放射性限值和表面污染限值;标志和检签及堆储搬运操作要求等。
适用于各类设施,核研究所及同位素和应用单位所产生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
7. 《使用后装放射治疗源的基本要求》EJ/T 766-93本标准适用于后装放射治疗用钴-60g源,铯-137g源和铱-192g源等的使用。
8. 《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8-93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退役的环境管理原则,程序及要求,适用于生产堆及研究试验堆。
9.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T16138-1995本标准提出了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使用碘化钾的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10.《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8921-88为限制农田和农作物因施用磷肥而受到放射性污染,使之达到对人体无害的水平,保证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标准。
2024年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2篇)
2024年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1目的本规定对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有重要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及运行规定了基本要求。
本规定强调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而不是规定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法。
1.2范围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电厂所有放射性废物的整个管理系统,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废物的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退役废物的管理;--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
对于退役废物、意外事件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仅根据当前状况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2.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2.1总的目标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妥善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废物,使人和环境不论现在和将来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损害,并尽量减少后代的剂量负担。
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可接受性应以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判断的准则。
2.2辐射防护要求废物管理应遵循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即正当化、最优化和剂量限值体系。
废物管理必须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照射满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
对于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两者的实际应用,都必须考虑由当前的实践所引起的将来的剂量,即将来某个时期可能造成人类受照射的剂量。
2.3环境保护要求应防止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机构和职责3.1营运单位的职责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该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直到放射性废物及其责任合法地转移为止。
其主要职责是:(1)作出废物管理活动的安全分析。
(2)研究并向核安全部门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预估量,以及监测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安全部门提供放射性废物的操作、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等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等文件,并证明这些文件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Regulations for RadioactiveWaste Management )1 主题容与适用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贮存与处置等各个环节在设计和运行中的管理目标和根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阶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也适用于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其他核设施与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应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91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平安运输规定3 术语3.1 放射性废物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放射性活度水平大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且不进一步利用的任何物质。
3.2 多重屏蔽由两道或两道以上独立屏障组成的系统,以其延滞或阻止核素的迁移而将废物与人类环境相隔离。
它包括废物体、容器、其他工程屏障、安放介质与其环境。
3.3 废物管理一切与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有关的活动,包括操作运行和行政管理。
3.4 废物处理改变废物的性态以获得平安或经济效益的操作,包括净化、浓缩、减容、固化、包装等。
3.5 固化将废液或其他形态的废物转化成稳定的固体。
3.6 废物体废物的物理或化学的形体〔例如水泥固化体、玻璃固化体等〕,不包括包装容器。
3.7 标准容器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废物容器。
3.8 包装体通常指废物体与其包装容器的总称。
3.9 低于低放的废物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放射性比活度水平比低放废物低,但对公众造成的剂量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而需要对其进展相应的辐射平安管理的废物。
低于低放的废物不属于放射性废物。
3.10 免管废物其放射性对任何公众造成的剂量低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以致不需要对其进展辐射平安管理的废物。
3.11 完好性在所要求的期限,系统或设备的密封、强度、导热、屏蔽性等各项根本性能保持不变。
