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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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审批机关。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当期货币资金”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期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指在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少于应纳税款时仅可就其差额部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且能够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说明材料(以下简称说明材料)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说明材料包括: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上期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及时限执行: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及时限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制《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说明材料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报送其主管税务所(《审批表》和说明材料均按一式三份报送)。

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审批程序1.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报送的《审批表》和说明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局、直属分局征管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0.10•【字号】京地税法[2001]488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0日京地税法[2001]48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根据我市地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本《暂行办法》是强化依法治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措施。

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括号中的个人合伙,不包括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

三、适用《暂行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口头告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意见。

四、《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所指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规定等税收违法行为。

五、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留存联(第二联)专门设置了“执法人员签字栏”。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时,可以只由执法人员签字.适用《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处罚时,必须要有“执法人员和税务机关负责人”两人以上的签字,以体现一般程序的完整性。

六、《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文书和票据必须按照填写规范填写使用,不得漏填、错填或违反处罚程序的规定补填。

要加强对文书和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每一件处罚案件的文书编号要一一对应,对文书和票据要归档管理。

处罚票据的领用和归档办法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延期缴纳税款【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8﹞154号【发文日期】1998-08-03【实施时间】1998-08-0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市局对1997年11月20日印发的《关于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京国税﹝1997﹞19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干部学习《通知》和《管理办法》,严格按《通知》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

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及时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争取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三、市局将于1998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对全市国税系统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各单位要加强清理欠税和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执行本《管理办法》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五、市局京国税﹝1997﹞198号文件同时废止。

1998年8月3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称市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称区县局、分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审批执行机关。

第三条 纳税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在申请延期缴纳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一、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提供灾情报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11•【字号】京地税征[2003]221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221号)海淀、石景山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分局:为保证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的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核定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核定,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实施纳税核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或其所属税务所。

除市地方税务局有特殊规定外,纳税核定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或其所属的税务所负责实施。

第四条纳税核定的范围包括:预算级次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核定;特殊缴纳期限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委托代征,委托代售、监督代售单位核定;发票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方式、费额、费率核定和纳税核定的变更等内容。

第五条纳税人被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核定手续。

第二章预算级次核定第六条预算级次应依据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第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预算级次的核定结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第三章地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核定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负有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进行核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京地税征[2004]624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2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我局于1995年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京地税检[1995]541号)。

该办法对于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措施,明晰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二、各局征管部门是负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主管部门。

为简化审批程序,在税务检查中由检查部门负责实施上述措施的审批。

三、各局在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内部审批时,应统一使用《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四、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以及各区、县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时,需由市局或各区县局审批或授权后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六、本《办法》中规定的《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封条》,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

税收滞纳金可以减免吗

税收滞纳金可以减免吗

税收滞纳⾦可以减免吗
相信⼤家都听过拖⽋税款会被要求缴纳滞纳⾦,那滞纳⾦可以申请减免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税收滞纳⾦可以减免吗⽅⾯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税收滞纳⾦可以减免吗
北京市地⽅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税务局⽋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税务局滞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地税征[2003]536号)中《北京市地⽅税务局滞纳⾦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纳税⼈、扣缴义务⼈有以下情形之⼀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
(⼀)⽋缴滞纳⾦的纳税⼈、扣缴义务⼈能积极补缴⽋缴税款,并主动提供其他单位和个⼈偷逃税款线索的,经查属实,追缴税款数额较⼤的;
(⼆)纳税⼈、扣缴义务⼈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及时⾜额缴纳查补税款且缴纳滞纳⾦确有困难的;
(三)纳税⼈、扣缴义务⼈缴清全部⽋缴税款且缴纳滞纳⾦确有困难的;
(四)纳税⼈、扣缴义务⼈主动补缴税款的。

第⼆⼗五条纳税⼈、扣缴义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缴纳⽋缴税款后次⽇起3⽇内填写《减税免税申请书》(注明滞纳⾦),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减免滞纳⾦申请。

