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正确贯彻政策 依法加强管理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正确贯彻政策依法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复杂的实践课题,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它不仅需要人们在对待宗教问题上更新已有的观念,而且需要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法、途径、机制等方面,不断地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一、树立“和而不同”的思想理念,在意识形态领域实现最大融合1、“和而不同”是中国的传统文化精神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中心,并吸取了道、墨、法各家以及宗教文化等精华,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与演化而形成的。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而不同”是促成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经过历代各家学者的阐发,“和而不同”逐渐成为中国的传统文化精神。
在“和而不同”精神的作用下,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多元共存、和睦相处、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格局;也正是由于“和而不同”精神的影响,历代统治者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大家都能基本上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也处于一种和谐的关系之中。
2、党的民族政策方针体现了“和而不同”的精神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明确提出了同宗教界人士结成爱国统一战线的思想。
毛泽东指出:“共产党人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
”中国共产党坚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因世界观上的不同而排斥宗教界人士,在反帝爱国的共同基础上同他们建立统一战线,从而赢得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我国宗教领域也相应地进行了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党同爱国宗教界人士的统一战线也得到巩固与发展。
1991年,江泽民在会见我国各宗教团体主要领导人的谈话中明确提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方针,体现了党和国家正确处理同爱国宗教界人士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坚持我国宗教什么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我国宗教什么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
适应
坚持我国宗教方向应当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体可
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
中国宗教素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需要通
过中国文化的解读、传承、创新等途径,逐步实现宗教与中国社会的融合。
2.坚持宗教与民族团结方向。
在中国,多个民族共存,各民族之间应
当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团结。
宗教领域也应当积极发挥这一作用,
促进各民族团结。
3.适应时代需求方向。
宗教应当积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发挥积极
作用,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支撑和力量。
4.着力培养和引导宗教人才。
宗教领域需要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他们
将会成为我国宗教事业的中坚力量,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适应作出
有效的探索和努力。
以上是对于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建议,需要由政府、有关宗教机构和全体宗教信徒共同协调、推进。
最新-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构建
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文章标题: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1世纪是中华民族全面振兴跨越式发展的世纪,我们能否从世界政治经济的总格局出发,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推向前进,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振兴的步伐,关系到跨世纪宏伟蓝图能否真正实现。
通过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我们更加深切地认识到,中国穆斯林同样对中华民族的命运担负着崇高的历史责任。
一、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今年二月,胡锦涛主席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
贯彻落实这一重大部署,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动,努力使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更好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
党的十六大已经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了出来,而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明确地提出来,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建立起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而确立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贾庆林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民族、宗教工作至关重要。
不久前颁布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是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领导的重要体现,也是宗教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宗教学导论》课程思政强调宗教和谐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增强处理宗教问题的敏感性
01
深入了解宗教的历史、文化和教义,理解宗教对信众的意义和 影响。
02
关注宗教领域的最新动态和热点问题,及时了解信众的诉求和
期望。
尊重不同宗教信仰和习俗,避免对宗教进行歧视或偏见。
03
提高处理宗教问题的政策水平
熟悉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宗教事 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依法
处理宗教问题。
宗教活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展要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 范围内进行。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意义
01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可以减少因宗教信仰差异而引发的社会矛
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02
有利于促进文化繁荣和民族团结
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可以促进文化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国家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宗教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开展 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服务和管理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服务和管理,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同时引导他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 德规范,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