3.12 废物档案记录废物特征、来源、去向、数量、所含放射性种类〔或核素〕和水平、容器或包装情况,以与它们动态变化的文件。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Regulations for RadioactiveWaste Management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在设计和运行中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阶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也适用于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其他核设施及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应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91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3 术语3.1 放射性废物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放射性活度水平大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且不进一步利用的任何物质。
3.2 多重屏蔽由两道或两道以上独立屏障组成的系统,以其延滞或阻止核素的迁移而将废物与人类环境相隔离。
它包括废物体、容器、其他工程屏障、安放介质及其环境。
3.3 废物管理一切与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有关的活动,包括操作运行和行政管理。
3.4 废物处理改变废物的性态以获得安全或经济效益的操作,包括净化、浓缩、减容、固化、包装等。
3.5 固化将废液或其他形态的废物转化成稳定的固体。
3.6 废物体废物的物理或化学的形体(例如水泥固化体、玻璃固化体等),不包括包装容器。
3.7 标准容器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废物容器。
3.8 包装体通常指废物体及其包装容器的总称。
3.9 低于低放的废物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放射性比活度水平比低放废物低,但对公众造成的剂量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而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辐射安全管理的废物。
低于低放的废物不属于放射性废物。
3.10 免管废物其放射性对任何公众造成的剂量低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以致不需要对其进行辐射安全管理的废物。
3.11 完好性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系统或设备的密封、强度、导热、屏蔽性等各项基本性能保持不变。
3.12 废物档案记录废物特征、来源、去向、数量、所含放射性种类(或核素)和水平、容器或包装情况,以及它们动态变化的文件。
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二〇一二年三月内部资料,妥善保存。
如要引用,请注明出处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目录使用说明1 单位基本情况表2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1)密封源生产线Ⅰ(ST-1)3(2)密封源生产线Ⅱ(ST-2)9(3)放射性药物生产线(ST-3)15(4)医疗植入用放射源生产线(ST-4)21(5)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5) 27 (6)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6) 33 (7)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7) 39 (8)加速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场所(ST-8)45(9)自屏蔽式加速器生产放射性药物场所(ST-9)53非医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10)γ辐照装置(FY1-1) 60 (11)自屏蔽式γ辐照器(FY1-2) 66 (12)刻度用γ/n源场所(FY1-3) 71 (13)放射源收贮单位(FY1-4) 76 (14)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单位(FY1-5) 81 (15)γ射线大型客体检查系统(FY2-1) 86 (16)γ射线探伤(FY2-2) 91(17)固定式Ⅲ、Ⅳ和Ⅴ类源使用场所(FY3-1)97(18)移动式Ⅲ、Ⅳ和Ⅴ类源使用场所(FY3-2)102 (19)含放射源仪器生产场所(FY4-1)107非医用射线装置使用(20)非医用中高能加速器(FZ1-1) 112 (21)科研用低能加速器(FZ2-1)119(22)电子辐照装置(FZ2-2) 126 (23)Ⅱ类加速器生产场所(FZ2-3) 131 (24)非医用X线Ⅱ类射线装置(FZ2-4)136(25)中子发生器使用场所(FZ2-5) 141 (26)Ⅲ类非医用射线装置(FZ3-1) 146 医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27)γ射线远距治疗装置(YY1-1) 150 (28)立体定向外科治疗装置(YY1-2)155(29)近距γ射线治疗装置(YY2-1) 160 (30)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学应用场所(YFM-1) 166 (31)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利用场所(YFM-2)172医用射线装置使用(32)医用质子加速器(YZ1-1) 177 (33)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YZ2-1) 186 (34)医用治疗X射线机(YZ2-3) 191 (35)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YZ2-4) 196(36)Ⅲ类医用射线装置(YZ3-1) 201 废旧金属熔炼206使用说明1、单位基本情况由被检查单位填写并盖章或签字,每个单位填写一份,所填信息应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中的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治理,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爱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都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治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都市放射性废物治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其所需事业经费编时应纳入地点财政。
废物库的治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爱护和保健待遇。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分类第五条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44Bq/kg(5×10-7Ci/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104Bq/kg(2×10-6Ci/kg)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
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
第六条表面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辐射防护规定限值,又不进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视污染的具体情形,或作放射性废物送贮,或分善处置。
