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浅析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浅析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浅析作者:胡昂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胡昂(1983—),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方向2010级研究生。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摘要】现行《刑法》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体规定较为宽泛,且学界对其主体是否是单位犯罪存在争议,本文对其主体是单位犯罪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单位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特殊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7条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追溯至79《刑法》并没有此种罪名,一直依靠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来对建设工程内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的。
一直到97《刑法》增设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名,对于惩治因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此类事故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①依据《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字面意思看来,该罪为特殊主体,仅仅限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但是根据该罪的条文规定来看,处罚对象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并非四种单位主体,理论上涉及到单位犯罪到底是一个犯罪主体,还是两个犯罪主体的问题。
认为自然人应该为犯罪主体的学者,理由多是认为条文中既然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罪状,就应该同时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条款中并未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是规定单位内直接责任人员应负的刑事责任,所以单位犯罪难以断定。
笔者认为本罪应该是单位犯罪,理由如下:(1)如果刑法条文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属于犯罪主体的范畴,则本罪既属于单位犯罪又属于自然人犯罪,事实上就承认了本罪在一个罪过形式的情况下,既需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又需要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本罪罪状中只是追究了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并未对单位进行处罚,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安全事故;那么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往往是不少纠纷、争议的焦点;我们尝试通过四个案例来浅析一下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1、雇工受损害房主雇主负全责实例:东阳人李某,多年从事建筑施工;2006年5月,李某将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够,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带领下施工;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绳子突然断裂,导致王某受伤,住院花去2000元医疗费;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王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无偿帮工受伤房主应承担责任实例:去年9月18日,兰溪农民陈某正在建造楼房,邻居林某主动前去帮忙;但陈某嫌林某年纪大,且做事不灵活,让林某不要来帮工;上午9时,林某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平台跌下,导致八级伤残;后林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多元;律师点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林某系无偿给陈某干活,属于义务帮工,陈某接受了林某的帮工,就应对其安全承担保护义务;现因陈某防护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曾明确拒绝过林某的帮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3、包工头有资质施工工人受伤房主免责实例:市开发区农民杨某建房时,将房屋“包清工”给有施工资质的张某施工;曹某是张某雇佣的一名工人;2005年8月15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时因脚手架断裂跌下受伤;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杨某和雇主张某共同赔偿医药费等共计4万余元;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杨某将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张某承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张某雇佣曹某为其做小工,双方系雇佣关系;根据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和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张某在承建过程中对曹某造成损害,应由张某负责赔偿,发包方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4、房主定作人存在过错承担按份责任李某与刘某纠纷发生前并不相识,杨某本身没有建设工程施工相应资质,但以个人名义承包民房建筑的泥瓦工活;2008年春刘某筹建北京平房四间面积140平方米,杨某与刘某协商,将刘某建房的泥瓦工活包下,并找李某等约七、八个人开始施工建房;2008年7月3日早8时许,李某在往椽子上铺砖时椽子突然折断,将李某摔到地面,李某被送至北镇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共支付医疗费元,矫型器费1300元,2008年8月2日出院时建议继续休息半年;2008年10月8日,李某起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请求;刘某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指出建房之前以每平方米73元的价格包给杨某,事先与李某并不相识,李某为杨某出工,身体受到伤害后与刘某无关;杨某承认本人从刘某承包泥瓦工活,不包购料和木工,李某在干活过程中由于刘某椽子质量不好,致使李某摔伤,对此列举有关证人证言证明事发经过,主张李某的损失应由刘某予以赔偿,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律师点评:根据事实,李某与杨某是雇工与雇主关系是恰当的;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与刘某之间是何法律关系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因此,房主刘某与包工人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定作人是否存在过失