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2018
陈晨与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晨与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1【案件字号】(2021)沪74民终14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鑫许晓骁葛翔【审理法官】王鑫许晓骁葛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晨;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当事人】陈晨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当事人-个人】陈晨【当事人-公司】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理律师/律所】马超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张佳薇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超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张佳薇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超张佳薇【代理律所】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陈晨【被告】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诉人称京鲁合伙企业主体不适格,但国美金控与京鲁合伙企业之间签订了《债权转受让协议》,约定国美金控受让中原信托对陈晨享有的系争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协议签订后,中原信托履行了债转通知义务。
同时在《中国经济导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京鲁合伙企业作为债权的受让方,合法受让了国美金控对陈晨享有的上述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
因此,陈晨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李忠文,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李卫东,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周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杨德凤,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月生,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雅玲,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经理。
上诉人李忠文、李卫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嘉定支行)、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强公司)、杨德凤、张月生、张雅玲、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案外人执行异某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上诉人李忠文、李卫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邦,被上诉人建行嘉定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玲、潘晔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超强公司、杨德凤、张月生、张雅玲、机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忠文、李卫东上诉请求:(2017)沪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并终止对嘉定区安亭镇方德路XXX号XXX-XXX号第2层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产)的执行。
银行从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案由:抵押贷款纠纷基本事实: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
因扩大经营规模,张三于2018年5月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10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
张三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4.5%,贷款到期后,张三应一次性还清本息。
2018年5月,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张三发放了贷款。
张三在贷款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而是将部分贷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7月,张三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张三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 判令张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2.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抵押物价值贬损的风险。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三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且逾期还款,构成违约。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2. 关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抵押物价值贬损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未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本案中,张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人即为银行。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贬损的风险应由抵押权人承担。
因此,银行应当承担抵押物价值贬损的风险。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张三立即偿还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 张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 银行承担抵押物价值贬损的风险。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抵押贷款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经营管理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杨晓宁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许多新原则、新概念和新规则,对银行信贷业务有着直接和深远影响。
本文围绕《民法典》担保物权中抵押财产范围、抵押与租赁关系、动产抵押效力、抵押财产处分、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等新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分析了对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法定抵押财产范围有了新拓展《民法典》第395条明确7类财产可以抵押,第399条明确了6类财产不得抵押。
与《物权法》相比,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海域使用权列入可抵押财产范围,删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第342条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二是明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禁止作抵押人。
银行在信贷押品准入上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在处理海域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特殊抵押时,应关注政府主管部门政策、规范性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抵押手续及抵押登记效力问题。
二是银行对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不得接受其担保;对登记为营利法人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审慎接受其提供的担保;对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自身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提供的担保,可以接受。
二、“抵押不破租赁”有了新变化《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区别于《物权法》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租赁关系的设立时间由“订立抵押合同前”变更为“抵押权设立前”,对于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到办理抵押登记前这一时段,仍然适用抵押不破租赁规则。
二是增加了“转移占有”条件,有利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调查。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要从两方面做好应对:一是签订抵押合同后尽快办理登记,避免抵押人在登记前恶意出租并交付抵押物。
债务承担协议范本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务承担协议范本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协议,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现象。
那么债务承担协议要怎么写呢?本文带来债务承担协议范本,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债务承担协议书协议编号:当事人债务转让方:(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债务受让方:(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债权人:(以下称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乙方受让甲方债务,业经丙方同意。
合同正文第一条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担下列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共计元1、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甲方尚欠丙方元;2、其他甲方未向丙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等) 元。
第二条甲方承诺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本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则甲方仍继续向丙方承担原债务。
第三条乙方承诺1、乙方通过审查甲方、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2、乙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4、或有事项:如甲方对丙方的原有债务上设有担保,则乙方承诺已办理完毕由于承担甲方债务而发生的有关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了经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四条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
存量房抵押合同备案