纳税⼈、扣缴义务⼈缴纳滞纳⾦确有困难的,还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当期银⾏对帐单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税务机关于收到减免滞纳⾦申请之⽇起30⽇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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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京地税征[2004]407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0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特点,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本《办法》,及时做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延缴税款审批内部流程图(略)2.延缴税款申请审批表3.延缴税款登记台帐(示意)4.批准延缴税款通知单5.不予批准延缴税款通知单二00四年八月十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需报请税务机关审批延期缴纳各种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一律由市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1.19•【字号】京国税[2000]223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223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转发给你们,具体实施办法及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办法欠缴税金的核算管理包括分类确认、监控追缴、核算反映等工作环节,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税政或征管部门负责,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

各单位要明确分工,管理部门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欠缴税金的核算管理工作(一)欠缴税金的核算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设置账目,对欠缴税金按类别、分户、分税种进行全面详实的核算反映。

需设置的账目种类如下:1.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下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账”,分按“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所有的关停企业、空壳企业和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的欠缴税金及所有三年以上的欠缴税金情况。

各类呆账税金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进行核算。

2.除入库单位外,其他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征”类总账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明细账”,分按“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待征税金构成情况。

各类待征税金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进行核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欠税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欠税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欠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3.01•【字号】京地税二[1999]127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欠税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二[1999]12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固投、房产、土地、城房、土增五税)清理欠税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市局关于做好清理欠税工作的要求,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投、房产、土地、城房、土增五税清理欠税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局要提高对清理欠税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固投、房产、土地、城房、土增五税欠税的清理工作,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严格执法,同时杜绝新的欠税情况的发生。

二、各区县局应将清理欠税工作列为日常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清理欠税工作力度,要结合清理欠税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基础档案资料,加强对欠税户,特别是欠税大户清理完税情况的监控,随时掌握欠税户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欠税的清理。

各区县局年清理欠税入库率不得低于60%。

三、为了便于市局及时了解和掌握清理欠税的情况,各区县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清理欠税情况统计表》和简要文字说明。

文字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户欠税企业的基本情况、欠税时间、欠税原因、清理欠税工作的实施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工作经验体会等。

四、市局将深入区县局,加强对区县局清理欠税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定期组织召开清理欠税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好的做法,同时将清理欠税工作列入市局对区县局的考核项目,以促进全市清理欠税工作的开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8]15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8]15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8]15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市局对1997年11月20日印发的《关于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京国税[1997]19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干部学习《通知》和《管理办法》,严格按《通知》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

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及时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争取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三、市局将于1998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对全市国税系统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各单位要加强清理欠税和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执行本《管理办法》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五、市局京国税[1997]19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略)
1998年8月3日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为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对我市截至2014年11月30日累计欠缴地方税收8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累计欠缴地方税收4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予以公告。

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除依法予以公告外,还将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实施扣缴税款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行使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对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请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注意规避经营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序号企业、单位或业户名称(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截至2014年11月30日;单位:元)1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101633701798杨继东******************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137,562,972.842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0108101930207于天恩110104************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63,858,795.463北京大都金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228103017251徐新益0000911703(B)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9号院乐澜宝坻2号楼1单元1001室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61,881,610.594北内集团总公司110105*********许向东110103************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7,453,077.435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11010560003436X肖波H0045641201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3号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47,605,912.286北京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洋110102************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10号建筑大厦322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43,712,126.837北京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115802598921刘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8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42,290,122.068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0108*********高永植110103************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37,334,153.219北京光大高登房地产有限公司110102600032567张恩华172818695478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59号城市房地产税、营业税32,852,693.3010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0105101635718韩盛宝110103************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26,723,850.8811北京桓泰永鑫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110227101147319李建国******************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410室企业所得税24,640,830.4712壹瓶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110104633786824王公正330725************北京市宣武区陶然桥马家堡路1号11层企业所得税23,500,000.0013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0105101639946王玉生110226************北京市朝阳区德外祁家豁子2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8,904,571.7214北京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10104101613279陈海鸥110104************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35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7,108,057.8415北京首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105700008839张丽华******************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一号营业税、土地增值税13,736,805.7216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111102748511李永110225************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四区31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3,028,266.4017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嘉启***************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都市芳园小区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2,919,292.9618北京昊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0104101603820马荣华110104************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22号1602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2,662,706.3719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228101300221张保庆***************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穆九路5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2,133,162.9120北京市城乡建设第八建筑工程公司110104101139968王庆强***************北京市宣武区鸭子桥路6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1,821,083.1921北京市宣武区广外住宅合作社110104500585113宋大凤110104************宣武区广外马连道路中里二区5号楼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1,191,545.6122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公司110106102130076付晓******************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子68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0,876,082.0723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0108101195791刘汉元******************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1号楼六层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0,501,412.9024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102101394854梁戈H010*******北京市西城区北顺城街17号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15,842,617.4425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110106748816659贾洪亮130228************北京市丰台区育芳园东里5号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9,073,024.3026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110114102679819张同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王府路7号企业所得税8,404,957.0727首创网络有限公司110108700230333000宋小海***************海淀区知春路118号知春大厦C座501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8,352,329.8328北京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106700241892成现华******************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路18号福臻家园6号楼负一层企业所得税8,270,736.3329北京圆梦园老年康复中心110114540417091000冯群******************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耕地占用税535,010.00——结束——。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的通知-京税征[1994]258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的通知-京税征[1994]258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的通知(京税征[1994]258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各分局高度重视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清理拖欠税款,取得了显著成效,保证了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

