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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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规范、标准及汇编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规范、标准及汇编
总图制图标准
内部
1200.00
59.
GB/T50104-2001
Standardforarchitecturaldrawings
建筑制图标准
内部
1200.00
60.
GB/T50105-2001
Standardforstructuraldrawings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内部
1000.00
61.
GBJ107-87
Codefordesignofindustrialrecirclatingcoolingwa-tertreatment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内部
1000.00
30.
GB50051-2002
Codefordesignofchimneys
烟囱设计规范
内部
4000.00
31.
GB50052-95
Codefordesignofelesctricpoaersupplysystems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建工
1700.00
5.
GB5009-2000
Loadcodeforthedesignofbuildingstructures
建筑构荷载规范
建工
800.00
6.
GB50010-2002
Codeforseismicofconcretestructures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建工
960.00
Codefordesignofbuildingfireprotectio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工
1800.00
12.
GB50017-2003
Codefordesignofsteelstructures

住宅项目规范

住宅项目规范

住宅项目规范在建造住宅项目时,遵循一定的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住宅项目建造过程和结果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住宅项目规范,以帮助开发商、设计师和施工队了解建造住宅项目时需要遵循的标准和指导原则。

设计规范结构设计在设计住宅项目的结构时,应遵循当地建筑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结构稳固耐用,能够承受地震、风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结构设计应由专业的结构工程师进行,设计方案应经过严格的计算和审核。

防火设计住宅项目的防火设计是至关重要的。

设计师应根据当地的建筑法规和标准,确保住宅项目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足够的逃生通道和防火间距,以及采取适当的防火材料和设施。

施工规范施工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施工方应采用符合规定的材料和工艺,避免使用劣质材料和方式,确保住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安全。

施工方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使用规范养护管理住宅项目建成后,居民应对建筑物进行定期的养护管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和设施保持良好的状态。

定期检查屋顶、墙体、地板等部位,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部件,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环境保护住宅项目的使用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居民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节约能源和水资源,推广绿色出行方式,保护周围的自然环境。

结语住宅项目规范对于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开发商、设计师、施工队和居民应共同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共同维护好住宅项目的品质和环境,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即为住宅项目规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六节层高和净高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DOC)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DOC)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专题论证报告、答疑专题简介: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典型问题答案: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

《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

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

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

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

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

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

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

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

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一】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第1章总则1.1 索引1.2 引言1.3 术语及定义1.4 规范适用范围1.5 规范引用文件1.6 规范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7 规范的结构和安排第2章一般规定2.1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义务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2.3 设计文件的有关文件2.4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2.5 现场施工管理第3章建筑物的功能分区与布置3.1 基本功能分区3.2 功能分区的布置第4章建筑与结构4.1 综合建筑与结构设计4.2 地基与地下设施4.3 建筑材料与构件4.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第5章暖通设备与系统5.1 综合暖通设计5.2 暖通设备的选择与布置5.3 暖通系统的规模和分区5.4 暖通设备与系统的节能要求第6章给水排水设备与系统6.1 综合给水排水设计6.2 给水设备的选择与布置6.3 给水系统的规模和分区6.4 排水设备与系统的布置要求第7章电气设备与系统7.1 综合电气设计7.2 用电系统的规模和分区7.3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布置7.4 电气系统标志和图块的编制规范第8章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8.1 综合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设计8.2 便民设施的要求8.3 安全设备的要求【附件】1.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表格2.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图纸3.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其他相关附件【术语解释】1. 建设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2. 设计单位:指承担工程设计并对设计文件负责的单位或个人。

3.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指对住宅工程进行评定的一系列准则和标准。

4. 现场施工管理:指对住宅建设工地进行管理,包括协调各施工工序的工作、组织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第1章总则1.1 索引1.2 介绍1.3 术语及定义1.4 适用范围1.5 引用文件1.6 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7 结构和安排第2章一般规定2.1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义务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2.3 设计文件的管理2.4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2.5 现场施工管理第3章建筑物的功能分区与布置3.1 主要功能分区3.2 布置原则第4章建筑与结构4.1 综合建筑与结构设计4.2 地基与地下设施4.3 建筑材料与构件的选择和应用4.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第5章暖通设备与系统5.1 综合暖通设计5.2 暖通设备的选择与布置5.3 暖通系统的规模和分区5.4 暖通设备与系统的节能要求第6章给水排水设备与系统6.1 综合给水排水设计6.2 给水设备的选择与布置6.3 给水系统的规模和分区6.4 排水设备与系统的布置要求第7章电气设备与系统7.1 综合电气设计7.2 用电系统的规模和分区7.3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布置7.4 电气系统标志和图块的编制规范第8章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8.1 综合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设计8.2 便民设施的要求8.3 安全设备的要求【附件】1.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表格2.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图纸3.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组织或个人。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造规范》 GB 50368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合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合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

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造节能的技术要求。

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展开条文说明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造的强制性要求。

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者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

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

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

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术语 2.0.1 住宅建造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造(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份),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造部份,该部份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05
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联系廊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 水平通道。
06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 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07 的1/2的空间。
半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 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02 动的空间。 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
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03
层高: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 离。
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
间的垂直距离。
04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 活动的空间。
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 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04 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 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 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 面积,当外墙设外保 温层时,应按保温层
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 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 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 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 计算比值所得面积, 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1
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
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 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
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 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 总建筑面积之和
04 住宅楼的层数的规定