存量房抵押合同备案一、设定依据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五)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依据之一。
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5.4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在建工程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在建工程抵押信息记载到楼盘表中。
二、实施机构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四、信息分类其他,抵押质押,购房,抵押质押五、受理条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5.4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抵押当事人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存量房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存量房抵押信息记载到楼盘表中。
六、联办机构无七、网上办理深度二级标准八、申请材料要素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存量房抵押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主债权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必要); 权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必要);抵押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必要);银行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必要);九、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十、办理地点栾川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十一、法定办结期限1工作日十二、承诺办结期限1工作日十三、咨询电话十四、监督电话存量房抵押合同备案流程图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公布,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陈贤杨、福清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贤杨、福清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3【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66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一萍陈碧珍程斯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清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陈贤杨【当事人】福清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陈贤杨【当事人-个人】陈贤杨【当事人-公司】福清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平娟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曹丽丽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平娟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曹丽丽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平娟曹丽丽【代理律所】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福清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陈贤杨【本院观点】《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十条第三款“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房地产权证的,出卖人每年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6 01:14:40陈贤杨、福清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1民终668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山街道龙东村前南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倪可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贤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娟,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丽,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福清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贤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抵押权纠纷起诉状
抵押权纠纷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作为原告,特向贵院递交以下起诉状,就涉及到的抵押权纠纷一案,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裁决。
一、案情描述原告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为某银行。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与公司扩大经营。
合同约定,原告将以该公司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然而,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纠纷。
首先,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要求将贷款发放给原告,并一再推迟发放时间。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能按时履行。
二、被告的违约行为1. 拖延贷款发放时间。
根据贷款合同,被告应在2018年5月1日将贷款发放至原告指定的账户。
然而,被告从一开始就推迟了发放时间,并以各种理由搪塞。
原告通过书面和口头催促被告多次,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2. 无正当理由拒绝解押。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后,有权要求被告解除对房产的抵押。
然而,当原告于2020年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被告却以一些莫须有的理由拒绝解除抵押权。
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 被告应立即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将贷款全部发放至原告指定的账户。
2. 被告应立即解除对房产的抵押权,确保原告享有合法的财产权益。
3. 被告应支付违约金,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四、证据材料1. 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合同详细约定了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
2.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书面通信记录:证明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3. 原告偿还贷款的相关银行流水记录:证明原告按期、足额偿还了贷款本息。
4. 其他证人证言:如公司员工、律师等,证明原告对其遭受的损失。
五、诉讼代理人原告委任本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所有与本院审理此案相关的事宜。
请贵院根据法律的正义与公平,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此案,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给予被告应有的惩罚,还原事实真相,还原原告应有的权益。
周璞等与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璞等与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7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睿【审理法官】梁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吕建民[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璞[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副总裁];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吕建民[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璞[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副总裁]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吕建民[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璞[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副总裁]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吕建民[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璞[春秋时代(天津【被告】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在上述规定实施之前,因此前述规定对本案没有溯及力。
一审法院认定春秋公司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中关村公司支付利息的认定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王丰翔、周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丰翔、周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35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良飞胡照金琳【审理法官】黄良飞胡照金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丰翔;周胜;季琴琴;王烈辉;李友明【当事人】王丰翔周胜季琴琴王烈辉李友明【当事人-个人】王丰翔周胜季琴琴王烈辉李友明【代理律师/律所】徐培泉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喻亮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吴彩虹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陈晓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培泉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喻亮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吴彩虹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陈晓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培泉喻亮吴彩虹陈晓肖【代理律所】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丰翔;王烈辉;李友明【被告】周胜;季琴琴【本院观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财务状况汇总表上并无案涉房屋的相关抵押情况,故仅凭该财务状况汇总表不能达到待证目的,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显失公平合同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经查,1、王丰翔对《房屋买卖合同》上本人签名、捺印均无异议。