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存在的过失应当是定作指示上存在过失,而非选任上的过失;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人承建,对低层住宅的施工人无具体限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没有法律依据;刘某的房屋椽子断裂是造成李某坠落摔伤的主要原因;对刘某所建房顶铺砖是刘某要求承揽人杨某完成的工作内容,在房顶铺砖工作是定作人的指示范围,那么房顶的椽子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视为刘某定作指示存在过失,对该指示过失造成被上诉人李某在工作中身体遭受的损害,原审被告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作为雇主在雇工工作过程中,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劳动安全保障责任,此亦是被上诉人李某坠地摔伤的因素,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李某身体遭受损害的原因力上看,房屋椽子折断是主要原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次要原因;按主次原因确定承担责任比例以6︰4为宜;从以上四个案例,我们看到,农村盖房子按其与瓦匠的约定不同可以分为一般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那么房主在其中所承担责任的原因也有不同,遇到农村自建房屋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024年浅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2024年浅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问题与对策一、引言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质量安全管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最终交付质量达标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技术的快速进步,质量安全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将深入探讨当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期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质量安全管理现状当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法规体系不完善: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漏洞和空白,导致一些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监管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监管力度不足,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忽视质量安全管理,导致施工现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目前,部分施工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管理人员则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完善法规体系: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处罚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强化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提升施工单位安全意识: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促使施工单位重视质量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定期对施工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安全意识。
四、结论与展望通过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状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强化监管机制、提升施工单位安全意识和加强人员培训等措施,才能有效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展望未来,我们期待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持续优化和提升。
浅析建筑工程质量的事故及处理
石 河子科 技
浅析建筑工程质量的事故及处理
石河子市环卫处
中图分类号 :U 1+4 文献标识码 : T 72. B 文章编号 :0 8 0 9 (0 7 0 — 0 8 2 10 - 8 9 2 0 )4 04 - 0
(3 00 沙吾列希 820 )
一
( ) 地基的检查与验 收工作 ;2 开挖基槽 时 , I加强 () 要注 意不扰动其原状结构 ;3合理安排施工顺序 。 ()
综 上所述 , 钢筋砼结构 裂纹应针对成 因 , 贯彻预 防为主 的原 则 , 加强设计施工及 使用等方 面的管理 , 确保 结构安全 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题, 自 经 行解决处理 , 未造成 经济损失或延误工期 的 , 均属于 未遂事故 ; 凡造成经济损失及不 良后果者 , 则构成 已遂 事故 ; (按事故产生的原 因分为指导责任事故 和操作责任 事故 ; ) 2 ) ( 3
按事故的性质分一般事故 和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 指经济损 失在 5 0 0元 一 0 0元者。 0 100 0 属于重大事故。 建筑物 、 筑物 构
窗 台下部 宜设 置钢筋砼梁 , 以适应 窗 台的变形 , 防止窗 台处 产生 竖直裂缝 。
2 施工技术 . 6
( ) 浇筑 时应 防止离析现象 , 1砼 振捣应均匀 、 适度 ;2 加 ()
强砼的早期 养护 , 并适度延长养护时间 , 温高 、 在气 湿度低 或
风速大 的条件 下 , 更应 及早进行 喷水 养护 , 也可采用覆盖保 湿材料等方法 。 2 设计构 造 . 6 ( ) 筑平面选型 时在满足使用 功能要求的前提下 , 1建 力 求 简单 。平 面复杂的建筑 物 , 容易产生扭曲等附加应力而造
浅析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与监理法律责任
201 0年 11月
山 西 建 筑
SHANXI ARCHI TECTURE
V0 . 6 No 3 13 . 3ຫໍສະໝຸດ No . 2 1 v 0 0
・23 ・ 5
文 章 编 号 :0 96 2 (0 0)30 3 —2 10 —8 5 2 1 3 —2 50
组织保证体 系和安 全生 产责 任制 的落实 。督 促 施工单 位对 工 人
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 做好分部分 项工程 的安全技 术交底 工 并 作 。3 严格审查施工组 织设 计及 安全 技术措 施 。4 检查 并督促 ) ) 施工单位按 照安全技术标准和规 范的要求 , 制定并 落实有 针对性
出以下几个 问题 : 为什么在安全检查 的过程 中管理人 员没 能发现
这 把 破 损 的梯 子 , 什 么 安 全 管 理 允 许 使 用 这 把 梯 子 , 人 是 否 为 工
出于对经济效益 的追求 , 应 同时加 强 内部 监管 , 是企 业 的理 理 这
性行为。但现实情况是 由于市场的不 良竞 争 , 在安全 方面进 行的 投入严重不足 , 能保 证施工安 全。2 外部 的监 管机制 。依 据现 不 ) 行 法律法规 , 外部监 管主要有 以下 四个方面 : 第一 , 建设 行政 主管 部 门的监管。第二 , 险机构进行 的监管。第三 , 保 依照 《 工伤保 险 条 例》 对施工 企业 “ 行 安全 卫生 规程 和标 准 , 防工 伤 事故 发 执 预
识别 出这把破损 的梯 子 , 别 出来后 为什 么还使 用 , 识 工人 是否 经
