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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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六章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七章未聘人员的管理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九章争议处理第十章附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4]10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4]10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川办发〔1994〕104号)《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为了准确地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一)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

(二)国家公务员的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德、勤的内容和考核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务员。

能、绩的内容和考核标准,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有所区别,由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考核标准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三)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其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4•【字号】川办发[2001]61号•【施行日期】200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七月四日川办发〔2001〕61号)《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系统的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

加强督促检查,把政府的各项决策、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政府领导同志负有第一位的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抓督促检查的责任制,政府的每一位领导同志都要深入实际抓督促检查,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作为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也担负着搞好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实的任务。

政府和部门办公厅(室)应有1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领导负责政务督办工作,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政务督办工作,赋予必要的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省政府督办室是承担省政府办公厅综合政务督办工作职责的机构,除按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政务督办工作外,负有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责,与市州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机构组成全省政务督办工作体系,促进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政务督办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范文】治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工作方案

【范文】治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工作方案

治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工作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治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XX〕113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通知》(市府办发〔XX〕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XX年治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省、市、区纪委全会和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大预防不正之风力度,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办班培训行为,坚决遏制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正之风,确保办班培训工作健康稳步开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治理整顿的范围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及所属单位(含业务主管的各类民间组织)正在开办和计划开办的各种形式的收费培训办班项目。

三、治理整顿的政策界限凡属于下列的收费培训班都要一律予以停止、取消或纠正:依照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许可项目开设的培训班;法律法规已修改但仍依照修改前的法律法规开设的培训班;属于自愿参加而运用行政手段或借助党政机关的权力和影响强制或变相强制个人、企事业单位参加的培训班;违反工商、税务登记和物价审批有关规定的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培训范围或委托中介机构违规办班的培训班。

四、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7月25日)。

一是召开有关会议部署任务,落实责任,明确分工。

二是要按照要求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单位,制订实施方案,进一步组织宣传动员。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26—8月25日)。

各部门认真自查,逐一清理登记,填写《遂宁市安居区行政机关办班收费发证情况统计表》,并提出取消或保留的意见,编制取消和保留的培训班项目目录。

8月22日前将《遂宁市安居区行政机关办班收费发证情况统计表》和取消或保留的培训班项目目录报区监察局(区纠风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现将《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于2011年12月15将修改意见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7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教法制处邮编:6100162、互联网邮箱:***************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提供公共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和推动政务服务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部门)具体承担政务服务工作。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服务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代办点)(以下简称便民服务机构)依法或接受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委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大政务服务经费投入,将政务服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2【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长尹力2017年12月12日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规范行政机构设置、科学配置职责、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构。

本规定所称行政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核定的行政机构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本规定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行政机构应当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在规定限额内综合设置,并根据履职需要适时调整;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水平的通知-川办函[2016]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水平的通知-川办函[2016]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水平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水平的通知川办函[2016]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不够和公开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为切实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对不属于保密范围的要依法主动公开。

严格落实承办人员初审、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审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三审”制度,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开前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完善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行政机关在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对确定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注明理由。

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提高信息公开程序的科学性,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机融入各项业务工作中,在草拟公文、制订会议和政务活动方案时就对公开属性予以明确,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意见-川办发〔2015〕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意见-川办发〔2015〕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意见川办发〔2015〕16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2015年工作部署和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做好2015年政府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工作分工(一)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努力稳定经济增长。

1.从多方面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四川银监局),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牵头单位:财政厅);加大要素保障,对重大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

稳定和扩大政府公共投资规模,对接国家重大工程包,加强水利、交通、能源、环保等领域项目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推进500个省重点项目和50个省重点推进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提高研发创新和高端制造业投资比重,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产业投资稳定增长(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抓新产业、新产品、新网络促进消费。

扩大养老健康家政、信息、旅游、住房、绿色、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消费;继续开展“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活动;支持城乡消费设施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构筑城乡现代流通体系(牵头单位:商务厅)。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全面推进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债务管控力度进一步加大,改革成效明显。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担保行为,推动规范合理运用新型融资模式,避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债务管理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强化主体责任,切实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省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市县,政府债务收支应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违法违规采取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BT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或者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不得通过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或制发内部文件、通知、会议纪要,明确由政府及其部门承诺最低收益、兜底还款、将还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为企业、单位融资提供担保承诺;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2•【字号】川府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川府发[2008]28号二○○八年八月十二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8年7月15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办主任。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发展迅速,有力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不够、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一)大力培育中介机构。