2019年1月17日,经李友明哥哥李彦照的介绍,王丰翔、王烈辉、李友明与周胜、季琴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案涉房屋的转让价为430万元,并于2019年1月18日变更登记至周胜、季琴琴名下。
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0.29•【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李某莉与朱某文、朱某惠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关键词】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抵押权跟进监督【基本案情】2013年2月,李某莉以朱某文、朱某惠为被告诉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文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3万元、违约金2万元,合计50万元;判令担保人朱某惠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经审理查明,朱某文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需用资金,自2010年5月起,多次向李某莉借款,累计为45万元。
朱某惠(朱某文的姐姐)于2010年7月8日立有书面承诺一份,内容为:本人愿意把房产证借给朱某文作为借款抵押。
随后朱某文将产权人为朱某惠的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莉,但双方未到房产交易中心就案涉房屋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7月8日,李某莉与朱某文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借款人朱某文保证于2012年8月10日前归还借款2万元;其余借款以房产担保抵押,于2012年8月10日后再做协商。
后李某莉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成本诉。
案件审理期间,朱某惠于2013年6月7日将约定抵押的房产以164655元的价格转让房屋产权给其胞弟朱某伟并办理约定抵押的过户登记。
2014年8月8日,朱某伟将讼争抵押房产以25万元价格转让给孙某晴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李某莉有关朱某文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以涉案约定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判决驳回了李某莉对朱某惠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莉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朱某惠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李某莉提出的再审申请。
李某莉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初次监督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莉与朱某惠的抵押合同成立并有效,朱某惠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遂于2018年4月2日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张某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支持,遂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由于张某个人信用良好,但缺乏足够的抵押物,银行要求张某提供担保。
张某找到李某,李某同意为张某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
随后,张某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从银行取得了贷款。
然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 银行是否能够证明李某的保证行为?3. 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明确了保证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关于银行是否能够证明李某的保证行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并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内容明确,且双方签字盖章,银行已经充分证明了李某的保证行为。
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保证合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内容。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李某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张某欠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案例。
贷款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银行,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原告李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被告某银行申请贷款。
被告经审查,同意向原告发放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首期利息,并于2018年4月8日一次性从被告处提取了30万元贷款。
然而,原告在提取贷款后不久,便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还款。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至2019年3月,原告累计逾期还款达5个月,累计逾期本金为5万元。
在此期间,原告未向被告支付任何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未能及时还款。
具体表现在:1.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原告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实际利率远高于约定的年利率6%;2.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原告贷款用途限制,导致原告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
被告辩称:1. 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贷款利率及用途限制,不存在欺诈行为;2. 原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贷款利率及用途限制,不存在欺诈行为;2. 原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3.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原告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实际利率远高于约定的年利率6%;4.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原告贷款用途限制,原告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贷款利率及用途限制,不存在欺诈行为;2. 原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3.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原告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实际利率远高于约定的年利率6%,符合法律规定;4.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原告贷款用途限制,原告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2018年最新抵押借款合同(精品)
抵押借款合同
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 资金。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
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内,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
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 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以物抵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负债累累。
其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拥有甲公司1000万元的债权。
由于甲公司无力偿还,双方经协商,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处房产(以下简称抵债房产)抵给乙公司,以抵消1000万元的债务。
二、案件争议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将抵债房产的产权证过户至乙公司名下。
然而,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告知乙公司该房产存在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尚未到期。
2. 抵债房产的产权证存在瑕疵,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3. 抵债房产的配套设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将房产过户至乙公司名下,故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以物抵债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1. 以物抵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的,应当自抵债物交付之日起,债务消灭。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关于租赁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虽然甲公司将房产过户至乙公司名下,但租赁合同仍对乙公司具有约束力。
因此,甲公司未告知乙公司存在租赁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产权证瑕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未告知乙公司产权证存在瑕疵,导致乙公司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配套设施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登记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债权人能够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登记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债权人能够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全某诉许某、黄某民间借贷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7884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3.当事人原告:全某被告:许某、黄某第三人:卢某【基本案情】许某、黄某系夫妻关系。
2017年4月20日,全某与许某、黄某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许某、黄某向全某借款5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5年,从2017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固定月利率1.17%,按月结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
合同还约定许某提供案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全某提供同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全某因个人原因委托卢某作为全某与许某、黄某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与许某办理案涉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同日《抵押付款确认书》记载,出借人全某出借55万元给借款人许某和黄某,指定将上述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卢某等。