过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长 分 配 任 务 的时 候 是 否 考 虑 了安 全 设 施 是 否 工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悖。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1. 归责原则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也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是由于行为人高空抛物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应当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和雇主、业主等背后的责任主体。
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雇主、业主等背后责任主体应当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例如,雇主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管教义务,业主应当对其住户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在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中,应当注重的是预防而不是后置补救。
因此,建议政府加强立法和培训教育,增加市民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知识。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处理也需要加强力度,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治理高空抛物的氛围和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浅析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完善
SEC , eIN &〔 C or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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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F TN NI I C C W
建 筑 科 学
浅 析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律 完 善
沈惠 华
( 江苏省苏用市相城城市建设有限贵任公司
215 104 )
摘 共 建筑 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 , 对市场经济的建设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对安全管理 , 却不尽如人意, 建筑施工 领城中的各种 大小安全事故此起彼伏、层出不穷. 建筑施工安全与否, 已经引起了媒休及 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律的完善作为安全生产的保障 , 在建筑
安全中 着重 的 用。长 以来 针对 筑 生 理 起 要 作 期 我国 建 安全 产管 制定了 的 律法 但建 安 产管 法 很多 法 规, 筑 全生 理 律体系 建 然 在着 的 立仍 存
不足 。
关键词 建筑安全 法律 管理 中图分类号:T U3 1 文狱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 3791(2007)09(b 卜0072- 0 1 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首先要解决 层次不高的矛盾。一直以来, 我国建筑安全生 产主要劳动法等来规范,建筑法》出合后, 《 又 主要依据其来规范,2002 年 11 月1 日 施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 , 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 设的里程碑。 建筑业应该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协为依据, 制定适合建筑业的相关 安全法律法规作为配套, 形成一套完善建筑安 全生产法规体系。同时, 修改整合以前颁布的 己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与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 保持有关 建筑安全生产法规的一致性。 2 . 1.2 增强建筑安全生产法规的可操作
浅析建筑项目工伤事故原因分析与预防
浅析建筑项目工伤事故原因分析与预防摘要:建筑项目的工伤,是指建筑项目发生涉及人身安全的事故,且人员受伤情况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排除第16条的情形。
众所周知,建筑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绝大多数,或多或少都有人员伤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减少建筑项目工伤事故重要和不可替代的途径。
关键词:建筑项目;工伤;预防1建筑项目事故因素分析一般来看,事故发生往往涉及的因素为:人、物、环境、管理和事故的处置等情况。
在这些因素中,人和物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能力和水平、环境等为事故的间接原因。
首先来看人的原因。
关于人的原因,一般包括操作工人、管理人员、事故发生时在场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他们的不安全行为直接造成了事故得发生。
如,未经过相应许可,直接进行操作,忽视安全警告。
条件不成熟而冒险作业,或者不顾安全高速操作设备。
使一些安全装配失去作用的设备或者工具,或者使用前未进行测试。
不顾安全操作规定,凭借经验施工。
精神状态不好,施工时心不在焉,或者工作中争抢工具、设施,相互打闹等。
还有些是半拉子水平,不懂装懂,对于现场技术人员指导,满不在乎,我行我素。
其次是物的原因,这是事故的物质基础,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如,机器设备或者装置、结构不良,工作或者施工区域面积狭小,防护用具有缺陷、防护设施拆除,物体的放置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环境方面的原因。
环境方面的原因,包括岩石、气象、水文等自然环境因素。
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如照明光线强弱、温度和湿度高低、通风与采光、空气质量、噪声的影响等等。
前述三个方面,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除此之外,管理方面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如,施工图纸、工艺流程有缺陷,现场指导失误或者缺乏指导,人员组织不合理等。
除了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还有事故的处置情况,对事故起着制约作用。
如,对于事故发生前的异常情况,没有做出正确判断或者反应。
事故发生后,没有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恶化或者扩大,或者采取措施不力。
浅析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主要原因及处理措施
且 ・ f现 在梁 巾段 的腹 壁中部 ,沿 梁垂直 股1 I
2. 1人体积混 凝土
2 11 施1过 程 中要注意 严格控 制混 .. 参考 文献 方 向 排 列 , 裂缝 中 间宽 大 ,两 端 渐 窄 ,上 『 闻 宝联 , l 1 涂光备 , 刘凯 利 , . 筋混 凝 等 钢 不 到 顶 , 下 不 到 底 , 呈 “ 核 ” 形 。 干 凝土 原材料 的 质量 ,特 别 是骨料 含泥 最应 尽 枣 - 抗托 强 土桥梁 病害 调查 与治理 措施研 究 . 梁建 设 , 桥 缩开 裂常 发生在 其凝 固过程 中 ,并 与混 凝土 量减 少 ,因 为禽 泥量的 增加 使混凝 t 2 0 () 7 81 0 4,1 : 8 的抗 拉强 度同 步增 长,其 最显著特 征 是与荷 度 大 幅 度 降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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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科 学
