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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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

广州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以下简称A证)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B证)》(以下简称B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或已购买上述住房,但购房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机制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财政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资金的管理。

市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国土房管、建设、审计、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货币补贴的方式和标准第六条货币补贴的方式主要有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

需由市财政负担的货币补贴资金,统一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规定的货币补贴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价格水平变化等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货币补贴标准届时另行发布。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一)杰出专家中的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150平方米;(二)优秀专家100平方米;(三)青年后备人才85平方米。

第八条购房补贴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时,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购房补贴:(一)持A证的杰出专家;(二)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市、区(县级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并在编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

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申请人才公寓租住、发放货币补贴,及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投资补助的申请发放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的投资补助审核及发放工作。

人才认定部门负责人才货币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财政、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城市更新、国土规划、招商、公安、消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四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购买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

鼓励用人单位、专业运营机构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筹集。

第五条人才公寓应控制在建筑面积为40~90平方米内,多种户型,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相对便利;(二)公共配套相对完善;(三)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四)房屋安全、简单装修、通水通电、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厨厕;(五)消防安全。

第六条通过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筹集作为人才公寓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原则上根据房屋产权资料(详见附件1)进行现场查勘,并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协商纳入作为我区人才公寓的相关事宜。

完成现场查勘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向人才认定部门公布人才公寓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地址、楼龄、建筑面积、户型、区域、公共配套等情况,并附房屋的外观图、室内图。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承租人才公寓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2)。

第八条承租政府存量房源的,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商议租赁合同内容,并签订租赁合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穗建规字〔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30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使用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促进服务水平提高,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违规处理等事项的监管。

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监管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分配、入住使用、巡查督导、违规处理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广州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公寓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公寓楼实行封闭管理,设管理员一名,24小时在岗,负责对公寓楼内设施、人员进行维护、管理、监督。

•公寓楼保洁人员负责清扫楼内走廊、楼梯、卫生间和客房的卫生,每天一次,保证楼内干净整洁,不留死角。

•单身公寓室内卫生由职工自行清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窗明地净,空气新鲜,被褥整洁,物品摆放有序,设施完好无损。

•禁止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电饭锅等高耗电电器取暖、饮食,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私拉乱接现象。

•公寓楼早6点开门,晚10点关门;住宿职工在晚10点前必须回到宿舍。

•非公司人员不许留宿过夜,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方可留宿。

•单身公寓楼任何人不得聚众赌博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公寓管理员及相关人员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公寓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支持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公寓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及其他符合租赁条件的人才。

第五条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2. 在本市有稳定的工作或居住需求;3. 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租赁程序第六条租赁人才公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人才公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3.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4. 缴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5. 入住管理: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入住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租赁期限与费用第七条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第八条租金标准由管理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九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人才公寓;2. 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3. 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2. 爱护人才公寓的公共设施和环境;3. 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或管理规定,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问题解答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问题解答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问题解答1.《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方案〉的通知》(穗组字〔2017〕98号,下称98号文)中,可享受住房补贴待遇的高层次人才是哪些?答: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政策性住房待遇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下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下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下称青年后备人才)。

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B证)》、属于我市急需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98号文标准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申请对象共四类,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1)对象一(执行穗组字〔2010〕46号文标准)2015年7月19日前(不含7月19日,下同)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已按照原《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穗组字〔2010〕46号,下称46号文)领取了部分货币补贴,需按原标准继续领取的(人才层次发生变动且符合98号文申请条件的人员按照对象四申请)。

(2)对象二(执行穗组字〔2010〕46号文标准)2015年7月19日前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符合46号文或98号文规定,尚未领取相关补贴,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选择按照46号文标准领取货币补贴并提交申请的。

(3)对象三(执行穗组字〔2017〕98号文标准)2015年7月19日后(含7月19日)被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人,以及2015年7月19日前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尚未领取住房相关补贴且符合98号文规定,选择按98号文领取的,或未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按照46号文标准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