全某补充提交的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询问表、承诺书等资料显示:抵押权人卢某、抵押人许某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上述房产抵押登记,被担保主债权55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7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
备案合同为卢某与许某于2017年4月26日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许某向卢某借款55万元,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4倍计算利息等。
2017年4月28日《不动产登记证明》显示抵押权申请人为卢某,义务人为许某。
2017年5月8日,全某向许某转账支付55万元。
卢某于2018年8月6日出具《确认书》,确认根据全某与许某、黄某于2017年4月20日签署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许某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卢某。
全某陈述,签订借款合同时卢某在场,因许某、黄某提出要求于2017年5月10日拿到钱,而全某要出差没有办法到房产交易中心,房产交易中心要求个人之间的抵押必须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到现场,不能为他人办理,就由卢某作为抵押权人。
肖乃杰、肖逍、王英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乃杰、肖逍、王英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48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帆汪铁刚丁德松【审理法官】杨帆汪铁刚丁德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乃杰;肖逍;王英国;王青超【当事人】肖乃杰肖逍王英国王青超【当事人-个人】肖乃杰肖逍王英国王青超【代理律师/律所】李健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周广文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李玲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张俊杰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健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周广文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李玲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张俊杰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健周广文李玲张俊杰【代理律所】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肖乃杰;肖逍;王青超【被告】王英国【本院观点】该证据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强制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上诉人肖乃杰向肖逍赠与房屋的行为致使法院执行上诉人肖乃杰对被上诉人的债务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赠与行为已对被上诉人造成了债权不能及时实现的损害,上诉人应当在赠与行为对被上诉人造成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蒋小华与重庆两江新区亚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小华与重庆两江新区亚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8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菊霞赵青罗太平【审理法官】李菊霞赵青罗太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小华;重庆两江新区亚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蒋小华重庆两江新区亚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蒋小华【当事人-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亚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凌韦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凌韦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凌韦梅【代理律所】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蒋小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亚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交易记录能证明蒋小华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但无法达到证明蒋小华不会使用手机银行操作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贷款是否已由亚馨小贷公司支付给蒋小华,蒋小华是否应承担还款付息义务。
【权责关键词】欺诈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反证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增加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贷款是否已由亚馨小贷公司支付给蒋小华,蒋小华是否应承担还款付息义务。
首先,蒋小华认为案涉《个人抵押借款合同》部分内容虚假,但其对首页和尾页(其中尾页有蒋小华的签名)真实性无异议,对此,本院认为蒋小华的主张不符合常理,亚馨小贷公司为何会持有蒋小华签名的部分内容真实的合同,该合同也已由蒋小华申请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且确认签名真实,而蒋小华作为借款人未提供自己认可的真实借款合同供本院核对,蒋小华一审中也未对合同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对其二审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其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抵押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2013年,甲因经营需要向丙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
甲、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5年,甲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无法偿还,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抵押权的成立及效力;2. 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3. 抵押权人丙的债权实现方式。
三、案例分析(一)抵押权的成立及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土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案中,甲、乙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权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甲、乙与丙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中,甲因经营需要向丙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甲、乙应当共同偿还。
(三)抵押权人丙的债权实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方兴海与林雪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兴海与林雪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静波单珏唐建芳【审理法官】潘静波单珏唐建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兴海;林雪兵;季增安;刘鸿志;唐小红;沈雪妹;方仕锦;陈潇【当事人】方兴海林雪兵季增安刘鸿志唐小红沈雪妹方仕锦陈潇【当事人-个人】方兴海林雪兵季增安刘鸿志唐小红沈雪妹方仕锦陈潇【代理律师/律所】程海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吴云帆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海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吴云帆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海东卜音英吴云帆【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方兴海【被告】林雪兵;季增安;刘鸿志;唐小红;沈雪妹;方仕锦;陈潇【本院观点】方兴海虽坚持林雪兵等四人涉嫌违法放贷和非法经营行为,但目前的在案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方兴海的主张,事实上林雪兵等四人也未因本案之借贷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财产保全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借贷之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方兴海虽坚持林雪兵等四人涉嫌违法放贷和非法经营行为,但目前的在案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方兴海的主张,事实上林雪兵等四人也未因本案之借贷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故对方兴海诉称本案借贷为无效合同的意见,本院实难支持。
本案的《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应视作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林雪兵等四人依约向方兴海等四人交付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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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2018
立契约书人债权人xxx(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xxx(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条本约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xx万元。
第三条本约抵押借款期间,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 日止,共计x年。
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四条本约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日计提利息。
第五条本约抵押借款的土地应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六条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
第七条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第九条本约自签订日下生效。
第十条本契约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乙方: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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