12 14 自收缩 。混凝 土 内部 相 对湿度 混凝 土硬 化前 有沉缩 或沉 缩不 足就 会发生 裂 法 也是 控 制 裂缝 的有 效 手段 。 .. . 2 2 高强混 凝 上 . 随水 泥水 化的进 展 降低 ,造成毛 细孔 中 的 缝 。通 常此 类裂缝 在混 凝 尚处 r 塑性 阶段 浇注 后 1 3 ) 沿梁 上 面或板 上面 钢筋的 h , 2 2 1配合比设 计应尽 量降 低水泥用量 ; 、. 水份 不饱和 而产生 压 力差 ,当压 力差 为负值 ( 22 2掺 用活性 超细 掺合 料替代 部分 水 .. 时 ,引起混 凝土 的 自收 缩 。对水灰 比较 高的 位 置发生 ,裂缝 呈 梭形 ,深度通 常达 到钢 筋 普通混 凝 十 ,A收 缩值 可忽 略 ;而水灰 比很 面 。 有些 学者将 此 类裂缝 也称 为塑件 裂缝 。 低的 HP 能提 供水 泥水 化的 自由水 少 , C 早期 强 度的发 肢牢会 使 自由水 消耗较快 ,在外 界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规律浅析
浅析我国建筑工程事故问题
浅析我国建筑工程事故问题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摘要: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
特别作为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全国上下都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
加上建筑业作为拉动经济发展速度的重要力量,因此建筑业正处在大发展阶段。
与此同时,安全生产问题已成为制约建筑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瓶颈,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现对我国建筑业发展现状及其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建筑安全事故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建筑业;经济;瓶颈;社会稳定;安全事故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status in china and its safety in production now, on this basis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 in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accidents, and put forward policies and measures.key words: construction; economy; bottlenecks; social stability; safety incidents一、我国建筑工程事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关心关系到自身的吃穿住行问题,而作为基本生活条件之一的“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
因此,建筑行业在现阶段的中国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人们不在仅仅要求建筑的居住性,更多的开始重视建筑的舒适、绿色、美观等方面,这在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向和进程。
中国建筑业慢慢进入健康、快速的发展轨道,同时,在扩大内需,带动经济增长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浅析建筑行业事故及应采取对策
浅析建筑行业事故及应采取对策摘要:安全工作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守护人民生命安全,要将“两个至上”作为推进生产安全工作的根本价值遵循,更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做为指引,不忽视一个风险、不放过一个隐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建筑业:安全生产:对策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速度的提升,为我国城镇化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而建筑施工是八大高危行业之一,建筑从业人员较多,流动性较大,一线作业人员以农民工为主,且年龄偏大。
从2012年起,建筑行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超过煤矿,排在我国所有工业生产领域的第一位,且事故死亡人员80%以上均为农民工,制约了我国建筑工程及生产安全事业的健康发展,与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格格不入,同时也威胁到了社会和谐及稳定。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及分析。
根据2009-2021年我国建筑施工事故统计,分别对近十多年我国建筑安全事故总起数和事故死亡人数进行了分析如图1所示,2015 年以前我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数和死亡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2-2014年期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略有回升,呈现小范围内的波动。
2015 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较大。
但从2016年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事故逐年递增,2017-2021年维持在每年840人左右。
2020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89起、死亡794人,202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734起、死亡840人(事故数据均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图1 2009-2021年我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变化情况为什么从2015年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事故逐年递增呢?影响因素较多,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剧增,由2003年的3893万人增加到2017年5536.90万人,增加了1600多万从业人员;同时房屋施工面积从2013年486347万平方米猛增至2014年726482万平方米并持续保持在726000万平方米以上,大量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吸引了大量的农民工涌入施工现场,随着建筑业从业人数基数大,工亡人数相应会增加。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1. 引言1.1 高空抛物侵权现象的普遍性高空抛物侵权现象的普遍性主要表现在城市居民社区、公共场所以及交通设施等地方。
在城市居民社区中,高楼林立的现代城市中,高空抛物侵权案例时有发生。
居民将生活垃圾、烟蒂等物品从窗户抛下,不仅污染了环境,还可能造成他人伤害。
这种行为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公共场所,如商场、餐厅等地方,也经常发生高空抛物侵权现象。
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秩序,影响了其他顾客的消费体验,甚至引起了纠纷和冲突。
在交通设施中,例如高架桥、桥梁等地方,也时常出现高空抛物行为。
一些车辆上的乘客或路过行人将垃圾随意丢弃,不仅影响了交通安全,还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高空抛物侵权现象在城市生活中普遍存在,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需要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和有效治理。