01
积极推进宗教教义教规的阐释
各宗教应积极推进教义教规的阐释工作,深入挖掘教义教 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 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引导宗教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简要汇报(最新)
引导宗教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简要
近年来,我区宗教事务局结合宗教工作实际,因势利导,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宗教,鼓励宗教界开展相关实践活动,促进宗教和社会主义相适应。
一是深入挖掘宗教教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融相通之处。
组织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团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与教义经文对照,挖掘相融相通之处,分别整理成文,并在宗教场所宣传张贴,用宗教的语言向信教群众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通过向信众分发刊印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挂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列入讲经布道的重要内容,结合宗教教规教义,用生动、通俗的语言,以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方式,引导信众加深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理解,在宗教界人士、信众中培育文明、和谐、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
以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教风建设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等为载体,多种形式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与爱教相统一,引导宗教团体制定信众行为规范,健全教规,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寓于依法管理之中,激发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在宗教界形成了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推动全区宗教工作健康发展。
1。
浅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方法
浅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方法作者:孟祥参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09期【摘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正确认识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或有利因素,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不断努力。
【关键词】宗教;爱国宗教人士;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社会实体。
宗教与社会的关系状况,历来都是社会和谐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呢?下面我就结合本职工作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大意义宗教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同所处的社会相适应,否则就不能存在和发展,这是一条客观规律。
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既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取得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之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一)加强宗教人士正面教育建立经常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结合宗教界人士不同时期,不同的思想实际,超前地、反复地、耐心地进行正面教育,普遍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花大气力营造一种氛围,引导宗教不断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加强宗教界人士自我引导特别要重视帮助宗教界人士树立“我要适应”的意识,从“被动适应”转向“主动适应”。
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自治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广大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参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该是全方位、多层面的,最基本的要求是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适度发展,规范活动。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一、如何做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如何对待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2000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明确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集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这一重要论述,在科学阐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的基础上,深化了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的认识,阐明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对进入新世纪后进一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同所处的社会相适应,否则就不能存在和发展。
这是一条客观规律。
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做好引导工作,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原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曾经指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做到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历史充分证明,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完全可能的。
必须看到,我国宗教信徒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他们与广大不信教的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宗教信仰的差异是次要的。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例子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例子
1. 加强宗教活动的社会责任意识。
宗教团体应该加强对宗教活动的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同时加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融合,把宗教活动转化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助力。
2. 加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教育。
宗教团体应该加强对宗教信仰的教育,让宗教成员更加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优势,更加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更加接受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
3. 开展宗教活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实践。
宗教团体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将宗教信仰转化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助力。