今年一季度,由于新税制实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他各种原因,欠税有增长势头,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为了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严肃税收法纪,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紧急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加强税收征管,积极清理欠税,严防税款流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各分局要抓住时机,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清理欠税,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增长势头,税务机关必须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欠税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组织入库。

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坚决清理旧欠,杜绝新欠的发生,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加收2‰的滞纳金,不得随意缓征或减免。

二、对个别纳税人确因有特殊困难或因新税制政策变化,不能按期缴纳的税款,可由企业提出缓缴税款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缓缴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催缴入库。

对未经批准而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必须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要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制度。

关于对缓缴税款审批权限、市局曾以京税征[1992]555号文明确,现重申凡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区、县分局报市局审批;凡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分局审批;缓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区、县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征收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征收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京地税征[1996]27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1996.06.27【实施日期】1996.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征[1996]27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暂行规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的贯彻实施,根据《征管法》及《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并结合本市地方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就实施《征管法》和《细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级税务机关对所负责征收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地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京地税计[2008]24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计〔2008〕24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地税局××税务所票据登记簿(略)2.票据收单(略)3.××地税局××税务所代缴库税款备查账(略)4.××地税局代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待缴库税款及时收缴和足额入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6〕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08〕17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包括:(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24•【字号】京地税征[2003]53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6号2003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欠缴税款(以下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下列情形属于欠税:(一)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以下简称申报未入库税款);(二)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的税款(以下简称缓缴到期未入库税款);(三)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的税款(以下简称检查未入库税款);(四)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简称定额未入库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以下简称担保未入库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包括欠缴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

第四条有上述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第五条欠税管理工作原则: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财政收入;促进税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健全内部制度,规范征收管理。

第六条市、区两级征管部门是负责欠税管理的主管部门;计会部门负责欠税信息的统计分析;检查部门负责对检查未入库税款追缴的监督管理;法制部门负责欠税管理的监督检查;区县局或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税务所或稽查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所)负责对欠税日常管理的具体实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京地税征[2004]635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3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要加强日常管理,对被认定为欠税的纳税人,要及时纳入欠税管理,对符合欠税公告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公告,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对新发生的欠税,要按照总局欠税公告的发布条件,对欠税企业、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数据进行补充完善和重新确认。

四、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中的县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欠税公告的工作职责,统一由各局负责;市局所属稽查局欠税公告的发布,统一报市局办理。

(二)《办法》中所指的办税场所由各局根据本局具体情况确定;企业或单位累计欠税余额在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累计欠税余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各局应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各局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对超出公告权限的欠税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书面报市局;市局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局领导审批,并按照批示意见及时公告。