第七条依照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将都市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短半衰期废物(T1/2≤60天);中等半衰期废物(60天<T1/2≤5·3年);长半衰期废物(T1/2>5·3年)第八条都市放射性废物通常可分为下列六种形式:一、各种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司)和劳保用品;二、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三、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四、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五、废放射源;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耀液(大于37Bq/L,1×10-9Ci /L )。
第九条设有焚烧炉的废物库,依照焚烧炉的具体特点,应要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分开收集。
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第十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步\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少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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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Gl314500-1993的修订版。
除r按(;RATI.} 1999的规定对标准格式作厂相应修改外,新版作1如下主要修改:'T',新编呀了“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和“废物管理的从本原则”两章.强调T可持续发展、废物最少化、优化管理和设1/:废物管理设施必须“三同时”的原则,其中也包含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的i放射性废物怜理的原则》ill-F号安全丛书中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废物的特性鉴定”、“气态和液态废物的排放”、铀·‘、针伴生矿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退役和环境整治”四章;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几个基本步骤重新组织改写r“废物的预处理”、“废物的处理”、“废物的整备”和“废物的处置”各章,并根据近年来废物管理方面的发展,补充了“免管废物的管理”、“废物的贮存”和“废物的运输”三章的内容:删去“低于低放废物的管理”和“管理职责”两章;对“引用标准”和“定义”作一r相应的修改本标准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辉、陈式、糕凤官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与排放等各个阶段以及退役和环境整治等有关活动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环节和核技术应用与铀、针伴生矿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其他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F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703-1988辐射防护规定GB9132-198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GB9133-199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11806-19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3600-199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GB16933--1997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放射性废物 radioactivewaste来自实践或干预的、预期不会再利用的废弃物(不管其物理形态如何),它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并且其活度或活度浓度大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3.2放射性废物管理 radioactivewastemanagement包括放射性废物的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在内的所有行政管理和运行活动通常把有潜在利用价值的放射性污染设备与材料的管理和退役与环境整治也包括在放射性废物管理范Ill内13核燃料循环 nuclearfuelcycle与核能生产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铀或牡的采矿、选冶、加工和富集,核燃料制造,核反应堆运行,核燃料后处理,退役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各种活动,以及与上述各种活动有关的任何研究与开发活动3.4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wastefromapplicationofnucleartechnologies通常指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废放射源),以及某些射线装置(如中、if能加速器等)应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3.5铀、牡伴生矿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wastefromnon-uranium-thoriummineralprocessi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f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一08-05批准铀、针伴生矿(如伴有铀、针的有色金属矿、磷矿、铁矿、煤矿等)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3.6免管废物。
xemptwaste按照清洁解控水平可以免除核审管控制的废物。
3.7清洁解控水平 clearancelevel山审管部门规定的、以活度浓度和(或)总活度表示的值当辐射源的活度浓度和(或)总活度等于或低于该值时,可以不再受审管部门的审管3.8废物预处理 wastepretreatment废物处理前的一种或全部的操作,如收集、分拣、化学调制和去污等。
3.9废物处理 wastetreatment为了安全或经济目的而改变废物特性的操作,如衰变、净化、浓缩、减容、从废物中去除放射性核素和改变其组成等。
但不包括废物的固定。
3.10废物整备 wasteconditioning为形成一个适于装卸、运输、贮存和(或)处置的货包而进行的操作,包括把废物转化为固态废物体、把废物封装在容器中和必要时提供外包装3.11废物处置 wastedisposal把废物放置在一个经批准的、专门的设施(例如近地表或地质处置库)里,预期不再回取。
处置也包括经批准后将气态和液态流出物直接排放到环境中进行弥散。
3门2排放 discharge将气载和液态放射性物质有计划、受控制地释放到环境中。
这种释放应符合有关审管部门规定的所有限制。
3.13弥散 dispersion气态或液态流出物在大气或水体中的输运、扩散和混合的过程。
3.14多重屏障 multiplebarriers由两道或两道以上独立屏障组成的系统,用以隔离系统内的放射性废物和阻止或延迟系统内的放射性核素或其他有害物质向系统外运动。
