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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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由于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以下是一些参考内容,其中包括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国家的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规定,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者修改行政行为,确认其行政权利和行政义务关系,以及赔偿或者补偿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的特殊诉讼程序。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诉讼的实行,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透明、便民。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第五条行政诉讼的审理是对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审查,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法律,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行政机关和其他权力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复议或者起诉。

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妨碍申请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必须先进行,不能事后追诉。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第九条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修改、确认,以及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追责等。

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置、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奖励和行政协议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包括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没有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等。

第四章行政诉讼的程序第十二条行政诉讼一般分为起诉、审理和执行三个阶段。

其中,审理分为一、二审。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认为有不当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时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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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一贯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加强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具有行政主管权限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为行政机关、被告人民法院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行进行诉讼。

不委托律师代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亲友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调解申请,对方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机制,促进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决策科学、人民调解和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并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查清事实,说明理由。

第二章立案和受理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受案法院提出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居住地;2. 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和理由;3. 请求法院作出何种行政诉讼裁定的;4. 附有原告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未提交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后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状。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误的,应当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损害可能连续发生的,可以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每年起诉一次。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一、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性质、组成、受理、审理、判决等方面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通常是行政机关;法院是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可以是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包括法定主体、法定行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法定主体是指具有诉讼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行为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权益是指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内容和送达等方面的要求。

起诉状应当采用特定的格式,包括格式、标题、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陈述等内容;起诉状应当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

五、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包括受理条件、受理范围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法院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将受理决定通知原告和被告;受理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合法行政诉讼的范围。

六、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辩论和判决等程序。

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需要,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并通知当事人。

七、行政判决的执行行政判决的执行是指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应当履行判决的决定。

行政判决的执行可以采取罚款、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方式,被告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八、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上诉状的形式、上诉理由、上诉期限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学科之一,主要涉及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以及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行政法是指规定行政机关组织管理、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功能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

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和民主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证据等。

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必须依法行使,以确保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得到保护和维护。

同时,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也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主题之一。

《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课件

共同诉讼人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
被告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其作出 或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 关。
行政诉讼的管辖
01
02
03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 级别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地域范 围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遵循合法、公正、 公开、及时的原则。
证据规则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裁判种类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 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履行 法定职责等。
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 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
03
不受案范围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
事管理行为等。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共同诉讼人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件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管理目标,而依法直接采取的强制手 段。
详细描述
某市城管局因某商家占道经营,对其采取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商家不 服,认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城管局的强制 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判决撤销该行为,并责令城管局重新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原创实用版)目录1.行政诉讼法的概述2.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3.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4.行政诉讼法的起诉和受理5.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和执行6.行政诉讼法的历史修订正文一、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讼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一部关于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

该法旨在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法于 1989 年 4 月 4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过两次修正,现行的是 2017 年 6 月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版本。

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提起、受理、审判、执行等程序;行政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的管辖、起诉期限、证据、审理、判决等具体规定。

三、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法的起诉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和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包括:立案、庭审、判决、上诉等环节。

对于判决生效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行政诉讼法的历史修订行政诉讼法自 1989 年制定以来,经历了两次修正。

第一次修正于2014 年 11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行政诉讼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四条下列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行政程序确定的,由于当事人的自愿或者业已依法确定,不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二)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行政行为的,事后应当依法补办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知应当行使职权而不行使的行为。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行政诉讼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主体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事项或者行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应当依法接受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受到威胁、打击、报复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并按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调查研究,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目录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受案范围 (3)第三章管辖 (4)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6)第五章证据 (8)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主体
内容
客体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同行政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区别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同行政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二、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
普遍约束力
对象不特定
反复适用性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为
四、终局裁决行为
指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
<3> 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二、种类
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2、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1> 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六、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七、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1、合法性审查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2、特征
<1> 它是法院之间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的划分,不包括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
<2> 它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彼此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普通法是由无数案例加起来,慢慢发展变成一套系统,整个法系,包括民法、合同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等,都是综合无数案例慢慢整理出一套法系。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导读: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本文主要介绍行政诉讼法的意义、目的以及特点三方面的知识。