在一个年度内,企业或单位累计欠税余额在8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累计欠税余额在4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在《北京地方税务公报》或其它报纸、媒体上再次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欠缴营业税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6]1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欠缴营业税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6]1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欠缴营业税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
欠缴营业税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税[1996]12号1996年1月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目前建筑安装企业欠缴营业税额度较大,现就此问题的征管处理方式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1.对各建筑安装企业1995年底以前累计欠缴的营业税,责成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补缴计划,由营业税管理科负责监督执行,同时免予加收滞纳金。

2.对各建筑安装企业1996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欠缴营业税,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及时追缴入库,并照章加收滞纳金。

凡因特殊原因确实无力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必须在申报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批准的缓交期限内可免予加收滞纳金。

3.各区县局应大力加强对所辖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准再发生新的欠缴营业税的问题。

——结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和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和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和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4.04•【字号】京国税征[1995]114号•【施行日期】1995.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和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114号1995年4月4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为严肃税收法纪,遏制欠税的增长势头,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加强欠税管理和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欠税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清理旧欠,杜绝新欠的发生;主管欠税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二、对个别纳税人确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税款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缓缴税款申请。

对一个税款所属期的同一笔税款,各局批准缓缴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及时催缴入库,逾期入库的,严格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三、严格执行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凡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区、县局、分局,报市局审批;凡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分局审批;缓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区、县局、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对清理欠税工作的领导,各局要结合新税制执法检查及京国税(1995) 044号文件的精神,逐户对欠税情况、原因、采取的措施,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是否执行了加收滞纳金制度等情况进行清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规章制度,加强欠税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06.12
•【字号】京国税[1998]109号
•【施行日期】1998.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8]10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为严肃税收法规,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各局的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清理欠税工作制度,严格控制欠税,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提高清理欠税工作实效和质量。

二、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和缓缴税款审批制度。

不得随意减免欠税所应加收的滞纳金。

缓缴税款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期限,并做好对缓缴税款到期的催缴入库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越权审批缓缴税款。

三、为掌握全市国税系统清理欠税工作情况,摸清底数,市局印制了《清理欠税情况统计表》各局要按单位、分年度、按税种进行统计、填报。

并对在税源户管理中已按规定转到“待处理”的企业欠税情况在表中“备注”栏说明。

同时附一份有关欠税形成原因及清理欠税措施的材料与统计表一起于98年6月30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四、执行本通知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清理欠税情况统计表(略)
1998年6月12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
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1]19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8.13
【实施日期】2001.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9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暂行规定》仅适用于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的特定时期。

待实施细则
出台后,市局将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暂行规定》及市局印发的《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京国税[1998]154号)并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各项手续。

二、各局均须按照《暂行规定》所要求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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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欠缴税款管理【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市地税征﹝2003﹞536号【发文日期】2003-09-24【实施时间】2003-09-24【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条款废止,附件中第1、2、3和4条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注释:条款废止,《 》中第四章废止,参见《北京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两个《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结合本局情况贯彻落实。

二、各局征管科要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落实两个《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

三、各局对200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滞纳金按照上述办法试行,进行欠税登记、统计工作。

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四、上述两个办法适用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制发。

五、对2003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欠税及滞纳金市局将另行部署。

附件:1.欠税登记台帐2.追缴欠税事项告知书3.欠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4.欠税公告管理办法5.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欠缴税款(以下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下列情形属于欠税:(一)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以下简称申报未入库税款);(二)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的税款(以下简称缓缴到期未入库税款);(三)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的税款(以下简称检查未入库税款);(四)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简称定额未入库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以下简称担保未入库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包括欠缴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

第四条有上述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第五条欠税管理工作原则: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财政收入;促进税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健全内部制度,规范征收管理。

第六条市、区两级征管部门是负责欠税管理的主管部门;计会部门负责欠税信息的统计分析;检查部门负责对检查未入库税款追缴的监督管理;法制部门负责欠税管理的监督检查;区县局或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税务所或稽查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所)负责对欠税日常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欠税登记第七条主管税务所对欠税人按规定的要求实施欠税登记。

