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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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使用,保障公共安全,提升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经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的企业、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保用户的安全和权益。

第二章自行车管理第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对自行车进行编码管理,确保每辆自行车都有独立的编号和标识。

第五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定期对自行车进行维修和保养,并确保自行车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运维人员,及时处理损坏和故障的自行车。

第七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自行车的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八条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使用,不得将自行车用于非法用途。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九条用户在租用自行车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同意遵守相关规定和约定。

第十条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应当注意交通安全,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用户发现自行车有损坏或故障应当及时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报告,协助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立即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三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配合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对违反相关规定和约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限制其运营活动。

第十五条对违反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的用户,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限制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有关部门所有。

第五章相关流程和机制第十八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建立健全自行车租赁流程和用户注册、认证流程,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用户支付租车费用,并保障用户的支付安全。

《邯郸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施行

《邯郸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施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
部委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和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邯郸市实际,日前,邯郸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了 《邯郸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并开始施行。

《办法》 适用范围为邯郸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界定为主城区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峰峰矿区城区、永年区城区、肥乡区城区、冀南新区城区。

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政府参照执行。

根据本办法,邯郸市成立了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性工作。

《办法》 规定,运营企业应备案并遵守运营管理规定,其中运营企业要定期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和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及时淘汰不合格车辆,投入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完好率不低于95%。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禁止向12周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

运营企业应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

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退还押金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禁止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公交车停靠站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场所等区域停放等。

据了解,目前,邯郸市正常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有3家,分别是东峡大通 (北京)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ofo 单车、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摩拜单车、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哈罗单车。

《邯郸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施行。

北海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采用分时租赁方式,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电动自行车技术安全规范》(GB 17761-2018)所定义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合浦县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

第四条本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发展遵循鼓励创新、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综合执法局作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侵占城市道路经营的违法行为;通过综合执法指挥管理平台建立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信息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政府管理平台、平台管理用户”的目标。

市公安局依据市综合执法局确定的全市互联网租赁公司及电动自行车的数量进行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监管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并依法查处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市自然资源局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保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

市自然资源局、市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市互联网租赁公司及电动自行车总量规模、统筹施划城市道路非机动车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并实行动态调整。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晋市政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四章运营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构建绿色出行体系,保障运营安全和骑行市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自行车,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休闲、旅游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服务。

第三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与管理坚持“市场主导、低碳便民、智能管理、规范运作、文明共享”的原则,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第四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联合执法等长效保障机制。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区、开发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和市民交通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协议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服务协议。

第三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前,经营者应当将投放车辆的编码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编码信息上传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经营者将未经备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收回违法投放的车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新增车辆配置竞标。

第四条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

经营者采用收取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 广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日期 : 2020.09.21实施日期 : 2020.1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地方政府规章法规类别 : 城市交通运输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6日市政府第15届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0年9月21日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推进绿色出行发展,维护良好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经营者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营运自行车;但在公园景区、工业园区、专业批发市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城市道路区域采用封闭方式经营的除外。

第三条本市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

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遵循鼓励创新、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政策,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及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停放,查处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停放行为。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级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调度、回收等实施监督管理。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共享经济在各行各业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大学校园中,共享自行车成为了一种非常受欢迎的交通方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提供更便利、高效的服务,我校制定了一套管理办法。

一、注册和认证1. 学生在使用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之前需要注册和进行认证,确保使用者的身份可靠。

2. 注册时需要提供学生的个人信息,并使用学生身份进行认证。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学号、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 对于未注册或认证通过的学生,禁止使用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二、使用规则1. 学生在借用自行车时需要提供有效的借用凭证,例如校园卡或者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扫描二维码进行借用。

2. 学生租借的自行车必须在使用范围内行驶,不得将车辆带离校园或借给他人使用。

3. 对于违反使用规则的学生,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如限制借用、扣除信用分数等。

三、借还流程1. 学生在使用自行车之前可通过手机应用程序进行车辆搜索和预订。

预订之后,学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取车。

2. 学生借用自行车后,应当妥善保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归还。

归还时需要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的区域,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3. 借还流程需要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实时更新和记录,以提供准确的自行车信息和方便的查询服务。

四、租赁费用1. 学生在使用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需要支付一定的租赁费用。

费用可以通过手机应用程序进行在线支付。

2. 租赁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学校进行规定,并根据自行车的使用时长和里程等因素进行计费。

五、安全保障1. 学校会定期维护和检修自行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学生在使用自行车时,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如佩戴头盔、遵守交通规则等。

3. 学生如果发现车辆存在问题或故障,应及时上报,以便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违规处理1. 对于故意损坏或丢失自行车的学生,将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2. 对于频繁违规使用自行车的学生,学校保留取消其使用权限的权利。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新乐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0日新乐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需要,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更好保障市民安全便利出行,促进城市管理规范、交通安全有序,按照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依据《石家庄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服务管理考核办法》(石交规〔2020〕1号)《石家庄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和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建〔2012〕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

以方便市民出行、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为首要原则,规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下同)运营管理。

(二)坚持市场配置。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是市场行为。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的主体责任。