一、行政诉讼法的意义1、行政诉讼法的出现行政诉讼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以后的产物。

现代国家的行政法,同刑法、民法不同,大多数国家的许多行政法律文件中,都既规定了实体法规范,又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法规范。

而在刑法领域和民法领域中,实体法同程序法已基本分开,形成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2、行政诉讼法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一些国家已制定了行政程序方面的单行法律,如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日本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德国的《联邦行政诉讼法》等。

有的国家还设有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把程序法同实体法逐步分开来形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为当代行政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3、中国行政诉讼法中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典中比较集中地规定的一些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和分散规定在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

4、基本原则这部法典于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典分为11章,75条,规定了制定这部基本法律的目的和贯穿适用于整个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则;什么样的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法院来管辖;可以告到法院去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各种参加人和他(它)们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有关的一些问题;行政案件的起诉程序、受理程序、审理程序、裁判程序和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制止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必要措施;由国家(政府)名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政赔偿制度;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一些原则;以及诉讼费用和施行日期等问题。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点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1、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公正、高效、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诉讼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原则是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申述权的实现,保护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行政诉讼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以起诉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当、违法或者不履行职责作为起诉对象的行政诉讼活动;(二)以起诉政府有权决定的特定事项或者设立机关的行为作为起诉对象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四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其他法律对行政诉讼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维护实行行政诉讼制度,推进行政诉讼的法制化、程序化、机制化。

第二章行政诉讼权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不当、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受法定授权做出的个别的、具体的、直接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受法定授权制定的对社会生活和公共利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政的机关。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以下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作为起诉对象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pdf行政诉讼法

pdf行政诉讼法

pdf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一切公民、法人、机关通过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以确认、保护和救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可能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通过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2.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通过行政诉讼,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

3. 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行政诉讼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通过行政诉讼,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PDF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PDF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PDF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两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总称,主要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等方面。

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

行政法的发展和演变自秦朝开始,中国就存在类似于现代的行政法规。

然而,真正的行政法直到近代才得以发展。

随着清末变法运动的兴起,行政法才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出现。

在民国时期,行政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行政法也得到了重视和发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补充,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法体系。

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情理,不能过于任意或滥用职权。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进行管理、处理或处罚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许多种类,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确保所做出的行为合法合规。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步骤。

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采取措施和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权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能够受理的行政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案范围包括:(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一部关于行政诉讼程序和诉讼
主体等方面的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
护国家法制,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

该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
范围、诉讼程序、证据、判决等内容。

其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是规
定了行政诉讼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强化了诉前调解的作用,保障了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尽快得到保障。

根据该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如果侵
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可以在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当
的诉讼主体。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行政机关也应当主
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理,
并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纵观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其核心思想是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诉讼主体等细节,增加了行政诉讼的透明度
和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课件行政诉讼法课件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本文将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课件进行分析和解读,探讨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它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和程序,使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限制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受到司法审查,限制了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保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对行政行为的救济。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诉讼法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争议。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 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救济。

当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损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3. 对行政机关的赔偿要求。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损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内容,它们保障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执行四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1. 起诉阶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2017最新版本)(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法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项用以规定行政诉讼行为程序的专门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执行。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救济,要求法院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撤销、改变或补偿等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要求有实质性依据,而非仅仅为了对抗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能权限,对具体个案或一般性情况所作出的强制性的决定、命令、许可、批准、回复、奖励等具体行为或规范性文件,例如颁布法规、发放证照、处罚违法行为等。

行政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合法要求作出的、具体表现为准许某种行为的行为。

行政许可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权限。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决定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改变的一种内部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的一种内部机制。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单位,其他组织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单位。

法院是指依法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国家机关,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主要由人民法院负责。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审理的原则和方式、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判决的执行等具体规定,保障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效力。