1.2 高空抛物侵权带来的危害性一是对行人和车辆造成直接伤害。
高空抛物物体重量较大,一旦被掷下造成人或车辆被击中,可能导致严重的伤害甚至致命。
二是对建筑物和设施造成损坏。
高空抛物物体落地时可能损坏建筑物的外墙、窗户等部分,给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带来隐患,带来维修和修缮的成本。
三是对社会安全产生影响。
高空抛物行为若造成恐慌和混乱,可能引发社会恶劣事件,破坏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安定。
四是对环境卫生带来问题。
高空抛物物体可能造成垃圾堆积或污染,影响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同时可能引发卫生问题和疾病传播。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带来的危害性不容忽视,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执行,同时倡导文明礼仪,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2. 正文2.1 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的概念和意义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是指在高空抛物行为中,对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进行归责的原则。
其意义在于明确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并规范了其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是法律对侵权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具体体现。
浅析建筑安全事故的原因及控制
浅析建筑安全事故的原因及控制作者:余新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9期摘要:该文章在简要介绍了目前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后,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与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引言随首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过程的一系列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安全方面的问题。
建筑安全生产直接涉及到建筑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
一、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发生特点据建筑施工伤害事故统计,事故主要原因是人的违章、管理不当、物质环境因素。
其中占伤亡事故比例最大的是工龄短者及农民工包工队,且事故发生者的年龄普遍偏低,他们往往缺乏现场安全施工的经验或者相对素质低下,对安全风险感知能力差,没有安全保护意识,经常冒险蛮干,是违章作业的主要人群。
还有平时我国施工工人几乎无休息日,且日工作时间大于8小时,所以伤害事故通常发生在施工组织计划强度最大的日子里,这使人工作时疲倦、注意力分散,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健全以及安全责任不落实。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诸多缺陷,施工监理单位没有很好地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对于某些施工错误未能及时进行改正。
同时,施工现场管理相对混乱,没有按照施工程序进行建设,甚至违背施工规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监理单位的安全失职行为没有较为严重的处罚,使得监理企业落实安全责任过于松懈,监理人员未能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对查出的安全问题没有进行及时地跟踪和复查。
2、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低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普遍缺乏,建筑行业整体素质较低。
当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的工作方式与知识结构等自身方面的因素还未能适应建筑行业的特殊施工环境与工作条件,一方面,施工人员一般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专业素质不高,安全意识较低;另一方面,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流动性比较大,加之施工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施工作业不规范,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很大的潜在隐患。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摘要高空抛物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正成为一个危害居民安全的主要因素,并已引发不少纠纷。
然而,过去各地法院的判决却有着形形色色的结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针对高空抛物的归责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侵权责任归属的探讨,提出现阶段可行的责任认定方式和一点微薄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草案)》;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The phenomenon of Killer Litter, as we know the dangers lurking in the sky, has emerged as one of the most dangerous factors that threatens the security and lives of people living in the cities. This phenomenon is attributed to the mistakes of high-rise living. Though it cause personal injury and has aroused certain disputes. There is still no national united standard of solving such problem legally and the court judgments varies in every place of our countr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related cases, combined with the certain prescripts and clauses about killer littering from the newly published 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easible ways of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as well as some meager suggestions.Key words: Killer Littering;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Fair Liability.随着城市人口的激增,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条件的日渐紧张,现代高层住宅大楼正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的浅析
实施 。 () 防止建筑物进 一步 损坏 或倒塌 : 1 常用 的措 施有 卸 荷与 支护两种 。
() 避免人员伤亡 。 2
2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程序 中 的 主 要 内容 2 1 事 故 调查 .