它们通常包括工程屏障和天然屏障。
3.15退役 decommissioning核设施使用期满或停役后,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的长期安全而采取的管理的和技术的行动。
退役的目的是实现场址和/或设施的无限制的或有限制的开放或使用。
此定义不适用于铀、牡矿冶尾矿库和废石场的停闭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库)的关闭。
3.16清除 cleanup通常指减少土壤和建(构)筑物表面污染物的活动。
3.17环境整治 environmentalremediation(rehabilitation,restoration)在涉及被污染场所(如因事故被污染的场外场所,或来自以往实践的污染)持续照射的情况下,评估和实施补救行动的过程。
3.18 补救行动 remedialaction在涉及持续照射的干预情况下,当超过规定的行动水平时所采取的行动,以减少可能受到的照射剂量4 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4.1总目标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管理放射性废物,确保人类健康及环境不论现在或将来都得到足够的保护,3i」不给后代增加不适当的负担4.2 辐射防护要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放射性废物及其管理活动所引起的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照射不超过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4.3 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放射性废物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保护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运行5 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5门保护人类健康放射性废物管理应确保对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的影响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在确定辐射防护的可接受水平时应符合GB8703和GB4792的有关规定,并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后,使发生照射的可能性、个人剂量的大小和受照的人数都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在确定其他有毒物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时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
5.2保护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应使对环境的保护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在确定环境保护的可接受水平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向环境排放限制)的规定要求,并使废物管理各阶段放射性和非放有害物质向环境的释放保持在实际可达到的最低水平。
5.3保护后代放射性废物管理,特别是废物处置、核设施退役和环境整治活动应保证对后代预期的健康影响不大于当今可接受的水平,同时不给后代留下不适当的负担。
5.4 考虑境外影响放射性废物管理应考虑对境外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并确保对其的影响不大于对自己境内已经判定可接受的水平。
5.5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放射性废物管理应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体系的框架内进行(包括明确职责和具有独立审管职能),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5.6放射性废物产生的最少化在一切核活动中,应控制废物的产生量,使其在放射性活度和体积两方面都保持在实际可达到的最少量。
5.了废物管理各步骤间的相互依赖放射性废物管理应遵循“减少产生、分类收集、净化浓缩、减容固化、严格包装、安全运输、就地暂存、集中处置、控制排放、加强监测”的方针,实行系统管理。
废物管理应以安全为目的,以处置为核心,充分发挥废物处置(包括排放)对整个废物管理系统的制约作用。
废物管理应实施对所有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流的整体控制方案的优化和对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的优化,力求获得最佳的技术、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并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5.8废物管理设施的安全在废物管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及退役或处置场关闭的各个阶段应优先考虑安全的需求,以保证设施在其寿期内的安全,并保证公众不会遭受不可接受的危害。
应加强对废放射源和非在用源的安全管理,保证其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受控状态。
6 废物的分类6门废物的标准分类放射性废物按GB9133的规定分类。
从于处置目的的低、中放固体废物按GB9132的规定分类。
6,2特定的废物分类在特定场合,为了更好地表示废物的某LLI特性,可以按不同的废物特征使用下列的分类表述方法)按废物来源,如矿冶废物、核电废物、后处理废物、退役废物、核技术应用废物等b)按废物处理方法,如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可压实(缩)废物和不可压实(缩)废物等;()按特殊性状,如有机废物、生物废物、混合废物等7废物的特性鉴定7.1 目标采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对废物特性进行足够详细的鉴定,为废物的安全管理、核设施退役方案的制定’i实施,以及确保符合废物接受的有关准则提供可靠的依据。
7.2 基本要求了.21应按有关规定对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整备、贮存、运输和处置(排放)活动的有关物项进行特性鉴定,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和相应的接收准则。
7,2-2进行特性参数鉴定时,应采用适当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数据的不确定度可以接受。
7.2.3营运单位应配备进行特性鉴定所需要的合格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和方法,必要时也可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
特性鉴定参数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2.4应将特性鉴定的参数、方法和操作程序列人有关文件特性鉴定的结果和评价结论应予记录,并按规定予以保存。
8废物产生的控制8.1 目标废物产生的控制目标是通过优化设计,合理的运行管理和分类收集,尽可能减少所产生废物的活度和体积,达到最少化。
8.2 基本要求8.2.1在设计和选择上游生产工艺时,应采用合适的流程、设备、试剂和材料,使其产生的废物体积和含盐量、悬浮固体颗粒或有害物质的含量低,放射性活度浓度低,并且易于安全和经济地处理或处置,选择技术与经济综合性能好的工艺和设备.8.2.2在废物处理和整备设施的优化设计中,应采用使用寿命长、操作维修简便、处理效果好、投资和运行费低以及二次废物产生量少、减容比大、包装体积小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