(4)对象四(执行穗组字〔2017〕98号文标准)2015年7月19日前已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已按照46号文领取部分货币补贴(原差额购房补贴或差额购房贴息对象除外),98号文实施后人才层次发生变动且符合98号文申请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提高公寓的使用效率,保障入住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人才公寓的所有入住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管理制度1. 入住申请与审批(1)入住人员需向公寓管理部门提交入住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公寓管理部门对入住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3)入住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入住协议。

2. 房屋租赁(1)公寓管理部门与入住人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

(3)入住人员需遵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3. 房屋使用与维护(1)入住人员应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破坏。

(2)入住人员应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垃圾。

(3)入住人员应合理使用水电,不得浪费。

(4)入住人员发现房屋及公共设施损坏时,应及时向公寓管理部门报修。

4. 安全管理(1)公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如有特殊需求,需向公寓管理部门申请。

(3)公寓内禁止酗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4)公寓内禁止随意攀爬、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

(5)公寓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公寓安全。

5. 日常服务(1)公寓管理部门应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及时处理入住人员的诉求。

(2)公寓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清洁、消毒工作,保持公寓卫生。

(3)公寓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入住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6. 违规处理(1)入住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寓设施损坏、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寓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2)入住人员故意损坏公寓设施、破坏公共秩序的,公寓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人才公寓是指专门为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优秀人才提供住宿和生活服务的房屋,旨在为人才提供一个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促进人才的集聚和创新交流。

为了更好地管理人才公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探讨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建设,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管理体制1.管理机构设置人才公寓的管理机构应当包括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1)管理委员会:由公寓所有者、运营方、入住人员及相关利益方组成,负责审核制定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年度计划和预算,并监督执行。

(2)管理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待服务、安全保卫、设备维护等。

2.管理制度建立(1)制定管理规定: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规定,明确人才公寓的管理目标、职责分工、权责关系、奖惩办法等,确保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建立信息化系统:人才公寓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入住登记、饮食管理、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定期评估和改进:人才公寓应当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三、服务标准1.入住管理(1)人才公寓应当建立完善的入住管理制度,包括房源发布、申请审核、入住登记等环节,保证入住程序合规、顺畅。

(2)入住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并签订入住协议,遵守公寓规定,保障公寓安全和秩序。

2.饮食管理(1)人才公寓应当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饮服务,合理搭配膳食,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2)公寓餐厅应当定时清洁、消毒、保持整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安全保卫(1)人才公寓应当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加强门禁管理、安防设备监控、巡逻巡查等安全措施,确保入住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公寓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应急演练,提高入住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4.设备维护(1)人才公寓应当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引言为吸引和留住人才,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广州市及海珠区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旨在规范人才公寓的分配和管理,确保人才住房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海珠区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的人才公寓。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成立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职责制定和执行分配方案。

审核申请人资格。

监督公寓使用情况。

第三章分配对象与条件第六条分配对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海珠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

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在海珠区工作或创业。

符合人才分类标准。

无自有住房或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第四章分配程序第八条申请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公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分配根据人才类别、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公寓分配。

第五章租赁管理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申请人与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租金标准租金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人才类别确定。

第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可申请续租。

第六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使用规定公寓仅供申请人自住,不得转租、出借。

第十六条维护责任申请人负责公寓的日常维护和清洁。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违反使用规定的,将取消租赁资格并追缴相关费用。

第七章退出机制第十八条退出条件申请人离职、调离或拥有其他住房时,应退出人才公寓。

第十九条退出程序申请人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后办理退出手续。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督机构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人才公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细则解释本细则由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才公寓管理细则

人才公寓管理细则

人才公寓管理细则为保证我院人才公寓区正常管理,维持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一、住宿管理(一)入住流程1.申请人提出入住申请:填写《园区青年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并提交到人事处审核信息,再将表格提交到综合处后勤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经综合处及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由公寓管理人员统筹安排房间,并签订《青年人才公寓入住协议》。