2 3 事故原因分析 . () 确定事故 发生 的初始点 , 始点 的状况 往往反 映 1 初 出事故的直接 原因。 ( ) 正确 区别 同类 型事故 的不 同原 因, 2 只有 通过详 细 的分析与鉴别后才能找到事故 的主要原 因。 ( ) 注意事故 原 因的综 合性 : 3 不少 事故的 原因 往往涉 及到设计 、 施工 、 材料 制品质量 和使用 等方 面。在事 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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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安 国: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 事故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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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的浅 析
杜 安 国
I 鸭 山市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 黑 龙 江 双 双鸭山 15 0 ) 5 10
【 摘
要 】 在 建筑 工程施工过程中 , 工程质量 事故是其中最严重 又较常见 的问题 , 正确 对待和处理 质量事故
事故调查 内容包括 勘察 、 设计 、 工使 用 以及 环境 条件 施
等方面的调查 。
() 工程情况 : 1 调查 其 内容有 : 建筑物 所在 场地特 征 , 建筑结构 主要特 征 , 事故发生时工程形象进度或使用情 况。 () 事故情 况调查 : 2 发现事故的时间和经过 , 事故 现况 和实测数据 , 从发现到 调查 时的事故 发展 , 变化情况 , 员伤 人 亡 和经 济损失 , 事故的严重性 , 是否危及结构安全 , 对事故采 取 临时处置等。 ( ) 图纸资料检查 。 3 ( ) 其他资料检查 : 4 包括建筑材 料 、 成品 和半 成品 的出 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 施工 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和检查验收 记 录( 如施 工 日志 、 打桩 、 混凝土施工 、 应力 张拉 、 预 隐蔽工 程验 收记录等 )使用情 况调查 ( 已交工的工程 、 ; 对 调查用 途 、 用 使 荷载 、 腐蚀 条件等 ) 。
建筑工程基坑常见事故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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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工 程 基坑 常 见事 故浅 析
林 镇 鸿
( 广东创 鸿建筑有限公司 , 东 揭 阳 52 3 ) 广 20 1
摘 要 : 文 以建 筑工程 基 坑 事故 作 为一 引题 , 施 工管 理 的 角度 出发 对该 问题 进行 了深入 剖 析 , 本 从 并从 设 计 、 工 、 理 等环 节进 行 施 监 原 因分析及 处理 建议 , 业 内同行研 讨 参考 。 以供 关键 词 : 坑工程 ; 故 类型 ; 基 事 因素 分析 ; 防 方法 预 因素是 基 坑 支护 方 案选 择 的基础 ,任一 个 因 3 _ 理人 员 整体 素质 不高 。 .3监 4 一些监 理 随着 我市 社会 经 济 的发展 、城 市 化进 程 素 考 虑 不 周 或 疏忽 都 有 可 能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人 员是 退 休 的老 人 或下 岗人 员 ,甚至 有些 是 撑 土 位 的加 快 , 种 高层建 筑越 来 越多 , 基 坑 工程 再 次 , 锚设 计 有 误 , 钉 设 计 间距 、 置 不 兼 职 人员 ,这些 人 员或 年 老体 弱 、或 一知 半 各 深 的数 量 急剧上 升 ,由于大部 分 建筑 工 程普 遍 当或 长度 不 足而 引起 土钉抗 力 不 足 ,支 撑支 解 、或其 他 事物 缄 身 ,导致 不能 及 时发现 问 也 使 靠 近 建筑 物 及居 民 区 ,施 工难 度 及危 险 性极 点太 少 、位 置不 当或 间距 过 疏 而引起 支 撑杆 题 , 不 善于 提 出解 决 问题 的建议 , 得业 主 错 大, 安全形 势越 趋严 峻 。 本人 通过 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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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浅析
摘要:本文在分析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概念的基础上, 对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原则、责任形式及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论证。
关键词:建筑工程事故; 法律责任; 承担; 责任形式
引言:
建筑工程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 由于当事人的过错, 使得建筑工程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 给建设单位( 或业主) 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 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 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 含5000 元) 以上的为工程质量事故, 即建筑工程事故。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建筑工程事故主要有: 房屋建筑工程事故,道路建筑工程事故, 桥梁建筑工程事故, 铁路建筑工程事故, 防护工程建筑工程事故和附属设施建筑工程事故。
近些年来曾多次发生房屋、道路、桥梁的重大和特别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 就存在着一个对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承担的问题。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的界定
1. 责任承担的概念
我国目前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刑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颁布的与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 这其中调整建筑活动最主要的法律是《建筑法》。
建筑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如果违反了5建筑法6等法律、法规, 则当事人应对其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三种, 即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就是指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 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确定事故责任归属的行为, 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确定责任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建筑工程事故一旦发生, 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上的损失。
有关部门会成立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确定谁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谁应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谁应该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初步确定责任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还是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只承担民事责任, 则由往往通过责任人的自觉承担来实现, 不需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强力介入。