宗教如何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宗教如何与社会主义相适应07仁明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产物,宗教只有适应了社会的发展才能健康地生存发展下去。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宗教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宗教适应社会发展的历史。
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如果宗教与社会不相适应,就违背了包括宗教徒在内的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甚至将失去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因此,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既是社会主义发展对宗教的要求,也是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的必由之路。
已故的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曾指出:“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社会主义要圆融宗教,这是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佛教之所以能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长期存在,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它能主动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诸多方面相适应,构成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长远发展相适应的基础。
在新的历史时期,佛教应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事业做贡献,“庄严国土、利乐有情”是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更是中国佛教在二十一世纪的历史使命。
一、弘扬“人间佛教”,提高僧众爱国爱教思想人间佛教,自民国太虚大师等大德倡导以来,经过八十余年的探讨,实践弘扬,已获得佛教界和社会的认可赞同,成为当今海内外佛教界共同高扬的旗帜,被誉为”二十世纪中国佛教最宝贵的智慧结晶”。
佛教在人间三千年的弘传史,无不是一个顺应时世因缘,契理契机而发展变革的进程。
把当时当地的国情民意、时势人心,以确定弘扬佛法的路线、策略、方式,顺应文化传统、时代思潮施设教法,使所弘之法容易被大众所接受,不致因国情民俗、文化传统、时代思潮相悖而受到抗阻,并使所宏之法对该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达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佛教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实际上都体现了适应社会,以人为本的人间佛教精神。
人间佛教的基本内容包括五戒、十善、四摄、六度等自利利他的广大行愿。
《增一阿含经》说:“诸佛世尊皆出世间”,揭示了佛陀重视人间的根本精神。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历史、现状、策略(讲义)
三、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 2、为什么要相适应? 3、怎么相适应? 4、我国“相适应”的历史与现状 5、是否“相适应”的判定标准 6、不能相适应的方面
1、宗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
(1)对立型:不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独有的。 (2)承认型: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待宗教的基本类型。政 府承认,信仰合法,宗教承认国家的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不干涉政务,实行教会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 (3)适应型: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实践经验 的总结。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和宗教团体、信教群众要积 极主动地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使适应性变成现实。
四、“相适应”的方法
(1)从宗教方面来说
①宗教神学思想建设:挖掘、弘扬传统宗教中的积极内容 宗教神学思想应保持着与时俱进,与社会共存、共进、共荣的历史 轨迹。中国宗教教义中的重仁爱、贵和谐的思想是我们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精神资源。
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响应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一切违背国 家法律、政策的社会行为。 ③积极主动地投身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中去,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发 展作出自己的贡献,促进社会和谐。
4、我国“相适应”的历史与现状
(1)良好开端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采取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届也认识到“相适应”的 必然要求。出现了中国基督教的“三自”爱国运动、中国天主教的反帝爱国运动, 以及伊斯兰教、佛教、道教的爱国运动。 (2)曲折前进 文化大革命时期,“消灭宗教”,“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以“封建迷信”的残余予以 打倒。——对宗教的“长期存在性”认识不足,以及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3)健康发展 1982年,宗教建国以来的宗教经验,逐渐对宗教形成正确的认识;1991年,江 泽民提出:“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1993年,江泽民提 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概念。 (4)现状 整体局势良好,但问题也很多。如现今宗教界功利化、物质化倾向,造成信仰 的不纯洁;境外宗教势力渗透,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如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如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公文范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是与对超自然力量信仰相适应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
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用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产物,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至今依然影响着全世界三分之二的人口。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有宗教存在的条件和土址,宗教必然会长期存在。
我国是多种宗教信仰并存的多民族国家,各种宗教源远流长,有漫长的历史沿革。
除道教,民间宗教等本土宗教外,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三大世界性宗教也都先后在华夏大地上安家落户,并以其特有的方式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受适者生存“金律”的制约,在民族化、本地化方面取得明显的进展,演变为中华民族的宗教,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凉山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地区,也是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藏传佛教和以毕摩文化为代表的彝族民间宗教共存的地区,各种宗教的历史悠久。
做好宗教工作,对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当前,宗教发展较快,宗教活动日益频繁,宗教社会影响日益扩大,导致社会热点问题增多,已成为社会瞩目的现象。
中央领导指出,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开创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宗教工作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发展进步的要求,成为新时期对宗教的历史要求,成为宗教延续传承的内在要求。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大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适应新的国内形势,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
