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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 第一部分-文档资料

票据法 - 第一部分-文档资料

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
• • • • • • • (1)第一次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 3.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 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 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 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
•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 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 四、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 (一)票据行为 • 1. 票据行为的概念 •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 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五种。
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
•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 对于物的抗辩,不存在限制。这里说的票 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 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 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请求, 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 • 1.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 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 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第二部分 汇票
• 一、汇票的概念 • 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1)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 (2)• 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 • 一、票据: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 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 (二)票据的分类 • 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三种 • (三)票据的特征 • 1.票据是设权证券。 • 2.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知识简介PPT课件

票据知识简介PPT课件
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04
票据的应用
票据在贸易结算中的应用
票据作为贸易结算工具
பைடு நூலகம்
票据结算的流程
在贸易活动中,票据作为支付凭证, 用于清偿债权债务,保障交易双方的 权益。
票据结算涉及开立、交付、承兑、背 书转让和兑现等环节,需遵循相关法 规和操作规范。
票据结算的优势
票据结算具有安全、便捷、高效的特 点,能够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
票据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1 2
票据市场规范化发展的必要性
随着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规范化发展成为保障 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有助于防范市 场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
票据市场规范化发展的措施
包括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市场 规则和标准等,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3
票据市场规范化发展的成果
03
票据的风险与防范
票据的真伪鉴别
票据真伪鉴别的重要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伪造票据的行为日益猖獗,对企业的经 济利益和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因此,票据真伪鉴 别成为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
票据真伪鉴别的方法
通过观察票据的纸张、印刷、水印、油墨等特征,以及使 用专业的鉴别仪器,如紫外线灯等,可以初步判断票据的 真伪。
电子化防伪措施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签 名、二维码等,增加伪造难度 ,提高防伪效果。
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票据 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伪造、
变造票据等违法行为。
票据的风险类型与防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票据丢失风险
为防范票据丢失,企业 应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 制度,规范票据的保管 和使用,同时加强员工 安全意识教育。

票据法教程第一章

票据法教程第一章
2020/7/29
(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 票据上权利之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 义决定,不能因票据上所未记载的事由而受影 响,所以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债务人)必须按 票据上的文义负责。
2020/7/29
()票据是要式证券
• 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可记载的事项、不能记 载的事项,均有规定,故为严格的要式证券( 股票、公司债券等虽然也有法定记载事项,欠 缺不一定影响到证券的效力)
2020/7/29
• 出票人 • 收款人 • 付款人 • 背书人 • 承兑人 •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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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一、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 二、前手与后手 • 三、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
2020/7/29
本票
2020/7/29
2020/7/29
2020/7/29
本票当事人
பைடு நூலகம்
• 出票银行 收款人(背书人) 持票人
• ↓﹨


• X (付款银行) ﹨
F↖


↙(保证人) ↓
•↓
﹨﹨


﹨ ﹨↙

第二债务人
• 票据关系人 (票据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2020/7/29
现金支票票样
2020/7/29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诉上海天益 工贸公司等票据纠纷案
• 上海天益工贸公司持上海界龙浦东彩印 公司签发、承兑的汇票一张向中国工商 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申请贴现,汇票背 面由被告上海第二羊毛衫厂签章,并注 明“我厂愿为本笔商业汇票作担保”。 原告同意贴现。后工行虹口分行提示付 款,发现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存款不 足。
2020/7/29

第一节票据基本知识

第一节票据基本知识
背书(Endorsement)
背书应记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背书的种类: Pay to Brown only . For John smith signature Pay to the order of Brown . For John smith signature For John smith signature 注意: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将部分金额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多人者无效。
汇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付款时间:即期和远期 按承兑人分: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汇票 是否跟单分:光票和跟单汇票 是否注明收款人:记名和不记名汇票
汇票式样
BILL OF EXCHANGE No.09-7019 Beijing, 20th Sep. 2003 Exchange for USD8,040.00 At 60 days D/P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Second being unpaid) .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OMMUNICATIONS the sum of US DOLLARS EIGHT THOUSAND AND FORTY ONLY Drawn under Metropolitan Bank ,L/C No.0319, dated:6th sep.2003 To Metropolitan Bank Ltd. Spencer’s building.humdinger Road Karrachi-Pakistan for : NCUT XIEZHAOYANG
收款人(payee)
收款人又称“抬头” 抬头又具体分类如下: Pay to John Smith only (限制性抬头) 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 Pay to John Smith (指示性抬头) Pay to bearer (来人抬头)