(三)坚持技术创新。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水平。

二、秩序管理(一)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

积极推进自行车道路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

广元市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

广元市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

广元市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广元市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29日《广元市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交发〔2018〕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元市城区范围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的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分时租赁非机动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

市城区不发展多人自行车。

第四条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遵循“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区应当科学布局、合理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场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级相关部门和利州区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成立以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市委网信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和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市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利州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共同研究确定停放场点,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场点进行管理,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审批;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指导和违反非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处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巴彦淖尔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更好保障市民安全便利出行,促进城市管理规范、交通安全有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加会议纪要)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三种。

第二章各职能部门权利义务第四条区政府负责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区共享单车企业市场进入和退出备案工作,负责制定加快落实审批流程、准入许可等相关措施。

区发改委负责统筹、调整共享单车企业投放量和区域投放总量及车辆计价方式。

区住建局负责规划并指导建设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共享单车通车设施。

区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并加强共享单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对互联网经营者服务所在地为区的不正当竞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调度、转运、回收等经营者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其他硬化区域的停放管理。

负责牵头组织审定共享单车停放点位,牵头组织监督考核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对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投放车辆企业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区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共享单车在城市道路上的停放管理,合理设置停车点,并对城区共享单车停车秩序开展专项治理,负责做好文明出行宣传工作,引导市民规范停车,营造良好市容市貌。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单车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出行的选择。

作为校园内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大学自行车租赁服务也越来越受到学生们的欢迎。

然而,这种便捷的服务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包括滋生了一些不文明的用车行为,给校园管理带来了一些挑战。

为了加强大学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管理,保障广大学生的出行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大学自行车租赁服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管理校园内使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第二章自行车管理第三条在校内禁止私自带入外部的自行车。

管理部门有权对私自携带自行车的人员进行劝阻,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处罚。

第四条学生和教职工可以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和校园卡的前提下,通过线上预约系统或线下方式租借自行车。

每人每天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条自行车租借时间为30分钟或1小时,超时需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逾期未归还自行车,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六条借车时需留下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等)作为保证金,归还时可领回保证金。

第七条企图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非法占有、损坏管理部门的自行车的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自行车的维修和保养应由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如出现故障或者损坏需要修理的情况,请尽快向管理部门反映,不得私自拆卸和修理自行车。

第三章禁止行为第九条在骑行中禁止在道路上抛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抛弃垃圾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若引起他人或公共设施损坏,责任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禁止夜间在校园内骑行,严禁在自行车车道以外的地方骑行,骑行时需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禁止将车锁在不是自行车停车位的地方,如路边绿化带、办公室过道等地方。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乱涂乱刻和将自行车车轮与车架分离,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将被进行责令赔偿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处罚第十三条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或教职工,将通过警告、扣分、罚款、保留入场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罚。

2023年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方案

2023年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方案

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方案为引导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倡导市民低碳出行、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活动,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着力打造“规模合理、投放有序、停放规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秩序。

以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为主导,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秩序为重点,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更好地满足市民多层次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行业自律、企业主责、齐抓共管、多方共治、规范有序、安全出行”的原则,建立与我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和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二、规范经营行为(一)经营要求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商事登记,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2.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质量和技术标准,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

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投放营运。

3.建立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维人员、场站设施、运营方案、安全管理等力量,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XX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6个城区(XX区、江南区、X 秀区、XX塘区、XX区、良庆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X秀山风景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四条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企业主责、属地为主、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市交通运输局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XX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发1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和运营服务考核制度,负责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二)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道路车行道内车辆乱停放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对已获主管部门批准,且符合X国标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属地城管部门对道路人行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市XX园林管理局负责道路人行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XX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好非机动车停放区的施划工作,并统筹全市非机动车停放XX,作为确XXX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总量的依据。

《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解读(2020)

《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解读(2020)

《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解读(2020)《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解读(2020)《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是201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正式项目。

2020年4月3日,庄稼汉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80号令,公布了《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九条,以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称共享单车)行业有序发展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强化社会共治为抓手,围绕共享单车的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经营规范、社会共治等内容进行相应制度设计。

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管理体制为构建我市共享单车长效管理机制,《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部门职责。

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公安、交通、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职责以及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第四条)。

二是建立投放机制。

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有关“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的相关要求,建立本市共享单车投放机制,分区域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第五条)。

三是实行信息化管理。

规定本市建立共享单车管理信息系统,为运营企业、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发布、查询等相关服务,提升共享单车信息化管理水平(第六条)。

二、关于规划与建设科学划设自行车道和停放区域是共享单车规范有序的重要保障。

为此,《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加强自行车道的规划与建设。

要求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相关规划时将自行车慢行空间统筹纳入规划(第七条),交通、市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划建设自行车道,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第八条),为共享单车通行创造便利。

二是科学施划共享单车停放区域。

采用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思路,对共享单车停放实行分区域管理,即在严管区域(路段),明确共享单车应当有序停放在主管部门施划的停放区域内,非停放区域不得停放;在非严管区域(路段),除特殊区域外,原则上都允许共享单车停放(第九条第三款),以此兼顾城市公共秩序和市民出行便利。