是时代前进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所追求的大目标。
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来讲,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全面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和保障,依法管理宗教的原则。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浅议宗教与社会管理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既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根本要求,也是宗教关系和谐的具体体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能不能相适应?相适应的可能性在哪里呢?严格讲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有很大差异,但它们有大同的理想,这个大同就是中华民族的复兴。
这是大家的共同愿望,都希望改善人民的生活,希望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也是各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的目标。
有了这样一个大同,也就有了相适应的基础,就决定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能够适应,也完全可以适应。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宗教界自身,叫主动适应;一个方面是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够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的相适应。
一、宗教在政治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爱国爱国爱教是我国宗教的优良传统。
伊斯兰教倡导“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佛教倡导“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倡导“慈爱和同,济世度人”;基督教倡导“作光作盐,荣神益人”;天主教倡导“爱国是天主的诚命”等等。
宗教虽然是可以跨国界的,但信教者都有自己的国籍。
信仰真主也好、上帝也好、佛也好、道也好,都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无所不能,都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信仰宗教的人们,都生活在现实生活当中,就要求与现实社会相适应。
今天我们讲爱国,就是讲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
如果我们祖国不富强,没有完善的发展制度与和谐团结的社会制度,就没有宗教存在的安定环境。
因此,要把爱国爱教的基本原则确定好,实现好,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而努力。
2、守法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每个信教群众,既是教民,但同时也是国家公民,在享受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要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行为的准则。
在政教分离这样一个大原则下,国法大于教法,教法必须服从于国法,宗教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而享有特权。
贯彻基本方针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 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我们必须立足伊犁实际, 创新理念和社会管理方式 , 全面贯彻党的宗 教工作方针 ,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一 , 创新理念 , 在提升认识上下功夫。一是充分认识“ 宗教无小事” , 在伊犁宗教 问题是伊犁稳定
造新 的品牌 , 要在 质量 和服 务上 维护 品牌 的形 象 , 确 保 品牌 的长 久不 衰 。而 标准 化是 农业现 代化 的重 要
标志。围绕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 当前要突出抓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
管理体系、 完善“ 三品” ( 无公害农产 品、 绿色食 品、 有机食品) 认证体系和完善农产 品质量保障体系等 四 个方 面 的工 作 。 五 是树立 多 元投入 观念 , 促进 农业 社会 化 。强大 而 高效 的财政 是 实现伊 犁跨 越式 发展 , 实现 农业 现
的晴雨表 ,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宗教 问题 ; 二是充分认识宗教不仅是一种信仰 , 一种实体 , 而且是一种
・
1 3・
文化 , 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 , 必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 三是充分认识宗教 团体和宗教人士是党联 系信教群众 的桥梁纽带, 在定位上要与 国家保持一致; 四是充分认识宗教的双重作用 , 并要深刻认识到 宗教在约束人们伦理道德和心理调适方面 的积极作用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减弱 ; 五是充分认识宗教人 士 和信教 群 众是 经济 社会 发展 的积 极力 量 , 积 极 引导 他们 为加 快伊犁 经 济发 展 , 维护伊 犁社 会稳 定 , 全 面建成小康伊犁贡献力量 : 六是认识做好宗教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做好群众工作 。 第二 。 创新 培训 。 在提升 素质 上下 功夫 。一 是创新 培训 内容 , 在 强化 政 治培 训 的基础上 , 强化 法律 法 规知识培训、 强化形势教育培训、 强化实用科技培训、 强化现代金融和市场经济知识培训 ; 二是创新培 训形式 , 定期不定期集中培训 、 赴内地考察 、 州境 内考察、 现场模拟等方式 , 多渠道培训。
浅谈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浅谈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大目标,要使其变成宗教界的具体行为,必须要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宗教界的主动性、积极性,一个是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行政领导,这两个基本条件都很重要,但关键是加强政府的行政领导。
xx局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三是讲究领导方法。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讲究领导方法。
注重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如宗教界上一个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项目,首先必须摸清宗教界怎么想,有没有条件和可能,防止盲目性。
其次是促进宗教界为现代化建设服务,除引导之外,抓检橹傅肌⒆芙嵬乒憔橐埠苤匾=昀矗?spanlang=en-us>xx局注意发现这方面的先进典型,做到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民族宗教界为现代化建设服务表彰或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介绍他们的先进经验和事迹,推动面上工作的健康发展。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xx局宗教工作中一项崭新的任务,我们的工作只能说才开始起步,引导协调的力度和深度都不够。
这几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该是我局宗教工作的中心,也是宗教工作的出发点和目的,宗教方面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一中心,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展开,这样,宗教工作才能上路子。
实践还体会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充分调动宗教工作部门与爱国宗教组织的积极性,这两支队伍一定要互相尊重,通力合作,各尽所能,密切配合。
只有这样,宗教工作才能做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事业才能办好。
宗教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宗教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是要在引导上下功夫,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引导的思路:1、“引导”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切入点。