票据知识讲座

票据知识讲座

四、基本特点
银票的六个特点:因、文、有、权、要、独。 1、银票是无因凭证。设立有因,流通无因。 2、银票是文义凭证。票据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票据上 记载的事项必须真实,否则无效。 3、银票是有价凭证。 4、银票是设权凭证。票据的设立必须支付对价,即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 权债务关系。对价是设立票据的依据。 5、银票是要式凭证。票据填写的要素、内容都要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就是票 据要式。要式不具备的票据无效。 6、独立性。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如出票、背书、承兑等,各种行为都 独立发挥效力,互不影响。其中任何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第二讲: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票据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业务、贴现业务与转贴现业务
▶签发业务:指企业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行为 ▶贴现业务: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票据质押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一定的利率先 行扣除利息,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一定意义上说,贴现是一种质押贷 款业务,商业银行将此业务纳入信贷管理范畴。 贴现业务按目前市场操作方法可以分为企业持票到银行贴现和银行上门服务两种 交易模式。 ▶ 转贴现业务:商业银行将已贴现票据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转入银行按一定的 利率扣除利息,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转出银行的行为就是转贴现。票据未到期前,票 据可以多次流转。 转贴现按交易方式分有买断、买入返售(回购)、回购+买断三种; 转贴现按银行在此业务中的功能和作用划分,有直贴行、转贴行、过桥行、托收 行等。
银行承兑汇票 知识讲座
第一讲 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知识
一、概念: --是由购货企业向其开户银行申请,由开 户银行签发,约定到期由开户银行负责无条 件承兑付款的书面付款凭证。

票据法律知识培训.pptx

票据法律知识培训.pptx
票据法律知识培训
集团审计部 2012年3月
票据调包
7月5日,株洲某公司因与珠海某公司有一笔业务合作,双方约定采取
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株洲公司将70万元现金存入农行某分理处,于当日 办好两张共计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应对方要求,立即将两张承兑 汇票的原件传真给对方;同时,接受对方邀请前往珠海洽谈业务,没想 到这一去却是赴了“鸿门宴”。
1.票据概述—性质
性 质 ●完全有价证券——即权利完全证券化,权利与证券融为一体、不可分 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转让、行使和消灭都离不开票据。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作成票据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交付证券 票据权利的享有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
1.票据概述—性质
●“金钱债权证券”是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 利,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
1.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商业汇票特有)。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 事人(称为前手),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要 式”—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文义证券”是指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 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即使文义 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
●“流通证券”是指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票据基础知识PPT课件

票据基础知识PPT课件
• 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卖方允许以买方票据支 付,实际就是允许买方赊欠,提供一张借据或者说欠条先 提货,以借据约定还款的金额、期限。首先产生的票据是 商业承兑汇票,后来大家觉得商业信用不好,没有保证。 于是,在借据上又加入银行保证,于是有了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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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票据要素 • “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字样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确定的金额 •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 出票日期 • 出票人签章 以上7个要素构成了票据成立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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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要式凭证:
票据作为债权债务的重要凭证,必须具备规定 的形式和内容,并以精确、可靠、完整的文字来 表达。票据填写的要素、内容以及票据应载明的 种类、金额、收付款单位、日期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就是票据要式。要式不具备的票据无效,票 据的签发、承兑、背书、贴现、转让等环节,当 事人都必须按照规范背书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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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关系人 • 票据的关系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
书人、持票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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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出 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 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 兑
• 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 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债务 人。
•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 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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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 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 背书人指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 的背面签字或盖章。接受了背书票据的人叫做被背书人, 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
• 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或承 兑。

票据基本知识1

票据基本知识1

银行票据基本知识一、票据的基本规定票据:体现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

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支票的是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票据权利丧失后,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票据当事人或者承兑人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的前手:在票据签章人之前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的后手:在票据的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上的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签名是该当事人的签名。

单位的签章可以是财务专用章,也可以是单位公章。

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票据的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的背书转让: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的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如果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票据的丧失:失票人应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汇票、本票和支票(一)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一部分 票据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 票据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票据基础知识答案:隐藏字体:大中小打印:省纸版>> 清晰版>> 自定义>>第一部分:票据基础知识:票据、票据性质、票据特征、票据关系当事人、票据种类、票据的权利。