建立《欠税登记台帐》(见附件1),《欠税登记台帐》全面反映三个方面内容:欠税人的基本信息、财产情况及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过程中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经过以下程序确认欠税人和欠税金额:(一)申报未入库税款的确认:主管税务所应在当月月底前对申报未入库情况进行核实、催缴,并将核实和入库情况上报计会部门,计会部门对上报的月底仍未入库的税款纳入欠税管理;(二)检查未入库税款的确认:主管税务所在检查定案后,将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的税款报计会部门纳入欠税管理;(三)缓缴到期未入库税款的确认:主管税务所根据延期缴纳审批资料与缓缴期内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入库的税款报计会部门纳入欠税管理;(四)定额未入库税款的确认:主管税务所根据定期定额征收的核定情况,与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入库的税款报计会部门纳入欠税管理;(五)担保未入库税款的确认: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担保人所提供的纳税担保情况与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入库的税款报计会部门纳入欠税管理;(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根据具体情况确认。

第九条欠税人被确认后五日内,主管税务所应向欠税人送达《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见附件2)及《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同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将已掌握的欠税人的信息登记《欠税登记台帐》。

对于在欠税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欠税登记台帐》。

第三章欠税管理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经区县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到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税人帐户开立情况,并与欠税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对;(二)根据上期资产负债表和欠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调查不动产和大额资产(暂按单价5万元以上掌握)的变动情况;了解处分财产的对象是否是关联企业;核查交易的价格。

对有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情形的,可以发函确认受让人对转让人有欠税情形是否知情;(三)了解企业合并分立情况,调查欠税人是否按规定报告。

欠税人报告其合并、分立情形的,主管税务所应及时清缴欠税,未结清的税款依照《征管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四)发现欠税人以自己拥有的财产设定担保的,通过欠税人所签定的合同了解有关担保设定的日期;(五)调查欠税人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投资收益的有关期限;对逾期超过半年不予行使或放弃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但未结清税款、滞纳金的,可以责成欠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第十二条纳税担保人为欠税人提供担保的,或欠税人以其财产提供担保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欠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抵押权人、质押权人要求了解其欠税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所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时,应首先核对欠税登记信息。

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审批后将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并相应核减欠税。

抵扣后有余额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退还纳税人。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信息报告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根据情况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可以限售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欠税人补缴欠税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欠税人补缴欠税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发票的正常供应。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所应对欠税的文书、资料按户收集、整理、立卷。

文书、资料包括:补缴欠税入库凭证复印件;退税申请表及核减欠税手续;《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处分报告;合并或分立报告;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四章欠税公告第十八条市区两级税务机关对欠税人依法实施欠税公告。

第十九条市区两级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见附件4)规定的权限负责欠税公告工作。

市区两级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告的发布。

第二十条欠税公告应按如下原则执行:(一)欠税人按期结清税款或经过审批核销欠税的,不予公告;(二)缴纳欠税30%以上,余额部分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提交补缴计划的,可以暂缓公告;(三)缴纳部分税款,未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补缴计划的,公告其未提供纳税担保或补缴计划部分的欠税;(四)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公告欠税人的全部欠税情况。

第二十一条欠税公告的内容为欠税人名称、欠税金额,不含滞纳金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欠税公告可在税务机关的办税场所、税务机关在社会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栏、税务公报或者广播、电视、 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按期发布。

区县局(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公告时间,但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五章欠税追缴第二十三条欠税人在欠税公告发布一个月内仍未结清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税务机关查询、冻结、扣缴纳税人存款的暂行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查封、扣押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欠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纳税期满后,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受前款时间限制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经区县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由征管部门、检查部门负责对欠税人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条欠税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以及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在上述强制执行措施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只有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时,才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二十七条拍卖、变卖欠税人商品、货物或财产的,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在三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阻止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的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欠税人的债权超过半年不予行使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欠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调查取证后向法院提请行使代位权或撤消权。

第三十条欠税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清偿欠税请求,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

第六章欠税统计第三十一条欠税统计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负责统计本局欠税数据的分类汇总工作,市局计会处负责全市地税欠税数据的分类汇总工作。

第三十二条欠税数据应按下列口径分类统计:(一)呆帐税金是指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欠税。

包括以下五种类型:1.“关停企业呆账税金”是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确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呆账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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