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问答题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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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问答题节选
1、什么是劳动法?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如何产生的?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社会形态要进行生产都必须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属于同一个所有者,生产的两要素就可以在它的所有者掌握中直接结合,进行生产。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就会出现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让渡出去,以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法律调整。当着立法者着眼于保护劳动者方面,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就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2、”工厂立法”与十九世纪以前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劳工立法”有哪些区别?
(1)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劳工法规出现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比较脆弱,还不可能单独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必须借助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资本家榨取足够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这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经成长壮大,单靠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已足以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统治。(2)立法内容不同。”劳工法规”规定了工时的下限和工资的上限来延长工时、压低工资,是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以运用行政力量加强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程度为特征,”工厂立法”是通过规定工时的上限、工资的下限使工作时间只能比法定时间缩短而不能延长、工资只能比法定数
额提高而不能降低,来限制资本家的剥削程度。(3)体现的立法思想不同。在”劳工法规”中,劳动者主要是作为一种义务主体来对待;”工厂立法”把社会权概括为权利的第一要义,主张从对劳动者保护出发,对财产所有权做出明确的限制。
3、劳动法的产生有哪些原因?为什么只可能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
劳动法的产生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要求。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竟争条件的需要。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劳动法的产生是以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分离为历史条件,这一条件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
4、建国以后,我国劳动法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各个阶段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我国劳动立法的形成时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比较正确地反映了我国的社会劳动关系既存在着国营企业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同时也存在着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的现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法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建立,但也反映了当时经济体制的弊端,存在着过分强调行政管理,统得过死,包得过多的问题。(2)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从1958 年到1976年10月”四人帮”粉碎的这段漫长的时间里,鉴于”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一方面,我国劳动管理体制上的行政行为得到强化,另一方面,劳动工作逐步偏离法制化的轨道。(3)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劳动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随着劳动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向纵深发展,劳动立法的相对滞后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4)我国劳动立法的成熟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立
法进入成熟时期。
5、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有哪些联系和区别?认清这些区别的意义何在?
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建立的财产关系,与民事关系相类似的;然而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又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的从属性,这是和民事关系不同的。同样,劳动关系所具有的管理性是和行政关系相类似的;但行政关系的产生不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必要条件,而且是一种无偿的社会关系,这和劳动关系也是有区别的。资本主义早期,曾一度把劳动关系仅仅看作是一种财产关系和平等而由民法去调整,其结果是极大地伤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向产品经济的方向发展,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又过份的强调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而排斥这种关系的财产性,把劳动关系视为行政关系的延伸,对这种关系作过繁过细的规定,其结果是使劳动关系丧失了应有的活力。认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的区别,对于我国的劳动立法有重要意义。
6、什么是劳动法的原则?它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具有怎样的作用?
劳动法的原则是社会劳动关系的反映,是和劳动关系的本质以及内在规律相适应的。它反映社会劳动关系质的稳定性。作为确立劳动法规范的准则,劳动法原则在劳动法规的系统内发挥指导和凝聚的作用。作为处理劳动问题的依据,劳动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劳动法规之间,发挥稳定和连续的作用。作为部门法的标志,劳动法原则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发挥比较和区别作用。
7、什么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什么是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两者关系如
何?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括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原则;劳动法的具体原则是劳动法律制度的原则。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尽管在形式上多种多样,功能上各不相同,但它们并不是互不相干、相互冲突、杂乱无章的。劳动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由若干劳动法律制度组成,而每一个劳动法律制度又是由众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并由基本原则以及由其派生的具体原则规定每个规范和制度的地位和意义。
8、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有何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特征是由平权型主体转化为隶属型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劳动力。劳动力的特征:(1) 劳动力存在的人身性;(2)劳动力形成的长期性;(3)劳动力存续的时间性;(4)劳动力使用的条件性。
9、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的含义是什么?它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关系如何?
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国家机关作为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国家机关的职责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中发挥负责、统筹、协调等着重要的作用。
10、我国为什么要授予某些机构行政管理的职责?这些机构与一般的