第二部分:票据的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第三部分:票据的基本规定:票据取得的规定、票据上签章的规定、据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背书转让的规定、票据保证的规定、票据付款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规定、票据挂失的规定、票据付款地的规定、其他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

第四部分:票据清算系统:人民币清算系统,国际清算系统。

第五部分:涉外票据第六部分:在票据管理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应注意的三方面问题:银行要依法办理或受理挂失止付、正确理解和把握票据的无因性、银行对于见票即付票据的办理第七部分:银行不予受理的票据:不予付款的票据、其他不予受理的票据。

第一部分票据基础知识一、票据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以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性质(1)依法发行的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2)能够流通、担保和融资的支付工具。

(3)存款式货币的一种使用形式。

三、票据特征(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一般而言,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表示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证券,即为有价证券。

按照权利和证券的结合方式,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的权利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证券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具有权利与证券不可分关系。

票据是载明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其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权利的移转,必须交付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和权利完全融合为一,所以,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与这不同的是,不完全有价证券的权利发生并不以作成证券为必要,仅仅在权利移转和行使时,才以证券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如提单、仓单、股票、公司债券等。

(二)票据是设权证券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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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基本知识一、票据的基本规定票据:体现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

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支票的是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票据权利丧失后,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票据当事人或者承兑人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的前手:在票据签章人之前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的后手:在票据的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上的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签名是该当事人的签名。

单位的签章可以是财务专用章,也可以是单位公章。

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票据的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的背书转让: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的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如果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票据的丧失:失票人应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汇票、本票和支票(一)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的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汇票在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部分金额转让的背书或者将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连续:在票据转让中,(1)第一次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2)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3)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并且背书人记载的被背书人名称必须和被背书人的财务专用章上企业的名称完全一致,(4)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汇票的"不得转让":记载了不得转让的汇票,不能背书转让。

只能由汇票上的收款人向银行提示付款。

汇票的承兑:指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向银行作出备函说明后,持票人仍可以获得付款,但不能超过票据权利时效。

汇票的提示付款: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必须与预留银行印鉴相同。

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汇票无效。

汇票的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同时行使追索权。

追索的内容: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被拒绝付款期间的利息;3、行使追索权支出的费用。

汇票的未用退回:由于超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当备函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在多余金额栏填写汇票金额,然后银行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给予退款。

汇票的缺失:短缺汇票第三联解迄通知的,不属于汇票的丧失。

在汇票权利时效内请求退款时,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交回持有的汇票。

银行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将款项退回原账户。

缺陷汇票:压数机压印金额不清、签章模糊不清或密押不符的汇票。

代理付款银行应暂时收存但不予付款,并及时向出票行发出查询。

待查询清楚后,马上予以付款。

(二)、银行本票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

定额银行本票分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四种。

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背书:收款人可以将本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经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追索权:与汇票的不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既只能向出票银行备函请求付款。

(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补记事项:经出票人授权,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补记。

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汇兑委托收款(一)、汇兑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

当前一般使用电汇。

现金电汇: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而收帐通知才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帐户的凭据。

汇兑撤消:对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

申请撤消时,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来的电汇回单。

退汇:对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对在汇入行开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以及原电汇回单,由汇出行和汇入行联系退汇,只有经汇入行核实款项确未支付,才可办理退汇。

(二)、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使用范围: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经济合同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委托:收款人(持票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并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付款:(1)、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应在到期日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单位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及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拒绝付款:(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一般是汇票本身的问题。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除了汇票本身的问题外,还可能就是付款人无款支付。

四、结算纪律、责任和原则(一)、结算纪律和责任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挪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3、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未按照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以及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4、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停止其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5、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重大过失或被冒领的,要负资金赔偿责任。

(二)、结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五、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帐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可以使用繁体字。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正)"字。

"分"后不写"整(正)"字。

(三)、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该加填"人民币"三字。

小写金额数字前均应填写"¥"。

(四)、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也可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五)、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到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补充:关于背书转让时,"粘单"问题:粘单的中封要加盖粘单上面第一背书人的财务印鉴,粘单要求在电脑上按照原来的格式设置打印来方有效,然后粘在票据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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