如果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则往往通过当事人一方
的告诉或有关国家机关的追究来实现, 如行政责任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追究, 而刑事责任则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通过侦查、起诉和判决程序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2. 事故责任承担主体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是指在参与建筑活动过程中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自然人和法人。
建筑活动主体具有多样性, 既包括自然人主体, 又包括法人主体。
自然人主体主要有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业主、质监人员、建筑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等。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活动的法人主体主要有以下6 类; 建设单位( 业主) 、建筑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有时是由单一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 但多数情况下是由多个主体的共同违法行为引起。
建筑活动中, 这些主体的单独或共同违法都可能直接导致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 这些主体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须说明的是, 若是因以上6 类法人主体违法造成事故, 则由这些法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事故责任承担的确认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 我们一般从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存在及主体有过错等方面来确定建筑工程事故的责任承担。
( 一) 各个主体违法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1. 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常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报建, 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手续, 造成工程质量监督失控, 导致建筑工程事故发生。
(2) 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任务时无限度地压价, 对工程还要无限度地压缩工程期限, 结果设计安全度偏低, 结构不合理: 而施工单位则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给工程留下隐患。
(3) 建设单位垄断建筑市场, 任意发包建设工程, 造成一些无资质的设计或施工单位( 甚至个人)承包建设工程和一些低资质的设计或施工单位越级承包建设工程, 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4) 建设单位无计划盲目建设, 无计划胡乱施工。
工程建设无组织、无计划地进行, 工程质量得不到任何保证。
(5) 建设单位未经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 使一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建筑物被使用。
2. 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勘察设计单位不进行实地勘察就盲目设计,乱搬乱套基础方案。
(2) 勘察设计单位无证设计、越级设计, 无证人员私自设计, 使设计质量低劣。
(3) 勘察设计单位不遵守设计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在设计过程中缺乏严谨、求实和尊重科学的精神, 对设计图纸不进行反复的
推敲, 对图纸的数据不进行反复的验算, 使图纸在设计方面出现重大错误。
3. 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1) 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或者资质低的施工单位越级承担工程建设。
( 2) 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中弄虚作假。
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中弄虚作假有三种情况: 一是掩盖工程存在的严重质量缺陷; 二是向验收单位提供虚假的质量保证资料; 三是贿赂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 让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把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甚至把不合格工程验收为优良工程。
( 二) 责任承担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往往会产生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方面的严重后果。
而要以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 工程事故的主体) 对事故承担责任, 则要求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无证设计、越级设计行为, 施工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质监部门监督不严的行为直接导致建筑工程事故和损害结果的发生。
1. 对建筑工程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即对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 确定有哪些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建筑工程事故发生的原因。
凡是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建筑工程事故发生, 主体都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建筑工程事故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的认定。
即对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 确定主体违法行为性质是否严重, 主体的违法行为在建筑工程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
如果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建筑工程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 那么这个主体要承担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3. 对损害结果的认定。
即对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数目和财产损失的多少进行认定。
根据人员伤亡的数目和财产损失的多少, 对建筑工程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承担。
根据损害结果的大小及主体违法行为在建筑工程事故中作用的大小, 分别要违法主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 1 ]江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 ] . 中国政法出版社,1999.
[ 2 ] 毛建平. 合同法实施中的陷阱与风险防范[M ] .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