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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农业部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农业部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所称收容救护,是指将执法机关罚没后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野外发现的误捕、受伤、搁浅、受困、死亡等水生野生动物,根据具体情况,接收到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检查、检疫、治疗、安置、暂养等活动。

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近、科学和统一协调的原则。

对收容救护后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收容救护水生野生动物为名,非法捕捞、驯养、买卖水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工作;审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有关事项。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审批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承担所辖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职责,支持引导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族馆、海洋馆、驯养繁育基地、科研教学单位、推广机构参与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健全完善收容救护体系。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农业部遴选救护条件较好、救护能力较强的固定收容救护单位组建全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参与专业性较强、救护难度较大的重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福建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办法福建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救护行为,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制定了福建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福建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救护行为,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Ⅲ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福建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开展救护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应设立救护(举报)热线电话,并保证救护电话的畅通。

第五条省、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接到群众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的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报告时,应立即组织执法机构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将救护现场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第七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负责维护现场救护秩序,设立警戒线,防止惊扰水生野生动物,防止因有毒有害气体扩散而发生危险,防止发生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第八条救护水生野生动物应遵循及时、就近、科学和统一协调的原则。

第九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救护活体水生野生动物:(一)对体况良好、无需采取救护治疗措施,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应就地及时放生。

(二)受伤轻微并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应简单治疗后及时放生。

(三)受伤严重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应送就近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进行看护、饲养和治疗,待恢复健康并评估具备放生条件后方可进行放生。

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1•【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2月1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

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积极配合。

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五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标准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标准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标准
1. 设施条件,包括野生动物收容中心的建筑结构、面积大小、
通风条件、温度控制、清洁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条件需要符合
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和行为需求,以提供一个尽可能接近自然生境
的环境。

2. 饲养管理,涉及野生动物的饲料供应、饮水管理、饲养计划
制定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野生动物获得充分的营养和
水源,保持良好的健康状态。

3. 医疗护理,包括野生动物的健康监测、疾病防控、医疗救护
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野生动物的健康,及时发现和处
理疾病问题。

4. 行为管理,涉及野生动物的行为观察、社会化训练、环境丰
富化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减少野生动物在收容环境中出现
的压力和异常行为,提高其生存质量。

5. 释放准备,包括对野生动物进行适当的康复训练、行为评估、释放前的适应性测试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野生动物在
释放后能够适应自然环境,提高其生存成功率。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标准是一个涉及设施条件、饲养管理、医疗护理、行为管理和释放准备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性规定,旨在保障野生动物的福利和生存,并促进与人类之间的和谐共处。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水生动物的措施

保护水生动物的措施

保护水生动物的措施
保护水生动物的措施如下:
1.建立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保护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土著、特有鱼类资源的栖息地。

2.加强保护区管理能力的建设,配套完善保护区管理设施,加强保护区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各项监管措施,促进保护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3.建立救护快速反应体系,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水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暂养和放生。

4.根据各种水生野生动物濒危程度和生物学特点,对白鳍豚、白鲟、水獭等亟待拯救的濒危物种,制定重点保护计划,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实施专项救护行动。

5.对于栖息场所或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珍稀濒危物种,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重点水生保护动物救助流程

重点水生保护动物救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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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项目实施方案范文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项目实施方案范文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项目实施方案范文一、项目背景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人类活动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面临生存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濒临灭绝的物种,我们需要建立一个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项目,提供紧急救助和安全居所。

二、项目目标1. 提供紧急救助:建立专业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提供紧急救助、治疗和康复服务,确保受伤或生病的野生动物得到及时救助。

2. 提供安全居所:建立适宜的野生动物收容设施,提供良好的栖息环境,保证受伤、孤儿或无家可归的野生动物得到合适的照顾和保护。

3. 促进繁育和保护:通过合理的管理和监测,促进野生动物的繁育和保护,增加物种的数量和多样性。

4.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宣传推广等方式,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三、项目实施方案1. 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选址合适的地点,建设专业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配备先进的设施和设备,聘请专业的兽医和护理人员,确保对受伤野生动物进行及时救护和治疗。