2.签订协议后到公寓管理人员拿取钥匙,开通电卡及充值。

(二)入住安排:每人1间房,每层楼由两房一厅开始安排入住,该楼层两房一厅住满后再按排入住四房一厅房间。

(三)房间配套:房间配备床一张、空调一台、书桌一张、衣柜一套,及自习区洗浴设施。

(四)房间调换:入住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调换公寓时,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

研究院对公寓房间统一进行调整时,入住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五)退宿管理:1.退宿流程:申请人员提前一周提交《退宿申请表》至后勤服务中心,完成家电家具核查、交清水费和赔尝费用(如有)后,需在租期结束当天搬离宿舍。

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后勤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5天。

2.退宿情况:(1)入住人员计划退宿时,需提前一周向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退宿手续;(2)院内因故需对公寓进行统一或局部调整时,将提前一个月通知相关人员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涉及人员应服从安排;(3)入住人员因故连续两个月未入住公寓,须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六)租金收取:本院职工每月租金由人事处在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的租金,联合人员自行缴费给公寓管理人员。

详见《园区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二、安全保卫(一)公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公寓管理员需备有所有房间的钥匙。

(二)公寓管理员定期查房,发现违规行为将通知个人进行整改,情况严重将强制人员退宿。

(三)严禁出租床位和留宿他人。

(四)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如门锁损坏,须及时报修。

(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并做好防盗、防火工作:1.公寓内人员全部外出时应锁好门窗,不要将钥匙交给他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穗府办[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保障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5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科技人才公寓建设及管理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科技人才公寓建设及管理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科技人才公寓建设及
管理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11.09.14
•【字号】穗科信字[2011]201号
•【施行日期】2011.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科技人才公寓建设及管理有
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穗科信字〔2011〕201号)
广州高新区及区内各科技园区、各区(县级市)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科技园区发展,了解各园区有关科技人才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市有关决策提供参考,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现开展有关科技人才公寓情况的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我市各区(县级市)、各科技园区、相关企业和机构为科技人才提供有关住房方面的情况和政策。

二、调查内容
(一)科技人才公寓的规模。

(二)公寓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人才入住政策(请附有关文件)。

(四)公寓目前的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六)有关建议。

请各单位于9月26日前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我局高新处。

联系人:***
电话:83124747
邮箱:************.cn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人才公寓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人才公寓宿舍的安全稳定,保障入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才公寓宿舍的所有入住人员,包括员工、家属等。

第三条人才公寓宿舍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齐抓共管。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人才公寓宿舍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到人制度,各相关部门和入住人员应明确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第五条人才公寓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检查督促安全措施落实。

第六条入住人员应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人员管理1. 入住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登记。

2. 入住人员应如实报告个人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报。

3. 严禁将宿舍转借他人或用于非法活动。

第八条物品管理1. 入住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公共设施。

2.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3.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九条用电安全管理1.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

2. 离开宿舍时,应关闭电源,拔掉充电器,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1.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生火、使用明火。

2. 严禁损坏、挪用消防设施。

3.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安全巡查1. 人才公寓宿舍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入住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3. 依法依规处理事故赔偿事宜。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宿舍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止使用宿舍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才公寓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穗府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条件第三章待遇内容第四章申领程序第五章附则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坚持“四个面向”引才聚才,支持广大人才在穗创新创业,促进“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升级,推动我市从人力资源大市向人才资源强市转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以及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工作、创业的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广州市人才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

人才绿卡分为A卡、B卡。

第二章申领条件第三条人才绿卡申领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人才绿卡A卡申领条件。

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凡符合本市引进人才需求,每年在本市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A卡。

(一)经我市评选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1. 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和地区最高学术机构(协会)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租赁期限_广州指南

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租赁期限_广州指南

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租赁期限_广州指南〖摘要〗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租赁期限是多久?免租人才公寓1、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符合创业条件、长期创新条件的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累计免租期最长3年。