首先,加强政治引导。
通过办班学习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引导广大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其次,引导他们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使宗教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真正做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我国的宗教政策基本内容
我国的宗教政策基本内容
我国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包括两个方面:既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又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支持,侵犯这一权利,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交往,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坚持“两个要求”、“两个支持”。
如: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如何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如何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甘肃民族研究2004年第4期如何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华锐?东智正确地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和政府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目的.在引导过程中,党和政府要起主导作用,以积极主动,诚挚热情的态度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此,本文以四个"需要"加以阐述.一,需要解决落实关于民族的"二个平等"问题,这是本质条件.中国共产党八十年辉煌业绩中,就关于民族理论,民族工作方面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从提倡"民族平等","民族自治"到一针见血地提出"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即就是政治上的平等和经济上的平等,这一政策不仅为世界上许多国家为处理民族问题开创了典范,也为我们当前和今后如何处理民族问题指明了方向.也就是说政治上的平等和经济上的平等是我们搞好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实质所在,这当然包括我们当前研究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问题.所有政治平等就是指民族地区自治问题和自主权问题.从历史上看,历代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上都采取"以夷治夷"的政策,实际起不到保护作用.每当发生内乱外患时就放弃了对民族地区的保护,尽不了一个国家的责任,外部势力对民族地区的入侵得不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相反国内局势相对平稳时,就对民族地区采取不合理的治理,如此国策就严重伤害了民族的感情,其结果是人民不信任,不服从国家的领导,这是造成了历史上国家与民族,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矛盾隔阂.从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看.这种矛盾隔阂一直延续到了1949年以前.民族矛盾的不断加深,不断恶化,最终导致了人民不但不信任政府,而且有一种靠不住,害怕受侵犯的思想包袱.就宗教方面而言,历代封建王朝在对少数民族的宗教管理引导上,虽然所采取的措施是不合理的,但按当时社会的背景看,却有成功的地方.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在短时间内缓和了民族矛盾,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走过一些弯路.1956年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在阐述《论十大关系》时指出:"历史上的反动统治者,主要是汉族的反动统治者,曾经在我们各民族中间制造种种隔阂,欺负少数民族".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中,毛泽东又提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可是到1957年后,极左思潮占了上风,唯心主义,形而上学思想泛滥,不但否定了民族问题的特殊,而且粗暴批判民族地区"特殊性","落后论"等,把一批维护本民族正当权益的干部打成地方民族主义,按敌我矛盾对待,并且错误地提出:"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斗争,不把握阶级实质,是不能够彻底解决民族问题",这一错误理论造成了民族关系的紧张,民族关系趋于倒退. 1981年,叶剑英同志在十一届六中全会上代表党中央做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报告,报告中明确指出:"在民族问题上,过去,特别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犯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在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自治权利不够尊重,这个教训一定要认真记录".同时指出:"必须坚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这次会议是对民族问题认识上的大突破,向解决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迈出了一大步.今天,我们在研究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策略和一54—办法上,只要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区域的自治法,自主权,工作中坚决克服"大汉族主义"思想,不断消除历史上遗留的民族间的矛盾和隔阂,真正达到政治上的平等,才是引导,解决民族地区一切工作的基石和出发点.所谓经济上的平等就是指国家给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上的支援和优惠政策问题.由于历史及民族地区自然条件,生产方式的限制,少数民族在经济发展方面总体上落后于汉族地区,这一原因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平等.在同一个国家内不平等引起的差异就导致思想意识的对峙和情感上的磨擦,加上政治上的不平等情况又引起新的民族矛盾.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转发的《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报告》中指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的新型民族关系,同时,指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和"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工作目标.这是我国在民族问题理论中第一次提出了"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出了要解决事实上不平等问题,唯有发展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邓小平同志说:"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党和国家对民族问题认识上的不断深化,不但找出了"矛盾"的根源,抓住了突破口,而且找到了解决"矛盾"的最正确,最有效的方法.但是,找到根源,突破口,找到有效的工作方法还是不够的,解决问题的关健在于落实,落实不到位,人民得不到实惠,经济得不到发展,东西部差距进一步加大,只是"纸上谈兵",其结果必将又要导致新的民族矛盾,人民将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这一切又将会直接影响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所以,我们认为,现在国家对民族地区实施的许多方针政策,措施策略是正确的,问题的关键是能否到位和具体落实之上.落实的快与慢,落实能否到位直接影响着民族地区方方面面问题的引导和处理.这里我们还要必须清醒认识到的一点是,处理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不仅仅是统战部门和相关研究机构的当前任务,国家和各省重要部门如人事,财政,人大,政协,司法,检察等部门也有直接责任,对民族地区的人事问题,经济问题,自治法问题,自主权问题等等他们应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去支持实施,并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民族问题的复杂性,重要性,紧迫性;要树立顾全大局的思想;为国家的荣誉,国家的稳定着想:克服思想上的各种不健康因素,自觉落实执行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让各级部门和全社会都来面对现实,扶助实施,积极引导民族地区的各项事业向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向发展..