坚持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引导和扶持中介机构扩规模、上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

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税费优惠、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

鼓励优势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

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由一个综合性中介机构实施或者由一个中介机构牵头,联合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提供并联评价、并联评审等综合服务。

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的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二)加快推进中介机构脱钩。

对中介机构按事业法人类、工商登记类和行业协会商会类实行分类指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充分发挥政务公开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营造更加开放透明、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现就深化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不断拓宽公开范围,深化公开内容。

加强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

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并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

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加大国有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和供应结果公开,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政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加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公开,深化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

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进一步加强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及有关考生信息公开,推进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信息公开,加大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就业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扎实推进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等城乡低保信息公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川办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9号2010年07月06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简称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含出租车行业管理)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衔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六)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职责。

(七)加强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拟订全省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川办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20〕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3日四川省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持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四川实际,确定以下重点工作。

一、认真抓好《条例》贯彻执行(一)抓实《条例》学用结合。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利用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干部培训多种形式,围绕标准、程序、渠道、范围等进行深入学习,准确理解法规条文,增强公开主动性、积极性。

认真梳理《条例》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堵点”“痛点”,对症努力破解,切实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二)做好制度衔接。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协调发布、属性认定、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等工作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工作规范开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三)落实法定主动公开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权责清单,及时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类规划、统计信息及相关政策,按要求发布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集中采购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教育、医疗、社保、就业、公务员招考等方面信息。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4日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3号2014年1月14日)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省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包括行政执法证和委托行政执法证。

本省执法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式样、统一印制,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

证件具体印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加盖证件管理专用章。

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员基本身份信息、执法区域和类别、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事项,并附本人照片。

第四条执法证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全省执法证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执法证的颁证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是本部门执法证的颁证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省级机关是本系统、本行业执法证的颁证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非本省统一式样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将相关依据、证件式样、持证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统一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向社会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01]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01]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川府发〔2001〕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现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的《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运用公文,力戒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安全。

全省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行政机关必须按《办法》规定的原则设立文秘部门,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11•【字号】川委办〔1997〕46号•【施行日期】199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1997年8月11日川委办〔1997〕46号)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和全国一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迅速,这对促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起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规模数量增长过快,人员素质和管理工作跟不上,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影响了精神产品的质量,有的甚至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这一较为突出的“散、滥”现象,我省同样存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决定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中存在的“散、滥”现象进行治理。

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治理“散、滥”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实行综合治理,促进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业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转变。

各项治理措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利于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有利于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效益明显、富有活力的发展格局,促进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业进一步繁荣、健康发展。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治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宽,矛盾较集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2004年10月12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也包括其他中央在川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一)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发展,树立国有企业良好形象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所有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都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要把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员工,做到人人知晓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0•【字号】川委办[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2003年3月10日川委办[2003]5号)近几年,由于机构调整变化等诸多因素,一些部门和地方竞相兴建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现象有所抬头,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申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强调领导机关的工作条件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改善,要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

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省级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全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省发展计划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二、认真清理已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对已经批准的省级和省以下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各级计划部门要认真进行清理,凡未正式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开工;确需建设的项目,应重新按规定由省发展计划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在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不超”规定,即不超面积、不超概算、不超标准。

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四、加快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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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
班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1994]10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11.09
【实施日期】1994.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
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川办发〔1994〕10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已同时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近两年来举办各种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研讨班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检查。

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举办过哪些培训班、研讨班,办班的单位有无办学的资格条件,办班的学员对象、教学内容、教材、师资、教学质量、效益评估、教学管理和经费来源及其收支情况
等。

清理检查的重点是非计划、非指令性办班的情况。

清理检查中要注意清查有无乱办班、乱收费、滥发证和利用办班搞不正之风的情况。

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吸取经验教训,并按反腐倡廉的要求,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批评教育。

对个别问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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