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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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民诉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管辖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以下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级别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因财产关系提起的纠纷,争议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的;(2)因人身关系提起的纠纷,争议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争议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的;(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争议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重大经济纠纷案件;(3)重大海事纠纷案件;(4)重大知识产权案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经济纠纷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海事纠纷案件;(4)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经济纠纷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海事纠纷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一审管辖标准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一审管辖标准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审管辖标准最⾼⼈民法院9⽉23⽇印发《最⾼⼈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幅调⾼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额。

《通知》⾃2021年10⽉1⽇起实施。

本次级别管辖调整后,全国各地法院⼀审管辖如下:普通⼀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政区域法院级别当事⼈住所地情况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不限⾼院≥50亿元中院≥5亿元≥1亿元基层<5亿元<s pan=""><1亿元<s pan="">⼀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级别管辖标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东≥50亿元直辖市中级⼈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东、河南、湖北、湖南、⼴西、海南、四川、重庆≥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吉林、⿊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肃、青海、宁夏≥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法院级别标准⾼院≥50亿元中院除应当由经最⾼⼈民法院指定具有⼀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民法院管辖。

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标准

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院中院受理一审的标准

高院中院受理一审的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8-03-31【生效日期】2008-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云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继续执行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5、继续执行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四川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全国31省份中级法院:管辖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标准

全国31省份中级法院:管辖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标准

全国31省份中级法院:管辖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
额”标准
整理:谢栋
导读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额是区分案件级别管辖的重要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全国各省基层、中级、高级三级法院诉讼标的额标准并不统一。

此外,诉讼标的额标准还因为案件种类是否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而变化。

三级地方法院中,确定了中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自然可以推导出基层、高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

本期,为大家整理了全国各省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供大家参考。

参考规范: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9.05.01)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8.08.01)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05.01)。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是指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对民事案件进行划分和分级,确定不同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审理程序。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被适当地分配到相应的法院,以便实现审判公正和高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管辖规定: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三个层级。

具体规定如下:1.基层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十万元但不超过二百万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二百万元但不超过五百万元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高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一审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

二、特殊管辖规定:一些特殊性质的民事案件具有特殊管辖规定,不受争议金额大小的限制。

1.知识产权案件: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不论争议金额大小,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管辖:当事人居住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跨越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划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涉外案件:我国与外国或者地区有民事诉讼合作协议的案件,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三、上诉管辖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即二审。

上诉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与一审案件的争议金额无关。

1.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中级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高级法院管辖。

3.高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主要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案件性质以及特殊情况进行划分和分级。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被适当地分配到相应的法院,以便实现审判公正和高效。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浙江省2007年4月1日以前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二)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三)在本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法院审理和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案件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离婚案件;(二)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三)跨县(市、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四)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1.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案件;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的案件;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5.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

(五)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云高法[2000]12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云高法[2000]12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正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云高法〔2000〕128号2000年8月25日)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及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一、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2、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在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3、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含本数);2、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西双版纳8个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含本数);3、文山、昭通、临沧、丽江、怒江、迪庆、思茅7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含本数);4、各中级法院可在上述最低限额以上,根据本地实际,自定本院受理一审案件起点金额标准,并报省法院批准。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所在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一)争议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一)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湖州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商事案件;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四)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属基层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四.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五.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和外商独资企业商事一审案件按照本院有关规定管辖。

六.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

七.本规定自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法律_民事案件管辖规定(3篇)

法律_民事案件管辖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确定案件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案件管辖规定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民事案件管辖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管辖原则1. 级别管辖原则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标的金额、案情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主要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重大经济纠纷案件;③重大破产案件;④重大劳动争议案件;⑤重大知识产权案件;⑥其他重大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重大经济纠纷案件;③重大破产案件;④重大劳动争议案件;⑤重大知识产权案件;⑥其他重大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重大经济纠纷案件;③重大破产案件;④重大劳动争议案件;⑤重大知识产权案件;⑥其他重大民事案件。

2. 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案件发生的地点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特定地点,确定案件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涉外民事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选择管辖原则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云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继续执行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5、继续执行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四川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
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大家在生活中也可能会遇见一些诉讼问题,考虑到大家的问题,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大家进行阅读。

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管辖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管辖没有我们常人想象地那么复杂,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对于自己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感到疑惑,欢迎来找专业进行相关专业学习,或者直接委托。

【2008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008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地方法规1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4篇相关论文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规定(3篇)

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受理和审判的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种。

以下将详细阐述这三种管辖的规定。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级别管辖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案件当事人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等因素,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域管辖如下:1.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纠纷管辖: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侵权纠纷管辖: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劳动争议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海事法院管辖。

7.铁路运输纠纷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8.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行政案件管辖:被告住所地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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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发(2008)83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高法(2008)83号
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全省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6、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执行。

三、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及双方当事人均在当地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四、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可在前述最低诉讼标的限额以上,根据本地实际,自定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起点金额标准,并报省法院批准。

五、全省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超过本级法院级别管辖规定的案件在符合地域管辖的前提下,受理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未经批准的,一经发现,可由上级法院提级审理。

六、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本院以前对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之规定,从本规定执行之日废止,该规定执行之日前已受理的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仍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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