二,需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无论从主观上讲,还是从客观上讲都有它的实际意义和理论依据,实践证明这些都是正确的.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干部就有所失误,原因有两点:一是贯彻政策不够;二是对宗教教义,宗教理论,宗教文化,宗教仪礼等认识不够,思想上有"左"的倾向.这主要表现为只是把宗教视为"迷信","唯心"之类的东西,不把宗教现象当作一种文化现象来对待.佛经中说:"慈悲是佛法的基础,智慧是佛法的根本","自己是自己的救星,别无救星",又说"佛无法直接洗掉人们的罪恶,也无法用手抹去人们的痛苦,自己的觉悟也无法移植给别人,佛只是教给人们自救自脱的方法".从这些简单常识性的教义中不难看出,佛教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人心"问题,即就是人们的思想意识,认为一个健全的人必须具备智慧,具备品德,这就是我们现代社会所提倡的德才兼备.佛教所提倡的"八正道"(正见,正思维,正语,正业,正命,正精进,正念,正定),"六度"(舍,戒,忍,精进,禅,慧),用我们现代最通俗的话来讲,舍,就是人们对社会的无私奉献精神;戒,就是强调重视讲文明礼貌;忍,就是讲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涵养;精进,就是讲人的艰苦奋斗,勇往直前之拼博精神;禅,就是讲一丝不苟之认真精神,慧,就是讲人的开拓和创造精神.这样看来,别人认为是消极,唯心的思想又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提倡的大众行为,公民道德是一致的.再如藏传佛教主张"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众生平等"等等,这些教义所表现出的精神实质是弃恶扬善,高风亮节,坚忍不拔,任劳任怨,积极奋进,舍己为公,不谋私利,遵守法规等,如果认为这些东西是迷信的,唯心的,那莫非"法轮功"正确无误!所以,我们认为宗教即是一种信仰,也是一一55—种文化.真如德国波恩大学的教授布莱克先生所说:"使西方世界拜倒在佛的面前的原因有二条,一是佛教博大精深的智慧;二是为一切众生谋求幸福的伟大精神".只有把宗教不完全等同于"迷信","唯心",并把它当作一种文化来看待,才能处理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问题.否则就无法与广大信教群众,宗教界人士交流感情,开展工作.中国历史上的许多伟人已给我们很大的启示,这一点看看一些史书就不难发现.像唐太宗,康熙,乾隆,还有明万历皇帝,这些着名的皇帝除读四书五经之外,佛经也是他们的必读之书.文学家鲁迅也很重视研究佛学思想,并翻译了《百喻经》;孙中山先生读佛经的感想是:"佛教是哲学之母,可以补充其它科学的不足";梁启超先生说:"佛教是智信,不是迷信……".毛泽东主席也研究佛学,常读的书有《法华经》,《金刚经》,《般若经》等.从这些历史实事中可以看出:佛法是一种智慧的源泉,特别是对治国和掌握天下的人来说,不能没有这种博大的思想和宽广的胸怀.所以,要正确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能忽视的一点是要提高各级干部的素质,要改变传统的,旧的,对宗教认识上的"左"的思想.这是搞好这项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三,需要党和政府宗教界的共同努力,协调一致,这是基本条件.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政策体系,经过实践证明,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符合国情的正确理论,深得民心.有了这一正确的理论导向就要靠党的各级干部认真贯彻执行,从现阶段看这一问题,当务之急是要贯彻落实,必须完整地准确地贯彻执行我们党的宗教政策,保持这一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是我们做好积极引导工作的政治保证.1959年民主改革以后,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有了进展,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段时间比较短,又遇上"文化大革命"这场浩劫,严重干扰了藏传佛教正常的宗教活动,也伤害了信教群众的感情,教训是深刻的.因为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意识形态,它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所以在工作中只有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紧密联系实际,联系群众,深刻了解中国国情,国际风云和藏传佛教发展的历史,认真总结过去我们党在处理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才能进一步克服和防止工作中的失误和"左"的倾向,在处理宗教问题时,各级领导干部,要改变有时单纯用行政手段解决宗教问题的工作方式.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则应引导他们以恰当的方式反映.各级政府也应该热情欢迎和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对利用宗教来制造事端的应坚决以法惩处,而对于群众性的问题就必须以实际情况来解决处理.政府在处理问题遇到难题时,应充分调动并利用宗教上层人士出面调理,这种工作方法不但事半功倍,而且在群众与政府之间没有"矛盾"可言.在这一方面,我们应该相信这样一个事实,政府部门甚至是上层领导处理不了的民族问题,宗教领袖可以用其特殊身份去处理.也就是说,在如何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进程中应采取"因地,因俗,因情"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措施.单纯用行政手段处理宗教问题,不但适得其反,而且在党和民众之间制造了矛盾,可以说这种矛盾在短期内是无法解除的.在工作中必须认识其重要性,复杂性,也要提高贯彻宗教政策的自觉性,必须要做到政策与实际工作和工作方式的协调统一.党的基层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我们绝大多数党员处于第一线,是我们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与桥梁.因此我们的组织有没有能力,党员的素质高不高,工作方式是否科学,这直接影响我们党的执政地位.首先应该正视现实,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其次努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再次与各地的宗教界上层人士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改变旧的,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一种精神动力,藏传佛教也不例外.既然如此,就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其中,藏传佛教的宗教道德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起一定的作用.因为每个社会都有其基本公德,社会主义社会提倡共产主义的道德标准,这种道德标准与藏传佛教的宗教道德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在一定层次上它们二者之间有相容性.如藏传佛教教规中一56—的五戒:不偷,不盗,不淫,不讲假话,不饮酒等,我们就可利用这些宗教道德来要求广大的信教群众,在进行做"四有"新人的教育中发挥作用,也可以以此作为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切入点之一.当然也不能否认各自的目的也许是不同的,但只要有利于社会的东西,就应积极利用它来为社会的发展,社会的文明服务.四,需要依法管理,依法保护,发挥宗教界人士在广大民众和社会上特有的优势.所谓依法对藏传佛教的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目的在于使藏传佛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的范围;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合法权益有效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教育,行政,法律的手段,既保护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处理引导民族地区宗教事务时,我们务必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法治,即用法律来制止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二是人治,即利用宗教上层人士的感召力来对人民进行说服教育;三是德治,即用本民族传统的思想美德来引导人民积极上进.三者不可缺一,紧密结合,同时,既要坚持宗教独立自主,以寺养寺的原则,还要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友好往来.在这一方面,我们就要求我们的决策机构在相关政策上要下大力气,紧密联系实际,不左不右,积极科学地制定有关策略.这一点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个最重要环节.藏传佛教在社会主义事业中处于什么位置,其优势何在.