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九届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姚奕生2019年12月23日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便利,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企业负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秩序、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发改、公安、建设、交通、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在所辖区域内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网格化管理,在本辖区内划定停放点、禁停区域和路段;(二)划分街区实施分级管控,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停放秩序;(三)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在辖区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实施总量调控,进行配额管理与日常考核;(四)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到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专项方案,并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分流、调度、投放方案。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划定本辖区内公共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点。

济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动态平衡的管理模式。

市政府组织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公众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并科学布局投放数量。

- 1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按照交通接驳、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自行车禁止停放区域和限制停放区域,制定机动车道、消防通道等禁止停放区域的负面清单,明确限制停放区域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应当实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按照数量要求有序投放车辆。

所投放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不得安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

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积极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禁止运营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可利用精准定位等科技手段引导使用人按规定停放。

第八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网格化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管理,做到:- 2 -(一)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二)及时回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车辆;(三)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四)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妨碍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维护好车辆停放秩序。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大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校园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提高校园环境整洁度,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职责1.学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大学校园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

2.各单位(学院、部门、宿舍等)负责对各自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包括登记、维修和管理等事宜。

3.学校安保部门负责在保证校园安全有序的前提下,协助管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控。

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注册登记1.所有在大学校园内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地点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

(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许可证。

(3)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品牌、车型等信息。

2.学生和职工在租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需在企业指定的地点完成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有效证件(、学生证或工作证)。

(2)联系方式(手机、微信等)。

3.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信息。

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1.鼓励学生和职工使用自行车出行,但禁止在大学校园内私自停放、乱停自行车。

2.各单位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台账,记录车辆品牌、车型、编号等信息,并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3.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定期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正常使用。

4.对于严重损坏或车辆失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的程序进行举报和赔偿处理。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遵守交通规则1.在大学校园内鼓励使用自行车出行,但在出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谨慎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2.禁止酒后驾车,同时提醒学生和职工要随时佩戴安全头盔,确保个人安乐。

六、罚款条例1.禁止在大学校园内私自停放、乱停自行车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管理部门或安保部门可依据规定予以处罚。

2.任何学生、职工在租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现违章行为被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由其个人承担罚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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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便利,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企业负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秩序、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发改、公安、建设、交通、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在所辖区域内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网格化管理,在本辖区内划定停放点、禁停区域和路段;
(二)划分街区实施分级管控,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停放秩序;
(三)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在辖区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实施总量调控,进行配额管理与日常考核;
(四)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到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专项方案,并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分流、调度、投放方案。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划定本辖区内公共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点。

区政府在码头、口岸、机场、轨道交通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站以及旅游景点、商业区、体育场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划定互联
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应当听取相关业主单位的意见。

业主单位应当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文明、规范停放。

医院、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可以在本物业范围内划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

第七条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由各区实施总量调控,总量调控方案由区政府制定,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八条区政府根据运营企业报送运营方案的先后顺序和社会信用情况进行投放数量配额管理。

配额管理方案由区政府根据所辖区域人口分布、公共空间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公共交通布局等因素制定,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区政府应当开展日常实地检查及抽查,并根据运营企业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违法惩戒等情形,对运营企业实行动态增减配额。

第九条区政府应当与运营企业签订协议,就运营方案、日常维护、电子标签、用户管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条运营企业运营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运营企业总部注册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二)运营企业在本市的负责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办公场地信息;
(三)开设用户押金和预付金账户的相关凭证及与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
(四)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检验合格报告;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方案、拟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电子身份标签;
(六)运营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维修保养制度、蓄车和维修场地信息、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制度等;
(七)与用户签订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电子服务协议。

本办法实施前已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于本
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辖区政府提供运营方案。

第十一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实行一车一码电子标签管理制度。

运营企业应当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前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子身份数据接入政府部门指定的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调度能力,应当按照区政府公布的配额管理方案规定的运维比例要求配备相应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区政府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应急处置机制。

区政府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实行街区分级管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划定一级街区、二级街区、三级街区,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运营企业被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停放在规定停放点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停放混乱影响通行和安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半小时内进行调度响应,按照一级街区一个小时、二级街区两个小时、三级街区
三个小时的要求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运营企业可以采用免收用户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运营企业采用收取用户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用户押金、预付金专用账户;
(二)用户押金、预付金专用账户应当与企业的日常账户区分,并由银行监管,实施专款专用,确保用户押金、预付金安全;
(三)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

第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用户骑行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运营企业应当配合用户办理保险理赔,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案件调查。

第十六条运营企业与用户签定的协议中应当约定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违规停放。

运营企业与用户签定的协议中应当约定押金、预付金退还期限。

第十七条运营企业解散或者运营退出本市市场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示,在约定期限内退还用户的押金、预付金,并将投放的所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全部回收。

第十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将运营企业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部门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进行骑行;
(二)乱停乱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三)损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标识、停放设施或者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
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超配额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运营方案擅自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违规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主体退出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用户存在第十九条行为的,运营企业应当对用户采取降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信用评分、提高收费标准、逐次限制使用、销户等失信惩戒措施,并开展本行业内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和技术导则,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者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运营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非机动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是指通过互联网支付费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骑行的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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