2. 构建野生动物收容设施:根据不同物种的需求,建立适宜的野生动物收容设施,包括合适的栖息环境和充足的饲料供应。

设施应符合动物福利的要求,提供充分的空间和自然环境模拟,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野生动物的压力。

3. 成立专业团队:组建专业的团队,包括兽医、饲养员、保育员等,负责野生动物的救护、治疗和照顾工作。

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应对各类野生动物的需求和应急情况。

4. 建立合作网络:与相关机构、组织和社区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与动物园、野生动物保护区等合作,进行资源共享和经验交流,提高野生动物的收容和保护水平。

5. 开展教育宣传活动:通过组织讲座、展览、宣传活动等方式,向公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关注,培养爱护自然、尊重生命的价值观。

四、项目预期成果1. 受伤野生动物得到及时救助和治疗,增加其生存和康复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17•【文号】农业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199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渔业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0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和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应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1)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2)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水生动植物生态系统的区域;(3)国家特别重要的水生经济动植物的主要产地;(4)重要的水生动植物物种多样性的集中分布区;(5)尚未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自然状态保持良好的水生物种的自然生境;(6)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生态环境。

在养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工作方案

在养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工作方案

在养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工作方案在养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工作方案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断减少,生存环境受到威胁,许多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和乐趣而非法盗猎野生动物或收养野生动物成为宠物。

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危害野生动物及其生态环境。

因此,我们需要妥善处理这些被非法养殖或隐藏在民间的野生动物。

一、野生动物救助站的建立为了收容、救助被非法养殖、交易或伤残的野生动物,我们应在各地建立野生动物救助站,建立完善的救助体系,能够提供足够的救助资金、人员、场所和设备等资源。

野生动物救助站应当成立专业的野生动物救护队伍,配备专业的医生和救护工具设备,具体包括计算机、耳标工具、手套、垃圾箱和手纸等器材。

组织开展定期培训,提高救护人员的操作水平,确保救护工作顺利进行。

二、野生动物的拯救和释放在接到有关非法养殖、交易或伤残的野生动物的报警之后,救助站应马上安排救护人员前往现场施救。

确保以正确、专业、有效的方法进行野生动物的救治,尽力抢救野生动物的生命。

当野生动物痊愈,能够自主生长并返回大自然的环境时,应及时进行放归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在放归前,必须对野生动物的生活环境进行周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放归环境和放归时间适当,可以确保野生动物能够适应新环境,有足够的食物、水源、栖息地和社交生活等重要资源。

三、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该积极推广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知识,并加强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关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

此外,应加强对涉及野生动物非法养殖、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非法交易和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彻底消灭非法养殖、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监测系统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监测系统,对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等等进行监测和调查,提高对野生动物的了解程度,更好地掌握野生动物的生态情况,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计划。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标准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标准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标准是指在处理和救助野生动物时需要遵循的一套规范和准则。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确保它们受到合理的照顾和保护。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急救处理、饲养管理、疾病防控、生态环境营造等。

遵循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标准,可以保证野生动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照顾,同时也可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危害。

一、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原则1. 尊重野生动物的自然属性。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应该尊重它们的生存权利和自然属性,在救护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其影响。

2. 依法依规。

在进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科学救助。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需要依据科学原则,合理安排救助和照顾工作,确保效果最大化。

4. 多方合作。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多方合作来完成,协同推进工作。

5. 精心治疗。

针对不同种类的野生动物,需要精心设计和制定治疗方案,确保其能够快速康复。

二、野生动物急救处理标准1. 发现受伤野生动物,应第一时间联系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避免私自处理造成二次伤害。