怎样才能充分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是我们在新形势下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应充分利用藏传佛教的影响力和宗教文化的优势,不能忽视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在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我们应该看到,爱国宗教团体在我们党和政府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的桥梁作用,应该看到宗教界上层人士在藏传佛教中所处的特殊性和在广大僧尼及信教群众中具有强烈的感召力,以及藏传佛教固有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具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进程中,应充分调动这些积极因素,努力挖掘和整理对精神文明有益的教义,教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并着眼于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着眼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价值取向.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不能忽视宗教界代表的作用,这一作用其他人员是不可替代的.这也是我们以往与宗教界搞好统一战线的有效方式,还要进一步发扬.同时充分发挥佛协,佛学院,藏学研究机构的作用.另外,还应该相信藏传佛教的广大僧尼是爱国守法的.这是做好积极引导的主要对象,也是藏传佛教界人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要力量. 从以上的探讨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体会:一是宗教的历史证明它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宗教就不能继续存在;二是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彻底解决落实民族地区政治,经济上的平等,消除实事上的不平等现象,同时,要在积极引导上下功夫,不能用粗暴的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要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思想素质和对宗教正,反两方面的正确认识,更重要的是要大力改进有关对宗教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要耐心细致地与宗教界上层人士加强联系,积极沟通,互相尊重,求同存异.总之,我们要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终要达到以下三个目的,一是在政治上适应是最根本的适应;二是在经济上宗教应发挥自养,公益行动,促进文化交流,发展旅游等方面的作用,同时政府应在经济上有所支持;三是在文化上,应调动本身的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服务.这就是当代中国统一战线坚持求同存异原则下所要达到的最佳结果.(作者甘肃省藏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责任编辑杨勇)。
【9A文】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新疆社会科学院中亚研究所副研究员耶斯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重要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引导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且在参加宗教活动时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引导宗教界改革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
当前,“三股势力”在新疆的分裂破坏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进入一个新的活跃期,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形势严峻。
境内外敌对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利用一切机会、一切手段大肆推行、传播其思想观点,妄图达到分裂国家的图谋。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于压缩宗教极端主义的活动和传播空间,对于维护新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意义重大。
怎样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首先,要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
现代化是人类发展的必由之路。
现代文化是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方向,以爱国主义和时代精神为特征,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传承和提升区域特色文化,吸收和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适应现代化本质要求的文化。
现代文化的内涵主要是现代知识、现代观念、现代制度,包括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生产方式、现代生活方式、现代艺术等。
现代文化的核心就是引领人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自治区党委提出“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就是在倡导以进步文化、先进文化,以一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文化,引领新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现代化。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地区。
如果我们不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有效的手段和途径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不断丰富信教群众的精神世界,那么分裂、极端思想就会趁虚而入,占领信教群众的精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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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自治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广大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参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该是全方位、多层面的,最基本的要求是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适度发展,规范活动。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一、如何做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如何对待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XX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明确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集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这一重要论述,在科学阐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的基础上,深化了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的认识,阐明了宗教与社会
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对进入新世纪后进一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同所处的社会相适应,否则就不能存在和发展。
这是一条客观规律。
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做好引导工作,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原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曾经指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做到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历史充分证明,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完全可能的。
必须看到,我国宗教信徒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他们与广大不信教的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宗教信仰的差异是次要的。
