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考点整理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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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考点整理

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1)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2)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

(3)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

(4)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5)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7.(英)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邻接国家领陆,内水和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8.(英)《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9.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1)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2)沿海航运权及贸易权

(3)领空权

(4)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

(5)司法管辖权

(6)战士中立权

(7)紧追权

8、无害通过权(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英文)

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第一: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第二:通过应该是“无害”的,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的秩序和安全,就是无害的。同时列举了以下12种非无害的行为: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或以其他方式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和演习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和安全损害的行为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的宣传行为。

在船上发射,降落和接载任何飞机。

在船上发射,降落和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

违反本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污染的行为。

任何捕鱼活动

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10.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概念: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定的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10、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11、(英)121条岛屿规定

12.群岛基线:是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水域:即向陆、向岛一面的水域。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47条,群岛基线的划定主要受下述条件的限制:

(1)群岛基线的划定应按照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

(2)群岛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

(3)群岛的主要岛屿应包括在群岛基线以内。

(4)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5)除在低潮高地上建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外,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始点。

(6)群岛基线不应以隔离另一国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联系的方法划定。(7)群岛基线应在大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并连同地理坐标表一起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处。

13.群岛海道通过权:

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实行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的范围

过境通行是一种新的国际海峡通行制度,是《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重点,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这类海峡包括两种情况:(1)两岸为一国所有,宽度不超过24海里。如连接太平洋和棉兰老海的苏里高海峡,沿岸属菲律宾,海峡最窄处为10海里。

(2)两岸分属两个或几个国家,海峡宽度不超过24海里。

过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课本112)

依照《海洋法公约》规定,过境通行权(1)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继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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