行政赔偿是指一方在行政程序中因被另一方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过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的认定后,对损失给予经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行政赔偿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结果,并通过司法力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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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范围:通说基础热点
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特征:
1 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围行政主体
2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3 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
4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双重目的)
行政诉讼与其它相关制度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1 主体和性质不同
2受案范围不同
3具体程序设计不同
4行政成本不同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
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2人身财产权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确认行为、预备行为。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法定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的原则: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特征:
1
2
3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内容:
1原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

2起诉的理由是对行政行为不服。

3原告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的确认:
目前我国的门坎太高
法律人格的审查
利害关系的审查:合法利益,必然的影响。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原告资格的转移
1 原告死亡
2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
行政诉讼被告
被告的确定:1
2
3
4
5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含义
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特征:1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第三人参诉以本诉讼为法院受理为前提。

3第三人既可能是行政行为相对方,也可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它人。

4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5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多种多样
第五章行政诉讼的证据
概述
共同的特征:
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独有特征:
证据种类多样性;来源特定性;证明对象单一性;证据内容的专业性
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独有的)
第二节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
举证责任:
初步证明责任说服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原因:1为了保护原告的诉权。

2有利于发挥举证的优势
3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责任心
被告的举证规则
举证期限:
原告的证明责任:
(1)原告承担有限的证明责任
证据的调取保全
大陆法系依职权可以调取证据进行事实审查
依申请调取证据
证据的质证和认证的问题
质证:当事人之间文明的吵架
质证的规则:公开原则、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需质证,但依申请的需要质证,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针对证据的原状原物进行质证,视听数据当庭展示播放。

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一般证人:以出庭作证为义务,以书面证言为例外
特殊证人(执法人员):以书面证言为原则,以出庭作证为例外。

但都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证据认证的问题:
证据的排除规则
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与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的区别:
第六章行政诉讼的程序制度
起诉条件:
一般条件1 正确的原告资格
2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时间条件(诉讼时效)一般期限与特殊条件3个月15天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
2年
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特殊规则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审理方式:书面审为主事实审参考
审理对象:全面审的原则
行政诉讼不适用于调节
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罚款
司法拘留
撤诉与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撤诉:原告提出判决结论前法院准许
撤诉的种类:自动申请,视为申请
撤诉的条件: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自愿,合法,时间条件(结论作出之前),经法院批准。

撤诉的后果:一事不再理。

(与民诉不同)
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条件:主动,被动。

具体的内涵:1直接改变,2视为改变。

行政诉讼的种类:
行政诉讼的类型化。

从保护公民权力角度:形成诉讼,给付诉讼,确认诉讼,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角度:作为之诉,不作为之诉。

法院审查对象角度:完全管辖之诉,撤销之诉,解释之诉,处罚之诉。

社会利益的因素:主观诉讼,客观诉讼(公益诉讼)。

第七章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
行政纠纷的审理主体人民法院,审理对象只审被告,审理所针对的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审理标准
1合法性标准2与违法性标准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审理依据2参照适用
参照规章的含义
规章以上的作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的处理规则
第八章行政诉讼的裁判
行政诉讼的判决:
一审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
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维持判决,撤销判决的效力(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履行判决的效力,变更判决的效力。

一审判决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没有超越职权;没有滥用职权。

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这种判决从来没有适用过(行政合同)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三种情形
1 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2 被诉行为合法但不合理性问题。

3被诉行为合法,但因为法律法规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1不履行法定职责但继续履行已没有意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本质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做出了一个行为。

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

变更在逻辑上有两种可能:变轻、变重。

不利变更原则
第九章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的含义:
两种:生效的法律文书(诉讼执行)
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诉执行)
诉讼执行:概念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申请执行的管辖问题
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
非诉执行:针对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特点: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
依据为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行为
其执行程序所要实现的目的在于确保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非诉行政行为执行的程序
申请
审查卷面无错误标准形式审查
裁定
实施强制
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行政赔偿诉讼
和诉讼有关的内容
一并赔偿的内容:
复议程序
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受案范围
管辖
诉讼当事人
起诉与受理
审理与判决
行政赔偿诉讼裁判的执行复习时以记忆为基础。

相似概念的比较做个归纳与总结的工作。

法大本科期末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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