2. 在野生动物急救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操作规程,确保救治过程顺利进行。

3. 对于有攻击性的野生动物,应该采用安全措施,避免危及人员的安全。

4. 对于丧母的幼崽野生动物,应及时将其送往指定的收容所进行救护和照顾。

5. 急救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环境卫生,避免疾病传播。

1. 野生动物饲养环境应符合其自然习性和需求,确保其能够获得充足的食物和水源。

2. 饲养过程中,需要定期清洁和消毒饲养环境,保持环境卫生。

3. 对于需要单独饲养的野生动物,应制定详细的饲养计划和管理制度,确保其健康成长。

4. 对于有特殊饲养要求的野生动物,应该提供专业的饲养人员进行管理。

5. 定期对野生动物进行体检和疾病防控,确保其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究工作!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第十条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一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章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三$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第十五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交通!铁路!民航和邮政企业对没有合法运输证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承运!收寄#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四条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展览等活动的经济利益"主要用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第四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第三十三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没收的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物!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名录实行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名录实行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建立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制定本省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划及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应当划定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和场所。

第八条禁止捕捉、杀害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资源调查、教学、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确需捕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向捕捉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公园申请捕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更好的完成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园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区园林和林业局交办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的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由动物交流部具体承担,并接受上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收容救护工作实行24小时备勤,配备公务车辆,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收容救护:1、执法机关、上级部门移送的需要救护、收容、寄养的野生动物;2、区长专线、园林110等转来的需要出勤救护、收容的野生动物;3、市民或单位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请求动物园收容、救护的;4、市民或单位发现可能危害本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野生动物,请求动物园收容、救护的;5、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

四、接到收容救护信息后,动物交流部应立即联系对方,对确需采取收容救护措施的立即到现场实施收容救护;对无需到现场救助的,向对方讲明情况并指导现场观察放生,同时向对方宣讲野生动物保护知识。

对不属于我园救护范围或我园饲养条件不能满足收容救护要求的,应告知其它救护渠道。

发现野生动物扰民与危及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立即与110联动单位联系,请求其前往现场协同处置。

五、接收野生动物时,应当进行登记,记明移送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接收时间等事项,并向移送人出具接收凭证。

六、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时,应对野生动物进行外观检查。

对身体状况较好且具备有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可以选择适合该野生动物生存的野外环境放归野外;对不适宜现场放归的收回动物园由动物医院进行救治。

七、接收的野生动物应先期隔离,由动物交流部饲养观察,动物医院治疗,并根据隔离检疫救护情况再做相关处置:1、对治愈后体况良好的野生动物,符合放生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合该野生动物生存的野外环境放归野外;2、对不适宜野外放生的野生动物,隔离检疫期满1个月由动物医院签章确认后交由动物饲养管理部进行饲养。

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方案

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方案

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方案概述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方案是为了保护和拯救受伤、患病或遇到其他危险的野生动物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该方案涵盖了野生动物救助团队的组成、救护站的设立、救护流程的规范等内容。

通过有效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方案,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野生动物受伤和死亡的风险,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目标•提供紧急救护和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野生动物的受伤和死亡。

•促进野生动物的康复,将其重新放回自然环境中。

•提供教育和培训,增加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组成野生动物救护团队1.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和协调整个救护工作。

2.野生动物兽医:提供专业的兽医服务,负责野生动物的医疗护理。

3.志愿者:协助兽医进行野生动物的护理和康复工作。

4.野生动物保护专家:提供专业的保护意见和指导,确保救护工作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标准。

5.政府代表:与当地政府合作,获取必要的许可和支持。

救护站救护站是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核心基地,提供野生动物的临时庇护和护理。

救护站应包括以下设施和设备:1.救护房间:用于临时收容和护理受伤或患病的野生动物。

2.诊疗室: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进行野生动物的诊断和治疗。

3.饲养室:用于提供野生动物所需的食物和水。

4.消毒设备:用于对救护器械和设施进行消毒,防止传播疾病。

5.各类工具:包括捕捉器具、手术器械、护理用具等。

救护流程发现和报告1.公众发现受伤、患病或遇到其他危险的野生动物,应立即向救护团队报告。

2.救护团队接到报告后,尽快前往现场进行评估和救护。

评估和初步救护1.到达现场后,救护团队应首先评估野生动物的状况,确定是否需要救护和医疗干预。

2.如果需要,救护团队将立即对野生动物进行初步救护,包括止血、清洁伤口、稳定骨折等。

运送到救护站1.救护团队将野生动物安全地转移到救护站,尽量减少其运输过程中的伤害和压力。

2.在运送过程中,救护团队应确保野生动物的安全和舒适。

医疗护理和康复1.在救护站,兽医将对野生动物进行全面的医学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