>>2019广州海珠区产业领军人才评定申报指南2、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符合短期创新条件的人才入住人才公寓,视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合理安排,累计免租期最长3年。

3、产业精英取得免租名额的,免租期最长1年,与承租时间一致。

>>2019广州海珠区产业精英评定申报指南备注: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符合创业条件、长期创新条件的人才是指:创业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以收到申请之日为准,下同)。

2.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本人和至少1名团队核心成员在海珠区全职工作。

3.本人作为主要创办人创办企业,即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且个人占股比例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3亿元以上且不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20%;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15%)。

4.企业符合海珠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5.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可降低至30万元)。

6.企业全职工作职工不少于5人,或企业在海珠区办公用房合法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可减少至3人或50平方米)。

7.企业股权比例在政策扶持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本人所占股份不低于15%。

长期创新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2.产业领军人才与海珠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其余人才与海珠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在该单位全职工作。

市人才公寓管理制度

市人才公寓管理制度

市人才公寓管理制度一、市人才公寓的管理组织架构市人才公寓的管理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物业管理公司、市人才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具体职责如下:1. 物业管理公司是承担市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和运营的主体,负责公寓的保洁、安保、维修等工作,确保公寓的正常运转。

2. 市人才公寓管理委员会是公寓的管理机构,由政府官员、企业代表、居民代表等组成,负责对公寓的整体管理和规划。

3. 居民委员会由公寓内的居民自主选举产生,负责协助管理委员会处理公寓内部事务,维护居民利益。

二、市人才公寓的入住条件及程序市人才公寓的入住主要根据个人的人才类型和资质来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五星级人才、四星级人才、三星级人才。

不同类型的人才享受的入住条件和政策不同。

入住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向市人才公寓管理委员会提出入住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证、工作单位证明等。

2. 审批资格: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才能获得入住资格。

3. 分配住房:按照各类人才的不同需求和条件,管理委员会安排相应的住房分配工作。

4. 签订合同:入住人员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关押金和费用。

5. 入住安置:完成相关手续后,入住人员即可正式入住市人才公寓。

三、市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市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入住资格: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才能获得入住资格,不得私自出租、转让住房。

2. 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按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不得擅自涨价。

3. 住房维修:公寓内部设施出现问题需及时报修,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维护。

4. 管理纪律:居民需遵守公寓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公共秩序。

5. 安全保障:公寓需配备安全设施和人员,确保居民生活安全。

6. 环境卫生:居民需保持公寓内外环境整洁卫生,不得乱倒垃圾。

7. 尊重他人:居民需相互尊重,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市人才公寓的管理措施市人才公寓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定期检查:定期对公寓内部设施和安全进行检查,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

广州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广州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广州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为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州市实施“广聚英才”工程行动计划》(暂定名)、《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穗组字〔2017〕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规划计划以及市本级人才公寓的指导监督管理。

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门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人才公寓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筹集管理第六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

政府人才公寓以各区主导建设和筹集为主,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人才公寓建设。

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中心城区以及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

中心城区新增供应居住用地中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住房管理办法

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住房管理办法

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住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1991]1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02.04
【实施日期】1991.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住房管理办法
(穗府办(1991)12号
一九九一年二月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以下简称学科带头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根据《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若干规定》(穗府〔1988〕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筹建知识分子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负责兼管学科带头人才住房申请的审批、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对学科带头人才
住房拨款筹建计划组织投资建房。

房屋竣工的验收工作,由市计委委托住房办办理。

第四条房屋产权归属投资的广州市人民政府。

房屋产权转移按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规定办理。

房屋属周转用房,应按有偿、限期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五条房屋使用对象:
(一)五十五岁以下(不含五十五岁)新学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方面的高级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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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为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州市实施“广聚英才”工程行动计划》(暂定名)、《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穗组字〔2017〕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规划计划以及市本级人才公寓的指导监督管理。