这是我国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根本的依据。
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
就当前来说,这个基础就是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
这是统一战线的一个共同的政治基础,是全国人民共同的利益所在,宗教当然也不例外。
为了宗教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宗教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可以说,今天这已经成为了宗教界人士的共识,且“不是要我适应,而是我要适应”。
事实上,现在摆在我们面前更重要的是怎样适应、怎样更好地相适应的问题。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这一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而言,提出“相
适应”也就是在给宗教定位,是在肯定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作用:宗教完全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
要做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宗教信仰者来说,要认识到自己首先是中国公民,然后才是教徒;宗教团体也一样,首先是中国的社会团体,然后才是宗教团体。
要爱国,爱教,伊斯兰教《圣训》中明确指出:“爱国是伊玛尼的一部分,反之不爱国伊玛尼难以成立。
”因此说,爱国是穆斯林的天职,每个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要维护人民利益,利用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祖国服务;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服从政府的管理,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出力,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集体利益。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当与各族人民一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同时,宗教界人士还应努力挖掘和发展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在自愿的基础上抛弃教规教义中同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内容,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二、伊斯兰教如何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经过历史的积淀,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中国的伊斯兰教独具特色,它教派和门宦众多、宗教制度完整,而且信教人口空间分布的密度较高。
因此,要做到伊斯兰教与社
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做到:(一)加大对穆斯林的法律、政策宣传力度穆斯林,作为伊斯兰教的信众,首先是国家公民,但由于对宗教的信仰,他们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既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规范,又受到伊斯兰教教义、教规的影响,这就有可能使穆斯林公民自身出现一种价值观念的双重认同现象。
具体体现在,他们的某些行为方式既有可能体现国家法律和宗教律例的一致,也有可能反映国家法律和宗教律例之间的不一致。
因此,穆斯林就会面临一种对自己的行为方式进行价值判断和做出选择的问题。
对国法和教法的了解程度以及对二者地位的认识,决定了穆斯林的最终选择。
如果他只了解教法并视其为最高行为准则,那么就会选择符合教法的行为方式,而这样就可能违背国家法律。
由此可见,要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必须首先向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大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使广大信教群众知晓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是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宗教上层人士及教职人员的作用纵观伊斯兰教的基本教义,“认主独一,以善为本”是穆斯林所有行为的基本出发点。
要使作为信众的穆斯林集结起来,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必须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上层人士以及教职人员的作用。
宗教上层人士在普通信众中具有一定的精神凝聚力,对信教群众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具有非常重要
的影响。
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和守法意识教育,使他们在开展宗教活动、履行宗教职责上,必须在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绝不能与之相抵触。
在处理与党和政府的关系上,始终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做到在行使和享受党和政府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的同时,一定要对国家和信教群众负责,做爱国守法、爱教扬善的模范,努力引导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不能因为本教派的利益或个人教权利益做损害信教群众利益、破坏教派团结的事情。
宗教团体起到的是桥梁作用,通过它,穆斯林可为社会行善积德、多做好事。
阿訇作为伊斯兰教的传教人士,与普通信众的接触最密切。
通过阿訇的宣传,可以把普通群众的注意力吸引到相信科学技术、追求现实幸福生活上来,从而达到维护民族团结和教派团结的目的。
(三)大力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促进宗教生活的理性化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经济生活始终是影响宗教产生、发展的重要因素。
许多经验事实表明:贫困和文化教育落后是制约大多数地区伊斯兰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因素。
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促进宗教生活的理性化、才能使人们冷静地审视现实生活,塑造自身的宗教观念和生活方式。
三、民族地区的宗教(如伊斯兰教)如何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新疆有多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占了绝大多数。
这就要求,我们在了解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之后,更要了解在新疆这个民族地区如何真正做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文化教育水平落后是制约新疆各族穆斯林宗教生活变迁的一个重要因素。
语言差异、办学条件差、基础教育薄弱、文化教育综合水平低、文盲率高是新疆各族人民教育滞后的主要问题。
我们应该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同宗教界一道改变这一现状。
实践证实:人们的受教育水平、对外界信息的了解程度等,会影响其对现实生活的态度,因此,发展经济和加强文化教育是促进新疆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途径。
一个地区如果还存在着经济和文化落后等现实情况,那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实践将是非常困难的。
在西部大开发的条件下,新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我们认为,要有效引导新疆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根本的是要着力改善新疆的生态环境和经济条件,提高信教群众的文化素质。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是一宏伟目标关系到国计民生,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信教群众要积极响应,勇跃投身,同党的政策步伐一致,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改变本地区经济和文化的落后面貌。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疆的伊斯兰教信众与其他各民族的共同努力下,可以很好地做到宗教(尤其是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我的发言完了,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委员及在座的各位
“尔林”指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