大鲵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主产于 湖南省张家界。现存两栖类 中个体最大。最大个体可逾 100公斤,体长近2米。是从 水生到陆生过渡的典型两栖 动物,在生物进化史上有着 极高的研究价值。
江豚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人工繁育技术尚未过关,仅 靠自然繁殖。目前专家认定的数量不到2000只。数 量仍在下降。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世界上 最古老的海洋动物之一,目 前世界上仅存有5个种群, 主要分布在非洲东南部、马 来西亚、菲律宾、澳大利亚 和中国北部湾沿岸。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保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野 生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动
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 物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中水生动物。
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指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 价值和经济价值,数量稀少或者濒于灭绝的野 生动物;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指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 经济价值,数量较少或者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 生动物。
学名
CHORDATA MAMMALIA CETACEA CETACEA spp Platanistidae Lipotes vexillifer Physeteridae Physeter macrocephalus Delphinidae Sousa chinensis Sousa plumbea Phocoenidae Neophocaena phocaenoides Eschrichtiidae Eschrichtius robustus Balaenidae Eubalaena glacialis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申请驯养繁殖证需具备的条件 驯养繁殖证的申请办法 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证的情况 驯养繁殖活动的实施 驯养繁殖的监督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现今,全球许多水生野生动物正面临生存威胁。

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环境恶化,许多种类的水生野生动物正在快速减少甚至灭绝。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物种,各国纷纷制定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它们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区来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自然保护区被划定为特定地区,目的是保护和恢复当地的生态系统。

这些区域提供了安全的环境,让水生野生动物能够繁殖和生活。

在这些保护区内,人类活动受到限制,以确保动物和植物的生存环境不受干扰。

其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还涉及打击非法捕捞和贸易行为。

非法捕捞和贸易是水生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制度在此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加强海上巡逻和执法力度,提高对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非法活动。

此外,宣传教育也是重要的一环。

公众需要了解非法捕捞和贸易的危害,并积极参与到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动中来。

另外,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还涉及栖息地恢复和改善。

由于城市化、水污染和气候变化等原因,许多水生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正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破坏。

制度通过改善水质、恢复湿地和保护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等措施,努力创造更适宜水生野生动物生存的栖息环境。

此外,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也是保护管理制度的一部分。

许多国家通过确立合理的捕捞数量和方法,控制和规范人类对水生野生动物的利用。

制度还鼓励开展科学研究,以更好地了解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态需求和人类活动对其的影响,为有效管理和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提供科学依据。

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中,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至关重要。

许多水生野生动物并不受国界限制,它们的迁徙路径和栖息地跨越了多个国家。

因此,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管理措施,确保水生野生动物得到充分的保护。

国际组织和跨国合作也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促进了信息交流、技术转让和资源共享,有助于全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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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所称收容救护,是指将执法机关罚没后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野外发现的误捕、受伤、搁浅、受困、死亡等水生野生动物,根据具体情况,接收到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检查、检疫、治疗、安置、暂养等活动。

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近、科学和统一协调的原则。

对收容救护后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收容救护水生野生动物为名,非法捕捞、驯养、买卖水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工作;审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有关事项。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审批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承担所辖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职责,支持引导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族馆、海洋馆、驯养繁育基地、科研教学单位、推广机构参与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健全完善收容救护体系。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农业部遴选救护条件较好、救护能力较强的固定收容救护单位组建全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参与专业性较强、救护难度较大的重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指定具备救护条件和驯养资质的相关单位作为固定收容救护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具备条件的可建立省级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专门从事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所辖区域内固定收容救护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及收容救护对象。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和相关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作为临时收容救护点。