(房地产管理)普通住宅建筑混凝土用量和用钢量

(房地产管理)普通住宅建筑混凝土用量和用钢量

(房地产管理)普通住宅建筑混凝土用量和用钢量普通住宅建筑混凝土用量和用钢量一、普通住宅建筑混凝土用量和用钢量:1、多层砌体住宅:钢筋30KG/m2砼0.3—0.33m3/m22、多层框架钢筋38—42KG/m2砼0.33—0.35m3/m23、小高层11—12层钢筋50—52KG/m2砼0.35m3/m24、高层17—18层钢筋54—60KG/m2砼0.36m3/m25、高层30层H=94米钢筋65—75KG/m2砼0.42—0.47m3/m26、高层酒店式公寓28层H=90米钢筋65—70KG/m2砼0.38—0.42m3/m27、别墅混凝土用量和用钢量介于多层砌体住宅和高层11—12层之间以上数据按抗震7度区规则结构设计二、普通多层住宅楼施工预算经济指标1、室外门窗(不包括单元门、防盗门)面积占建筑面积0.20—0.242、模版面积占建筑面积2.2左右3、室外抹灰面积占建筑面积0.4左右4、室内抹灰面积占建筑面积3.8三、施工功效1、一个抹灰工一天抹灰在35平米2、一个砖工一天砌红砖1000—1800块3、一个砖工一天砌空心砖800—1000块4、瓷砖15平米5、刮大白第一遍300平米/天,第二遍180平米/天,第三遍压光90平米/天四、基础数据1、混凝土重量2500KG/m32、钢筋每延米重量0.00617*d*d3、干砂子重量1500KG/m3,湿砂重量1700KG/m34、石子重量2200KG/m35、一立方米红砖525块左右(分墙厚)6、一立方米空心砖175块左右12墙一个平方需要64块标准砖18墙一个平方需要96块标准砖24墙一个平方需要128块标准砖37墙一个平方需为192块标准砖49墙一个平方需为256块标准砖7、筛一方干净砂需1.3方普通砂1、一般的框架结构中的混凝土用量可以按“建筑面积*0.22”得出,即一个标准层的折算厚度在22cm左右;2、框架结构的含钢量暂按每m2含钢量60kg计(暂时不考虑影响各建筑物含钢量的因素):。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住宅别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别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别墅建筑设计规范1.户内设计规范:第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用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条住宅套型应分小套、中套、大套,其中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第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套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条过厅可以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M2。

第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

2.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

3.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

4.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

第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第条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

第条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条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

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条厨房炉灶上方应预留排气罩位置。

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它通风措施。

第条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外开门的卫生间。

2.内开门的卫生间2M2。

3.外开门的厕所。

4.内开门的厕所。

第条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条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条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宴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的排气。

第条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2.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面积(M2)除。

2020年最新住宅建筑规范.doc

2020年最新住宅建筑规范.doc

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U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 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 3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 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乂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新旧版本比较

住宅设计规范新旧版本比较
住宅设计规范新旧版本比较
对应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 于650 ㎡,或任一住户德户门至 安全出的距离大于15m时,该 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
注:《住宅建筑规范(同)
对应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条十 八层及十八层一下,每层不超过 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 ㎡时且 设有一座方言楼梯间和消防电梯 的塔式住宅。
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
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
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
的使用要求。
使用要求。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
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 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 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 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 炉灶几排油烟机等设施或 为其预留位置。
面积减小了。
住宅设计规范新旧版本比较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
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
(厅)和厨房上层;并均
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
注:《住宅建筑规范(同)
对应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前室和楼梯间的 门均应为乙及防火门,并 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注《住宅建筑规范(同)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 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 m 。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 向开启。
住宅设计规范新旧版本比较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2020年版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概述

2020年版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概述

2020年版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概述1. 引言本文档旨在阐述2020年版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购房者更好地了解和把握商品房交房的质量与标准。

本文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经验,对商品房交房的各项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整理。

2. 商品房交房标准概述2.1 主体结构- 房屋倾斜度:房屋倾斜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超过允许范围。

- 墙体结构:墙体应平整、坚实,无裂缝、空鼓等现象。

- 楼板、梁、柱:楼板、梁、柱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裂缝、弯曲等现象。

2.2 屋面及防水- 屋面:屋面应平整、无积水、无裂缝,排水系统应畅通。

- 防水:防水层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渗漏现象。

2.3 室内外装修及给排水、电气、供暖设备- 墙面、地面、天花板的装修: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空鼓等现象。

- 给排水:给水管道应无渗漏,排水管道应畅通。

- 电气:电源、开关、插座等应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线路布置应合理。

- 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应正常运行,温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2.4 环境及配套设施- 绿化:小区绿化应达到设计要求,环境优美。

- 道路:小区内道路应平整、畅通,满足居民出行需求。

- 配套设施:如停车位、健身设施、儿童游乐场等应齐全,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3. 商品房交房程序与注意事项3.1 交房程序1. 验收合格:开发商应确保房屋及配套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房。

2. 交付钥匙:购房者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将房屋及钥匙交付购房者。

3. 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者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3.2 注意事项1. 查看验收报告:购房者有权查看房屋验收报告,确保房屋质量。

2. 保留证据:购房者应保留与开发商的交房相关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之需。

3. 验收后的维权:如发现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或赔偿。

4. 结语本文档对2020年版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进行了详细阐述,希望能为购房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3.1 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m²;2 单人卧室为6m²;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²。

3.3 厨房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²;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4、单设便器的为1.10m²。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2020年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2020年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2016年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说明:按众智《建筑专业规范大全》2016版顺序进行整理,只列常用规范强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4 场地和总平面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安全、通行与疏散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4 防水材料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 防水设计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5 套内空间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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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走廊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 套内空间3.1 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m²;2 单人卧室为6m²;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m²。

3.3 厨房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置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²;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4、单设便器的为1.10m²。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²);——套内使用面积(m²/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²);——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²);——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m²/套);——套型阳台面积(m²/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住宅标准导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标准层使用面积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同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 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4卫生间、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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