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门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人才公寓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筹集管理第六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

政府人才公寓以各区主导建设和筹集为主,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人才公寓建设。

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中心城区以及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

中心城区新增供应居住用地中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第八条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应以配套建设为主,集中新建为辅。

具体建设渠道如下:(一)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

1.在产业、人员集聚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配套建设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含员工宿舍)占比可达50%(即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5%)。

2.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园区内及周边交通便利地区,可以配套建设占园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含员工宿舍)占比可达50%(即园区总建筑面积的17.5%)。

(二)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配建。

1.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

具体配建比例结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确定。

建成后的人才公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移交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

2.鼓励企业将通过招拍挂取得的自持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公寓,由自持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运营,向市、区指定的人才供应。

市、区政府可以结合市场租金水平给予适当的补贴,政府补贴力度可根据人才公寓的数量适当增减。

(三)城市更新项目配建。

全市年度城市更新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配套比例不低于全市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类项目)建设总量的10%。

具体配建比例结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确定。

建成后的人才公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移交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

(四)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集中建设。

市本级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用地经批准可用于集中建设人才公寓。

具体报批程序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报批程序执行。

(五)利用社会存量用地建设。

1.在穗高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经批准,可利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有存量土地,自筹资金在市人才公寓政策总体框架下建设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的套型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准入条件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后自行制定。

2.鼓励用人单位与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所有权人协商,通过租赁现有房源、合作开发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建设筹集人才公寓,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行开发、运营,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人才公寓。

第九条人才公寓筹集,原则上应以盘活存量为主,鼓励社会参与,具体筹集渠道如下:1.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

通过盘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2.从已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划转。

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在满足房屋征收需要后的剩余房源经市或区政府批准可以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3.盘活利用市场房源。

可以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

村民回迁安置房剩余房源,可以通过团租方式,统筹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第十条区政府可以采取向提供市场房源的出租人发放投资补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单位发放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直接租赁市场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

新建人才公寓按需设置多种户型。

面向中高层次人才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按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但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的项目用地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第十三条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及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等方式建设的人才公寓采取备案方式立项,办理项目建设;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集中建设、利用财政资金在园区配建以及在穗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人才公寓采取审批方式立项,办理项目建设;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人才公寓,按照“PPP”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或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的住宅部分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薄上注明用途为“人才公寓”,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人才公寓性质不变”。

高层次人才公寓的确权,按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轨道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套。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十六条人才公寓按照“归口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供应。

供应对象按照市本级、区级、用人单位分类设定。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每户家庭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七条市本级人才公寓向经认定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评选的本行业领域优秀人才,重点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供应。

其中,市级高层次人才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评选的本行业领域优秀人才,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其余各类中高层次人才,原则上采取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

(准入条件及分配程序详见附件)区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向区认定的人才供应。

供应对象可以结合产业政策导向,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原则上向本单位的人才供应。

具体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分配结果报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承租市本级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市级高层次人才除外),且当前未享受人才公寓保障。

第十九条人才公寓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确定。

市本级、区级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应分别报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社会力量自行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应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一条市本级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

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市本级人才公寓供应条件且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

申请主体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申请主体应当在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的,申请人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个人缴交;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的,用人单位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

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三条已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中高层次人才,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四条集中成片的人才公寓小区应加强社区服务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人才公寓小区的党组织、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共建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人才公寓小区。

第二十五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可按我市承租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享受租购同权相关权益。

第二十六条市本级用于单位整体租赁的人才公寓应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及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分配方案实施情况以及承租单位分租、租金缴纳等情况,动态调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市本级人才公寓的监督管理参照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统,整合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人才认定、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计生和社区等的信息资源,完善住房和入住对象档案管理。

社会力量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应做好住房和入住对象的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向高层次人才提供的人才公寓,其准入条件、户型面积、租金、租期、确权等按照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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