临时收容救护点及其收容救护对象名单,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内水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现场救护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误捕、受伤、搁浅、受困、死亡水生野生动物,或执法机构查没水生野生动物活体后,应及时报告或通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及时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置:(一)如现场情况复杂或需要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的,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如有必要应同时指派相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并将救护现场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若情况重大,或需要协调其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应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三)涉及自然保护区内水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转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置,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个体较小、数量较少,可由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自行送交或移交的,应指定送交或移交的固定收容救护单位和临时收容救护点,并协调做好双方对接。

第七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负责维护现场救护秩序,避免惊扰水生野生动物,防止水生野生动物对周边群众造成危险,防止发生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下列方式救护活体水生野生动物:(一)对体况良好、无需采取救护治疗措施,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应就地及时放生。

(二)受伤轻微并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应简单治疗后及时放生。

(三)受伤严重的水生野生动物,应送就近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进行看护、饲养和治疗,待恢复健康并评估具备放生条件后方可进行放生。

必要时,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协调联系救护机构及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专家。

(四)在当地没有自然分布的水生野生动物,不得放至野外,应就近送水生野生动物固定救护收容单位或临时收容救护点暂养。

第九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下列方式处置死亡水生野生动物:(一)对高度腐败和没有保存价值的死亡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死亡不久且具有保存价值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应及时移交具备相应保管能力的保管单位妥善处理保存或制作标本,防止损坏、变质或遗失。

同等条件下优先移交给全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网络成员单位。

发生展览展示等利用行为的,应依法办理特许利用证件。

第十条误捕水生野生动物未自行放生或非法经营利用的,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现场救护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对现场救护情况进行记录,注明救护时间、地点、物种、现场救护过程和现场救护结果。

必要时应将现场救护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收容管理第十二条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包括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固定收容救护单位、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收容救护点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收容救护机构对公众送交或者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具备条件的应当予以接收,并向送交者出具接收凭证。

接收过程应当拍照或录像存档。

第十三条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的公众送交或者执法机关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自送交者或移交部门签收接收凭证之时起,其收容、救治、暂养、放归自然、调配等处置工作转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水生野生动物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渔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实施收容救护、转移或者放归自然。

原则上水生野生动物的长期(超过6个月)收容救护工作应由固定收容救护单位承担。

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工作中,如有多个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愿意承担收容任务,应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渔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收容救护机构资质、能力条件、收容经历和工作成效等相关因素确定收容单位,以确保水生野生动物得到合理的收容救护。

第十四条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对接收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设立专项帐册登记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水生野生动物的接收、验收、登记、保管、利用、销毁和定期结算等制度。

第十五条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对接收公众送交或者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隔离检查,并根据隔离检查情况,按照以下情形对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处理。

(一)对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应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放归自然。

但不得将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水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放至野外。

(二)对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但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或者不适宜放归自然的个体,可由收容救护机构继续饲养,或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基因资源保存、优化人工繁育种群结构等需要统一调配。

(三)不适合放归和长期饲养,并且难以统一调配的,可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

(四)对按照防疫规定应当采取处理措施的水生野生动物个体,会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进行处理。

(五)对接收后死亡的个体,应当记录死亡原因,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需要对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长期饲养的,应按规定办理驯养手续。

第十七条将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应当在其来源地或者其自然分布区域进行,并由该区域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需要跨省区将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的,由收容救护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自然分布情况,向其自然分布区域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水生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外放生档案,对其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

其中,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需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属于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须逐级上报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无故拒绝接收、救治水生野生动物的,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视情节取消其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资格;对接收水生野生动物后不出具接收凭证或者不及时报告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并将接收的水生野生动物占为己有或者擅自转让的,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奖励和宣传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形:(一)宣传水生野生动物,制作宣传产品和通过媒体向社会传播保护、拯救信息的;(二)拯救、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过程中,自身造成损失的;(三)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举报有功的;(四)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奖励和救护补助可以向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报告、为救护水生野生动物而实际损失的程度及救护产生的成效(附带现场照片以及媒体报道材料)。

奖励和救护补助不能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利用救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机会,加大宣传,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X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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